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未遂的司法认定
犯罪未遂怎么判刑 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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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 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
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界 研究重 点往往在 于盗窃行 为本身 , 于盗窃罪 未遂在刑际置 于行为 人控制 之下 的为盗 窃既
则 中的地位 与作 用 , 尚未得到 深入直接 的具 体研 究, 却 并且有 很 遂 ,否则 就 为盗窃 未遂 。我们 认 为行为 人使财 物脱 离物 主 的控
柜的把 手附近 打 了四个孔 , 图打开柜 子 , 未能如 愿 。 企 但 于是 , 他 3 0 9 0余元 , 已经达 到“ 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在该标 准下 , 王某 的盗
将 保险柜 ( 内有人 民 币 3 0 9 0余元 ) 离现场 , 在楼 内地下 室 的 移 藏
窃行为可 以成 立盗 窃罪 既遂 。 但是 , 由于保 险柜使得 财物没 有失
小储 藏室 内, 便去 约周某 帮忙 , 意欲砸 开保 险柜 , 盗取现款 。 因 控 , 某也 并没有控 制 财物 , 以王某 的行 为还是成立 盗窃罪 未 周 王 所
自己曾为盗 窃受过 处 分, 没敢 同去。工作 人员 到厂子上 班 , 现 遂 。 如当晚 保险 柜里 的现款 被领 导取走 , 发 假 王某 并不知该情 况 。
盗窃 罪未遂 盗窃数 额 定罪处 罚
遂 形态 , 并结合 案例 进行分 析说 明, 出 了相 关见解 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2 10-5 2 1)9260 2
盗窃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秘密窃 取公私财 物, 数额较 大 际有 效控 制的 为盗窃 未遂 。
或多 次盗窃 的行 为。 窃罪未遂 , 指 已着 手实行 盗窃 行为, 由 盗 是 但
3 . 加控 制说 。这 种观 点认为 , 当 以被盗财物是 否脱 离 失控 应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离开 即被 乙发 现 , 随后 乙及 其 妻 丙 两人 合 力 追赶 甲 , 后
罪 既遂 , 窃 滑 轴线 数 量 为五 根 。 我们 对 此 持 有不 同 盗 但
看法 。试 问 , 果 上述 两 案 例 均属 既遂 。 么在 案 例一 如 那
害程 度 亦没 有 达到 最 大化 。 只有 行 为人 按 主或
予 以藏 匿 ) 实 际控 制 被 盗 财 物 , 能 认 定 犯 罪 未 遂 。 并 才
[ 案例一 】 甲于一菜 市场 用刀 片划破 乙的上 衣 口
下如 果 A、 C、 由于 内 心醒 悟 , B、 D 在盗 出五 根 滑轴 线
线 已被 配 电室工作 人 员发 现 并抬 回配 电室。
一
后 就地 又 将 五根 滑 轴 线 塞 回配 电室 内 ,那 么 四人 行 为 应认 定 为 什 么 呢? 是 犯罪 既遂 后 的 中止 抑 或 是犯 罪 既 遂后 的悔 罪行 为 ? 罪 既遂 是 犯罪 的终 结状 态 , 就 是 犯 也 说 , 旦 认定 犯 罪 既 遂 . 行 为 就 不可 能 继续 向其 他 行 一 其 为状 态 发展 ,如 果 犯罪 既 遂 还 能 够 向其 他行 为状 态 转
得 被 盗 财 物 、 带被 盗 财物 脱 离案 发 现 场 ( 对被 盗 财 物 予 以藏 匿 ) 过程 中 因意志 以外 的 因素 而未 携 或 等 能 实际控 制被 盗财 物 , 应 认 定犯 罪 未遂 , 主要 原 因在 于行 为人 的主 观 计 划 尚未 完成 . 法益 的侵 都 其 对
2 1 年第 5 ( 01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4期 , 2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化。
其中,盗窃未遂犯罪成为了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盗窃未遂犯罪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打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一套行政处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定义盗窃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未能够成功盗取财物。
这种犯罪行为虽然未能够达到实际的盗窃效果,但是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并不亚于盗窃犯罪。
因此,对于盗窃未遂行为也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标准1. 对于初犯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处罚。
2. 对于多次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拘留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15日。
3. 对于严重犯罪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5000元。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3年。
4. 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盗窃未遂行为,可以给予强制隔离戒毒的处罚。
隔离戒毒时间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行的程度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
三、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执行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行。
2. 对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上诉。
如果申诉或者上诉被受理,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且应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盗窃未遂行政处罚的意义1.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
