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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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官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官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官员贪污犯罪量刑标准一般为以下几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最
低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死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官员贪污犯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的。

3.对于贪污数额较大、犯罪情节恶劣的官员,可以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
劣等情节”予以重刑处罚。

4.对于表现较好、积极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贪官,可以考虑减轻刑
罚的情节。

5.对于故意逃避、抗拒调查、逃亡境外等犯罪嫌疑人,应加大量刑力度,严厉打击逃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

收贿赂量刑标准2020案例

收贿赂量刑标准2020案例

收贿赂量刑标准2020案例
摘要:
1.引言
2.2020 年收贿赂的量刑标准
3.2020 年收贿赂案例分析
4.结论
正文:
一、引言
贪污受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一直对贪污受贿行为采取严厉的态度。

本文将结合2020 年的收贿赂量刑标准和案例,对贪污受贿行为进行分析。

二、2020 年收贿赂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 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在3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在1 万元以上不满3 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a.多次索贿的;
b.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c.其他情节较重的行为。

三、2020 年收贿赂案例分析
以下是2020 年收贿赂案例的两个典型例子:
1.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受贿赂100 万元,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385 条,该负责人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某政府官员收受贿赂30 万元,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385 条,该官员的行为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结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贪污受贿行为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危害是巨大的。

我国政府对贪污受贿行为采取严厉的态度,对贪污受贿者将严惩不贷。

单位收贿赂量刑标准

单位收贿赂量刑标准

单位收贿赂量刑标准单位收贿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痼疾,严重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基石,扭曲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

为了依法严惩单位收贿赂,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各国根据其国情和实践经验,制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从国内外的角度,探讨单位收贿赂的量刑标准。

首先,国际上对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这导致各国对单位收贿赂的量刑标准有所差异。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刑法,单位行为受贿的刑期一般在5年到10年之间,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

而对于重大的单位收贿赂行为,刑期可达到20年以上。

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对单位收贿赂行为采取了类似的量刑标准。

这些国家对单位收贿赂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一方面加大了量刑力度,另一方面也强化了调查和打击力度,确保了量刑的严肃性。

从实践上看,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以符合立法初衷,实现刑罚的目的。

首先,应该考虑被收贿赂数额的大小。

一般来说,如果数额巨大,应该由罚金刑与刑期相结合,以起到惩罚性和震慑性的作用。

其次,应该考虑被收贿赂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单位收贿赂行为给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应该依法加大刑罚力度。

另外,还应该考虑被收贿赂行为的性质。

如果单位收贿赂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民生问题等重要领域,或者涉及到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应该依法加重刑罚。

此外,还应该注重打击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守法教育,培养公民的道德约束和自律意识,可以有效防止单位收贿赂行为的发生,减少相关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单位收贿赂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根据国情和实践经验进行制定。

应该综合考虑数额大小、危害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应该注重预防和教育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预防单位收贿赂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1-08-26 来源:为你辩护网
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2022年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

2022年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

2022年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贪污受贿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收受贿赂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的信誉受损,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年份的立案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文将介绍2022年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

一、贪污受贿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是我国刑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在职务上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窃取、抢夺公共财物,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2. 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权力,或者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3. 在职务上收受他人的财物、股份、证券、其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上述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 为他人谋取利益,向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行贿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

二、2022年立案标准在中国,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通常依据收受的贿款数额进行划分。

根据最新通报,2022年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如下:1. 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论处。

属于这一档的情况包括职务侵占大量公款、公物或者配备专用汽车等的非法使用,公款、公物私分或者超标准使用等;2. 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主要指收受贿赂行为,如领取他人礼金、免费旅游、消费卡、赠品优惠等非法所得,单位领导或者工作人员接受企业或者个人贿赂等行为。

在具体立案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程度、追缴涉案财物等方面。

三、合法权益保障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行政、刑事或经济纠纷问题,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案人员而言,认真了解案情和贪污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参与相关诉讼和审判,主动配合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对于遭受贪污受贿损害的个人、企业和机构,需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合法手段追回损失。

