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

合集下载

论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论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收集与认定

论受贿案件“一对一”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车代红【摘要】受贿罪涉及的嫌疑人往往只有两个人,其犯罪方式很隐蔽,产生证据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证据,这样对于证明受贿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就有很大难度.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一对一”受贿案应注意收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加以认真认定.【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2页(P55-56)【关键词】受贿嫌疑人;一对一;证据;收集;认定【作者】车代红【作者单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辽宁本溪117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13从证据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来划分,证据的总类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明显高于后者。

比如:结婚登记证书能直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结婚证就是直接证明婚姻关系的直接证据。

而有些证据本身不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能力,这些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这样就能推断出案件的主要事实。

在使用直接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有若干间接证据为直接证据证明和认证,这样就可以还原案件的本来事实,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在运用间接证据进行论证时,需要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而成,每个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环套一环,将嫌疑人不可能犯罪的一切可能性都排除掉,这样就可以得出嫌疑人犯罪的唯一结论,只有真样才能证明嫌疑人确实有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两个直接证据,分别能够证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和无罪或罪轻。

举一个行贿受贿的案子,这种类型的案件通常是在侦查过程中,行贿人对自己的行贿行为往往都会供认不讳,而与之相反的是,往往受贿人对自己的受贿行为坚决予以否认,做无罪辩解。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受贿案件“一对一”直接证据的收集许多受贿犯罪都是仅仅发生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没有其他人知晓,只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

论受贿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

论受贿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

论受贿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从他人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利益,以及具有某种决策权或者影响力的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利益的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是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关键。

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给予他人便利,包括为他人提供便利、协助他人办理事务等。

例如,一个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协助某商家逃税,该工作人员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中获得了利益。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如下案例有所体现:1. 某市建委工作人员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了一名建筑公司负责人10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提供项目审批便利。

通过法庭审理,张某被认定为受贿罪,因利用职务便利而被判刑。

2. 某地检察院检察官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某犯罪嫌疑人从案件中撤销,收受了该犯罪嫌疑人10万元人民币。

在司法审理中,李某被认定受贿罪,因利用职务便利而被判刑。

3. 某局负责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某商家提供了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机会,从而收受该商家3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以上案例中,这些公职人员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得了不当的利益,侵害了公共权益和社会利益。

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不仅能够维护公正、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同时也能保护公共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实践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较为隐蔽,需要通过证据来予以证实。

在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中,利用职务上便利往往是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官在判决受贿罪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包括收受贿赂的金额、频次、方式、目的、情节等,还需要结合被告人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量刑。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反腐败斗争一直被认为是优先治理的重点,尤其是在公职人员中,更加需要强调准确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稳定的司法机制,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公正的环境。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法律教育網(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受贿方式:(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那么,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精品总结)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精品总结)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受贿罪的又一种形式,又称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等,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

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耿光旭,男,出生于1970年,原系中国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耿光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耿光旭被认定受贿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耿光旭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耿光旭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①耿光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系知名企业高管;②耿光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耿光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耿光旭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对耿光旭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量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如下:①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②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2)耿光旭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根据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符合受贿罪量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定义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贿罪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耿光旭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其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被发现。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A. 死刑B. 无期徒刑C. 有期徒刑十五年D. 有期徒刑十年答案:A2.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C.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D.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答案:A B C2.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使国家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B. 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C.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D. 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答案:正确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3)犯罪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4)犯罪结果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什么是正当防卫?其适用条件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

其适用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4)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判逃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四宗罪并罚并无死刑

判逃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四宗罪并罚并无死刑

判逃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四宗罪并罚并无死刑[ 张生贵 ]——(2012-9-18) / 已阅302次双起局长被起诉,四罪并罚无死刑:1、解读《刑法》第一百零条规定的“叛逃罪”判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

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本罪的处罚: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受贿罪司法解释

