景观绿化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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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高速〃铜都天地项目景观绿化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工程地点: 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新区车站分区

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委托人: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人:高速地产集团铜陵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高速〃铜都天地项目景观绿化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规划设计方案、景观绿化指导意见书等。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项目名称:高速〃铜都天地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项目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556亩,总建筑面积约63万平方米。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设计范围为本项目总用地红线范围内景观绿化工程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包括项目配建的地块四和地块五的绿化、塔冲路进行景观化处理的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设计人设计内容包括:本项目的景观方案的设计、修改以及深化扩初设计;负责施工图设计;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和相关设计配合服务。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委托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由于委托人对方案、初步设计确定等原因造成的延误,提交期按日历天相应顺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根据协商为叁佰叁拾捌万元人民币(小写:338万元整),设计范围内设计任务一次性包干。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委托人责任:

6.1.1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委托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时间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和委托人协商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委托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6.1.4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6.1.5 委托人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委托设计人超出本合同范围内设计工作,则委托人需向设计人支付综合单价:10.50元/平方米的设计费。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承诺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6.2.2 设计人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设计业务,不得将设计业务分委托或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6.2.3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委托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

向委托人交付设计文件及资料,并对其负责。

6.2.4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6.2.6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对设计成果的正确性、完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等负责,若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7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设计人因自身原因累计延迟提交超过30天,委托人则有权选择单方终止合同,且设计人应退还委托人所有已付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6.2.8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2.9 与建筑设计方密切配合,随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参与景观施工中的图纸会审、图纸交底等工作。

6.2.10 到现场工作的设计人的人员,应遵守委托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设计人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己方人身伤害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并处理,造成委托人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并处理。

6.2.11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设计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6.2.12 设计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13 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设计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涉及范围和内容。

6.2.14 过程服务:施工过程中,设计人需派驻委托人认可的设计代表,进行施工前对委托人、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施工过程中景观效果预控和指导、把控施工对设计意图的贯彻程度和对施工图的优化、完善、修改等、进行每阶段施工完成后设计效果的后评价(需于各阶段完成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效果评价报告)。设计代表驻项目现场应从各阶段开工至完工,每月不得少于6天,工程关键阶段,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否则给予扣除每天5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它

8.1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需48小时内到场。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委托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4 委托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8.5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有关本合同工作成果及其中的资料、文案、设计方案、信息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全部权利)归属问题,双方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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