2.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感化,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盗窃未遂行政处罚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L e∞I勖s协m A ndSo ci et y 雾翌霪璧霪翼慧爨蹇赛疙鬟愿妒,己o,o年9月(下).i太{;I占缸会函边瑟幽溢泣泌盔幽誓幽蕾溢施豳温:毛三:!:=三!:!二!::!:!=:!二:竺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王海霞摘要本文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盗窃罪未遂与盗窃数额的关系及盗窃未遂的定罪处罚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盗窃未遂形态,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说明,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盗窃罪未遂盗窃数额定罪处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6—0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理论界研究重点往往在于盗窃行为本身,对于盗窃罪未遂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尚未得到深入直接的具体研究,并且有很大争议。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工作中对盗窃罪的标准产生一定的混乱,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案例:王某,男,33岁,某厂干部。
与同厂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
王某准备了一把电钻、钻头、天线,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罪案工具,并偷着配制了财务科的门钥匙。
他乘厂内无人,用钥匙打开了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办公室桌子的两个抽屉,因没有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
于是,他将保险柜(内有人民币3900余元)移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的小储藏室内,便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
周因自己曾为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
工作人员到厂子上班,发现财务科被撬,保险柜被盗。
立即报案。
四天后,保险柜在小储藏室被查获,当时,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不动。
王作案后,千方百计隐瞒罪行,直至一年半后因知情人周某讲出真情,始得破案。
在实践审判中,对本案王某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这一问题争议很大。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一、盗窃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被告人李某,男,20岁。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全程监控下实施盗窃既未遂认定
全程监控下实施盗窃的既未遂认定摘要:犯罪既遂与未遂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问题。
近年来,随着涉案标准的细化,既未遂在很多时候会影响到罪与非罪,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本文结合两高于2013年3月最新出台的《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及浙江省关于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以一个普通盗窃案究竟系既遂还是未遂为例,通过分析评议理论界常见的“控制说”与“失控说”,来作实证解说。
关键词:盗窃既遂、未遂;涉案标准;“控制说”;“失控说”中图分类号:d914;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62-01一、基本案情2013年4月某日,尹某在景区某公园内因形迹可疑被反扒人员盯上。
后尹某趁人不备,以钢丝钳剪断事主王某放在公园门口附近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的车锁,在推车逃离现场时被一直跟踪其的反扒人员当场抓获,赃物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王某。
尹某系累犯,“捷安特”牌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2元。
二、法条回顾根据最高院、最高检于2013年3月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关于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案情清晰,犯罪嫌疑人尹某对自己盗窃自行车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争议的焦点在于,尹某在未实施盗窃行为前已经被反扒人员盯上,全程监控下实施的盗窃应当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尹某系累犯,认定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浙江省规定的三千元的百分之五十来计算,故其犯罪数额已达到较大的标准。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案例 : 某厂矿排 岩 车间排 弃 的废物 与周 围高地 自然形 成一 个 山坡状 料堆 , 犯罪 嫌 疑人 李某 伙 同牟 某 、 某 、 某等 人于 某 日 张 宋 夜, 从该 料堆 爬入 该厂 矿 盗窃 堆放 在排 岩车 间 内的废 旧设备 , 将 盗来废 钢铁 顺着 该 料堆 推下 去 , 并藏 于料堆 附近 的耕地 旁 。 在几 名犯罪 嫌疑 人取 赃 的时 候铍 巡逻 至此 的警 察 发现而 取走 赃物 。 盗 窃罪 的既遂 未遂标 准 , 向来 众说纷 纭 , 致有接 触说 、 大 失控 说 、 制说 、 控 失控加 控制 说 等论 点 , 目前通 说采 失控 说 , 财物 但 所 有人 失去 对该 财 物 的控制 即为犯 罪 既遂 。从 刑法 理论 的角度 讲, 要正 确认定 这一 标准 , 要科 学地 认 定某一 行 为是 否具备 盗 就 窃 犯罪 的构 成要 件 。 行为 人主 体 上系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人 , 负完 即 全 刑事 责任 的人 , 观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主 客观上 以秘 密窃 取 为 手段 , 法使该 财物 脱离 事主 的控制 , 非 侵犯 了公 私财产 所有 权 。
施犯罪 的环 境 等作 出判 断 。