受贿罪司法解释

受贿罪司法解释按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于7⽉8⽇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种⾏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向请托⼈“低买⾼卖”房屋汽车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中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或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法收受请托⼈财物的⼆、收受请托⼈提供的⼲股属受贿⼲股是指未出资⽽获得的股份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股的以受贿论处三、不出资⽽与请托⼈“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未出资⽽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获取“收益”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五、通过赌博⽅式收受请托⼈财物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通过赌博⽅式收受请托⼈财物的构成受贿六、家⼈、情妇(夫)“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以给特定关系⼈安排⼯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不实际⼯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是指与国家⼯作⼈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七、授意由家⼈、情妇(夫)收受贿赂以受贿论处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的以受贿论处⼋、以“借⽤”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也属受贿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他⼈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九、为掩饰犯罪⽽退还上交贿赂仍属受贿国家⼯作⼈员收受请托⼈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作⼈员受贿后因⾃⾝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在职时为请托⼈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受贿论处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已离、退休的国家⼯作⼈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作⼈员利⽤本⼈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利益⽽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者⾮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为应当掌握:l.索取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2.⾮法收受他⼈财物同时具备“为他⼈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最⾼⼈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退税严厉惩治⾦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作⼈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员与其他犯罪分⼦内外勾结或参与⾦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最⾼⼈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公款犯罪分⼦依法正确适⽤缓刑的若⼲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公款案件适⽤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国家⼯作⼈员贪污、受贿数额在⼆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缓刑⼆、国家⼯作⼈员贪污、受贿⼀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或者⽴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般不适⽤缓刑国家⼯作⼈员贪污、受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刑法第五⼗九条第⼆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般不适⽤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产、科研项⽬中起关键性作⽤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公款犯罪分⼦不适⽤缓刑;(⼀)犯罪⾏为使国家、集体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没有退赃⽆悔改表现的;(三)⽇罪动机、⼿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于投机倒把、⾛私、赌博等⾮法活动的;(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为受过⾏政处分或刑事处罚量刑的;(*)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最⾼⼈民法院《关于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法释(2000〕21号⾃2000年7⽉21⽇起施⾏)江苏省⾼级⼈民法院:你院苏⾼法〔1999〕65号《关于国家⼯作⼈员在职时为他⼈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的毕业论文目录引言 (1)(一)选题背景 (1)(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1. 研究的目的 (2)2. 研究的意义 (2)(三)文献综述 (2)1. 受贿罪的矛盾 (2)2.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 (3)(四)研究的容和方法 (3)一. 受贿罪及犯罪构成 (3)(一)受贿罪 (4)(二)受贿罪犯罪构成 (4)1. 犯罪主体 (4)2. 犯罪客体 (5)3. 犯罪主观方面 (5)4. 犯罪客观方面 (6)二. 犯罪构成与刑种的不足 (7)(一)受贿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缺陷 (7)1. 受贿罪主体的缺陷 (7)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缺陷 (7)3. 受贿罪行为对象的缺陷 (7)(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缺陷 (7)三. 完善受贿罪的建议 (8)(一)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建议 (8)1. 受贿罪主体的完善 (8)2. 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的完善 (8)3. 应适当扩大受贿罪的行为对象 (9)(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立法完善建议 (9)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引言(一)选题背景从古至今我国对受贿罪的规定都是从一个不具体、不完善到逐步具体和完善的发展过程。

古代最早的夏朝时期,夏书中的墨,就包括受贿。

后来唐朝在总结前几代惩贪立法的基础上,对贿赂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备。

里面《唐律》就代表了我国封建时期法制的最高成就,后来《清律》在《唐律》的基础上加之对“六赃”的规定进行完备,加入了“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各减一等”,对承诺接受贿赂者也加以严重惩治,从而体现出从严治吏的理念。

到了近代中国时,《中华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又有了新的变化,其中规定了不违背职务的受贿罪、违背职务的受贿罪、受贿而违背职务罪以及有审判职务的公务员或公断人受贿罪基准受贿罪即事前受贿罪等多种类型的受贿罪,并且把受贿罪纳入贪污罪的畴之中。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政府在195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了将国家工作人员强索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的索贿、受贿行为定性为贪污罪。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论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摘要受贿的定罪标准直接地影响到了我国政府机关惩治行政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刑法效果。