张桂溪案件法律结果(3篇)

张桂溪案件法律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桂溪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张桂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后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文将对该案件的法律结果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张桂溪,曾任某市某部门副处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主要涉及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张桂溪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结果1. 逮捕在案件侦查阶段,张桂溪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予以逮捕。

2. 审判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桂溪进行审理。

3. 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对张桂溪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分析1. 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2. 法院判决合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桂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案件警示作用张桂溪案件的发生,对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红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同时,这也提醒了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总结张桂溪案件的法律结果是受贿罪的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
行政处分。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受贿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行贿受贿通常表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行贿受贿罪作为一种行为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更成为社会的毒瘤,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那么,行贿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365律师为您解答。

一、行贿罪1、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为统一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据刑法规定并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注意犯罪数额与情节并重;既考虑犯罪情节,又考虑犯罪后的表现,如认罪悔罪、退赃等;对于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等特定款物的;(二)将赃款用于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三)拒不退出赃款赃物,或者挥霍、转移赃款赃物致使大部分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四)曾因财经违纪等廉政问题受过处分的;(五)串供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受贿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二千万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一)强行索取财物,败坏行业风气的;(二)受贿后违法行使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同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同时具有下列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的;(二)贪污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受贿赃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缴、追缴的;(三)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案发前,因畏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的;(四)在于亲属的共同受贿犯罪中,虽接受亲属转达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事后才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受贿主观恶性不深的;(五)接受请托并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

柯永进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柯永进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柯永进,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区委书记。

2018年10月,柯永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9年4月,柯永进被依法逮捕。

2020年7月,柯永进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柯永进在担任杭州市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1)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柯永进受贿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滥用职权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柯永进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对其家庭财产中的巨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择其要点,解读如下:小编首先带你一图读懂万言《解释》的内容: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

“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最新发布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最新发布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最新发布贪污受贿犯罪是贪利型的职务犯罪,犯罪数额的多少决定了量刑的⾼低,那受贿罪量刑标准最新发布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由店铺刑事律师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给⼤家⼀些帮助,解决⼤家的⼀些关于这⽅⾯困惑。

受贿罪量刑标准2022《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介绍 (3)(二)问题的提出 (4)(三)研究意义 (5)二、行贿受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6)(一)现行法律制度概述 (7)1. 刑事法律责任 (8)2. 行政法律责任 (8)3. 民事赔偿责任 (10)(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1. 法律适用不明确 (12)2. 执法不严与量刑不公 (13)3. 监管体系不完善 (14)三、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出与理论基础 (15)(一)概念界定 (16)1. 行贿罪 (17)2. 受贿罪 (18)3. 并重异刑的概念 (19)(二)理论基础 (20)1. 刑法公平正义原则 (21)2. 刑罚预防与教育功能 (22)3.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 (24)四、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实践展开 (25)(一)具体政策措施 (26)1. 完善立法 (28)2. 严格执法 (29)3. 强化监督 (30)4. 提高公众参与度 (31)(二)制度保障措施 (32)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3)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4)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5)五、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三)政策建议 (40)(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顽疾。

行贿与受贿作为腐败的两大主要表现形式,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我们提出了“行贿受贿并重异刑”并在此展开详细探讨。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严厉的制裁,打破以往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而相对忽视行贿行为的现状。

这一模式认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使更多人放弃行贿行为,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为了使“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得到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刘建宽案件法律结果(3篇)

刘建宽案件法律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刘建宽,男,某省某市人,原某市某局科员。

2019年,刘建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刘建宽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涉嫌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9年,某市纪委监委对刘建宽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某市纪委监委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查明了刘建宽的违纪违法事实。