1大件 物 品等不 易 隐藏 的物 品 。 明确 的管理 范 围的 , . 有 以越 过范 围为 失控 。 如被 盗单 位位 于 其总 厂院 内 , 实践 中要判 断 该单 位 是否 是独 立核 算 的单位 , 如果 是独 立 核算 的单位 , 以被盗 物 则 品运 出该单 位为 失控 , 则要求 运 出总 厂才 能认 定 为失控 。 明 否 无 确 管理 范 围的 , 盗物 品从 原来 的位 置移 走 即为 失控 , 这种 移 被 但 动 是 否 要 求 有一 定 的 空 间距 离 呢 ?这 种 距 离 规 定 为 多 少 合 适 呢 ?这些 显然 需要我 们在 实践 中灵活 掌握 , 果 以一般人 无视 野 如 障 碍范 围为 界 限, 野 内但 有障 碍l 断 , 视 5 且 以障 碍 的 界限作 为判 断 该财物 是否脱 离所 有人 的 控制 为好 。 ‘ 2 贵重 、 . 易隐藏 的小件 物 品。一 般地 , 以行 为人将 该物 品 从 原 物主 的 口袋 、 包裹 内偷出放 入 自己的 口袋 及 包裹 中 , 或者 处 于 行 为人 的控制 之下 , 为 遂 。如货 币、 即 手表 等 。 3 货 币。 . 单独 把货 币作 为犯 罪对 象 来研 究盗 窃犯 罪既遂 、 未 遂 的 问题 , 看起 来有 点小题 大 做 , 实 际办案 中 以货 币为 盗窃 对 但 象 的犯罪 很普 遍 , 而且 货 币作 为一 股种 类物 , 研究 它作 为犯 罪对 象 的既遂 未遂 问题 也有 其独 到的特 点 , 为人 只要将 货 币窃 取到 行 手 并实际 占有 了 , 是 遂 。 就 4 有 价票 证 。 种 是不 挂 失或者 无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于这 . 一 对 种票 证 占有 为所 有 , 要 窃取到 手 , 只 即为 既遂 : 一种 是 可挂 另 失 、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有 其特 点 在于 行为 人不 仅要持 有 该票 证而 且要 与票 证上 登记 的权 利 人相 符或 掌握 密 码才 能获 得票 证 相关 的利益 , 因此 只是 占有该 票证 , 并不 意味着 财物所 有权 的丧 失 , 只 有将 财产 性的 权利 从系 统 中转 出, 是失控 。 盗 窃带 有密码 的 才 如 银 行存折 , 据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根 以行 为人实 际从银 行 存折 上支 出 的数额 作 为既遂 的 数额 ,没 有支 出的部 分只 作 为量刑 情节 考
最高院关于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最⾼院关于盗窃案件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进⼊供他⼈家庭⽣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户盗窃”。
携带枪⽀、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以危害他⼈⼈⾝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未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doc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作者:张仁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既遂、末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定罪。
关于盗窃既遂、末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室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同时由于盗窃犯罪行为的多样化,使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形态的处理都存在很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行为人李某为实施盗窃行为,在北京市大兴区长途汽车站附近,使用改锥等作案工具,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
被一名巡逻民警发现,在李某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现场时,巡逻民警将其抓获。
[案例二]行为人郭某、闫某及邓某经预谋,冒充北京市朝阳区电力公司工作人员,雇佣吊车在该市大兴区中兴庄村,该村庄已经拆迁,无人居住,将停用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装上货车,准备拉走时,被该村电工发现,当场抓获。
[案例三]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内盗窃顾客手机后,逃出店外,被害人察觉后冲出店外追赶,并将行为在店外不远处抓获。
[案例四]行为人许某入室盗窃,将所盗一箱茅台酒扔出窗外待出门后取走,但其未出门便被抓获。
赃物追回。
以上几个案例,都涉及到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经常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由于只处罚盗窃数额达巨大以上的未遂,这就导致了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讨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十分必要。
二、盗窃罪既遂、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概况及比较分析(一)德日刑法理论界争议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取得说、转移说、隐匿说等四种。
接触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用手触及他人财物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取得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转移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把财物由其所在场所往他处转移的时间为既遂标准。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摘要:盗窃罪的既遂未遂的界分关系到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效的打击盗窃犯罪,所以确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论界上素有争议,而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盗窃案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
本文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控制说能够帮助恰当的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并认为在司法实践具体运用控制说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行为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全面的理解盗窃罪的内涵对于正确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也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其中争议的问题之一便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不仅直接影响到定罪更是间接的对量刑产生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分标准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见解,形成了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控制说等学说,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
