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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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精品论文】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
=内容摘要
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LI询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 LI的。在笫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乂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
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儿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儿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贿赂犯罪是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行改革开放形势下发案率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它既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人民群众的联系。受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主要一种罪名。因此,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U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受贿罪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必备条件。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指施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所以,受贿罪构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受贿罪的客体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公务人员不能够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败
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
见解。
1“正常活动说”认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
2“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除主要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的则认为还侵害国家经济管理正常活动,或者社会主义经济正常发展。
3“选择性客体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多方面的。
4“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廉洁性观点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观点,正产生较大影响。
我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观点是正确的,它揭示了受贿罪的实质,而其它三种观点则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正常活动说”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种说法并不妥当。因为并非所有的受贿行为都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受贿者“贪赃不枉法”那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合法权益,则没有妨害国家机关的活动;同样“复朵客体说”把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也是不妥的,因为,除索贿行为外,一般的收受贿赂,都是行贿者自愿交付财物以换取不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谈不上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选择性客体说”是与犯罪直接客体和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悖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任何受贿行为,都是以权谋私的具体表现,都是同国家对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相背离的。从而揭示了受贿作为贪污贿赂罪的本质特征,也全面地反映了受贿罪对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是否含有财产或者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即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
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
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三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一个极其重要的客观要件,在受贿罪的构成中起决定性作用。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
直接利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用本人主管、分管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这是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主要的基本形
势。?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因其职权、地位对他人所形成的纵向或横向的制约、影响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不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则不构成受贿罪。
(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有的其至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应从重处罚,索取贿赂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索取的方式收受财物,仍然属于受贿罪,此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索贿的主要特征是它的主动性、勒索性和对方交付财物的被迫性,行为人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索取贿赂的。一是用语言文字或明或暗地向请托人索要贿赂;二是用行为,即对他人请托的事情,故意拖延其至拒办,以此相要挟,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其交付贿赂,只有在请托人答应,或实际满足索贿人的贿赂要求之后,才为其办事。要挟、胁迫是索贿的重要方法,否则,请托人就不会被迫地交付贿赂。因此,索贿是一种具有勒索性、胁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