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名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一、背景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用于打击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之力从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名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侧重于打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问题。
二、罪名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要件:(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成员,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以权力、影响力谋取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以权力或者影响力谋取他人利益。
2.主观要件:(1)明知受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自己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2)故意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意获得不正当利益,并接受他人的财物、款项或其他利益。
三、案例分析以某地一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为例,详细分析该案如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甲某是某地政府某部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担任财务处处长职务。
由于其在职务上享有审批行政支出的权限,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分析:首先,甲某作为某地政府部门的财务处处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其次,通过审批行政支出的权限,甲某可以行使职权,从而获得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再次,甲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依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根据以上构成要件,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法律意义和应对措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打击和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可以维护国家机关行政纪律,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有效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透明度。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提高打击力度和威慑效果。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探析
韩成军
【专题名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事法学
【专 题 号】D414
【复印期号】2011年08期
【原文出处】《学术界》(合肥)2011年5期第166~172页
【英文标题】Study on the Bribery Crime to the Non-governmental Employees
因此,我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存在片面性,即只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一般情形,忽视了实践中存在的因索贿而被动提供贿赂的情形。因此,与受贿罪和行贿罪相对应,《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也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即在第163条增加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在第164条增加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好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关 键 词】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犯罪/商业贿赂
我国1997年刑法典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第164条专门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而正式吹响了打击商业行贿犯罪的号角。不过,由于这一罪名无法规制向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例如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行贿行为,故而存在明显的立法疏漏。① 为适应反商业贿赂专项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六)》遂将商业行贿对象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应的,原条文之罪名也被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变更为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则对第164条又进行了修改,主要是以第2款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以回应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条约义务要求。不过,此次修正并未涉及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分考区贪污贿赂罪重点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第七分考区渎职罪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常考罪名总结1.放火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怎样的
⾮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怎样的⾮国家⼯作⼈员受贿罪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国家⼯作⼈员受贿罪的⽴罪由来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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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作⼈员受贿罪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6⽇起施⾏。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
“对⾮国家⼯作⼈员⾏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种。
⽴罪由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6⽇起施⾏。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
“对⾮国家⼯作⼈员⾏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具体的说⾮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其他企业职⼯或其他⾮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的⾏为。
法定刑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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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题库考点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题库考点1、多选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D.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E.使用以(江南博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正确答案:A, B, C, D, E参考解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
故以上选项均正确。
2、单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可能构成()。
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挪用公款罪D.挪用资金罪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判断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正确答案:错4、单选下列行为中,没有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是()。
A.某银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直接用于发放贷款B.负债银行经批准吸收社会公众存款C.甲企业为乙企业走私所持资金提供账户协助其财产转移D.使用假证明获得银行借贷资金,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A项触犯了《刑法》中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B项属于合法经营,C项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洗钱罪,D项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
5、判断题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外地出差时,用公款为10余名亲属提供交通和住宿达4周之久,不属于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错7、多选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
A.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B.持有、使用假币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高利贷转贷罪E.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危害货币管理罪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机关职责、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现象。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受财物的数量标准,二是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标准。
在收受财物的数量标准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确定,旨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量化,从而便于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定罪。
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不论贿赂数额大小,只要达到规定标准,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标准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受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对于严重情节的受贿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受贿行为并取得赦免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行为为宗旨的。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严肃地审理,对于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反腐力度,建设廉洁政府,构建清廉社会,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完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不断提高立案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学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规定的