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几种主要学说的分析,认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采控制说较为合理。
一、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界分的几种学说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而盗窃罪的未遂也由此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盗窃行为的停止状态。
那么如何区分盗窃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呢?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接触说,该说认为判断盗窃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目标财物为标准,实际接触到该目的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接触到的为未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用 的该村变压器从固定装置上卸下 , 装上货车 , 准备
拉走 时 , 被 该村 电工 发现 , 当场抓 获 。
案例三 : 行为人孙某在某商店 内盗窃顾 客手机 后, 逃 出店 外 , 被害 人 察 觉 后 冲 出 店外 追 赶 , 并 将 行
为在 店外 不远 处抓 获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2 2
第 2期
张仁杰 :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 遂 的 司法 认 定
( 一) 对“ 控制” 的理 解
此, 入 户盗 窃 中控 制 的标 准 是 行 为 人将 财 物 脱 离 具
有 控制 力 的场地 , 即为控 制 了财物 。
司法实 践 中 , 很 多 人 对 行 为 人 实 际 控 制 财 物 的
一
以上 的未遂 , 这 就导 致 了盗窃 数额 未达 到 巨大时 , 既 遂 与未 遂 的认定 , 直 接 决 定 了行 为 人 的行 为是 否 构 成 犯罪 。因此 , 讨论 认 定 盗 窃 罪 的 既 遂 与未 遂 标 准 十分必 要 。
二、 我 国刑 法理 论界 对 盗 窃 罪 既 遂 与 未遂 认 定
于盗 窃既 遂 、 末遂的标准 , 理 论 界 各 执一 词 , 由于 没 有 系统 的司法 解释 , 导致 在 司法 实 践 中相 同 的 情 节
因执 法者 认识 不 同而有 差别 悬殊 的处 理结 果 。 同时
案例 四 : 行 为人许 某人 室 盗窃 , 将 所 盗一 箱茅 台 酒扔 出窗外 待 出 门 后 取 走 , 但其未 出门便被抓 获。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 准也各不相 同。文章通过对接触说 、 隐匿说 、 移动说、 失控说等判断盗 窃既遂、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
法院判定盗窃罪既遂未遂的13条裁判规则近期,有同仁讨论两个盗窃案件的既未遂问题。
这既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
如何认定被害人未失去控制。
如何考量行为人已经实现占有。
这里将法信第514期的裁判规则,再度推送,仅作为参考。
1.已实施了其认为实现盗窃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意志外原因,没有发生其预期的危害结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刘某某盗窃案案例要旨:虽已着手进行盗窃行为,但因其犯罪行为始终被学校监控室保安员通过监控录像监控,并被当场抓获,故其未能实际取得对该起犯罪所得财物的实际控制,系犯罪未遂。
案号:(2009)朝刑初字第119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2.以盗取现金为目的撬取银行ATM机未得逞构成盗窃罪(未遂)——赵长锁盗窃案案例要旨:行为人以窃取金融机构现金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持起子、铁钳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撬金融机构设置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因所持工具不能撬开均未得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号:(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4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3.盗窃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构成盗窃罪未遂——徐君在工厂盗窃备件时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案案例要旨: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将部分赃物扔出墙外被当场抓获的,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辑》1998年第2辑4.网络盗窃一经实施,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达到既遂——李勇哲盗窃案案例要旨:网络盗窃只要一经实施,财产通常瞬间即脱离财产所有人的控制,除非发生断电、掉线等意外,一般不会产生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问题。
案号:(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52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5.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衣帽间及保姆房间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林燕盗窃案案例要旨:保姆对藏于户主衣帽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此构成盗窃未遂;保姆房间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对藏于保姆房间的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浅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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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 飘 凝 52 4强
浙江 杭州 316 ) 12 5 文 章 编 号 : 8 9 5 (0 0- 0 8 0 10 - 2 X2 1) 9 0 2- 1 0 1
