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法学院】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终于有权威答案了!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撤销?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
那么,事实确是如此吗?【案情简介】汪某(男)与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汪某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贷款由汪某承担。
后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在审理中朱某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
【案例评析】第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汪某与朱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
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认定该协议部分有效,赠与自然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撤销
简要案情被告大王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12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女方,婚后购买的150平方米住房赠与儿子,并由被告协助儿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但后来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办理,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被告能否依据该规定享有任意撤销权。
律师分析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该案的该案中,被告单方反悔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
首先,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案中,在原告母亲与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未经原告母亲同意单独撤销赠与。
2、被告和原告母亲对被告赠与房屋的行为系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处分的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可擅自更改或撤销。
3、该案中,赠与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而存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
离婚协议的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效力就应认定为有效,赠与条款也不可单独撤销。
4、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之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赠予子女的财产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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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赠予子女的财产可以撤销吗?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
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二,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
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
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可以反悔吗第一种是财产已经过户给孩子。
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财产给孩子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财产给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再撤销财产赠与。
第二种情况是财产没有过户给孩子。
如果财产没有过户给孩子,那么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归孩子的约定。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很有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财产赠与自己的子女。
那么,对于这部分赠与的财产,其可以反悔收回吗?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不能撤销。
原因有以下几点:1、即使男方后悔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赠与女儿的财产,但是这种情况真的没有后悔药可吃了。
以法理学角度解释,离婚协议约定的将共有的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
更具体说来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因此,在离异父母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所以,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2、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离婚财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财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撤销?离婚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撤销的。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一、离婚财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撤销?离婚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下,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撤销的。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的能否撤销?案例:于某与赵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赵小某,2014年10月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赵小某由赵某抚养,登记在于某和赵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赵小某所有,男女双方应于离婚后两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但是离婚后,于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随后,赵某以于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评析:在离婚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对财产的分配作出妥协,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孩子所有。
但是在离婚后,往往有些人就开始对财产的分配反悔,对赠与孩子的房子动心思,不给孩子过户或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
所以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离婚证到手后,立刻行使撤销权,想把房子再拿回来。
对于这种约定是否能撤销,存在两种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子女是无偿获得房产,在房产过户前,当然有权撤销赠与。
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赠与协议,即使是赠与协议也是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与。
一旦离婚已实现,赠与不能撤销。
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依法达成的协议,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约定。
而“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指一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子女作为赠与的约定。
在
一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可能会发生撤销的情况,下面就这一问
题进行浅析。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可以被法院撤销。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和公正。
如果一方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转移或者非法侵占,违反了平等、自愿和公正的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该约定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可以被撤销的情况还包括双方对该约定的共同意
见发生变化。
由于离婚协议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双方的意见必须达成一致,否则协议可能
会被撤销。
如果离婚后,一方对“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有所反悔,或者双方对该约定的观
念发生了变化,那么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存在其他不当行为,也可以被撤销。
在离婚
协议中,一方通过欺骗、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同意赠与子女房产,属于违背法律意愿
并达成协议的情况,该约定可以被撤销。
需要强调的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并不等于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离婚后,仍然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即使离婚协议中
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被撤销,双方离婚后仍然要为子女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一旦形成,具有法律效力,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合同。
