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 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是中国国家法定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立法工作职权,对刑法进行的修正。
修正案的通过,旨在进一步完善刑法法律体系,加强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对刑法第263条、第264条、第267条、第287条的修改和增加规定。
其中,对刑法第263条中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应当定罪处罚。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证人权益。
刑法修正案九还对刑法第264条的单位行贿罪和对刑法第267条的行贿受贿罪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修正案明确规定,单位行贿罪和行贿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被公告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打击行贿受贿行为,加强反腐力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刑法第287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将该罪行的处罚对象扩大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一修改有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总之,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体系的一次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的提升。
修正案的通过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腐败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种,因此在其有受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具有相应的情节,那此时就会被认定为受贿罪,之后自然需要根据规定作出处罚。
那我国关于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务员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
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新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了哪些
Only action can add strength to life.(页眉可删)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了哪些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
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
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因此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分子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受贿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较轻的受贿犯罪分子量刑也有所提高,体现了对于受贿行为的严肃打击态度。
最后,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这一条款的增加,使得对于受贿犯罪的量刑更加具有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裁量,更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总的来说,最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体现了对于受贿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而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量刑也有所提高。
这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将有力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对于受贿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也更加坚定地支持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下)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林娟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1997年《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评论不一,迎头抨击者有之,沉默不语者有之。
在内容上,共有52个条文,其中增设的现行刑法分则的罪名总共是24种,对现行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的10种犯罪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并且将其犯罪情节规定在内,将部分预备行为明确规定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对现行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罪名补充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并处罚金的情形,极大的扩大了犯罪圈的范围。
因此有学者认为刑事立法与刑法修正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实并不然,刑法谦抑性并不代表刑事范围的限缩,刑事范围的扩大并不代表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冲击或者抵触。
关键词:刑法修正;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职务廉洁性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3-0239-01作者简介:林娟(1992-),女,汉族,山东枣庄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刑法修正案(九)》概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进行的第九次刑法修正,在犯罪方面,完善现有犯罪的犯罪行为,增设了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犯罪形式与罪名,使犯罪法网更加严密。
在刑罚方面,此次修正废除了九个死刑罪名,对数额巨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设置了终身监禁,不管立功与否,都不能减刑假释,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
刑法结构更加优化。
从法网更加严密,刑法结构更加优化,也是对犯罪的惩罚与公众的期待之间存在不小落差以及对司法实践不满的一个回应,立法与司法的完善会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变化(一)加强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
恐怖活动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是现实的危害还有精神的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生命的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
受贿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受贿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新的刑九修正案,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特别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15万,按最新的刑法规定,可以判处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完全可以减刑、假释。
受贿罪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主要是因为这类罪行对我国的经济和利益都有较大的影响。
相关的犯罪人员我国也会予以严惩的,但对于个别人员会实施减刑的判罚。
那受贿罪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关于办理减刑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刑法修正案九385条受贿罪有什么新内容?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九385条受贿罪有什么新内容?导读:本次刑法九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国家的法律也越来越健全,当然也要越来越贴合实际,因此法律一般一定期限内就会修正,以符合国家罪案的实际情况。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近年来国家的反贪污反受贿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惩罚腐败贪污风气是具有很大的意义。
今天就刑法修正案九385条的受贿罪进行相关介绍。
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意义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其内容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尤其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与完善,这其中包括对受贿罪量刑标准方面的调整。
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长期以来,受贿罪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重点规制对象,其侵犯的法益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与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是我国常见的、多发的刑事犯罪。
根据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国检察机关在年共查处18464件贪污贿赂案件,处理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42人,其中涉嫌受贿的公职人员占63.9%。
受贿罪犯罪数量多,罪行深重。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数额犯罪,这也形成了受贿罪“唯数额论”的惯例。
受贿罪定罪量刑“唯数额论”虽然规定明确,有利于操作,但是缺陷较大,特别是“唯数额论”在司法实践中贪贿犯罪影响深远,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只重视受贿数额,忽视了其他情节因素的作用,以致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宽严失度、罪行失衡等的不合理状况。
受贿罪对国家干部队伍腐蚀和政府威信的败坏是无法用数额衡量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谓是我国刑法的进步,对惩治当前的腐败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
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
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
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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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中简称为“《解释》”】一、97《刑法》所设定的标准滞后【旧标准】1、起刑法点为5000元→已经严重滞后;2、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的数额空间小导致上宽下窄的尴尬。