由嘉必市农科院李金军副研究员育成的晚粳新 品种 ,组合为 武育粳 7号 / 晶 l ( 水 号 日本越 光辐 射育成 )嘉 9 1 20 年 9 于 03 3月 经 省农 作 物 品审 会 第 二十 七 次 品 种审 定 会 议 审定 通 过 。该 品 种 2 0 、20 两 年 嘉 兴 市 区试 ,平 均 卣产 分 别 为 5 72公 斤 和 00 01 3. 537 6. 公斤。两年平均全生育期 18 5 。平均有效穗 2 . 5. 天 33万, 每穗总粒 189粒,结实率 8 . %,千粒重 2 . 0. 93 68克。据省农科 院植保所鉴定 ,中抗稻瘟病和 白叶枯病,感细条病 ,褐稻虱和 白 背 飞虱 。据农 业 部稻 ) 及 制 l质量 监 督 检验 测 试 中心 分 析 : K 5 f 1 糙米 率 、精 米 率 、整 精米 率 、 粒长 、长 宽 比、垩 白度 、透 明度 、碱 消 值 、胶 稠 度 、直 链淀 粉 含 量 、蛋 白质 含 量等 十 一项 指 标 达到 部颁 优质 米 一 级标 准 。该 品种 属 密 穗型 品种 , 育 期适 中 , 秆 粗壮 , 生 茎 分 蘖 力 中等 ,穗 型较 大 ,米质 优 。近 年 我 试 验和 示 范 ,表 现 十 分 突 击 ,推 广 种 植 前 景 广 阔 ,我 镇 2 1 引进 试 种 ,试 验 设 在 0 0年 我镇里都村汤家平畈一农户,面积 15亩,前作为绿肥,播种方 . 式撒直播 ,试种具体总结如下 ;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关键词: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控制说,实践把握
一、相关学说及评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现实生活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类犯罪,由于盗窃场所、时间、手段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历来存在争议。
2.在他人可自由出入的区域行窃的,如在商店、超市、饭店、旅馆等地方行窃,其既遂与未遂与不准自由进入区域则有所不同。如柜台型商店,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出柜台,即标志着行为人控制了所窃财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顾客可以在超市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是这个区域都有一个界限线,如结算区或检测门。行为人一旦把财物窃出这个警戒线,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成立既遂。
2.被窃财物性质不同,也影响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如盗窃货币一般情况只要把货币窃离原处,即为既遂。而盗窃有价票证的,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有价支付凭证及其他有价票证,如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这些证券,就意味着其实际控制了票面所标明价值额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既遂。其次,对记名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任何手续的提货单等,“只有既取得了票证,又到银行领取了存款,或者是到商店购买了货物,方能认定为既遂。”[⑦]因为,虽然行为人取得证券,但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财物和钱款。如果失主在行为人提取款物之前发现并采取挂失等措施,就应认为未遂,只有行为人实际提取了货款才认定为既遂。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术见解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等,取得说为通说,如德国、瑞士、奥地利、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均采用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表面上似乎采用转移说的立场,但实质上却类似取得说。[①]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作者:周志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盗窃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等相比,表面上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但实际上由于盗窃犯罪发案率高,形式多样,涉案人数多,社会危害面广,因此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存在着极其消极的影响。
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惑,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盗窃犯罪既未遂究竟如何认定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盗窃犯罪;未遂认定一、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概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关于盗窃罪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法所有说。
(2)非法获利说。
(3)非法占有说。
在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一是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二是实施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三是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以上是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基本标准。
(一)如何理解“着手”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目前一般以客观说所占较大比例,客观说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认为,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性或者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是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否具有上述现实危险,则应以各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进行形式的判断。