从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旧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的新刑法、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对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经历一系列变更,通过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有关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逐步形成了数额、情节二元理论,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受贿罪定刑的具体量刑数额,建立并形成了我国当前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推动了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对受贿违法犯罪的法制建设进程。

关键词:受贿罪;"数额+情节"的二元理论;定罪量刑标准目录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 (3)(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 (3)(二)缺乏具体数额的可操作性 (3)二、对我国现行受贿罪定罪标准的思考 (4)(一)规定过高的金额是对某些贿赂的放纵 (4)(二)非数额贿赂不具有入罪功能 (4)(三)情节不具有单独入罪的功能 (5)(四)提高定罪数额与贿赂犯罪的立法趋势相悖 (5)三、我国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完善 (6)(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应予以独立 (6)(二)确立数额、情节二元标准模式 (7)(三)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情节相对独立定罪的立法模式 (8)(四)推行差异性的区域定罪标准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一、我国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现状(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不独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对于收受贿赂行为并未单独以受贿罪论,而是统一根据1952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06•【文号】法[研]发[1989]35号•【施行日期】1989.11.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9年11月6日法(研)发〔1989〕35号)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

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

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对于受贿事件的举报,举报人很难有直接证据,但举报人可以考虑提供间接证据,也可以提供真实线索,但要有事实,不要凭自己的想象,凭空捏造。

可以认定为受贿,只要您提供有力的间接证据或直接线索,不一定要直接证据,也可以认定为受贿。

受贿罪是我国最近严打的罪行,为的是端正社会风气,防止贪污腐败,国家鼓励大家检举揭发受贿行为。

但受贿行为很难被抓到直接证据,审判之路也非常艰难,那么,▲无直接证据可以是受贿吗?来给您出出主意。

▲一、受贿罪的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二、受贿罪的认定▲(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

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

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受贿行为怎么认定,规定是什么?

受贿行为怎么认定,规定是什么?

受贿行为怎么认定,规定是什么?受贿行为如何认定的规定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具体内容在正文中进行展开说明。

一、受贿行为怎么认定,规定是什么?受贿行为如何认定的规定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具体内容在正文中进行展开说明。

二、相关内容拓展刑法中有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法条,首先可以知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普通百姓不构成此罪。

其次只要收受财物,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

所以只要收受财物,就算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不构成受贿罪。

所以,行贿罪定罪要求比受贿罪高。

因为行贿罪针对的是普通人,而受贿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受贿罪刑法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1)受贿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否定说两派之争 。持否定说 的学者 以 “ 为他人谋取
利益”要件给查处腐败交易设置 了法律 障碍为 由建
议取消 , 并进一步论证受贿罪 中设置该要件 , 一不符
合受贿罪的本质 ; 二可由 “ 利用职务之便” 包容 ; 三、 作为受贿罪 的构成要件将违背对同一行 为重复评价
的原则 ; 可能会 由于证明难 , 四、 造成打击不力 的恶 果 ; 不 以“ 五、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为受贿罪 的构成要 件, 是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作法 。… 1 9 年修订刑 97
【 关键词 】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犯罪主观方面 【 中图分类号 】 9 4 9 D 2. 2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3 2 9( 0 0O一0 3—0 17 — 3 12 1 )l 0 2 4
TheRe uiieo Se ki i o o e neEle n Br b r i e q st f” e ng Ga nsf r S m o s ”i i e y Cr m

3 ・ 2
赵 文胜 : 受贿 罪 中“ 论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件 要
面扩大的不 良后果开始逐步显现 ,导致 ‘ 高”在 两
贸’ 。由此而论 , “ 把 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为受贿罪的 要件, 对预 防受贿犯 罪的发生也具有一定 的积极作
用。
18 年颁布 的《 于 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中具体 95 关 应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答 ( 试行)中把 “ 》 为他人谋 取利益” 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 这一新增要件 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未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行为作了 无罪化处理 , 而对受贿罪 的处罚范 围进行了适当 从 限制 。 国人大常委会在 1 8 年颁布的《 于惩治 全 98 关 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 中正式将 “ 为他人谋 取利 益” 作为收受型受贿罪 的要件 , 被 19 年刑法第 并 97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受贿罪的构成及认定(一)内容摘要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主要从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受贿罪的认定这两个大的方面,阐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的概念、构成及认定。

