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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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非常严格。

一、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收受的财物的数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属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的标准是根据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情节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情节标准包括多种情节,例如受贿数额巨大、多次受贿、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等情节。

在具体立案时,要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情节,对于情节严重的受贿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主体是指受贿行为中的具体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体标准是指受贿行为中的主体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具体来说,受贿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

对于不同身份的受贿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证据是指证明受贿行为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证据标准是指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在受贿罪的立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全、审查受贿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总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受贿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受贿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与腐败行为

中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与腐败行为

中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与腐败行为贪污受贿罪和腐败行为是中国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中国社会的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影响、打击手段和预防措施等方面,对贪污受贿罪与腐败行为进行探讨。

一、贪污受贿罪的定义及影响贪污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贪污受贿罪的存在对社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它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

一些公职人员将职权用于谋求私利,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影响了公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其次,贪污受贿罪使社会失去了对公职人员的信任。

这不仅会损害国家形象,还会给公共事务的推进带来严重的困难。

最重要的是,贪污受贿罪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弱势群体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二、贪污受贿罪的打击手段为了打击贪污受贿罪,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手段。

首先,加强立法建设,完善刑法法规。

目前,中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罪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

其次,成立了专门机构,如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来加强贪污受贿罪的执法和打击。

同时,中国还与其他国家开展了国际合作,加强了追逃追赃工作。

此外,中国还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贪污受贿罪行的发生,通过加强教育、宣传、监督等手段,促进公职人员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三、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腐败行为是贪污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涉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

预防腐败行为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惩治手段。

首先,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政治体制,提高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加大对公职人员的选拔、培养和监督力度,确保其廉洁从政。

此外,还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增加社会的监督力量。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四、预防腐败的措施为了预防腐败行为,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受贿罪认定法律规定(3篇)

受贿罪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受贿罪的认定法律规定,以期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提供参考。

二、受贿罪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2. 特征(1)主体: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客体:受贿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受贿罪的认定标准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核心要件。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2)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3)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特定行为。

2.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收受财物没有合法依据;(2)收受财物时,违反国家规定;(3)收受财物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导读: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长期以来,我国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活动保持高压状态。

在最近的案例中,经常爆出官员贪污上亿的新闻,深深的刺激了老百姓的神经。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受贿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我国最新刑法修订案在量刑上面做了明确的说明。

那么新刑法受贿几万判刑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透过一篇司法解释具体了解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对于受贿罪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随着新刑法⽬的推出,其中对于受贿罪的最新规定⼜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新刑法受贿罪规定是如何,希望可以帮助⼤家更好的认识受贿罪。

⼀、新刑法受贿罪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的是⾮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便利,索取他⼈财物,或⾮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

四⼗四、将刑法第三百⼋⼗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罪数额巨⼤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新刑法受贿罪规定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标准,3000000元以上希望⼤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我国法律对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引言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受贿罪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受贿罪案件为例,对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市原副市长王某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查,王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土地审批、项目招标等多个领域。

在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适用分析(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 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刑罚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情节1. 王某受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领域,属于情节严重。

2. 王某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 王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受贿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受贿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Everyone will be tired, no one can bear all the sorrow for you, there will always be some time for people to learn to grow up by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受贿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导读: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我国《刑法》当中,对受贿行为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那么在我国受贿罪的法条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就跟上的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官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官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官员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官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官员,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对于受贿数额较大但不足三十万元的官员,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刑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可以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官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如果官
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

而如果官员能够认罪悔罪,并且能够积极退赃,主动挽回经济损失,也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官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以
及其他影响因素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官员受贿罪进行量刑,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希望广大官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公仆,远离受贿罪的诱惑,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与联系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与联系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与联系贪污罪和受贿罪都是刑法中涉及财产犯罪的重要概念,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明确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主体行为、客观结果以及刑罚等方面逐一分析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与联系。

一、定义贪污罪是指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特定职务上,滥用职权或者篡改、隐藏、损毁公文、账簿、凭证、证券,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受贿罪是指在担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特定职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从定义可以看出,贪污罪主要涉及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和侵占财物行为,而受贿罪则更侧重于公职人员以职权或地位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贪污罪和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着差异。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职人员身份、滥用职权、侵占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职人员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

