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受贿罪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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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

[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

[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概念及其构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 : 贿罪 ; 受 问题 ; 讨 探
受贿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犯罪 , 它不仅严重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更重要的是损 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 妨碍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腐蚀 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 , 败坏党风 、 民风 。为了昭示我 们党反腐倡廉的决心 , 修订后 的新刑法将受贿罪 从 1 7 刑法 的 渎职 类 犯 罪 中分 割 出来 , 入 到 新 刑 9 9年 纳

要: 受贿罪是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罪, 但这种 罪在实际操作 中却遇 到许 多困难 , 为了 ̄ i; 、 t L -
执 法 人 员在这 些 困难 问题 上达 成共 识 , 而更好 地 执 法 。 从 本文 就 受贿 罪 的对 象 、 受贿 罪 的客 观要 件 、 受 贿 罪 的主体 三 个 方 面进 行 了一 些探 索 。
法 中新 增设 的 刑法 分 则第 八 章贪 污 、 赂罪 中 。 现 贿 体 了我 国 刑法 严厉 惩 治 受贿 罪 的立 法 精神 。为 了更 好 地 贯 彻 受 贿罪 的 立法 规 定 , 们 有 必 要 对 其做 进 一 我 步探 讨 。
限定于“ 财产性利益” 例如提供无 息、 息贷款等 。 , 低 也就是说 , 我国刑法 中规 定的受贿罪 的对象应为三 类: ( ) 一 金钱 , 即货币 , 也包括各种能兑换为现金的 票据 、 券 等 。如 支 票 、 证 债券 。 ( ) 品, 二 物 即法律上 指的能够 由权 利主体实际 控制、 支配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 的财产。 ( ) 三 财产性利益 , 要指能 以货 币计 算的满足 主 人们生产生活需要 的各种服务或能够使权利主体财
被 动 收 贿 。索 贿 并 非 独 立 犯 罪 , 无独 立 罪状 和 法 定 刑 , 能单 立 罪 名 , 定 为受 贿 罪 。 不 仍

关于受贿罪几个问题的分析

关于受贿罪几个问题的分析
认定为未遂 。 关 键 词 : 贿 罪 ; 洁 性 ; 产 性 利 益 ; 观方 面 ; 遂 受 廉 财 客 未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d i1 . 9 9 jis . 42 6 . 0 0 0 . 1 o :0 3 6 /.sn 1 7 — 8 9 2 1 . 4 0 1 6
求、 约定或 收受 不正 当的 报酬 , 构成 受 贿 罪 。三 就 是“ 洁义 务 说 ” 廉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贿 罪 是 国家 受 工作 人员违 反 了应 当保 持廉 洁 的义务[ 。 1 ] 我 国刑 法学 界 对 受 贿 罪 的 客 体 之 争 , 括 起 概 来 也主 要有 三种观 点 : 一种 观 点认 为 , 贿 罪 的 第 受
的 。下 面 笔 者 将 分 析 评 价 这 些 观 点 。
全有 可能 是 出于 真 心 的感 谢 , 为 在 社 会 上 有 些 因
时候想 获取 正 当利 益 并 不容 易 。所 以 , 这种 “ 事后
受 财 ” 情 况 , 没 有 侵 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并
收 买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 意 图 , 们 都 已经 他 获得 了利 益 , 用不 着再 去 花 费财 物 收 买 了 , 们 完 他
界关 于受贿 罪 客体 的观 点 , 前 面 所 说 的大 陆 法 受 系传统 观 点 的影 响 很 大 , 至 可 以说 是 一 脉 相 承 甚
关 于 受 贿 罪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l 。这 是 传 统 的 观 点 , 以 说 是 上 个 世 纪 八 十 l 2 ] 可
客体是 国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 动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

经调查,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悔罪。

二、案件事实1. 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2016年,某公司为承揽该工程,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3.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4. 2018年,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供货合同,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5. 2019年,某建筑公司为承揽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通过中间人钱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