2. 审查起诉2020年,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刘建宽提起公诉。

3. 公开审理2020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刘建宽受贿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刘建宽的供述、辩解,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并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三、法律结果1. 判决结果2020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建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建宽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建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被告人刘建宽受贿所得赃款一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 上诉及二审刘建宽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分析1. 违纪违法事实认定本案中,刘建宽在担任某局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2.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刘建宽的受贿行为进行了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3. 社会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同时,也对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要严守纪律,廉洁自律。

从法律角度看李铁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看李铁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在体育领域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不乏一些违法案件。

李铁案件作为其中一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铁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李铁,前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队长,曾担任中超联赛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主教练。

2019年,李铁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2020年,李铁被开除出国家队,并最终被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解约。

三、案件性质1.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李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主教练期间,涉嫌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滥用职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李铁在担任主教练期间,涉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案件分析1.法律适用问题(1)受贿罪:李铁在担任主教练期间,涉嫌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李铁进行定罪量刑。

(2)滥用职权罪:李铁在担任主教练期间,涉嫌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李铁进行定罪量刑。

2.证据问题(1)证据收集:在李铁案件中,有关部门应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的保护,防止其受到威胁或干扰。

(2)证据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实性。

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应依法排除。

3.法律责任问题(1)刑事责任:李铁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路径构想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路径构想

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路径构想作者:徐楠来源:《中州学刊》2020年第03期摘要: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与不足,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阶段性废除论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路径。

现阶段应从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明确以死缓为主、死刑立即执行为辅的死刑适用机制;下一步应剥离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先行废除罪质较弱的受贿罪的死刑,为全面取消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创造条件;在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的诸多社会疑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全面废除该类犯罪死刑就水到渠成。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逐步废止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3-0072-04作为死刑存废之争的议题之一,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存废一直备受争议。

面对仍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路径是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需要长期慎重对待的一个问题。

一、逐步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法理依据1.废止论与保留论均存在缺陷现行刑事立法方向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预防。

有学者认为,作为对犯罪人罪行的报复,刑罚蕴含两种不同的报应思想:一是等害报应思想,即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损害形态应当具有对等性;二是等价报应思想,即对犯罪人刑罚的强弱程度应取决于其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

①等害报应思想注重形式对等,等价报应思想则要求价值上的等同。

就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而言,支持废除论者大都赞成等价报应思想,因为贪污受贿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及公私财产,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尽管严重,但与个人生命受到侵害相比明显不具有等价性。

保留论者则从社会接受的可能性出发赞成等害报应思想,认为与精英阶层的认识不同,基于我国悠久的死刑文化传统以及目前仍比较明显的贫富差距现实,一旦出现重大贪腐案件,市民阶层往往基于其朴素的正义观,赞成适用死刑。

这就造成不同群体从不同立场出发对罪责刑相适应中“报应”的理解存在差异。

2022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2022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一、2022职务犯罪立案标准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020年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

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可以要求减刑。

2022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二、职务犯罪假释的程序职务犯罪假释的程序件即一般假释的程序:事实上,假释主要针对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与具体的罪名无关。

所以假释的程序也不因罪名而更改。

假释的法定程序如下:(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贿赂量刑标准

贿赂量刑标准

贿赂量刑标准在新中国有《刑法》的颁布实施,贿赂行为也被赋予了明确的定义和刑罚。

有关贿赂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依据犯罪金额的大小,或事件的严重性定制。

一、贿赂量刑标准类型根据《刑法》规定,贿赂行为可分为轻微和重大两种类型,而有关的量刑标准也因此存在差异。

1、轻微贿赂的量刑标准若贿赂行为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其他价值物品不超过3000元的价值,或者收受贿赂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则可以构成轻微贿赂罪行。

此类贿赂行为一般会被处以拘役十日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若情节较严重者,可处以拘役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管制或者罚金,严重者可处以拘役十六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并处罚金。

2、重大贿赂的量刑标准若贿赂行为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其他价值物品超过3000元的价值,或者收受贿赂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则可以构成重大贿赂罪行。