可以看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中强调了滥用职权和侵占财物,而受贿罪则侧重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收受财物。

三、主体行为贪污罪和受贿罪在主体行为上也存在差异。

贪污罪的主体行为是滥用职权或者篡改、隐藏、损毁公文、账簿、凭证、证券等。

受贿罪的主体行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财物。

从主体行为来看,贪污罪涉及到滥用职权和侵占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四、客观结果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客观结果上也有所不同。

贪污罪的客观结果是侵占财物,即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受贿罪的客观结果是非法收受财物,即以公职人员身份非法获得财物。

可以看到,贪污罪的客观结果是侵占财物,而受贿罪的客观结果则是非法收受财物。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是指以公务员身份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贪污公款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违背了公务员应有的职业操守。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贪污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分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种情形。

对于贪污罪,我国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贪污行为将被定为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贪污行为则被定为贪污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影响恶劣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小或者影响一般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受贿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犯罪分为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种情形。

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受贿行为将被定为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受贿行为则被定为受贿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对于单位行贿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影响恶劣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小或者影响一般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腐败犯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与贪污受贿类似,腐败犯罪也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对此类犯罪零容忍。

单位受贿罪法律规定(3篇)

单位受贿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廉洁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律规定1. 立法依据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等条款中。

2. 犯罪构成(1)主体: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⑤其他严重情节的。

3. 犯罪形态单位受贿罪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犯罪形态:(1)既遂:单位受贿罪既遂是指单位已经实施了受贿行为,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未遂:单位受贿罪未遂是指单位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逞。

(3)中止:单位受贿罪中止是指单位在实施受贿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 犯罪处罚(1)对单位受贿罪的处罚:单位受贿罪的处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和其他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严惩受贿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对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

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不满100万元或者情节较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满50万元或者情节一般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者罚金;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满10万元或者情节轻微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还规定了对受贿行为的处罚幅度。

对于情节严重、受贿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受贿数额较小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对于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或者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对于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轻处罚。

这一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严惩受贿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希望广大公民和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受贿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

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罪行的定义、刑罚的确定以及刑事诉讼等方面。

在刑法中,贪污罪与受贿罪是两个常见的犯罪类型,它们都涉及到了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违法得利。

本文将对贪污罪与受贿罪进行比较与分析,以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隐匿、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单位的财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财产权和公共利益。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是公职人员,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权限;以挪用或者非法占有的方式侵吞公款、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占有。

贪污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贪污犯罪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单位的财产利益,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

另一方面,贪污罪也破坏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

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而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公正与廉洁。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是公职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要求必须有索贿与受贿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直接联系。

受贿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形象,威胁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正常进行。

其次,受贿行为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流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和联系贪污罪与受贿罪同属于刑法中的腐败犯罪,都侵犯了公职人员的职责与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然而,它们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与违法得利的关系。

贪污罪的行为人是主动挪用和占有单位财物的公职人员,而受贿罪的行为人是主动索贿并收受财物、利益的公职人员。

其次,两者在刑罚上的区别也十分明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受贿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

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

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正执行职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受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数额的明确规定,也是依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受贿数额标准的设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进行量化和界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其次,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具体来说,受贿行为如果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实施的,或者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是多次受贿、数额巨大的,都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情节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不同情形下受贿行为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再次,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体范围。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主体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主体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证据确凿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受贿罪的立案,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对受贿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总体来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我国依法打击受贿行为的重要依据,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受贿罪庭审观后感

受贿罪庭审观后感

受贿罪庭审观后感摘要:一、引言二、受贿罪定义及法律规定三、庭审过程概述四、受贿罪对社会的影响五、个人观后感六、结论正文:【引言】在我国,受贿罪一直以来都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对法律要保持敬畏之心,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法,不沾染违法乱纪的行为。

近日,我有幸观摩了一场受贿罪庭审,借此机会,我想谈谈我的观后感。

【受贿罪定义及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索贿,二是收贿。

对于受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庭审过程概述】在这场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原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受贿罪对社会的影响】受贿罪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李某的犯罪行为,使得公共资源分配不公,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受贿行为还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严厉打击受贿罪,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观后感】观摩这场庭审,我深感到受贿罪的严重危害。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严守道德底线,拒绝金钱诱惑。

