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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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841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84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实施完杀人行为后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牵连犯B、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与盗窃罪的教唆犯,应当并罚D、甲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甲先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后实施杀人行为,是两个犯罪行为,且两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极高的并发性,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B选项错误,甲先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后又实施诈骗行为,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在案件中有一个盗窃的违法事实,甲既有教唆行为,又有正犯行为,应当按主行为认定犯罪,甲成立盗窃罪的正犯。

D选项正确,甲只有一个窃取行为,但既窃取了国有档案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行为触犯两罪,任何一个罪名不足以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三十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D、甲为了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危害结果2220%无因果关系1020100%无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

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

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

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

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1答案:D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

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A上。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一、刑法部分1. 杀人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3. 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4.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5.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6.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7.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8.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9.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二、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2. 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5.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三、行政法部分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2. 行政责任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四、经济法部分1. 公司法: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及相关规定解析2.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关系及相关规定解析3. 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及相关规定解析5. 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偿及相关规定解析五、知识产权法部分1.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转让、使用及相关规定解析2.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及相关规定解析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取得、创造性作品、著作权权利及相关规定解析六、其他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解析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实际应用分析3. 法庭程序:法庭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4. 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及书写要点解析以上为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的汇总,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可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法考。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试题(凭记忆整理)题目一: 论述题,建设法治政府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解析:其实就是答执法,然后侧重机构改革,这个题写文章应该及格是不难的。

题目二:刑法考的是抢劫,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信用卡诈骗,盗窃。

5段材料,只有一个问题,问题中几人(大概10个左右的出场人物)构成什么罪,几罪,如果不同观点,需要观点展示,刑情况等。

解析:刑法是-个问的案例,没有分开小问,但涉及的罪名和知识点都是不偏,都是分则重点罪名和常见的观点展示,考了:结果推迟(观点展示)、行贿受贿罪、徇私枉法、合同诈骗、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观点展.示)、抢劫罪、故意伤害共犯实行过限、自首立功。

题目三: 10题连环问,民商法流质契约和公司解析:民法和商法依然混合10多问的大案例。

考了:债权人撤销权(抗辩)、以物代偿协议效力(以物抵债、后让与担保)、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重复起诉、合并重整、人格混同。

商法感觉C位出道,- -个破产法都考了那么多,更别说后面公司法的题了。

民诉依然被弱化,甚至不如商法,民诉存在存在感是在不够!题目四:监察法是重点,刑诉法官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的管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解析:刑诉一向剑走偏锋,但管辖部分法条都有固定的章节,也都在前面,希望你们有时间记不清的就找找法条!另外,开卷考法条没有涵盖的监察法,竟然考了,但主要也是和刑诉交叉的部分,其实监察法属于理论法老师负责的内容,不归刑诉管,让刑诉讲自己学科努力那么多年的程序公正的立法。

选做题:行政法和商法选做,行政法是对消防设施的验收通知,还有主动撤销和二审怎么判决。

解析:行政法考的是:是否可诉(受案范围)、性质(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这类有争议的题都会给分,大家放心,去年也是都给分了,但理由要答充分! )、法院准予撤诉得条件、行政判决。

行政法很多考生会怕,于是选的是商法,但其实行政法应该不太难得分。

商法考了:新股认购优先权、代持股协议、股权被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股权被法院拍卖实际出资人救济、股权质权善意取得、汇票出质竟然考了汇票,还好一个问,问多点会死人的。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828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382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轻伤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在走私毒品之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人员检查并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C、盗窃文物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应实行数罪并罚D、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又徇私枉法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15周岁的甲意图盗窃,17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配置万能钥匙。

甲用乙配置的钥匙,盗窃他人财物3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盗窃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题,单选)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法考主观题用的法条汇编

法考主观题用的法条汇编

法考主观题用的法条汇编主观题用的法条汇编是指在法律考试中,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问题,将相关的法条进行整理和归类,以便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准确的答案。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法条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纳入考卷的对象较广,常涉及诸如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法考常见的宪法条款包括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元首、政府组织和职权分配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法考中重要的考点,常涉及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法考常见的刑法条款包括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经营罪、贪污受贿罪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中国法律领域的重要里程碑,涵盖了人民的民事权益、家庭婚姻、财产继承等多个方面。

-法考常见的民法典条款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经济活动和商业交易的重要法律基础,对各种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进行了规定。

-法考常见的经济合同法条款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考常见的劳动法条款包括工作时间和休假、工资和福利、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涉及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等方面。

-法考常见的环境保护法条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监测和环境行政处罚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常涉及各种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情况。

-法考常见的合同法条款包括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法规,涉及到民事赔偿的主要原则和机制。