一般情况下,处以拘役十六日以上二十日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若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拘役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管制或者罚金。

二、特殊情形下的贿赂量刑标准以上叙述的是一般情况下的贿赂量刑标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1、公职人员贿赂若遭受贿赂的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等级较高,或者贿赂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危害,量刑标准将会较上述标准严格。

公务员贿赂一般会处以拘役十八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2、有关涉及贿赂的重大犯罪有关贿赂的重大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影响到国家利益,要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处以拘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三、贿赂行为的处罚以上就是有关贿赂行为的量刑标准,但是除此以外,法律还规定了针对贿赂行为的处罚方式。

1、返还贿赂首先,当事人贿赂行为被认定,应当返还涉受贿赂钱物,若无法返还或者已被消费,则应当支付货币补偿。

2、追究责任其次,有关贿赂行为的当事人也会受到惩罚,可以处以公开谴责或者采取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取决于贿赂行为的严重性。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刑法》第163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后形成的一种罪名。

法律中要求构成此罪的,往往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那现在我国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63条,性质上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物。

所谓数额巨大,是指索取或收受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企业以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又侵犯了这些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正因如此,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0贪贿案件案例分析

2020贪贿案件案例分析

2020贪贿案件案例分析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姜某,在一次政府招商会上,认识了商人(私营企业主)胡某.姜某对胡某温柔、大方、风骚的外表一见入迷.胡某正在为自己企业资金紧缺而发愁,故在看到姜某的意图后,故意频频邀请姜某约会,并主动投怀送抱.四五个月以后,胡某向姜某诉说,急需经营资金为由,诱劝姜某提出从姜某单位借用250万元,5个月企业资金回笼回来一定归还,并以姜某孩子出国需要钱为由,送给姜某6万元.姜某经不住胡某的百般娇柔,2009年6月某日,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就将250万元借给胡某.胡某得到250万元后,难捱内心的兴奋,把借款情况告诉了在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李某,让李某为胡某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胡某随时提款.随后,把这笔款,用于走私酒类商品.2010年初,姜某多次向胡某催要借款,胡某归还了姜某80万元,但姜某没有归还单位,而是放在办公室,想等等胡某全部归还借款后,一齐归还单位.不料的是,胡某在一次走私中因台风使走私物品全部毁损.姜某看胡某无力还款,便给妻子留了10万元生活费,拿着其余的70万元跑了,用于吃喝嫖赌,挥霍一空.案子被发现后,胡某、姜某相继被逮捕,胡某有如实供述出了李某,李某也被依法逮捕.律师说法(一)姜某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其理由是:1.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案关键之一:姜某明知胡某要求其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达到250万元,因此,姜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5年以上,200万是挪用公款罪量刑的关键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因为其行为表明行为人已不打算归还挪用的公款了,犯罪性质发生了变化.当然,贪污部分仅指其行为人带走部分.本案中,应当对姜某留给妻子的10万元和带走的70万元,按照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数额80万元,应该在3年和10年之间量刑.3.根据《解释》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使用挪用公款进行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本案中,姜某收受胡某的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处罚,应该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对胡某的走私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姜某事先并不知道;对胡某的性贿赂,姜某无罪,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性贿赂可以构成犯罪.(二)胡某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胡某之所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因为姜某挪用公款是在胡某的诱使、行贿下,姜某才主动为之,因此姜某、胡某在挪用公款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挪用公款罪和姜某的量刑一致,行贿罪在5年以下量刑,且一般不超过姜某的受贿罪量刑.(三)李某单独构成犯罪,即洗钱罪.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法庭辩论最为激烈的.李某的洗钱罪量刑要看具体的流转和洗钱的金额.(四)本案中另有未说明关键点:如果胡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基准刑期上下降幅度为三分之一左右,如果还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并达到全部退赃,总计基准刑可以将为一半,但是不得突破法定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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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
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
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
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
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
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
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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