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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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论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受贿罪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主体的界限和内容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受贿罪主体的广泛性,立法就显得相对狭窄。十七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受贿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新规定。其对受贿罪主体进行了更新和扩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作了相关规定,都认定为受贿罪主体。
选题意义:
但是,一些人员能否认定为受贿罪主体,仍然存在争议,如临床医生、人大代表、村委会组织成员。所以,需要对受贿罪主体归定准确的界限与明确一定的范围。研究和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可以方便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人员定罪量刑,这也是贯行我国社会主义下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文通过对现在对目前我国受贿罪主体存在的争议和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试着提出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立法上完善,从而在根本上体现了受贿罪的犯罪惩罚与犯罪预防。
一、受贿罪犯罪主体的我国立法沿革及目前立法现状
(一)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历史沿革
(二)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现状
二、目前我国立法中受贿罪犯罪主体存在的不足
(一)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界定上存在的争议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人的界定模糊
三、受贿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一)受贿罪中存在争议的主体的立法完善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人的立法完善
拟解决问题:
这样的受贿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模糊,人大代表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村委会成员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等等都有待解决。以及当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人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人中规定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都有待进一步说明和解决。笔者就相应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立法建议,分别是希望近亲属能够采取的是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范围。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希望能够划分为公务受贿罪和职务受贿罪。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在理论中受贿罪主体存在的争议问题,发现目前立法上规定的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并从立法角度去完善受贿罪主体。
2.案例分析法:利用目前受贿罪主体的实例进行剖析,总结目前受贿罪主体的相关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
3. 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国际反腐败公约》以及加拿大的刑法典等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相关制度的特点,以供我国构建和完善受贿罪主体立法时借鉴。
技术路线:
首先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现状入手,探讨其理论基础与价值。然后通过提出的受贿罪主体存在的问题,总结立法上受贿罪主体关于界定模糊和规定不完整的问题,吸取在立法和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教训。
最后重点是从立法上对受贿罪主体进行完善问题。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1.2010年11月26-30日,与导师联系确定正式选题。
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
3.2010年12月19日,参加开题论证答辩。
4.2011年2月10日前,交初稿给指导教师。
5.2011年2月28日前,交二稿给指导教师。
6.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7.2011年4月9日,参加预答辩。
8.2011年4月16日,参加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吕彪:《<刑法修正案(七)>影响力受贿主体的刑法界定》,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报》,2009
年第5期。
[2]范玉:《浅议“基层工作人员是否为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载《经济与法》,2009年第11期。
[3]胡东飞:《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问题-兼论刑法399条第四款的性质及其使用范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4]张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精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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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北京:《受贿罪主体问题初探—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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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F. Joseph Warin, Charles Falconer,Michael S. Diamant, The Bribery Are Coming : Brib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