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的认识,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更应该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结论】总之,受贿罪庭审让我深刻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珍惜美好生活,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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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三、对新刑法中受贿罪问题的思考1、受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3、“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4、“为他人谋利益”的理解与认定5、“受贿罪”中的“贿赂”之界定6、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7、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8、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界限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特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三者缺一就难将其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识,但对其理解却存在一定争议,焦点就是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

“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主动性,但“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

“受贿罪”中贿赂是否仅仅指财物,是否还包括财物之外的其它利益,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免费旅游等,以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如提供招干指标、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及提供女色等。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积极退赃?“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论“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一、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具有以下特征: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2、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受贿者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答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查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务,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名利各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单位或个人,造成严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对新刑法中受贿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1、受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这就像一个链条,如果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就很难将它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第一合法报酬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排除有其它技术、技能、智慧上的特长,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凭借自己的技术、技能上的特长、为他人提供服务,创造了效益,而获得了报酬,也许这报酬得到的较正常人多一些,丰厚一点。

至于得到这些报酬是否有职务上的影响?这很难说的清楚,在司法活动中,也不好把握。

第二接受馈赠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馈赠是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

从表面看接收馈赠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都是接收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

受贿罪构成为接收他人财物的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

而接收馈赠的同时,不一定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以后的时间,因亲情及馈赠的双重作用,谁能说行为人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馈赠人谋取利益呢?基于以上两点,我个人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按刑法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受贿罪界定应严格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更不可“秋后算帐”,朔及时间太长,把多年的行为硬性联系在一起。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识。

但是对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却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

最高人民检查院在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中肯定了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的间接受贿也是受贿的一种形式。

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刑法第385条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而另一种认为刑法第385条中一般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只不过它和刑法第388条中规定的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本人职务与他人职务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制约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两高解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与职务相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但从实质上看,行为人是利用了本人职务产生的制约关系,可以左右、影响被利用者的利益。

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三种情况:一是从纵的方面看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即职务上的从属关系。

二是横的方面看,在不同部门与不同的单位之间有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着制约关系。

三是非直系亲属、朋友、战友、校友等私人范围的制约关系。

这样一方可以凭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左右或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为人所指定的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3、“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两种行为。

所谓的“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的主动性。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这一规定对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还要求必须他人谋利益呢?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观点。

大多数人认为索取他人的财物者,无论他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构成受贿罪。

因为索取贿赂的行为本身已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情节较恶劣的受贿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惩处。

同时索取贿赂的行为往往是利用被索取人有利于行为人,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使被索取人某些正当利益不能正当获得,被索取人员是在行为人索取贿赂后,才得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这就不存在行为人索取贿赂后为他人谋利益的问题。

我认为单从受贿罪字面上解释,这种观点也许是对的。

但从法理上讲,这种把为他人谋利益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是不洽当的,也是不科学的。

首先,索贿和受贿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成,但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是“以权换利”。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收受的财物称为贿赂。

若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利为条件的话,就违受了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其次从索贿者与被索贿者的关系来看,在索贿的情况下,被索贿者虽然都是在索贿者的要求、胁迫下支付财物的,但被索贿者都是有所请求,甚至为了以后谋取更大利益而忍痛割爱的。

被索贿者也明知是借口索要,虽心有不满,但仍顺水推舟,表面上是被迫、实质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目的是为以后牵制索贿者,使其成为自己以后谋取更大利益的一颗棋子。

司法实践证明,索贿人与被索贿人之间之所以能够达成某种协议,是键在于索贿人能为被索贿人谋取一定的利益,甚至是长远的利益。

如果我们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构成要件之外,就成了纯粹的非法占有关系,就很难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划清界限。

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一直存在着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

在司法角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疑难在于把它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

如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造成对大量受贿犯罪不能认定,从而放纵了罪犯。

“谋取利益”从字面上讲即是谋求并取得了利益,以此解释,以下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明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实际上因为一定的原因根本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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