6. 2020年,某设备供应商为争取该工程中的设备供应合同,通过中间人孙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李某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的受贿金额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受贿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受贿、受贿金额较大等,应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关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探讨
, , , , 。
其 内容 的界定 直 接关 系到受贿罪的成罪范围 有 必要 予
,
从司 法 实践 的角 度来看 只 要 受 贿 人主观 上 具 有收受 不正 当利 益 的故 意就足 够 了 不应 再要求
, ,
财物 词 典解 释 为 钱财 和 物 资
、 。


,
一 般 应 该 包 括以货币或 能
、 , ,
,
职务上 主 管 经 管 经 手的便利条 件 而 不是指熟悉 工 作环境的条件 也不是指利用他人职 务的方便或影响 等条件
, ,

其三 不 仅包括利用 自



笔者认 为 无论 以正 当或 不正 当手段
,
己 职 务范围内的权力 而 且 包 括利用职务的影 响而 利用第三 人的职务
取 得的利益 都不能因 为手 段而 改变利益 本身的性质 利益 的正 当与否之确 定 应从利益 本身来判断 而 不应 以谋取 的 手段来判 断 依据 法律规 定的语 言表述 不正 当利益的 语 词 结构是以


说 索取 是 国家工 作人 员主动地索要 而 与索取并列的收受 则主要表 现为对他人 主 动提供 之贿 赂的 收取
, ,
五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解释 为他人谋取 利 益在 收受型受贿罪中是 否 为 必要条 件的要件根据 刑法第 三 百 八十 五 条第 一 款的规定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 收受 他人财物时 必 须要具备 为 他人 谋取利益 的 条件 受贿罪 才能成立

, , , , , ,
索取 与收受的 区 别 在我国的重
。 ,
要意义之一 是其不 同的行 为方式成罪 的条件不 同 依据刑法第三百 八 十 五 条的语言表述 索取财 物 型的受贿罪 不 以为他人谋取 利益 作 为成罪 的条件 而收 受型受贿罪则有这 样的要求

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第 2 3卷 第 1 期
21 0 1年 1月
长 春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r a fCha g hu iest fTe h oo y S ca in e iin) ou n lo n c n Unv r iyo c n lg ( o il e csEdto Sc
法 的 犯 罪 化倾 向 和对 贿 赂 犯 罪 惩 治 的决 心 。但 , 为何 在 《 法修 正 案 ( )中 . 贿 赂 的 表 现 形 式 仍 然 沿 用 刑 法 中 的“ 物 ” 町 刑 七 》 将 财 . 以 认 为 一方 面是 为 保 障刑 法 规 定 的 协 调 性 、 一致 性 , 是 另 一 方 面是 否是 法 律 作 出 的“ 奈 ” 择 ? 但 无 选
得 到 两套 专 业 课 试 题 和 答 案 , 中包 括 欧 阳 林 亲 笔 书 写 的论 述 题 答 案 因 此 其 两 门专 业 课 考 出高 分 , 因 为 外语 成 绩 过 低 最 终 落 榜 。载 hl : 其 但 Il ,
w me . o u c r/ 0 5 6 4 n 2 9 4 0 . h ml访 问时 间 , 0 9年 1 o n s h .o 2 0 0 1 / 2 5 2 2 7s t , n 20 0月 1 日。 8 ③ h t : / u e. n in tTa lMe a C so zRe ut a p , 问 时 间 ,0 9年 1 t / n mb r c k. e/ b e t/ u tmi p e sl sx 访 . 20 0月 1 7日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下 解 释 论 的 选 择
现 行 刑 法 确 定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求 刑 法 的 规 定 具 有 明 确 性 和 可 预 测 性 , 够 被 国 民接 受 。 所 以 我 们 解 释 刑 法 要 在 国 民 要 能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

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

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范围和存续时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及其证据收集与运用谈一些看法:一、受贿罪客体的认定(一)对于客体的不同观点多年来,对于受贿罪的客体,观点纷呈。

外国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其客体是公务行为的纯洁性与真实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有人认为是公务行为的无报酬性;有人认为是国家意志的阻挠或者篡改。

①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原来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现在也有人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归纳起来有新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基本客体与选择客体结合说三大类。

