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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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姜伟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3篇)

姜伟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摘要:姜伟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本文从姜伟案件的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对姜伟案件的应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借鉴。

一、姜伟案件的背景姜伟,原系某市国有大型企业董事长,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牵涉到多个部门和企业,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姜伟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的基本法典,规定了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姜伟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等。

2.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明确了某些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

姜伟案件中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均受到刑法修正案的影响。

3.刑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进行了具体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4.反腐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和措施。

姜伟案件涉及的反腐败问题,需要依据该法进行处理。

三、姜伟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受贿罪的认定问题: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姜伟案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在姜伟案件中,如何证明其财产来源不明,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3.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姜伟案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滥用职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3篇)

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其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量刑规定极为严格。

本文将详细阐述受贿案件的量刑法律规定。

二、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财物而非法收受。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受贿罪的量刑法律规定1. 量刑原则(1)依法从重处罚原则: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刑罚。

2. 量刑标准(1)数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①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④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情节标准①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②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④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3)数额与情节并重的标准对于受贿数额较大,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对于受贿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 量刑情节(1)自首: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探析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探析作者:邓宝玉徐永海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文章从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入手,分析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界定上的差异,阐述理论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是否应当保留的不同观点,并从理论、实践、立法原意、法的继承等方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必要进行详细分析,最终提出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建议和理由。

[关键词]受贿罪;索取型受贿;收受型受贿;为他人谋求利益受贿罪是直接危害公权力运作公正性和廉洁性的职务犯罪,它以权钱交易为核心内容,是公共权力异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和查处力度,但笔者深感现有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今惩治犯罪的需要,如对于索取型受贿的定性以及受贿罪是否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一定程度上为查处受贿犯罪人为设置了法律障碍。

一、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依据作案手段和方式的不同,刑法理论将受贿行为分为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

两种方式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同,对定罪量刑也有重要影响。

相对而言,同种数额的受贿行为,索取贿赂要比收受型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大,从刑罚论的角度更应该给其以严厉的惩罚以实现刑罚目的。

(一)索取型受贿索取型受贿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要求、索要、勒索等形式从相对方获取财物。

要求、索要两种形式在理论界已被认定,对勒索是否属于索取型受贿存在争议。

客观方面,勒索、要求、索要在行为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

司法实践中如果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勒索财物的行为以敲诈勒索定罪必然造成罪刑不均衡,因为敲诈勒索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而受贿罪在法益上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在这一点上,《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体现了出来。

根据受贿罪相关法条的规定,对于索取型贿赂,仅要求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因为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非常明显。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导读: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对于主观方面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在客观的方面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等等;而对于只要犯了此罪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一)、立案标准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案例受贿罪(3篇)

法律案例受贿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原系该市C区商务局局长。

李某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二、案件经过1. 受贿事实(1)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某地块的开发权,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2017年,某食品加工厂为在C区设立分公司,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某医疗器械公司为获得C区医疗机构采购项目的优先权,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2. 谋取利益(1)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

(2)在食品加工厂设立分公司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环保审批、税务优惠等方面提供便利。

(3)在医疗器械公司获得医疗机构采购项目优先权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招标、验收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李某受贿数额共计100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 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受贿数额较大,且多次受贿,情节严重。

此外,李某的行为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受贿罪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耿光旭,男,出生于1970年,原系中国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耿光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耿光旭被认定受贿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耿光旭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耿光旭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①耿光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系知名企业高管;②耿光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耿光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耿光旭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对耿光旭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量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如下:①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②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2)耿光旭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根据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符合受贿罪量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定义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贿罪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耿光旭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其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被发现。

受贿违纪 提纲

受贿违纪 提纲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写作提纲)
一、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的主体;
1.如何正确理解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主体范围?村民小组长是否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如何村民小组长受贿?
2. 国有事业单位的医生、教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3. 企业改制后,原“委派”产生的负责人能否成为受贿主体?
4. 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
(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受贿罪?
2.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及具体职务内容?
(三)受贿罪的客体
本罪的法益是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还是不可收买性?
(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事前、事后受贿的认定
3.贿赂范围的认定
二、受贿罪认定的中的疑难问题
(一)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界限
2、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受贿罪与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限(三)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1、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2、索贿未遂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情况
2、单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情况
3、家属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