由于离婚协议具有不可抗力的属性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改变主意,希望撤销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
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以协议的方式进行。
而离婚协议作为离婚的重要文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需要经过双方自愿、平等、自由的思想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署,可以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内容充分理解,具有高度自愿性,并进行了充分协商和权衡,因此该协议约定一经成立,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民事法律的原则以及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规定,如果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出于正当理由,并不影响当事人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某些情况下允许撤销。
如果当事人丧失赠与的财产来源,导致无力履行约定,或是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欺诈或恶意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导致签署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严重影响,可以主张协议的无效。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比如违反了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未成年人或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房产”问题上,撤销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事实依据。
在协议撤销时,双方当事人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法律机构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愿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维护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对⼦⼥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对于赠与,我国规定了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以及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
协议中对⼦⼥的赠与,能否适⽤法,这种赠与能否任意撤销?365为您揭晓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协议中对⼦⼥的赠与可不可以撤销可以撤销。
⾸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民法典中关于的规定。
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赠与等变更⾝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问题应优先适⽤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在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
离婚时,夫妻双⽅协议将房产赠与⼦⼥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特定的⼈⾝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协议将房产赠与⼦⼥是双⽅共同为⼦⼥设定权利的⾏为,夫妻⼀⽅⽆权单⽅⾯任意撤销赠与,⽽应取得离婚协议另⼀⽅当事⼈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房产的⾏为是建⽴在⼈⾝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为,不能当然适⽤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当事⼈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财产现象发⽣,⽽且也会给善意⼀⽅或者⼦⼥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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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指的是离婚一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子女,并在离婚协议中对此进行约定。
这样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相当普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包括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能够被撤销等等。
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待证明。
在我国法律中,民事行为的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其效力将被否定。
离婚协议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其效力也必须经过法律的承认。
而对于“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其效力是否具有法律认可,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其次,对于“赠与子女房产”约定能否被撤销,也存在争议。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前提是,该离婚协议已经取得了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协议,并遵守了约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例如房产已经被另一方转卖、房产已经被投资或者出租等等,这就会导致“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此时,需要考虑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撤销该约定。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的因素非常多。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而对于该约定能否被撤销,也需要考虑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情况、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等。
因此,对于这样的约定,离婚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风险,以避免出现后期的争议和纠纷。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离婚协议是夫妻在离婚过程中达成协议并经过法院确认后的书面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通常会约定涉及财产分配、赡养子女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一种常见的财产分割方式。
其具体含义是,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并规定该房产归子女所有。
虽然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但是,在实际的离婚程序中,有时会出现一方想要撤销“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
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呢?接下来,本文将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离婚协议中,一旦达成约定并经过法院确认后,双方便需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约定。
因此,“赠与子女房产”约定一旦生效,双方就必须履行该约定,不能随意撤销。
但是,如果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某一方被迫签署或者出现其他违法情形,导致签署协议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那么该约定就可能存在问题。
此时,该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上述问题,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其申请。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子女房产”约定也可能被撤销。
例如,如果在协议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该约定不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约定也可能会被撤销。
此时,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商议财产分配方式,并在法院确认后方可生效。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一旦生效,双方必须履行该约定。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该约定也可能会被撤销。
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注意该约定的约定条件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约定。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的约定书。
其中,赠与子女房产是离婚协议中常见的一项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有可能会发生撤销。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浅析。
一、赠与子女房产的撤销条件1.双方约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双方如果在协议中约定了赠与子女房产的撤销条件,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例如,约定子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拥有固定的职业或收入水平,或者要求子女在某些情况下要将房产上交给另一方。
2.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
例如,在某些地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中,房产只能按照买房时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随意赠与。
3.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撤销条件,双方可以在离婚后重新协商达成一致,以撤销之前的约定。