③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l 32
可见 ,现行 法律和司法解 释对 “ 近亲属”范围规定 不一 致, 是引起刑法理论界对利 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近亲属 的范围
界定争议 的根源 。 笔者认为 , 正确理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
“ 亲属” 的范 围,需要从五个方面进 行分析和 理解 。 近
( ) 立法精神 上看 , 刑 事诉讼 法》关于 “ 一 从 《 近亲属”
法对近亲属 的范 围有规 定时 , 刑事司法 实践就理应与其规定 保持 一致 ,而 不宜选择 民事 或者行政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此外 ,从法律责任 上看 ,刑事责任 比民事 责任 更严厉。 所以立法在确定刑事责任承担主体范 围时, 理应 比民事责任
承担 主体范围更严格、范围更小 , 这也 符合 刑法 的谦 抑性 的
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 具有 抚养 、赡 养关 系的亲属 。 ”
作者简介 : 李立蜂 (9 1 18一),男,河南商城人 , 郑州 大学法律硕士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 宏文 (9 1 盛 17 一),男,河南光山人 , 庆市人 重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 博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 刑法 实务 。李震 (93 18 一),男,河南周 I人,郑州大学法 Z 1 律硕士 , 庆市渝 中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重 研究方向为刑 法实务。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
利益 ,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则可 以推定行
点 。第一 种观点认为 ,“ 关系密切的人”有几种类型 :一 是
为人 和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 ( ) 三 要弄 清楚 “ 系密切”的构成要件 关 在具体 个案中认定 关系密切 , 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 要 一 看是否存在某种关 系,二要看 已有的 “ 关系”是否 “ 密切” 到足 以影响到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 只有二个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

受贿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受贿罪是我国打击腐败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但在定罪量刑方面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定罪量刑的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向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利用职权受贿的行为。

根据行贿或受贿的数额大小,可以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其最高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数额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划分点是不同的,而这三个档次的判决标准也会有所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贿或受贿的目的和手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非法利益交换等恶劣情节;3.社会危害程度:受贿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二、案例分析1.李华贪污案李华是某个城市的市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多名企业老板的贿赂,每人为其贿赂了100万,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李华赚取非法所得逾千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涉案金额较大,李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且其贪污行为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最终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2.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企业老板,他为了获取政府项目的合同,向某政府官员行贿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并大量占用财政和社会资源,其行为对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最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3.王某受贿案王某是某银行行长,他利用职权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一次性金额为200万元。

最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在这个案例中,贿赂金额虽然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相对于李华案或者其他曾被定罪的受贿案件来说,罪行属于轻度,从判决结果来看,判决比较温和,也反映出一定的司法公正。

三、结论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仅只是依据数额大小来量刑。

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于受 贿罪 的客 体主要 有 以下 几 种 观点 : ( 1 ) 受贿 罪 侵
犯 的是 国家机 关 的正常 管理 活动 , 即正 确执行 国家机 关 对 内对外 职 能任 务 的一 切 活动 。这 种 观点 在 较 长
行贿 人谋 取利 益 为 条 件 , 非 法 接 受 贿赂 。收 受 贿 赂 , 可 以是在 为他 人谋 取 利 益 之 前 也 可 以是 在 为他 人 谋 取 利 益之 后 。收受 贿赂 与索 贿不 同之处 在于 , 它是 以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为交 换 条 件 。犯 罪 的 主体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主观 方 面是 直 接 故 意 。犯 罪 目的是 为 了获
① ②
③ ④
信春鹰 、 李林、 冯军 : 《 法律辞典》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 版, 第1 3 1 1 页。 张明楷 :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1 1版 , 第1 0 5 9页。
刘 白笔、 刘用生 : 《 经济刑法学》 , 北京 : 群 众出版社 1 9 8 9版 , 第5 0 4页。 韩建 国、 韦亚力 : 《 受贿罪客体新e e l , 载《 法学研 究》 1 9 9 1年第 3期 。
得财物 , 并 认识 到其 承诺 实施 的职务 行 为是 为相对 人 谋 取 利益 , 包括 正 当利益 或 不 正 当利 益 。犯 罪 对 象 是 贿赂 。