什么叫受贿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叫受贿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Those who turn back never reach the summ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什么叫受贿罪,受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现在国家倡导廉政,大力整治贪官污吏,也抓获了很多利用工作之便为自身或者家庭谋取不当利益的贪官,也就是行贿受贿人员,那法律规定的什么叫受贿罪呢,今天给大家整理一下什么叫受贿的概念,要知道反贪不只是国家政府的工作,也是我们人民的工作。

一、什么是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犯罪客体(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探讨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探讨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探讨[摘要]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之一——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例,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结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阐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其中重点是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主体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外,对于新型的受贿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认清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把握其裁判要点。

[关键词]受贿罪;犯罪构成;认定标准;潘玉梅受贿案一、概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本文所分析的是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传统,我国审判机关一直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裁判。

因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乃是向判例法国家借鉴先进经验的首次尝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指导性案例经严格的程序要求精挑细选而产生,其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法院审判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对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裁判规则、所阐释的法理需要准确认识和把握。

此外,随着犯罪经验的积累和日益丰富,贿赂犯罪行为人开始改变犯罪形式、增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伪装性,①规避法律制裁的变相贿赂行为越来越多,因此,认定受贿罪必须把握其权钱交易的本质,抓住裁判要点。

鉴于此,本文试图分析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以期掌握指导性案例的精髓,运用于司法实践。

二、案例介绍2003年,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随后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

潘、陈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出去,潘、陈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受贿案件律师法律意见(2篇)

受贿案件律师法律意见(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在担任我国某市某局局长的职务期间,涉嫌受贿罪,涉嫌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案件事实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现将本案事实概述如下:1. 犯罪嫌疑人XX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犯罪嫌疑人XX在收受贿赂过程中,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企业违规审批项目、调整项目资金、降低企业税费等。

3. 犯罪嫌疑人XX在收受贿赂后,未按规定上交国家,而是将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三、法律分析1. 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关于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如下:(1)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3. 关于辩护意见(1)关于犯罪情节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在认定犯罪情节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自首情节、退赃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栗大孝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栗大孝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栗大孝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之一,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证据问题、程序正义等方面对栗大孝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件背景栗大孝,男,原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14年,栗大孝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法院审理查明,栗大孝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5年,法院依法对栗大孝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适用问题1.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栗大孝案件涉及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栗大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栗大孝案件还涉及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栗大孝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四、证据问题1.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在栗大孝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一个关键问题。

法院审理过程中,调查机关依法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2.证据的证明力在栗大孝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最终认定栗大孝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五、程序正义问题1.侦查程序在栗大孝案件中,侦查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正义问题。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刘明研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00)008
【摘要】受贿是一种古老的腐败行为,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为了全面深入地认识受贿罪,本文运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析,探讨受贿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理论问题,借此希望能够对实践中认定受贿罪提供帮助.
【总页数】2页(P174-175)
【作者】刘明研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刑法学1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论谋取利益行为的构成要件地位与规范意义——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共存形态为切入点 [J], 田旭;刘志伟
2.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J], 张强;李群
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之取舍 [J], 杨建光
4.受贿罪构成要件涵摄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J], 张伟
5.受贿罪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研究 [J], 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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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

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程 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明确了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立法的概括性,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不同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件、犯罪结果,法学界都有不同的意见。

对此进行探讨,于完善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受贿;共同犯罪;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44-02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程鹏(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3级学生。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虽然作了规定,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就其主要分歧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受贿中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5条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没有像《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的规定,明确规定“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论”。

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受贿罪共犯应同贪污罪一样,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主,全部定为共同受贿罪。

笔者认为,既然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特别规定伙同受贿的,按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对伙同受贿行为就应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一般理论定罪处罚。

具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直接都定为共同受贿罪,分别按受贿罪共犯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共同受贿的,直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这一点上没有异议。