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必须是真正自愿达成新的协议,而不是被迫或受到不正当影响。
1.书面协议任何时候撤销协议都需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需要包括撤销意向、原协议内容、撤销理由等,需要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
2.公证写好书面协议后,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官会对双方的身份进行确认,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核。
3.房产管理部门自公证后,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手续办理,这期间,需要提交协议书、公证书、清楚房子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房屋登记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4.国土局最后需要到国土局进行登记备案,以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完毕。
五、结语从以上内容可知,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撤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如果离婚协议已约定了撤销条件,需要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手续;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通过双方协商来达成撤销协议。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进行相关手续办理,以确保撤销的合法有效。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离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其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常常出现。
然而,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可能会发生意见变化,想要撤销此项约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法律性质首先要明确的是,“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法律性质是赠与行为。
赠与是指出于施与人对受与人的关心、爱护、保障或赞赏等非经济目的,主动予以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即将财产无偿转移给他人。
而赠与的意思表示,是以志愿行为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要求双方的真实意愿一致,并合法地表示。
因此,“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必须符合合法的意思表示要素,否则就不能生效。
同时,要注意,赠与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赠与行为的法律要素。
在我国,赠与行为必须符合民法总则、不动产登记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满足法律规定的范畴才算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赠与子女房产”约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有效约定。
事实上,“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可以撤销的。
但是,要判断是否能够撤销,“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行为就非常关键了。
如果属于不当得利行为,那么其撤销原则和条件是不同的。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在无当事人意志或合理预期的情况下,因为着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助于取得好处的行为,而给受益人造成过多的利益或给出利益者造成过多的损失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巧取妙用或先入为主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杜绝不当得利,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撤销:(1) 在彼此相对的情况下,买卖一方或权利放弃一方的利益过多; (2)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与责任的分配结构存在明显不平等。
因此,如果“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符合不当得利行为的情况,那么其撤销原则和条件就是上述原则和条件。
如果“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那么其撤销原则和条件是不同的,即必须要存在合法的原因和条件。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
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离婚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伴随着法律程序和财产分配等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可能会就财产分配进行约定。
然而,有时候其中一方可能会在协议中赠与房产给子女。
那么,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具体办法可以由夫妻自行约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父亲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是否可以撤销,我们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离婚协议虽然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是也需要满足法律的基本要求。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需要双方的自愿意思表示,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父亲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房产给女儿,但后来改变了主意,想要撤销这个承诺,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其次,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房产的承诺,还需要考虑赠与是否已经完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销对他人的赠与,但是需要赠与人同意。
如果父亲只是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房产给女儿,但是尚未履行赠与手续,那么父亲有权撤销这个承诺。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赠与的性质和证据问题。
如果父亲已经将房产的产权证书等法律手续转让给女儿,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了这个赠与行为的真实性,那么父亲即使后悔也无法撤销这个承诺。
总之,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能否撤销,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如果赠与尚未完成,并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已经实施,那么父亲在理论上有权撤销这个承诺。
但是如果赠与已经完成,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赠与的真实性,那么父亲无法撤销这个承诺。
最后,无论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还是其他约定,在面临纠纷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父亲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女儿房产的承诺能否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儿子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们的⽣活都是瞬息万变的,有时候说出去的话,许下的承诺,签下的协议等等,转瞬才发现那并不是⾃⼰的真正意愿,但是反悔⼜很难,有协议、合同之类的东西阻拦着你撤销你所做出的决定。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予⼉⼦但是没有过户,是否能够反悔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的⼀种⾏为。
这种⾏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为⼀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头合同和其它形势)。
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
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做出意思表⽰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六⼗⼆条【赠与⼈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
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瑕疵,造成受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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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赠与的约定能否撤销
3丧事总算办完了,吴晓娟大大松了口气,心想终于能恢复原来的生活了。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才是她噩梦的开始。
晚上吃饭时,魏建就像根本没看见她们娘儿俩似的,伺候他妈吃完饭,就陪他妈回大屋睡觉了。
吴晓娟惊得目瞪口呆,她难以想象,一个快四十岁的大老爷们儿,跟他爸妈半辈子没什么感情交流,现在居然陪他妈睡在一个炕上!她忍着没发火,带女儿睡到了另外一间屋里。
一直等到烧完“头七”,魏建都没跟吴晓娟商量一下,就决定带他妈一起回城。
回到自己家的那个晚上,吴晓娟迷迷糊糊地睡了一觉,醒来发现魏建在阳台上抽烟,便劝他说:“我知道你心里难过,这种意外谁也避免不了。
爸走得那么快,也算挺好的,至少没受罪。
”谁知,魏建居然来了句:“你觉得好,你怎么不走?”这么蛮不讲理的混蛋话,吴晓娟一听火气就上来了,夺过魏建手里的烟灰缸,狠狠摔在地上。
那几天,吴晓娟沉浸在痛苦里。
感情也是由奢入俭难,她吃惯了山珍海味,乍一换成清粥小菜,那感觉,还不如一直饿着呢。
女儿见爸妈都不理自己,就躲进房间玩手机,结果得了急性结膜炎,眼睛又红又肿。
吴晓娟这才警觉。
这些年,她在魏建的爱里,柔弱成了一个小女孩,现在为了女儿,她必须成长起来。
9月开了学,魏建忙了起来。