时间 内是一 种通 说 , 但 这 种观 点 没有 说 明“ 国家 机 关 的正 常管理 活 动” 的具 体 内容 。( 2 ) 受 贿 罪 的客 体 不 仅 包 括 国家机关 、 企业 、 事业单位 、 军 队、 团体 的正 常 活动 , 而且 包括 公私 财产 所有 权⑧。( 3 ) 国家 机 关 、 集 体 经 济组织 和其 他社 会 组 织 体 公 务 活 动 的正 常 进 行 以及公 务 的声誉 为基 本客 体 , 同时包 含社 会经 、 刘杰 : 《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 识》 , 载《 法学研究》 1 9 8 7年第 6 期。 马克 昌: 《 刑法理论探 索》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1 9 9 5版 , 第2 5 5页。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再加上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也有待提高等原因,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仅难以根治,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受贿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易发多发的腐败犯罪。

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使受贿犯罪的行为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种种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致受贿犯罪呈现出了手段隐蔽、形态多样等特点。

受贿罪的主体、对象、行为表现等构成要件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定性,而在有些问题面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显得比较原则和简单。

怎样对日益复杂的受贿现象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刑罚处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受贿罪理论概述受贿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因制定上述刑法时对受贿罪的认识不够深入,此次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决定、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进一步加以完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新鲜出炉,才阐述了受贿罪的完整概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当前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或者说是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是尽善尽美。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中。

浅谈新时期受贿罪客体的新探讨

浅谈新时期受贿罪客体的新探讨

浅谈新时期受贿罪客体的新探讨[摘要]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主要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此类犯罪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威信,也给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愈发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我国刑法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面对新时期受贿罪呈现出的犯罪对象扩大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主体复合化和犯罪追诉困难化的新特点,传统意义上国内外对于受贿罪客体的认知都面临着现实困难和挑战。

[关键词]受贿罪;客体;审视在国际社会对反腐问题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党和国家都以巨大的决心和无畏的勇气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完善职务犯罪法律体系。

笔者以此为背景,重新研究和审视受贿罪犯罪客体的界定,试图从传统受贿罪客体的认知中找出符合当今国情与社会发展的正确观点,对受贿罪刑事立法和实践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传统上国内外受贿罪客体理论争鸣(一)国外对受贿罪侵犯法益的主要论述1.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在国外被表述为法益,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将受贿罪侵犯的法益归结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是罗马法的主要观点。

该观点认为公务人员作为国家机构职权的具体行使着,其职务行为完全来源于机构的安排或者法律的授权,他们的报酬也应该由机构和国家发放,除此之外他们不得领取任何其他报酬。

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公务人员收受了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职务行为所得到的报酬,不论这种职务行为是否正当和合法,只要他接收、收受或索要,只要是约定了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不正当报酬,就可以构成受贿罪。

2.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将受贿罪侵犯的法益归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是日耳曼法的主要观点。

论我国受贿罪中三大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论我国受贿罪中三大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论我 国受贿罪 中三 大犯罪 的联系与 区别
黄小园
( 东政法 大学 华
上海
2 04 ) 002
摘要 :在现 代生活 小,! 赂犯 } 小穷,打击 止 ,刑法 上也规制 了 同的罪名 ,但 是不同的罪名问也给定罪量刑带 来 I ! f j 堆层 } { 定 的困扰 ,如何准确地认定不 同的贿赂犯 对 丁定椎量刑 有很重要的作用 ,而现今 的司法 实践存在不 同的看法 ,本文通 过分 析贿赂犯罪 中重要 的三 个罪名的联系与区别 ,犟依此来给司法实践一定的借鉴 作用 。 关键词 :受贿 罪 斡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联系 区别
t 一
众所周知 ,受贿犯 罪 已经成 为危害社会和政府 工作廉洁 性的重要的犯罪类型 ,刑 事法律 十分重视对此类犯 罪的惩治 。 在刑法规制 中 ,受贿 罪、斡旋受贿 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是 受贿罪 中的三大犯 罪,然而 随着 社会的发展 ,司法 实践 中无 法针对各种 受贿行 为的特点进行 有效惩治 ,这三者 的运用在 司法实践 中有 着 比较模 糊性 的认 定标 准 ,因此 ,对 于这三者
的 区 分 和 联 系 显 得 十 分 重 要 ,笔 者通 过 对 于 受 贿 中 的 三 大 犯 罪 的异同进行对 比,以期对我 国受贿 罪的立法完善 有所裨 益。