但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行为,分别认定为受贿罪,按受贿共犯则有相反的意见,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伙同受贿。

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妻子的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受贿应按共同犯罪理论,定为共同受贿罪,应分别根据其在共同受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处罚。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在不同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矛盾的变化,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对打击受贿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笔者就受贿罪主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简要概述,在认定受贿罪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范围;问题;完善一、受贿罪概述《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也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受贿罪认定存在的若干问题(一)认定受贿罪个人犯罪存在的问题我国在不同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矛盾的变化,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对打击受贿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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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简单罪状,对罪状中关键词的
理解,决定了对受贿罪的认定问题,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
对受贿罪中认定出现的几个难点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认定;理解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存在多种争议,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认定受贿罪
的几个难点。

一、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理解。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所作的立法解释,但这一规定
对“利用职务”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利用职务一样需要一定的法定权利和身份,同时它还必须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或者由国家管理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行为,所以该种行为中衍生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如渎职、主体廉洁性遭破坏等),就会破坏国家的管理职能。

所以,职务行为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包含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刑法中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认识“利用职务”。

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有三类,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职能。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93条中所称的“利用职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

只有把握这两方面的特点,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准确认定那些行为属于利用职务的行为。

二、对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理解
我国关于受贿罪客体的理论主要有单一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和选择性客体说。

单一客体说认为受贿罪客体仅涉及一个客体,即单一客体;复合客体说认为受贿罪客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复合性,即受贿行为侵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这些客体都是受贿
罪的客体;选择性客体说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一种综合性客体,不
能明确地说受贿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还是复合客体,受贿罪的客体应依具体的受贿行为而定,即具体受贿行为侵犯了何种客体,则受
贿罪客体就是什么。

笔者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直接客体,而不是一般客体或同类客
体。

受贿罪的客体必须能够反映该罪的特征。

所以受贿罪的客体比较合理的表述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首先,这一客体揭示受贿罪的本质。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的授权而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是人民的公仆。

为政清廉,始终保持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基本要求。

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谋利而进行交换时,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就构成了对廉洁性的侵犯,这也是受贿罪的本质。

其次,它能够体现所有的公务受贿行为的本质。

一些比较特殊的受贿行为,例如受贿不枉法、受贿后还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性贿赂行为等都
可包容在内。

三、受贿罪的犯罪故意的理解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索贿场合,行为人主动向他人提出要求或故意用各种手段给对方施压迫使对方行贿。

可见,索贿型的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具有强烈的对财物的掠压性;在收受贿
赂场合,可能事先与对方通谋,先使对方获利,然后收受对方财物,
或者事先接受贿赂物,然后再为对方谋取利益,具有以权换利的属性。

所以说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可以从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表现出来。

四、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对于受贿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刑法界存在着“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的争议。

前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因此将其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后者则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

笔者赞成主观要件的观点,因为从刑法的规定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

所以,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罪中,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足够,即使其最终未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也足以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实上该种利益在客观上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因为利益能否实现不是受贿罪中归责的关键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即使
“不能”, 也可以认定受贿罪。

五、对“罪状描述中的他人是否为同一人”理解。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罪状描述中,分别出现“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他人”,此三人是否要求是同一人?笔者认为,受贿罪中的“他人”实际指两种人:一受益人;二是行贿人。

受贿罪禁止的是职务与财物的交换行为,即只要能够认定职务行为与某种财物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交付财物的人与获得或可能获得利益的人是否为同一人,不是重要问题。

换言之,即使交付财物的人与获得或可能获得利益的人不是同一人,也完全可以认定该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并不妨碍对受贿罪的认定。

由此可见,受贿中的“他人”既可以是行贿人与受益人重合的同一人,也可以是行贿人之外的第三
人。

六、对“他人财物”范围的理解。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贿赂限定在“财物”这一特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受贿罪收受的对象只能是“财物”,否则就不构成受贿罪。

在西方一些国家中,贿赂不仅限于财物,还包括其他的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是指能满足人的某种精神或待遇上的欲望的利益,但我国刑法对贿赂的定性只限于财物,不包括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收受非财产性利益不符合我们刑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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