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保全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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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类型
基于实践中常见的案例,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1. 财产保全金额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据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请范围。

如果申请人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财产保全金额的范围超过了其请求范围,法院有可能会据此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依法应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例如,在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苏民终字第099号)中,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高宏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58,127,614元,法院依据中天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高宏公司进行了查封。

随后,高宏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被查封房产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被查封房产的价值约为人民币1.5亿元。

在法院就相关情况向中天公司进行释明后,中天公司仍主张评估报告错误,拒绝解封。

高宏公司在案件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天公司财产保全错误,要求中天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天公司的保全明显超出其请求的范围,且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相应赔偿责任。


2. 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只能是诉讼中的被告或是其它承担实体责任的主体。

如果由于申
请人的主观过错,错误地申请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案外人的财产,申请人也会承担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例如,在符祥琼(FU XIANG QIONG)与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012)琼民三终字第54号)中,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下称“宝岛所”)因与海口富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富国公司”)代理合同纠纷,向当地法院申请查封富国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

然而,在宝岛所申请财产保全时,符祥琼已经向富国公司购买了涉案房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了相关税费,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只是因为种种无法归责于符祥琼本人的原因,双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事实上,在宝岛所申请财产保全后,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已经向法院出具了《审查建议书》,告知涉案房产已预售备案给符祥琼,法院亦将该事实口头告知给宝岛所。

但是,宝岛所仍拒绝申请解除查封。

因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岛所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3. 财产保全基础错误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裁决的执行,因此,诉讼或仲裁请求的合理、合法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且诉讼或仲裁标的根本不存在争议,或者申请人根本无法为其诉讼或仲裁请求提供任何证据,其财产保全申请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错误。

例如,在上海捷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92号)中,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上海捷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赔偿其维修费用人民币3,595,902.30元,而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仅为314,886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造成东方康桥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其既不能举证证明造成房屋渗漏的责任全部在捷兴公司,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维修费用359万余元实际发生,尤其是其提供的报修单相当部分没有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充分印证。

对于该部分证据可能因原件缺失导致证明力不足而被法院不予认定的风险,东方康桥公司应当有所认识。

对东方康桥公司明知有该风险仍以该证据作为依据,提出高额诉请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本院认为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未尽到该义务所造成的后果,东方康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保全有错误赔偿依据
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用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司法实践中,根据财产保全立法原理,申请人财产保全后败诉的,属申请错误。

这是因为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生效判决之所以能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要求给付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如其诉请未获支持,意味着其申请失去应由基础,保全了不应承担责任的他人财产,必然是错误的。

保全错误则应承担责任,这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侵权损害的民法理论。

但是,对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在财产保全申请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的最主要依据。

例如,在山西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泉沟煤矿等诉山西朔州万鑫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 民申字第1178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申请保全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视其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再如,在众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014)浙杭民终字第2029号]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众安集团关于申请人财产保全有错误、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又如,在芜湖市四捍钢丝网罩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优鼎塑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2014)常商终字第210号]中,江
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因为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就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该院认为:“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有一定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及财产保全请求,尽管其部分诉讼请求未能获得判决支持,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但是,无法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法院没有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根据上述案例,如果被保全人主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法院通常会要求被保全人证明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如果保全申请人能够举出一定的证据证明被保全人的责任,或者在案件确有一定争议的情况下,即便保全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从而构成“保全申请错误”的可能性仍较小。

当然,由于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因此,具体案件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分析:
对于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有两个要件:
一是确实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二是损失的出现与财产保全错误有因果关系。

实际损失应当是已经出现或者必然发生的物质财富的毁损或减少,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针对本案,代理人认为,错封土地的损失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查封对项目融资的影响
如无查封,受害人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可以利用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融资。

虽然查封对项目的继续开发和建设没有影响。

但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巨额资金,资金从何而来?房地产开发属于资金密集型,开发生的自有资金通常都在3%以下甚至更低,主要依靠贷款。

而贷款方向开发商发放贷款,肯定需要进行项目的尽职调查。

贷款方尽职调查的主要目标当然是涉案房地产项目,而涉案房地产项目的权属状况以及权利负担又是调查的关键。

如果贷款方发现土地存在查封,是不可能向A公司提供贷款的,即使贷款方向A公司提供了贷款,但由于存在查封,项目竣工后也无法推向市场销售,贷款方无法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因此,查封对A公司利用项目进行融资构成实质障碍。

2、查封对项目转让存在影响
根据《物权法》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进行转让、抵押的,加之楼盘将缺乏资金继续开发建设,无法盘活,可谓进退不能。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尤其是融资模式和退出机制,都使被查封的土地面临种种市场风险,仅仅注意到查封对建筑物的物理施工没有影响,而忽视了查封对项目融资和转让的实质影响。

本案处理:由于土地被保全查封,导致受害公司不能及时融资并回笼资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当尽量提供有利于赔偿的证据资料,根据司法实践,法院认定有过错具有风险。

按照A公司诉求,
我认为具体赔偿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1、预投资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根据A公司建设工程预算书,具体赔偿数额以预投资款为基数,要求赔偿投资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如果已经跟承包商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那么,承包商因为土地被查封不再承包的话,提供《终止承包合同》违约金应当要求赔偿。

3、企业商誉损失(不一定支持,不好举证)
4、迟延开发土地产生的各种建筑材料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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