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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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3、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