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因此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非常严格。
一、受贿数额标准。
受贿数额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收受的财物的数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标准是指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属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受贿数额的标准是根据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对于受贿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贿情节标准。
受贿情节是指受贿行为中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情节标准包括多种情节,例如受贿数额巨大、多次受贿、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等情节。
在具体立案时,要综合考虑受贿行为的情节,对于情节严重的受贿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受贿主体标准。
受贿主体是指受贿行为中的具体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体标准是指受贿行为中的主体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
具体来说,受贿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
对于不同身份的受贿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贿证据标准。
受贿证据是指证明受贿行为的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证据标准是指受贿行为所涉及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在受贿罪的立案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保全、审查受贿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总之,受贿罪立案标准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受贿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受贿罪案件的查处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只有严格依法执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2008】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我们大家都知道贪污受贿的事情在我们国家是坚决不允许存在的,但是我们身边肯定也有贪污受贿的现象。
贪污受贿的现象国企的居多,但是私企也是有的。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的话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的,是指的为别人谋取利益造成企业损害的一个罪行。
那么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一、私企受贿是涉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认定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罪证据参考标准第一部分受贿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基本特征如下:一、主体特征受贿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职务犯罪,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但也有所区别。
与贪污罪比较,贪污罪主体中的“受委托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与挪用公款罪比较,二者的主体要求基本是相同的,但在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适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明显的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离职休养和退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已脱离了原来的职务,其便利也已不复存在,除作为自然人可构成共犯外,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而受贿罪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88条间接受贿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综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由四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即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委派人员。
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法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等等。
从上述主体成分看,受贿罪的主体,除在离退体人员的资格条件上与挪用公款罪有些许差别外,其他均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共犯,并依特殊主体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二、客体特征受贿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侵害。
国家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司法等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受贿违纪 提纲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写作提纲)
一、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的主体;
1.如何正确理解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主体范围?村民小组长是否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如何村民小组长受贿?
2. 国有事业单位的医生、教师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3. 企业改制后,原“委派”产生的负责人能否成为受贿主体?
4. 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
(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1. 间接故意能否构成受贿罪?
2.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及具体职务内容?
(三)受贿罪的客体
本罪的法益是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还是不可收买性?
(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2.事前、事后受贿的认定
3.贿赂范围的认定
二、受贿罪认定的中的疑难问题
(一)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界限
2、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5、受贿罪与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限(三)受贿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1、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2、索贿未遂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情况
2、单位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情况
3、家属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认定_裴广川
2010年第8期(司法实务)/总第105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文◎裴广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所作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以来,在司法界和学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对这一类案件的追诉。
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就这一问题谈谈本人的一孔之见,以供大家参考: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及其演变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作出修正,将原条文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准确表述这一罪名,起初存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采用“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罪名,本人认为这样的表述也不够准确。
因为“商业”二字不能准确概括刑法罪状规定的情形,因为这类犯罪主体的身份不一定都属于商业性质,其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也不一定都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况且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尚无统一明确定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罪名。
本人认为这样表述虽然直接反映了刑法罪状的规定,但由于是选择性罪名,可能出现“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或者“对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罪名,从字面上不好理解,所以这一表述不够周延。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接送妇女、儿童的行为。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正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鸿基目标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故意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该条由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典型的受贿,即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二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处罚的情形,即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要点如下: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其他单位”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身分的界定【发布时间】2011年6月3日【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基本案情案例一:被告人胡某原为某国有公司聘任的经理,在该公司发包防腐工程和安装工程等项目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防腐车间主任送给的人民币共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二:某铁道工程公司原是某铁路分局的下属基层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金某在该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后来该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非国有公司.金某担任该公司下属分公司副经理。
期间,先后4次收受本公司委托工程的包工头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析意见在刑法理论上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是一个很简明的问题,即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能否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事关定罪的准确性问题;特别是在一个领域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和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虽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但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与上述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职务管理职责。
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要求,而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案例一中,胡某身为国有企业聘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在理论与实践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有两类:一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政府公务员被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担任董事长;另一类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某国有企业将本企业的技术工人委派到控股或者参股企业担任产品质量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
国际上关于腐败概念及其行为的界定
国际上关于腐败概念及其行为的界定腐败是一个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国际性问题,世界各国都将反腐败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国际社会也试图通过反腐败全球合作和地区合作,推动遏制和消除腐败的进程。
然而,究竟何谓腐败以及如何界定腐败行为,各国不尽相同,学界也说法不一。
一、国外关于腐败概念的定义腐败原指有机物由于微生物的滋长而受到破坏,是一种自然现象。
后来,这个概念被引伸到社会领域,用于分析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因不合规范的行为滋生而使社会有机体受到破坏的现象。
国外学界和政界以现代政治和经济生活为背景,从不同角度对腐败进行分析和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1.从公共职位的角度定义。
把腐败视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对公职规范(主要指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背离。
这是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一种关于腐败的定义方式。
对“腐败”一词,美国官方特指“社会活动家、国务活动家、政治家、官员及所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经济违法活动”。
日本官方或学术界对于何谓“腐败”并未形成统一概念,一般理解为“政治家、官僚与企业经营者等拥有公权力者滥用公共权力以获取私利、满足私欲的行为”。
1964年的印度《防治腐败委员会报告》中认为,“腐败包括不正当和自私地运用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拥有的公职和特殊地位所具备的权力和影响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透明国际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官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
世界银行及其他一些多边组织将腐败定义为:“为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
2.从市场取向的角度定义。
该学说从经济收益的角度将腐败视为,“官员将所掌握的权力进行一种经营活动,尽量扩大权力所带来的收益,由此而导致的寻租活动就是腐败”。
3.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定义。
该理论从行为后果的角度将腐败看作是,“担任公职的人员,为了特殊利益(个人的、家庭的和小集团的利益)而对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损害”。
最全受贿罪法条、司法解释
受贿罪刑法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1)受贿罪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是6万元,也就是说,需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的贿赂达到6万块钱以上,这样子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上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有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种。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是犯罪主体: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说是从从事公务的人员。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7年的时候,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的是公司企业等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的钱财,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的财物,并且收取他人财物后替他人办事,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1.主体主观方面来具体说的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工作人员的,国家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这里的工作人员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的财物,或者是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他人的财物。
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这里要注意与职务侵占罪相区分。
犯罪主体的话就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就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需要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是6万元:也就是说,需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的贿赂达到6万块钱以上,这样子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的数额标准是按照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数额标准的两倍来执行。
刑法中,规定受贿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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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属于受贿犯罪的范畴,二者有诸多相同或者相近之处。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主要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从犯罪主体区分。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这是两罪区别之关键所在。
因此,实践中区分二者,首先必须查行为人的身份。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人员,则只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必须注意,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切不能简单以是否在公司、企业工作为标准,认为凡在公司、企业工作的人员,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事实上,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也正因为如此,刑法第163条第3款和第18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的内容区分。
受贿罪利用的职务便利,必须是利用行为人所从事的公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则是利用行为人负责或者从事公司、企业内部某项不具有国家公务性的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因此,即使是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工作人员的人,如果没有利用其所从事的公务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其他便利的,索取他人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能定受贿罪,而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罪论处。
3从行为方式区分。
受贿罪的行为表现共四种,即索取财物、收受财物、收受回扣、手续费间接受贿。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则只限于上述前三种,而不包括间接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