-法考常见的侵权责任法条款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等。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

2019法考刑法主要罪名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间谍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4、叛逃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2、失火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爆炸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0、帮助恐怖活动罪1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劫持航空器罪13、劫持船只、汽车罪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8、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9、丢失枪支不报罪20、交通肇事罪21、危险驾驶罪22、重大责任事故罪2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7、走私罪8、走私武器、弹药罪9、走私假币罪10、走私文物罪11、走私贵重金属罪1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13、走私淫秽物品罪1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虚报注册资本罪19、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20、妨害清算罪21、虚假破产罪2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2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25、伪造货币罪26、持有、使用假币罪2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8、变造货币罪29、高利转贷罪3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36、违法发放贷款罪3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3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9、洗钱罪40、集资诈骗罪41、贷款诈骗罪42、票据诈骗罪43、信用卡诈骗罪44、保险诈骗罪45、金融凭证诈骗罪46、信用证诈骗罪47、逃税罪48、骗取出口退税罪4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0、抗税罪51、逃避追缴欠税罪5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3、假冒注册商标罪54、侵犯著作权罪55、侵犯商业秘密罪5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7、假冒专利罪5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9、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60、虚假广告罪61、串通投标罪62、合同诈骗罪6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64、非法经营罪65、强迫交易罪6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过失致人重伤罪6、遗弃罪7、强奸罪8、强制猥亵、侮辱罪9、猥亵儿童罪10、非法拘禁罪11、绑架罪12、拐卖妇女、儿童罪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4、诬告陷害罪15、强迫劳动罪16、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19、虐待被监管人罪2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1、虐待罪2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3、拐骗儿童罪2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5、诽谤罪、侮辱罪2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7、侵犯通信自由罪28、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9、重婚罪30、破坏军婚罪五、侵犯财产罪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故意毁坏财物罪3、侵占罪4、盗窃罪5、抢夺罪6、抢劫罪7、诈骗罪8、敲诈勒索罪9、职务侵占罪10、挪用资金罪11、挪用特定款物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7、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8、组织考试作弊罪9、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10、代替考试罪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1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8、居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1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1、聚众斗殴罪22、寻衅滋事罪2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5、传授犯罪方法罪26、赌博罪27、开设赌场罪2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29、侮辱国歌罪30、伪证罪31、妨害作证罪3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3、窝藏、包庇罪3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6、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7、破坏监管秩序罪38、逃脱罪3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0、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1、偷越国(边)境罪42、故意损毁文物罪43、倒卖文物罪4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5、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罪46、医疗事故罪47、非法行医罪4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9、非法组织卖血罪50、强迫卖血罪51、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2、非法狩猎罪53、盗伐林木罪54、滥伐林木罪55、污染环境罪5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8、非法持有毒品罪59、包庇贩毒分子罪60、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1、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6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63、引导、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64、强迫他人吸毒罪65、容留他人吸毒罪66、组织卖淫罪67、强迫卖淫罪68、协助组织卖淫罪6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70、引诱幼女卖淫罪71、传播性病罪7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73、传播淫秽物品罪七、贪污贿赂犯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私分国有资产罪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受贿罪6、单位受贿罪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8、行贿罪9、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0、介绍贿赂罪八、渎职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徇私枉法罪5、执行裁判、裁定失职罪6、执行裁判、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1、放纵走私罪1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九、危害国防利益罪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战时缓刑2、战时自伤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2019徐光华精选案例及解读(一)

案例,对于法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已经成为全国《刑事审判参考》中找到答案。

2018版的司法部官方指定教材(主观案例题)中的每一个案例,基本上都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

徐光华老师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各类案例共计几万个中,挑选出有理论和实务价值的案例,与大家分享,一定要认真看哦,没准哪道就会出现在法考试卷里啦!一、转化型抢劫=法考解读=如何理解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盗窃、诈骗、抢夺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46号王艳峰抢劫案指出,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事后使用暴力的,亦可转化成抢劫。

相关内容亦可参见《徐光华讲刑法2019》第247页。

如果是盗窃、诈骗、抢夺以外的犯罪,如敲诈勒索罪,出于特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得比照刑法第269条认定为抢劫罪。

当然,“盗窃、诈骗、抢夺罪”不仅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中规定的相关犯罪,还包括其他类似犯罪,如盗伐林木罪,因为盗伐林木罪本身也必然触犯了盗窃罪。

但对于盗窃枪支罪,由于“枪支”主要不是体现在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上,而更多地存在于对公共安全所具有的潜在威胁或者对公共秩序管理所必要的手段价值上,不能将其看做普通财物,也即盗窃枪支行为主要是不具有财产属性的盗窃罪的特征,不成立第269条抢劫罪的前提。