笔者认为盗窃犯罪的着手行为,以盗窃他人身体上的财物为例,就是行为人将手伸进被害人放有财物的衣服或包内并拿到该财物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财物,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室内并开始寻找财物时为盗窃行为的着手;对于盗窃外人看管的室外物、大件物品、不易隐藏品,如摩托车、汽车等,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在移动该物就应当视为盗窃行为的着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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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未遂的司法认定摘要:盗窃未遂是认定盗窃犯罪中的难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多有涉及,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判断上仍是众说纷纭,传统观点主要分为失控说和控制说。
本文建议采用失控说观点,并兼顾场地控制说等理论,作为认定盗窃未遂的标准。
盗窃罪是我国社会中多发的犯罪形式,各种各样的手法、纷繁复杂的情节,使得本就争论颇多的未遂犯罪在盗窃罪中格外突出,对于盗窃罪未遂的认定显得尤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未遂构成犯罪只能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则不构成犯罪。
严格区分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盗窃未遂的标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各种各样的学说,主要有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和失控加控制说。
然而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同后三种学说,即:失控说、控制说以及失控加控制说。
1.失控说: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该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
2.控制说:以盗窃者是否已经获得对所盗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3.失控加控制说:是对失控说和控制说的合理因素予以吸纳,认为因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臵于其本人实际控制之下,来划分盗窃的既遂或未遂。
笔者认为,失控和控制这两个状态本身就存在着一种递进关系:“失控”是“控制”的前提条件。
即在一个盗窃行为中,盗窃者只有先造成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丧失控制后才有可能使得自己获得对所盗物的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对于失控说而言,其包含了失控未控制和失控并控制这两种情况;而对于控制说而言应该只有失控并控制一种情况。
至于失控加控制说也就是失控说“或”控制说,笔者认为基于以上所分析的失控说和控制说两者之间的包含关系,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失控说“或”控制说就应该等同于“失控说”,其本质上还是以财物所有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是“失控说”的一种变体。
因此,“失控加控制说”虽意图解决不同观点间的不足,但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既遂、未遂标准的争议,主要还是控制说与失控说的争议。
如上所述,控制说与失控说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失控未控制的情况。
失控说认为,损害结果表现为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因被盗窃而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而控制说则认为,犯罪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
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项财物。
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失控说认为,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因而只要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盗窃罪法定危害结果即已发生,犯罪构成要件达到齐备,既遂形成。
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而所谓财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否被侵犯当然要从所有者的角度来分析,应考虑所有者的感受,而不是其他人的感受,更不是从侵害者的角度来评判。
当所有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就表明他的财产权已完全受到侵害。
控制说认为,只有客观上行为人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占有了公私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为是盗窃罪构成要件的齐备,否则,就是盗窃罪的未遂。
犯罪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所盗财物的实际控制。
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该项财物。
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控制说立足于犯罪行为人的立场看待危害结果,认为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对于失控说和控制说孰优孰劣,也引来许多学术纷争。
有学者认为,盗窃得逞与未得逞都是相对于行为人(而不是第三者)而言的。
对盗窃罪来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取得他人财物,取得(或控制)了他人的财物才可能认为盗窃已得逞,未取得(或控制)他人财物,即便他人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仍然只能视为盗窃未得逞。
笔者不赞成此观点,刑法对于盗窃罪的主观目的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未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结果出现。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掩人耳目、秘密窃取的行为,而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刑法设立盗窃罪,其目的就是要保护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安全,该出发点并不是仅仅在于为了惩罚盗窃行为。
在打击犯罪的背后,是法律对于公私财产安全的维护。
从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可以看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是区分盗窃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造成损失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与“失控说”的观点大体一致。