其中,在论述受贿罪概念及构成当中,主要从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说明构成受贿罪的四个要件。

在论述受贿罪实体要件时,将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四个直接实体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选择性客体说;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在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别将自然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的六种表现情况,一一例举出来。

在受贿罪主体方面,将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务人员,分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三类主体进行阐述。

在受贿罪的主观主面,强调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

在第二大项也就是受贿罪的认定当中,结合案例,主要介绍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当中,又分为4种区别:从事公务与从事劳务的区别;受贿与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区别;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在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当中,讲述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许勒索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的界限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在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几种情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贿赂犯罪是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实行改革开放形势下发案率颇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它既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人民群众的联系。

受贿罪是贿赂犯罪的主要一种罪名。

因此,有效地惩治和防范受贿犯罪,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目前廉政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现在,就让我们来共同探讨受贿罪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和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一、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构成任何犯罪的必备条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主体是指施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所以,受贿罪构成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

如果公务人员不能够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见解。

1“正常活动说”认为受贿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

2“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除主要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的则认为还侵害国家经济管理正常活动,或者社会主义经济正常发展。

3“选择性客体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多方面的。

4“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廉洁性观点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观点,正产生较大影响。

我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观点是正确的,它揭示了受贿罪的实质,而其它三种观点则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

“正常活动说”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种说法并不妥当。

因为并非所有的受贿行为都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果受贿者“贪赃不枉法”那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合法权益,则没有妨害国家机关的活动;同样“复杂客体说”把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也是不妥的,因为,除索贿行为外,一般的收受贿赂,都是行贿者自愿交付财物以换取不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谈不上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选择性客体说”是与犯罪直接客体和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相悖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任何受贿行为,都是以权谋私的具体表现,都是同国家对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要求相背离的。

从而揭示了受贿作为贪污贿赂罪的本质特征,也全面地反映了受贿罪对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破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是否含有财产或者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即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一个极其重要的客观要件,在受贿罪的构成中起决定性作用。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它包括两种情况:①直接利用本人主管、分管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这是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主要的基本形势。

②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因其职权、地位对他人所形成的纵向或横向的制约、影响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不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则不构成受贿罪。

(2)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有的甚至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应从重处罚,索取贿赂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索取的方式收受财物,仍然属于受贿罪,此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

索贿的主要特征是它的主动性、勒索性和对方交付财物的被迫性,行为人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索取贿赂的。

一是用语言文字或明或暗地向请托人索要贿赂;二是用行为,即对他人请托的事情,故意拖延甚至拒办,以此相要挟,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其交付贿赂,只有在请托人答应,或实际满足索贿人的贿赂要求之后,才为其办事。

要挟、胁迫是索贿的重要方法,否则,请托人就不会被迫地交付贿赂。

因此,索贿是一种具有勒索性、胁迫性的受贿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均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即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利是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首先,这一要件已为我国刑事立法所确认;其次,为他人谋利之所以是受贿罪的必要条件,还在于它对决定受贿罪的性质有重要作用。

是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诈骗罪等其它犯罪的重要标准。

这些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但取得财物的手段是不同的。

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从得利人那里取得财物的,而其它犯罪则是通过其他手段取得财物的。

(4)非法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构成受贿罪。

(5)间接受贿是指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权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包括三种:一种为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二种是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三种是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的主要公务人员,也是受贿罪主体的主要部分,我国刑法把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为受贿罪的主体,这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是一种从严的要求,在于保持权力的公共性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

(2)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人员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或者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

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受贿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获取他人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受贿行为还有贿赂物的接受问题,或者是本人接受,或者家属收受,在受贿人直接接受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无疑是直接故意。

在家属接受的情况下只是本人知悉其事,则不责令其退回的,就表明行为人是明知故犯,并且希望取得该贿赂,其主观罪过同样是直接故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