斡旋受贿 罪的构成条 件有 以下 四点 ,
是主 体上行 为人
必须是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 人也可能通过 其他 国家工 作人员 的职 务行为为他人 谋取不正 当的利益 ,从 而索 取或者 收受请托人 的财物 ,但 是依法不 能构 成本 条规定的受贿犯罪 。 二是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且为请托人谋取不 并 Nhomakorabea、

受贿法律案例(3篇)

受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仍然严重。

本文将以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案为例,对受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市交通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作为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明知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

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3. 犯罪情节(1)王某受贿次数多,涉及金额巨大,表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王某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故意。

(3)王某受贿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受贿罪的认定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2. 受贿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

贿赂犯罪研究论文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

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据的“一对一”也就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笔者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建立贿赂犯罪的一些证据规则,提出实践中运用证据的意见。

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本文不再论及,下面就该罪证据的其他特性作些阐述:(一)单一性。

该特点又称“一对一”性,也就是从贿赂犯罪实施过程来看,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在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一)应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论文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犯罪的原因分析全文如下:尽管我国对受贿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形势相当严峻。

根据监视世界各国腐败行为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本年度全球腐败指数评估,我国的“清廉度”在1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

这样的评估是否准确当然可以探讨,但至少说明,我国的腐败问题仍较为严重。

受贿作为腐败犯罪中非常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其明显特征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

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危及社会稳定。

一、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主要特点当前,我国的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的特点:一受贿犯罪量急剧上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还是收受金额,都呈现不断向上“飙升”的态势。

就受贿犯罪的立案数量而言,根据相关年度的《中国检察年鉴》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1994年为36 471件,2000年为45 000件,2021年为115 420件;就受贿犯罪的收受金额而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贿上万元即是足以轰动社会的大案要案了,到了80年代后期,受贿犯罪金额呈逐渐上升之势,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再到几十万元。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以亲手犯论为视角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以亲手犯论为视角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以亲手犯论为视角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对一定主体加以限定,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影响犯罪之成立的,即谓“身份犯”。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之主体,要求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的法律身份。

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必备是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的当然性要求,是受贿罪犯罪构成对主体要件的身份限定,亦即受贿罪是“身份犯”。

在单独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不具备该种特定的法律身份,不能充足该罪犯罪构成中的主体要件,当然也就无法构成此罪。

不仅如此,一般认为,身份犯构成犯罪,其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主体的特殊身份相,没有该种特殊身份,就不存在实施该种实行行为的前提。

因此,在受贿罪中,非身份者既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也就不可能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实施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者即正犯者(实行犯),只能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法律身份的人。

因为法定身份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身份构成的纯正身份犯对社会关系的侵犯只能由具有这种身份的人亲自实施才能实现。

从而作为该种观点为的逻辑性归结,将进一步认为法定身份构成的纯正身份犯是“亲手犯”,排除以间接正犯形态实现的可能。

本文所要考察的理论前提是何谓“亲手犯”?法定身份构成的纯正身份犯是否是“亲手犯”?由此,作为法定身份构成的纯正身份犯,受贿罪是否是“亲手犯”?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受贿罪的共犯形态中,是否具有间接正犯形态存在的可能。

以下,笔者试图以“亲手犯”的本质分析作为切入点,来阐释上述理论问题。

一、亲手犯的概念及本质亲手犯(eigenhandige Verbrechen)亦称自手犯,己手犯,此概念最先由德国学者宾丁提出。

他在1906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正犯,以意思承担者自身实现其意思为原则,在将动物或无责任能力之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场合,作为例外也可视为正犯者。

但是,当犯罪行为与犯罪者的个人人格之间具有相当密切的关联,必须由犯罪者亲自实施时,则不允许有上述例外情况的存在。

论贿赂的范围

论贿赂的范围

论贿赂的范围作者:李秋婷来源:《学理论·上》2011年第04期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的范围为“财物”。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促生了各种新的贿赂形式。

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状态下,贿赂的范围是应继续固守“财物”,还是应该适时扩大,这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贿赂;范围;扩大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0-0110-02一、何为贿赂(一)贿赂的概念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贿赂的形式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