参见: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27页。

如果某种行为不能评价为侵犯财产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时,则不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例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由于公文、证件、印章的财产价值微薄,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盗窃罪、抢夺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再如,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不可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诈骗罪,因而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一、常见考点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

在主观题中,常常要求考生分析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过失犯罪,要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也是常见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等。

此外,还要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

在主观题中,可能会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判断犯罪的形态,并说明理由。

4、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主要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例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的认定和处理。

5、刑罚刑罚部分可能会考查量刑的原则和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对量刑的影响。

6、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7、贪污贿赂犯罪在近年来的法考中,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成为重点,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二、答题模板1、读题分析首先,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和问题。

将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标注和梳理,例如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主观心态等。

2、确定考点根据题目中的信息,判断所涉及的刑法考点。

这需要考生对刑法知识有系统的掌握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3、阐述理由在回答问题时,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阐述。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1)先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2)结合案件事实,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3)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例如,对于一个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可以这样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考前聚焦2小时主讲人:柏浪涛一、贪污罪(一)构成要件行为公式: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主体(B)。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根据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2)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从事村自治组织的村务,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C)。

(1)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例如,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钱款。

”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一百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3.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二)共犯与身份例1,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

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

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一万元。

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例2,国有企业出纳甲(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保管的保险箱钥匙交给乙,让乙盗窃保险箱的现金。

乙照办。

二、受贿罪(一)构成要件1.贿赂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991篇)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99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意欲跳楼自杀,在犹豫的过程中,听到围观者乙某大喊“怎么还不跳”,遂毅然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B、不构成犯罪C、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

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也不是杀人的故意。

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可罚的不能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2节>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甲只是为杀人行为做准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3.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 )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前罪被认定为累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

《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条竞合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条竞合

【导语】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见”的古谚,⼀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

考试⽇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有裨益的。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条竞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法条竞合 这是由于法条的规定设置造成的,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个⾏为都能适⽤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个法条适⽤。

1.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法条竞合时,只有⼀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为仅侵害了⼀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部分(包容关系)。

为了避免对同⼀犯罪⾏为进⾏重复评价,故只能适⽤⼀个法条定罪处罚。

如果法条之间是中⽴关系(强 *罪与诈骗罪)、对⽴关系(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只有法条之间成⽴包容关系,即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时,才成⽴法条竞合。

如果⼆者是交叉关系,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2.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 法条竞合包含两种关系,即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

(1)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A多了⼀个B。

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财产权),⽐诈骗罪多了⼀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A”法条被称为⼀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

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般法条。

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2)补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补充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

补充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属于兜底构成要件。

如独⽴预备罪的不法程度轻于原本的既遂犯时,独⽴预备罪属于补充法条。

3.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成⽴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关系甚⾄对⽴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律拟制一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律拟制一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律拟制一罪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前者属于过失犯罪。

后者属于故意犯罪,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属于特别关系。

二、法律拟制为一罪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殊规定,将数罪并罚拟制为一罪。

除此之外,收受贿赂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先受贿再犯这三个罪,才能按照一罪论处。

先犯三个罪后收受不正当报酬的、索取贿赂后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考前聚焦2小时主讲人:柏浪涛一、贪污罪(一)构成要件行为公式: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主体(B)。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根据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2)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从事村自治组织的村务,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C)。

(1)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例如,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钱款。

”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一百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3.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二)共犯与身份例1,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

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

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一万元。

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例2,国有企业出纳甲(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保管的保险箱钥匙交给乙,让乙盗窃保险箱的现金。

乙照办。

二、受贿罪(一)构成要件1.贿赂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历年法考主观题考点汇总

历年法考主观题考点汇总
结果推迟(观点展示)、行贿受贿罪、徇私枉法、合同诈骗、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观点展示)、抢劫罪、故意伤害共犯实行过限、自首立功。
刑事诉讼法(30分)
审判管辖、检察院未经过立案侦查能否直接提起公诉管辖、监察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民商法与民诉法(30分)
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权利质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财产混同、重复起诉的判断、公司合并重整。
历年法考主观题考点汇总
//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点汇总//
1、论述题
法治理论(32分):结合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统筹作用,谈谈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2、案例分析题
刑法(34分)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正当防卫、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
刑事诉讼法(30分)
2、案例分析题
刑法(30分)
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
刑事诉讼法(30分)
刑事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民法与民诉法(30分)
表见代理、表见代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流押条款、法定解除权、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仲裁协议的效力、上诉能否变更诉讼请求、公司破产后的管辖权、重复起诉的判断。
行政法(28分)
商法(28分)
选做其一
行政协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
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关联交易。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点汇总//
1、论述题
法治理论(30分):根据材料,结合深化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法考主观题重点法条索引

