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受贿罪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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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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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

毕业论文题目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学生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职称律师

写作题纲一、贿赂及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概念

(一)贿赂的概念

(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三)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之贿赂围的确定

(一)贿赂围的争议

(二)我国关于贿赂围的规定

(三)当前我国贿赂形式的新变化

三、非物质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犯罪对象

(一)利用非物质利益行贿的现状

(二)非物质利益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可行性四、性贿赂的问题

(一)性贿赂的概述

(二)性贿赂的现状及社会危害性分析

(三)性贿赂入罪的意义

五、结语

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容摘要

贿赂,作为一种最为传统的腐败现象,长期以来一直为各国政府所重点惩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极为重视对十贿赂犯罪的打击,并不断地完善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但是,由于受传统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只能为财物的观点影响,对于现实中诸多的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行为未能列入法律惩治的围。刑事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现实社会中许多借手中权力捞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丑恶行为不能得到惩处,令一些不法分子纷纷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对于如何认定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受贿又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大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腐蚀剂,加之受贿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如何确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即成为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对于目前学术界流行的财物说、利益说、物质利益说三种观点以及非物质利益、性贿赂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进行一下论证。

关键词:贿赂受贿犯罪犯罪对象

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受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就得认识贿赂及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概念、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规定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为此,本文首先从这个问题谈起,以期为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寻求一条合理可行之路。

一、贿赂及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概念

(一)贿赂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贿赂是法律术语,是被《刑法》规化了的概念。关于法律上对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一词的概念,现行《刑法》并没有单独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仅仅在具体条文的表述时将其列举为财物。贿赂罪的概念为:“受贿罪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中之一是非法索取接受行贿人给子的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从这个解释来看,本人对其涵义的解释是作的广义解释,既包括财物,也包括不正当利益。而这些不正当利益,当然也包含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我国刑法中界定的受贿是指狭义上的财物。

(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两者的关系是: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众说纷纭,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主要存在着单一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两种观点。单一客体说认为,受贿罪只侵犯了一种直接客体,至于侵犯的具体客体,则又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传统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另一种则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为,任何受贿行为都是以权谋私的具体体现,都是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背道而驰的。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是两种以上的直接客体,在直接客体的容上又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除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此笔者以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应为这种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区分一种犯罪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应以这种犯罪是否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来划分。受贿案中在索贿的情况下确实能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大多数受贿案中行贿者是出十个人的私利而自愿交付财物,所以这里就谈不上同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受贿犯罪行为所具体作用的标的物。的刑事立法中,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在当前是财物。

(三)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地给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一词以确定的法律概念,但从相关的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晰可见,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的围是界定在“财物”的。具体表现: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是受贿罪的法定罪状。可见,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在具体条文中被表述的是财物。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里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表述的是回扣、手续费。但无需争议,回扣、手续费本身就是财物的一种类型。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这种“间接受贿罪”也是强调的“财物”。

从上述的这些条文,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现行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所表述的是“财物”,其涵是很清楚的,是指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有价证券等,其中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可见,依罪刑法定原则,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是非财产性利益。

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之贿赂围的确定

(一)贿赂围的争议

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是犯罪分子双方或者多方共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特殊性进行的犯罪活动,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贿赂作为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对于认定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贿赂也就没有所谓的受贿罪,刑法学界及司法的实践部门对此均无异议,但就如何划定贿赂的围,对于这个问题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具体表述如下:

其一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和物品。其理由:首先,“在刑法法史上,贿赂是赃罪,‘赃’即货财之利,也即现代意义上的财产”。其次,我国的法学界一直以来将“贿赂”认定为金钱和财物。最后,从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来看也是把财物作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来规定。

其二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不应只限于财物,还应包括其它财产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物质利益。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等可以转化成有形财产的物质利益。其理由:首先,以传统的观点看,认为贿赂是财物,但是传统的观点的解释是无法来打击现有的一些犯罪现象的。其次,在现实的生活中,行贿者也已经不再局限于只送钱物,开始送一些其它的有价物,甚至于避开“孔方兄”什么都送,而且这些行贿的行为,其危害性,有的远远超过了送财物所能造成的危害。

其三利益说,认为受贿的围不能局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能满足人的精神和物质欲望的非财产性利益。如:安排子女上名校、住院看望、出国留学、祝寿、提供性服务等。其理由:首先,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行贿者开始转变行贿的方式。而受贿者对于收受钱物也不屑一顾,更加之这些收受钱物的行为的危险性远比这些特殊的行贿行为方式容易取证。例如:性服务。行贿者在向受贿人提供此方面的服务,由于这种服务的隐蔽性,许多受贿者又乐意此种享受,行贿人也就在这方面想办法,花重金出重手。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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