贿赂具有以下特点。

1.贿赂与公权力具有关联性。

首先从行贿人方面来看,他有利用对方掌握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从受贿人方面来看,一般只有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或特殊地位且掌握一定的公权力才可能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贿赂。

因此,贿赂与公权力具有关联性。

2.贿赂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交换价值。

贿赂作为公权与私利交换的中介,一方面行贿人往往是根据事情的难易程度、收买的国家公权力的大小等,作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受贿人往往根据事情的难易程度,衡量出卖的国家公权力的大小等,作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标准。

行贿与受贿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贿赂与公权力的交换过程,公权力被物化成一种商品,用于购买这种商品的贿赂必然也要求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

(二)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贿赂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

1.1979年《刑法》第185条关于贿赂的范围只是笼统地表述为“贿赂”。

2.1997年新《刑法》,将受贿罪的范围及对象明确为“财物”。

①3.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实际上已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4.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②该罪名符合国际惯例,使反贿赂罪的法网不再有重要遗漏,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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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目录1.指导任务书……………………………………………………………(1 )2.指导记录表……………………………………………………………(2 )3.写作提纲………………………………………………………………(3 )4.论文提要………………………………………………………………(4 )5.论文正文………………………………………………………………(5 )6.参考文献………………………………………………………………(12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3 )8.答辩记录表……………………………………………………………(14 )9.审查意见………………………………………………………………(15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毕业论文题目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学生专业法学指导教师职称律师写作题纲一、贿赂及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概念(一)贿赂的概念(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三)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之贿赂围的确定(一)贿赂围的争议(二)我国关于贿赂围的规定(三)当前我国贿赂形式的新变化三、非物质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犯罪对象(一)利用非物质利益行贿的现状(二)非物质利益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可行性四、性贿赂的问题(一)性贿赂的概述(二)性贿赂的现状及社会危害性分析(三)性贿赂入罪的意义五、结语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容摘要贿赂,作为一种最为传统的腐败现象,长期以来一直为各国政府所重点惩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极为重视对十贿赂犯罪的打击,并不断地完善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

但是,由于受传统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只能为财物的观点影响,对于现实中诸多的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行为未能列入法律惩治的围。

刑事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得现实社会中许多借手中权力捞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丑恶行为不能得到惩处,令一些不法分子纷纷钻法律的空子。

因此,对于如何认定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受贿又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大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腐蚀剂,加之受贿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如何确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即成为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对于目前学术界流行的财物说、利益说、物质利益说三种观点以及非物质利益、性贿赂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进行一下论证。

关键词:贿赂受贿犯罪犯罪对象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受贿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首先就得认识贿赂及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概念、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规定的历史演变过程及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为此,本文首先从这个问题谈起,以期为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寻求一条合理可行之路。

一、贿赂及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概念(一)贿赂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贿赂是法律术语,是被《刑法》规化了的概念。

关于法律上对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一词的概念,现行《刑法》并没有单独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仅仅在具体条文的表述时将其列举为财物。

贿赂罪的概念为:“受贿罪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中之一是非法索取接受行贿人给子的财物或不正当利益。

”从这个解释来看,本人对其涵义的解释是作的广义解释,既包括财物,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而这些不正当利益,当然也包含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在我国刑法中界定的受贿是指狭义上的财物。

(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客体是指受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两者的关系是: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是社会关系的主体。

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众说纷纭,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主要存在着单一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两种观点。

单一客体说认为,受贿罪只侵犯了一种直接客体,至于侵犯的具体客体,则又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传统的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另一种则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为,任何受贿行为都是以权谋私的具体体现,都是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背道而驰的。

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侵犯的是两种以上的直接客体,在直接客体的容上又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除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就此笔者以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应为这种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区分一种犯罪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应以这种犯罪是否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来划分。

受贿案中在索贿的情况下确实能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大多数受贿案中行贿者是出十个人的私利而自愿交付财物,所以这里就谈不上同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受贿犯罪行为所具体作用的标的物。

的刑事立法中,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在当前是财物。

(三)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地给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一词以确定的法律概念,但从相关的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晰可见,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犯罪对象贿赂的围是界定在“财物”的。