法考主观题重点法条索引

违约金与定金竞
114

119
超 30%变更
120
121
122
124
信用卡(借款、买
卖、委托)
130
133
138
141
142
144
148
158
163
167
174
196
210
211
214
215
216
219
220
221
223
224
229
230
232
233
234
253
258
263
268
272
工程价款支付
286
206
3.2.2 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范围
210
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节与撤诉
212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222
3.2.4 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情形
223
听取意见
224
上诉主体
227
抗诉主体
228
请求抗诉
229
3.3 第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期限
230
抗诉程序
232
全面审查原则
233
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234
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2.2.2 讯问犯罪嫌疑
讯问主体和地点
118

讯问内容
120
2.2.5 搜查
搜查的对象
136
协助义务
137
2.2.6 查封、扣押物
查封、扣押书证、物证的范围
141
证、书证
2.2.8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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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受贿罪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等采购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职务之便。

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

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新客观说:包括明示、暗示的许诺,包括直接对行贿人许诺和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包括真实、虚假的许诺。

虚假的许诺构成受贿的条件: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许诺的内容与职务行为相关联,导致财物与许诺职务行为之间形成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

常见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被管理人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索取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4.责任形式: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

如果没有接受贿赂的意图,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行贿人将财物送给行为人,但行为人根本不知道的,或者只是不得已暂时收下,准备交给组织处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也不成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明知财物与履职事由有关而收受,即有受贿故意。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二)受贿罪的行为类型1.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

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包括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旅游、会员服务、债务免除等。

但是非财产性利益并不是贿赂的内容,如请托人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受贿罪,但在色情场所支付费用的属于受贿。

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赂,均不限于行为人直接据为己有,包括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

如果第三者明知成立共犯。

索贿的以实施索要行为作为既遂标准。

收受贿赂的以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为既遂。

索贿的从重处罚。

2.约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利用自己的官位,给别的官员打招呼会听从。

包括上下级制约关系和同级同事关系、下上级关系影响关系。

不要求行为人积极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只要立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即可。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约定。

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行为人的请求,更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普通的受贿罪中的收受贿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

而斡旋受贿在此不作要求,是因为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是指斡旋行为的对价(不正当报酬),而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

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行为人索取、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

如果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相通谋,则应认定为普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3)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无论是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斡旋行为。

注意: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说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但根本没去说情,则构成诈骗罪。

斡旋行为与索取、收受财物的时间关系可以事前、事中及事后。

(4)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受贿;视情况可涉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等。

4.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三)受贿罪认定中的问题1.受贿罪的既遂:从行为结构上看,国家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人财物,即为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的转账支票,没有提取现金的;收受购物卡后,没有购物的,都属于受贿既遂。

受贿罪的既遂,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收受贿赂后,向对方回赠财物的,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的数额。

两人共同受贿,数额为财物整体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2.受贿罪的数额计算不明知财物具体价值的,按照事后鉴定结果计算。

误以为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收受(如果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则拒绝收受),即使事后鉴定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只能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

收受毒品等违禁品的,可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选择法定刑。

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按照获得时价值计算,不按照实际支出的成本计算。

退换财物后再索取或收受的,要累积计算。

收受财物后获得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

3.相关犯罪的界限(1)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索贿与敲诈勒索有相似之处,但索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行为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方有求于他的事项与其职务没有关系,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国家工作人员主动以打击报复相要挟,要求对方提供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反之如果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包括放弃职务行为才能实现,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请托人勒索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行贿者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

(2)受贿罪与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诈对方,骗取财物的,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成立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3)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通常数罪并罚。

例外: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储蓄卡、购物卡、现金支票以及其他债权凭证后,第三者帮助其转换为现金或其他财物的,第三者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但第三者如果知道真相,成立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常见受贿形式交易形式的受贿:表面上是你情我愿的买卖交易,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明显不当获利。

收受干股形式的受贿:未出资而获得干股。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表面上是合作开办公司,实际上是出卖职权。

委托理财型受贿:表面上是委托理财,实际上明显不当获利。

赌博型受贿:表面上是赌博,实际上是收钱。

挂名领薪型受贿:表面上是领薪,实际上是收钱。

名借实给型受贿:表面上借用,实际上送与,如汽车、房产。

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受贿后因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或上交的成立受贿罪。

约定离职后收受的,离职前后的受贿,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五)罪数问题1.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例外】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加重的法定刑处罚,不数罪并罚。

2.受贿罪与贪污罪。

原则上二者界限清晰,但可能存在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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