Life is like a cup of tea. It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it will always suffer for a whi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规定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一、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规定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1)对单位判处罚金;(2)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只要本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已经构成罪行了。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不单指他人的行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
上述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财物如果是上交公司、企业或单位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将收取的财物归个人所有才构成犯罪。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国家⼯作⼈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提出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交易形,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前⼀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国家⼯作⼈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等,有关⾮国家⼯作⼈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国家⼯作⼈员受贿罪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法收受请托⼈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关于收受⼲股问题⼲股是指未出资⽽获得的股份。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
一是收受财物的情形,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财物的情形,即他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在具体立案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到行贿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方式等因素。
例如,行贿数额较大、行贿目的严重、行贿方式隐秘等情况,都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注意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行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只有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刑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5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刑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5(总分:5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是( )。
[2015年10月真题](分数:2.00)A.使用高端工具B.犯罪主体资格C.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D.集资总量大解析:解析: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主要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2.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该行为属于( )。
[2015年5月真题](分数:2.00)A.侵吞B.窃取C.骗取√D.夺取解析:解析:侵占财物的行为一般表现为:①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管、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②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也就是通常讲的“监守自盗”;③骗取,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3.下列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 )。
[2014年11月真题](分数:2.00)A.银行存款B.金融机构工作人员√C.银行信贷资金D.金融机构自有资金解析: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4.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涉嫌构成( )。
[2014年6月真题](分数:2.00)A.金融凭证诈骗罪B.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C.挪用资金罪D.票据诈骗罪√解析:解析: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2)
欢迎阅读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1、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5、行某支行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并收受该公司委托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2007年7月,某有限公司违法贷款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身为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贷款人给予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曾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全部受贿款,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1、(枚)以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清了全部赃款。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该条由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典型的受贿,即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二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处罚的情形,即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要点如下: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其他单位”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例两则案例分析
⾮国家⼯作⼈员受贿犯罪案例两则案例分析⾮国家⼯作⼈员受贿犯罪案例两则案例分析案例⼀:黄某于 2012 年 3 ⽉ 1 ⽇⼊职 A 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品牌规划、公司产品架构规划等⼯作。
2013 年 4 ⽉ 28 ⽇,黄某兼任 A 公司总经理,协管公关传播部。
2015 年 9 ⽉黄某⾃⾏离职。
在职期间,屈某为与 A 公司保持长期业务关系及在承办业务上得到黄某的关照,万某为感谢黄某对其⼯作的关照及为在⼯作中获得更⼤的⾃由与便利的原因,向黄某给予好处价值共计⼈民币 250 余万元。
上述赃款后已全数由黄某家属代为退还。
黄某收受周某代其出资 40 万元⽽持有 B 公关公司 20% 的股份(陈某代持)事实。
2017 年 1 ⽉,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国家⼯作⼈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黄某犯⾮国家⼯作⼈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
案例⼆:2002 年 12 ⽉,被告⼈元某进⼊ A 汽车贸易公司⼯作,先后担任计划供应经理、采购经理,负责公司汽车⾳响采购事宜,⾄ 2008 年底离职。
元某在任职期间,于 2006 年春节、2007 年春节前后,分别以⾃⼰购车需要赞助、打牌输钱等名义两次向供应商 B 商贸公司法定代表⼈简某某索取现⾦⼈民币共 20 万元据为⼰有。
2006 年 6 ⽉20 ⽇,元某向 A 汽车贸易公司审计部⼯作⼈员坦⽩其任职期间收受好处费 20 万元的事实。
A 汽车贸易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元某涉嫌⾮国家⼯作⼈员受贿的线索,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被告⼈元某退出赃款⼈民币20 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元某在任职期间,利⽤职务便利收受他⼈财物,数额巨⼤,其⾏为已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法院予以⽀持。
被告⼈元某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司坦⽩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且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
在量刑时,法院根据被告⼈元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缓刑。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试题及答案(题库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试题及答案(题库1、判断题某企业发现其所在地区公众有大量闲钱,因此自行开设了一个民间钱庄,吸收公众的存款并付给一定利息,这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对2、多选关于贷款(江南博哥)诈骗罪的客观表现说法正确的有()。
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E.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正确答案:A, B, C, D, E参考解析: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3、判断题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较大数额的财物,或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都属于受贿行为。
()正确答案:错4、单选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主要包括()。
A.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等B.贪污和受贿C.挪用公款和签订合同失职罪D.贪污和金融诈骗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
5、单选下列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洗钱罪在客观方面的对象的是()。
A.毒品犯罪所得B.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C.金融犯罪诈骗所得D.职务侵占罪所得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除这几种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
6、判断题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洗钱罪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其他犯罪所得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正确答案:错8、判断题骗取货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自然人不能构成该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量刑、辩护要点归纳