二、《刑(九)》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新标准】采用“数额”或者“数额+情节”:(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0】《解释》的俯视图第1~3条: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4条: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原则第5~11条: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2条:明确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第13条: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第14条:行贿罪从宽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第15条: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第16条: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第17条:受贿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第18、19条: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第20条:施行时间2016.4。
18 【1】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1~3条)——数额标准——【数额较大】或【较重情节】【3万—20万】或【1万以上不满3万情节】→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20万—300万】或【10万以上不满20万情节】→三到十年【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300万以上】或【150万以上不满300万情节】→十年以上或无期或死刑—-情节标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第一项特定款物包括两类:①本项所列明的九种,②“等”;关于“等特定款物”的认定,法院将从严把关:其一,与前面列举的九种款物具有同等社会价值,其二,需征求上一级的意见。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略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最新司法解释
作者: 张胜英
作者机构: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州大学学报
页码: 29-32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刑法修正案(九)》;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摘要:完善我国反腐败之刑法规范是法治反腐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适应反腐形势,促进司法公正,《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以此为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受贿罪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
本文对贪污受贿罪的修订背景、定罪量刑标准的变化、死缓变更措施及'两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等进行了解读。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探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的思考熊亚文【摘要】尽管《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却刻意回避了为受贿罪设置独立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议题,并留下诸多悬而未决的司法适用难题.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构建,应以贪污、受贿罪的法益侵害本质为根据,适当兼顾经济发展变化和反腐政策需求,并以域外共通性立法经验为参考而做出.基于此,应当分别构建“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以情节为中心”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并在维持现有入罪数额标准不变之基础上,以一定经济指数为参照,合理、科学确立适当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量刑动态数额标准.【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6页(P58-63)【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作者】熊亚文【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DOI] 10.16396/ki.sxgxskxb.2016.03.015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
但是,此次立法修正不仅刻意回避了构建独立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等重要议题,而且还留下诸多需要继续讨论的司法适用问题。
本文以《修九》为背景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与司法完善有所裨益。
众所周知,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两大特点:一是贪污罪和受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以刚性的具体数额为核心标准。
尽管这样规定是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但随着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贪污腐败现象的恶化,这种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核心标准的模式越来越无法满足有效惩治贪腐犯罪的现实需要。
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新刑法修正案九⾏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在有些案件中,政府官员⼤肆敛财,受贿⾦额冲击着⼈们的神经,这背后和相关⼈员的⾏贿活动密不可分。
刑法对⾏贿罪也有明⽂规定,那么⾏贿罪有什么新规定?下⾯店铺⼩编结合新刑法有关知识帮⼤家做个简单分析。
⾏贿罪有什么新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条和第三百九⼗条对⾏贿罪进⾏了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的,是⾏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以⾏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第三百九⼗条,对犯⾏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案件起关键作⽤的,或者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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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
受贿罪立案标准最新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公正执行职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受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数额的明确规定,也是依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受贿数额标准的设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进行量化和界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其次,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具体来说,受贿行为如果是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实施的,或者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是多次受贿、数额巨大的,都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情节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不同情形下受贿行为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再次,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体范围。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主体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受贿行为主体的界定和认定,保障了受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最后,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证据确凿程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受贿罪的立案,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一标准是对受贿行为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对受贿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总体来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我国依法打击受贿行为的重要依据,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一、修正的原因(一)贯彻联合国人权保护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二)解决中国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法律文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除以下三项内容,其他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判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案件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虐待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三、《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性内容的修改(一)进一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1、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剩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导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行贿受贿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针对适用数额,严重情节做出了新的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行贿、受贿罪有所帮助。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1、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历经多年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而定罪数额也就是当中“数额较大”的数额。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5000元)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30000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但并不意味着三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调整到到10000元以上。
这是考虑到完全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数额并不是评价犯罪的唯一标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更多体现在权钱交易中对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因此,在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时,同时具有《解释》规定“其他较重情节”的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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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
些
一、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二、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7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三、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