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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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4-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1104-41.甲系某股份制电力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

在一次抄表时,甲与某金属加工厂承包人乙合谋少记载该加工厂用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工厂少交3万元电费。

事后甲从乙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

关于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盗窃罪D.诈骗罪【答案】BC【考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甲是某公司的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贪污罪的主体,A错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甲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乙财物1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乙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B正确。

甲回拨电表数字,使乙少缴纳三万元电费,是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C正确,D错误。

2.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

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

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答案】B【考点】缓刑和刑期折抵制度【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但是刑事羁押和行政拘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措施,行政拘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故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罚处罚原则。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及辩护指南目录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3)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手段 (5)(一)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5)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

(5)2、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7)(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犯罪对象) (9)(三)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9)(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10)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 (11)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11)五、如何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4)(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4)1、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14)2、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14)3、注意受贿与合法收入的界限 (14)4、注意区分合法的回扣、手续费与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的界限。

(15)(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5)(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6)(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 (16)(四)特殊受贿行为的认定 (17)1、接受财物形式“感情投资”行为的认定。

(17)2、几类特殊行业受贿主体的认定。

(18)3、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19)六、资深律师如何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有效辩护 (20)(一)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二)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三)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四)以涉案数额或犯罪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五)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交代等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六)以是否退回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3)(七)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4)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 (25)(一)某村党支部书记孙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五年 (25)(二)银行客户经理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26)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7)(一)刑法 (27)(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30)(三)公司法 (31)(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4)(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38)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刑法》中规定,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情节严重,即索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例如,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立案追诉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需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

只有在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受贿情节严重和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满足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受贿罪。

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首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常运转。

其次,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法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最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总之,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只有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内容简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导读: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犯受贿罪,受贿金额较大者,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受贿金额巨大,处罚将加重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二、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划清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主要依据《刑法》第1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关注受贿金额是否达到法
律规定的较大或巨大数额,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

合法的报酬和礼节性馈赠,不属于受贿行为。

与正当业务行为相对的,收受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属于受贿行为。

三、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等同认定的人员。

此区分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判决至关重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名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名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刑法条文《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8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构成要件:1、本罪主体本罪为身份犯,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行为内容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其二,必须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此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其三,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其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亦成立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法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创建廉洁社会,廉洁政府,就要惩治贪官污吏、打击一切贪污受贿腐败行为。

但是创建廉洁社会,不仅要党内廉洁,党外也要廉洁,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满足什么条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认定?(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该条由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典型的受贿,即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二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处罚的情形,即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要点如下: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其他单位”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如何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

如何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

如何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案号:(2017)苏0281刑初1038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原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案件概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于2013年11月,在担任某钢铁集团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期间,在无锡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江阴市某钢铁集团金融业务部的操作平台江阴福庄投资咨询服务部借贷人民币600万元的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无锡某化工有限公司孙某以利息差名义提供的人民币66000元回扣。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已将人民币66000元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其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利益。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江阴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以江阴福庄投资咨询服务部为操作平台对外从事融资业务,被告人薛某原系江阴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2013年11月,无锡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江阴福庄投资咨询服务部借款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薛某在此过程中与无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者孙某商议按照每天千分之三支付利息,后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按照每天千分之三左右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18000元,被告人薛某则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将其中人民币152000元作为利息交给单位,其余人民币66000元被其据为己有。

另查明:2015年4月10日,江阴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至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报案称其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薛某在开展业务时收受回扣,江阴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9日对被告人薛某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后该案未查证属实。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详解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详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详解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3)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中,具有职务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有上述受贿的行为,以贪污贿赂罪中的受贿罪论处。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考】考点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虚报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7.妨害清算罪: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8.虚假破产罪: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量刑、辩护要点归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量刑、辩护要点归纳

商业回扣、手续费背后的刑事风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予一般员工、职员商业回扣、手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给予一定的回扣、返点本身就属于行业之中约定成俗的惯例。

然而这种收受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相比之下,社会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有着清晰而深入的认识,非常清楚其背后隐含着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的刑事风险。

所谓无知者无畏,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很多人因为明目张胆的收受商业回扣、手续费而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而让自己锒铛入狱。

备注:近年来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王海龙律师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做初步分析,同时结合自身的案件办理经验,对该罪的辩护要点做出归纳总结。

一、犯罪的构成要想满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符合四要件构成,具体如下:从主体方面来说,构成此罪的人是特殊的主体,要求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主观方面来看,触犯该罪要求是故意,即一种明知的状态。

从客观方面来说,要求行为人使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担任的职务上具有的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收取或者索要他人的财务,进而为他人获取商业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

从客体方面来说,该罪侵犯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即:公司、企业)的管理,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财物上的收买,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而为他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的行为。

二、行为模式及典型案例(一)行为模式——钱权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模式并不复杂,其核心就在于“钱权交易”。

具体而言,这里是“权”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行使的公权,是指在公司、企业之中的工作人员所具有的权力,更多的是一种私权,包括在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诸多方面决定、影响的权力。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导语】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本图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这里的财物应包括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丁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冋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任何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根据刑法第18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处。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是6万元,也就是说,需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的贿赂达到6万块钱以上,这样子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上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有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种。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是犯罪主体: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说是从从事公务的人员。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7年的时候,改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的是公司企业等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的钱财,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的财物,并且收取他人财物后替他人办事,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1.主体主观方面来具体说的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工作人员的,国家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这里的工作人员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的财物,或者是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他人的财物。

这里面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这里要注意与职务侵占罪相区分。

犯罪主体的话就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就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需要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取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是6万元:也就是说,需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取的贿赂达到6万块钱以上,这样子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的数额标准是按照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数额标准的两倍来执行。

刑法中,规定受贿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私营企业贪污受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私营企业贪污受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私营企业贪污受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私营企业贪污受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拟三挡刑罚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2、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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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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