在上例中,笔者认为盗窃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刑法并未要求在客观上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事实与之相对应。
失控说立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立场看待危害结果,认为在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危害结果就已发生,这符合危害结果的本来含义。
“非法占有”只是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明显是带有客观性要求。
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可,而未要求实际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将“达到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完备的盗窃罪构成要件,显得不那么恰当。
二、财物失控的标准失控说中,对于财物的失控状态,又该如何认定?笔者列举常见的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触及被窃财物,即为失控,因只要触及财物,就使得财物发生了随时可能被窃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对于财物占有人的合法权利的损害。
只要着手后,触及了目标,就构成既遂,否则则为未遂。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对于行为人的打击过于严厉,也过于宽泛。
毕竟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中是要秘密窃取财物,仅是接触就构成既遂的话,与立法本意、盗窃罪构成要件等均不符。
因为无论是失控说,还是控制说,对于失控或控制都是一种结果,而不是有失控或控制的危险。
此外,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上也难以操作,会导致打击面过大,对法律的权威产生危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被窃财物还在被害人的视线范围内,即可认为财物尚未失控。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片面。
因为在目光范围内是否有控制力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罪中财物的失控应以财物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权利范围作为标准。
对于扒窃而言,所有人的财物是随身而放的,财物所有人以自己的身体及附属的衣物、箱包来对财物实现控制力,也正通过这种方式来体现对财物的合法占有。
而盗窃行为使得财物离开了财物所有人的权利范围,无疑使物主对于财物的控制权发生衰减。
财物离身,如处在一个公共的空间,物主就无法体现出其对于该物的独占控制力,在更多情况下,财物离身后即被盗窃行为人直接占有控制。
第四种观点是场地控制说。
场地控制说是建立在入户盗窃基础上的,这种观点认为,财物是否失控,应视不同的场地而言。
在“户”这个概念中,因其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同时其又是一个不可被侵犯的私人空间,其中的所有财物都被推定为是户主所有的,而户主也正通过这样的一个“户”的空间对其中的财物实施控制力。
如在街面扒窃中,街面是一个开阔的空间,一旦扒窃得手,被害人不能利用周围的环境对财物进行控制,因此只要财物离身就是构成盗窃既遂;而入户盗窃中,由于户是一个密闭空间,四周都有包围而非开放式,是属于被害人的私人空间,被害人对于该密闭空间是有控制力的,所有在该密闭空间中的物品都是由被害人所控制,因此即使财物被行为人窃得,只要还没有离开该密闭空间,就是盗窃还没有实施终了,因为在整个由内而外移动的过程,就是盗窃的全部过程。
场地控制说认为,入户盗窃中,盗窃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并不能认为其已使该财物失控,而是认为该财物仍然处于该“户”内继续由户主所控制。
只要该财物没有离开这个相对密闭的空间,财物失控的状态就始终没有出现。
因此,入户盗窃中财物失控的标准是财物脱离具有控制力的场地。
笔者较赞成第三种和第四种观点,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盗窃罪中财物的失控应以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权利范围或脱离具有控制力的场地作为标准,但也不能机械地理解。
首先,对于场地控制说而言,对于什么场地是具有控制力的,不能机械地看待。
虽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对于“户”与“非户”严格区分,但对于场地控制说而言,其针对的只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质的场地,而非仅限于拥有重大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户”。
因为认定财物失控标准时的具有一定控制力的场地与刑法要保护的“户”的出发点是不同的。
在认定财物失控的标准是,该场地只要是相对封闭且对财物有一定的控制力即可。
此外,我们更不能机械地理解场地的属性。
同样的场地,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状态下,性质会发生变化。
其次,在运用场地控制说时,应区分财物的归属,不可一概而论。
在同样的场地内,不同的财物归属,可能以不同的失控标准予以判断。
例如:在办公楼里,偷一台归属于办公楼的电视机和偷一只归属于员工的拎包的情况就不同。
对于电视机而言,是属于办公楼的财物,只要没有离开办公楼的权利范围,就还没有失控;但对于拎包而言,是属于员工个人的财物,其权利范围仅是写字台、更衣室、橱柜等处,至少是出了办公室该员工即对财物失控了,而不必非要离开办公楼。
再次,财物的大小、属性、窃取方式也是要考虑的因素。
从财物的大小来看,在白天的商场,从柜台上窃取一根项链,离开柜台即已失控,而如果要从展示厅窃取一台电视机,显然要离开商店才能视为失控。
虽然白天的商场是一个半开阔的地点,但是毕竟还有门,还有墙,更有保安。
电视机并不是能随身藏匿的物品,而是要显露在外,商场内的任意员工都能够看见,都能够随时阻止。
从财物的属性来看,如果是吃的东西,即使在密闭的户内,将贵重的食品吃掉,那显然被害人也已对财物失控。
从窃取方式看,如果采取将戒指、项链之类的财物以吞食的方式盗窃,即使行为人尚未离开该户,但此时“户”对于被窃财物的控制力已丧失了。
三、总结盗窃未遂的判断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控制说的观点是站在行为人控制财物的立场,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对于司法实践中贯彻立法本意保护公私财产也是不利的。
而失控说则不但较好地体现了对合法权利的保障,而且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在坚持失控说观点的前提下,以财物是否脱离权利范围为主,兼采场地控制说等观点为辅作为衡量失控的标准,是认定盗窃未遂的较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