吴晓娟便每天下班后买菜做饭,主动找婆婆说话,晚饭后还主动带婆婆出去转圈。
不管魏建对她态度怎么样,她都跟他正常说话,就像什么都没发生过。
一天晚上,吴晓娟在梳妆台前敷面膜,魏建进来了,从背后搂住她,把头抵在她脖子上,絮絮叨叨地跟她说对不起,跟她诉说心里对父亲的愧疚。
其实,他早就理解了父母那辈人,为了生存,他们只能拼命干活,哪里顾得上孩子?他已经不恨他们了,可是,他却没有机会弥补了。
那些日子,他像被困在死胡同里,总觉得自己如果当时坚持不去日本,他爸就不会死。
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所以才犯了浑,委屈了吴晓娟,也委屈了女儿。
吴晓娟现在清楚了,大家都是普通的地球人,谁也不是能超越个人情绪的火星来客。
幸福虽然无常,但总能容得下一对互相珍惜和彼此恩爱的夫妻。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
浅析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撤销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离婚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而离婚协议则是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协议。
在离婚协议中,有时会涉及到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后一方想要撤销这样的赠与约定,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比较常见的,父母希望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以确保子女的居住权和经济保障。
如果赠与后双方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这样的赠与,就可能涉及到赠与的撤销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情况,撤销赠与可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有些情况下是不得随意撤销赠与的,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程序才能进行撤销。
撤销赠与的程序和方式也比较复杂,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部门的确认。
而一旦赠与被撤销,就会影响到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子女的权益,因此撤销赠与需要谨慎处理。
本文将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撤销赠与的条件、不得随意撤销的情况、撤销的程序和方式以及撤销赠与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希望通过这个议题的讨论,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2. 正文2.1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是指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况。
这种约定通常建立在双方分割财产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子女的利益和权益。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需要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等具体内容,以保证子女在未来能够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离婚协议中还需要约定赠与房产的条件,如子女成年或结婚等条件,以确保赠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述,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双方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2.2 撤销赠与的条件赠与的条件不成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必须是自愿的、无偿的行为。
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
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不可撤1. 引言离婚是一件对夫妻双方均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可能会涉及到赠与合同。
本文将讨论离婚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
2. 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定义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离婚时各项权益的归属、财产的划分、抚养子女等问题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指一方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并经受赠方接受的合同。
3.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的意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合同不可撤意味着一旦达成协议,双方不能自行撤销或违约。
这为双方提供了安全感和预期的稳定性。
不可撤性的约束力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的有效性,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如何确保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为了确保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是一些需要注意的要点:4.1 协议的明确性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详尽地说明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划分、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协议的明确性有助于避免双方对协议的理解产生分歧,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不可撤性。
4.2 协议的自愿性离婚协议以及其中的赠与合同在签署之前,双方应当经过充分的自主思考,并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协议的自愿性是不可撤性的基础,双方应当理性认识自己的权益,在协商过程中确保自身利益的平衡。
4.3 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应当依法成立,并经过有关机关的认可和登记。
在法律的支持下,协议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不可撤性。
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有助于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并提供法律救济机制以确保协议的执行。
5. 不可撤的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影响离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不可撤性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但也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5.1 权益的限制一旦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达成并生效,双方将受到协议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的限制。
这可能导致一方权益受损或无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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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学院】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终于有权威答案了!在实务中,在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要求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跟子女所有。
另一方为了快速离婚,往往对此作出了妥协,同意将约定某处房产归孩子所有。
成功离婚后,有些人就开始对孩子的房子动心思,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或者不给孩子过户。
偏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予。
这就给了这些人带来了机会。
先以许诺把房子给小孩为诱饵,引诱对方同意离婚后,立马行使撤销权。
于是,产生了各种子女与父母对簿公堂的闹剧。
对于这种约定是否能撤销,长期以来实务中都存在两种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子女是无偿获得房产,在房产过户前,当然有权撤销赠予。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赠予协议,即使是赠予协议也是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予。
一旦离婚的已实现,赠予也不能撤销。
这种争论,上了法庭,都是谁也说不服谁。
反正渣有渣的道理,怨有怨的道理。
如果长期从事婚姻家事业务,就应该很能理解为何会在离婚协议中出现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
如果当初不把房子给孩子,谁会同意离婚啊?肯定是拖死另外一方啊!这是离婚的代价!
赠予合同之所以能任意撤销,是因为它是一种单务合同。
简单地讲,就是一方在付出,另一方纯获利的合同。
一、离婚协议是单务合同吗?显然不是!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民事问答信箱指出:
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
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可见,最高法权威读解也是认为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能任意撤销。
即使如此,实务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判决,导致很多不诚信的行为,进一步破坏了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
二、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纠纷,若在离婚协议中有这种赠予给子女的约定,建议先到公证处把离婚协议公证,后去民政局离婚。
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不要为了省这点功夫,给自己带来隐患!
在一方不履行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以子女受赠人的角色起诉,避免将案由变成赠予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