商业回扣、手续费背后的刑事风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予一般员工、职员商业回扣、手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给予一定的回扣、返点本身就属于行业之中约定成俗的惯例。
然而这种收受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相比之下,社会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有着清晰而深入的认识,非常清楚其背后隐含着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的刑事风险。
所谓无知者无畏,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很多人因为明目张胆的收受商业回扣、手续费而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而让自己锒铛入狱。
备注:近年来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王海龙律师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做初步分析,同时结合自身的案件办理经验,对该罪的辩护要点做出归纳总结。
一、犯罪的构成要想满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符合四要件构成,具体如下:从主体方面来说,构成此罪的人是特殊的主体,要求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主观方面来看,触犯该罪要求是故意,即一种明知的状态。
从客观方面来说,要求行为人使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担任的职务上具有的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收取或者索要他人的财务,进而为他人获取商业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
从客体方面来说,该罪侵犯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即:公司、企业)的管理,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财物上的收买,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而为他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的行为。
二、行为模式及典型案例(一)行为模式——钱权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模式并不复杂,其核心就在于“钱权交易”。
具体而言,这里是“权”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行使的公权,是指在公司、企业之中的工作人员所具有的权力,更多的是一种私权,包括在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诸多方面决定、影响的权力。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剖析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设干问题的剖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喜爱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的〞的主观要件。
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就第7条的罪名认定,学界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应定“商业受贿罪〞,但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是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加以认定。
同一法条的内容,以不同视觉切入,得出相左结论,颇耐人寻味。
但无可置疑的是,“两高〞对该罪罪名确实立,将会对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和司法中理解和把握该条的立法旨意大有裨益。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较之于原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六)?(对于163条)的修订,似乎只及于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但由于犯罪构成是由法定主、客观要件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一个要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乃至于改变犯罪成立的界域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学通说认为:“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两高〞确定的这一司法罪名,将会给我们理解和把握修正后的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据笔者意见,“两高〞这一罪名的命题,正是在贿赂犯罪的界域中明确划分了利用公共权利的受贿与利用非公共权利的受贿两种类型。
这一划分也正契合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反受贿犯罪的定罪机制,该?公约?恪守腐败犯罪源于职务的特质,将实施腐败犯罪的行为主体明确定位于二级多元的犯罪主体体例:一级的受贿主体是公职人员,包括国际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另一级的受贿主体是私营部门的领导或任何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公司老板王某为了获取某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通过中间人李某行贿了担任该项目审批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
在张某的帮助下,王某公司成功中标了该项目,并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而作为回报,王某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该案例中,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首先,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扭曲了工程项目的投标环节,损害了其他竞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王某的行为也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最后,王某的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反腐体系和监督机制,防止这类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企业来说,也要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可低估。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警惕和反思,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
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12年)二、(本题22分)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
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
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
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
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
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参考答案: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冲刺题(4)
1.甲、⼄、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下”他们共同的仇⼈丁。
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丙进屋打丁。
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某在家,⼄、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某当作是丁进⾏殴打,遭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丙均成⽴故意杀⼈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甲⼄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为。
因此,甲⼄丙成⽴共同犯罪。
A项说法正确。
甲⼄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共犯,在实施伤害⾏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为,甲对杀⼈⾏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为不负刑事责任。
B项说法错误。
甲虽然不成⽴故意杀⼈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刑事责任。
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2.甲系某股份制电⼒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
在⼀次抄表时,甲与某⾦属加⼯⼚承包⼈⼄合谋少记载该加⼯⼚⽤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少交3万元电费。
事后甲从⼄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
关于甲的⾏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国家⼯作⼈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C 解析:⾮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本案中,甲属于⾮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1万元,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甲、⼄经共谋后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
第⼆天,甲发现丙的钱包⾥有⼀张已经中了5万元的彩票,即兑了奖。
就甲拿⾛被害⼈钱包和私⾃兑奖的⾏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和⼄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单独对⾃⼰的⾏为承担刑事责任 C.甲的⾏为构成盗窃罪 D.甲的⾏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实⾏数罪并罚 答案:BC 解析:⼄与甲在盗窃上没有意思联络,不是共犯;甲在****妇⼥后,偷拿被害妇⼥的财物,单独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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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84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
本罪为身份犯,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行为内容
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其二,必须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
此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其三,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
取了利益。
其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亦成立本罪
“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法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三、相关司法解释
1、2008年11月20日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