具体表现: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是受贿罪的法定罪状。

可见,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在具体条文中被表述的是财物。

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表述的是回扣、手续费。

但无需争议,回扣、手续费本身就是财物的一种类型。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这种“间接受贿罪”也是强调的“财物”。

从上述的这些条文,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现行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犯罪对象所表述的是“财物”,其涵是很清楚的,是指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有价证券等,其中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

可见,依罪刑法定原则,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是非财产性利益。

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之贿赂围的确定(一)贿赂围的争议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是犯罪分子双方或者多方共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特殊性进行的犯罪活动,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贿赂作为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对于认定受贿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没有贿赂也就没有所谓的受贿罪,刑法学界及司法的实践部门对此均无异议,但就如何划定贿赂的围,对于这个问题却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具体表述如下:其一财物说,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和物品。

其理由:首先,“在刑法法史上,贿赂是赃罪,‘赃’即货财之利,也即现代意义上的财产”。

其次,我国的法学界一直以来将“贿赂”认定为金钱和财物。

最后,从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来看也是把财物作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来规定。

其二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不应只限于财物,还应包括其它财产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物质利益。

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等可以转化成有形财产的物质利益。

其理由:首先,以传统的观点看,认为贿赂是财物,但是传统的观点的解释是无法来打击现有的一些犯罪现象的。

其次,在现实的生活中,行贿者也已经不再局限于只送钱物,开始送一些其它的有价物,甚至于避开“孔方兄”什么都送,而且这些行贿的行为,其危害性,有的远远超过了送财物所能造成的危害。

其三利益说,认为受贿的围不能局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应包括能满足人的精神和物质欲望的非财产性利益。

如:安排子女上名校、住院看望、出国留学、祝寿、提供性服务等。

其理由:首先,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行贿者开始转变行贿的方式。

而受贿者对于收受钱物也不屑一顾,更加之这些收受钱物的行为的危险性远比这些特殊的行贿行为方式容易取证。

例如:性服务。

行贿者在向受贿人提供此方面的服务,由于这种服务的隐蔽性,许多受贿者又乐意此种享受,行贿人也就在这方面想办法,花重金出重手。

其次,部分的领导可能比较正直一点,不接受所有的钱物之类的东西,于是行贿的人就开始想一些其他的办法,比如了解其爱好,然后满足其这方面的爱好,典型的例子是和领导一起打麻将,然后故意把钱物输给领导,这样即让领导拿到了钱,也没有直接送,而是变通的手段实现了其目的,使领导干部在不知不觉中被拖下水。

再次,贿赂的容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现,总可以使人得到满足,且双方又都有好处可图。

就以上的三种观点而言,依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我赞成物质利益说,这也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界认定受贿犯罪的通说。

首先、从受贿罪的本质看,该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接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都违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仅惩治接受财物的犯罪而对接受其他利益的犯罪不惩治,这样容易造成保护的不够全面。

其次、从社会整体看,现在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物质利益,行贿者利用该手段也越来越多而且。

再次、从贿赂的本质看,要贿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一定要用财物的,用其他的方式方法仍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同样可以达到贿赂的目的。

所以在认定受贿罪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采用物质利益说。

这样有利于充分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

(三)我国关于贿赂围的规定我国的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贿赂的围,但从现行刑法典第385条之规定分析,受贿罪中的“贿赂”应当为财物是以金钱和物品作为行贿的贿赂物,这说明我国的刑法将贿赂的围仅限定为财物,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或衡量其价值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的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四)当前我国贿赂形式的新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产生了质的飞跃,贿赂犯罪,亦同样跟上了时代的潮流,出现了一些相应的新形式、新变化和新特点。

1.改由过去的单重的送钱送物,而代为送上所有的可以送的一切,什么信用卡、提货票、提供免费的住宿、免费旅游、代交生活上所需的一切费用、安排子女进名校、提供出国留学的机会。

这已经不在是过去的那种简单“钱和权交易”的问题了,而成了有着时代“特色”的以变向的有形财产作为行贿物的行为。

2.随着医学发展、人体器官的移植围也在不断的扩大。

这也就成了新的犯罪对象,索取和收受人体器官的现象也随之而生了。

但至于人体器官能否最终成为受贿罪的对象,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值的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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