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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残疾人补助新政策word版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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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残疾人补助新政策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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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补助新政策
201X年残疾人补贴新政策【1】
我国将于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将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实施。

民政部副部长邹铭表示,目前,我国约有8500万残疾人。

相比普通人,许多残疾人不仅劳动创收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存在额外的生
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

在收入少、支出多的情况下,残疾人家庭普遍面临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20
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13个省份同时建立了两项补贴
制度,27个省份建立了一项或两项补贴制度,但存在形式不一、标准差别较大、覆盖范围较窄的情况。

邹铭表示,两项补贴制度将成为首个全国性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这
项制度的实施对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3.28•【文号】中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3月28日中发[2008]7号)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正文:----------------------------------------------------------------------------------------------------------------------------------------------------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5日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本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县(市、区、旗)。

一、组织管理(一)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重视,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部门。

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三)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精神障碍者社区康复服务;培育助残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四)残联组织。

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规划;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诉求,组织残疾人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工作;推进社区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58号(社会管理类370号)提案答复的函刘卫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对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模式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为就业年龄段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

2007年,中国残联正式启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实施了“阳光家园计划”和“托养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大力推动寄宿制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发展,不断加强托养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托养服务规模和能力显著提升,帮助了很大一部分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及家属排忧解难、脱贫解困。

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正式确定了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内涵、形式、服务内容等,这是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

在脱贫攻坚阶段,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减轻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改善智力、精神及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2018年,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等6部门共同制定印发《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突出困难的实施方案》,提出要为16岁以上有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

【精编范文】市残疾“国际残疾人日”庆祝活动通知-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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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市残疾“国际残疾人日”庆祝活动通知-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市残疾“国际残疾人日”庆祝活动通知课件 6市残疾“国际残疾人日”庆祝活动通知为庆祝201X年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的到来,在全社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全市残联系统将组织开展系列庆祝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活动安排(一)邀请市领导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举办“xx市残疾人文化艺术作品展暨xx市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揭牌仪式”。

(三)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举行xx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合作社揭牌仪式,由劳服中心与市特教学校共同为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山东舜和集团)揭牌。

(四)在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举办全市盲人按摩星级示范店授牌仪式。

(五)对残疾人各类典型进行宣传报道:1、自11月下旬开始,选择市残疾人文联领导班子中的部分典型人士,开展重点人物深入报道,以人物典型体现残疾人文化艺术成就。

2、12月3日,联合县(市)区残联及各直属单位,在《大众日报》、《xx日报》、《xx时报》刊登残疾人事业专版报道,其中,在《xx日报》刊登一个头版头条和一篇通版文章。

3、12月3日,在xx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头条新闻一条,在xx电视台生活频道《我的兄弟姐妹》电视专栏节目播出专题报道一期。

二、有关要求(一)各有关单位要围绕节日做好安排和部署,结合当地残疾人事业实际和残疾人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

(二)以开展庆祝活动为契机,围绕“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目标要求,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

(三)创新宣传方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尤其是电子传媒等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对惠及残疾人的法规政策、典型人物、先进事迹等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思想,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残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坚持弱有所扶,加强资源整合,进一步配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力量,丰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方面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助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

到2025年,形成覆盖城乡、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显著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二、主要措施(一)完善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向残联、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在市、县两级残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选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驻点开展工作,或者采取预约上门、在线视频等灵活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推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地法律服务网无障碍改造升级。

(二)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

【2018-2019】201X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word版本 (6页)

【2018-2019】201X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X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黄爱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列为主要行动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健康中国行动”中确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为重大行动之一,将防治出生缺陷作为重要内容;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各地构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三级预防工作,出生缺陷导致的婴幼儿死亡明显减少,神经管缺陷、肢体短缩等可能导致残疾的重大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干预治疗率不断提高。

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推动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实现早期干预。

2017年,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正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三五”时期,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等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遴选100个县(市、区)建立残疾报告制度,为推动残疾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制度化建设奠定基础。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国务院残工委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疾控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部际沟通协调,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调整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调整后的残疾预防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胡向阳中国残联康复部主任副组长:冯力中国残联康复部副主任成员:刘媛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时政处处长李春芳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社会服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黄伟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特殊教育处处长马广鹏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生物技术与医药处处长王政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和处理对策处一级调研员焦佳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残疾人福利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冯莉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事务处副处长董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待遇管理处处长宛悦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标准处二级调研员何小雪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社区建设处处长郑宇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处长易乐来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综合处二级调研员曹榕应急管理部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综合处处长柳成洋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服务业标准处处长何红宇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二级巡视员雷雯医保局待遇保障司长期护理保险处副处长陈文君全国妇联权益部法规处二级调研员齐宏亮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周红玲中国残联康复部康复一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2022年3月8日——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17•【文号】国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0.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农业银行扶贫办、中国残联2004年9月14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我国贫困人口的1/3,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

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残疾人有关政策法规选编

残疾人有关政策法规选编
(一)专职委员: 1.《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2.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 3.《关于做好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的通知》(京残发
〔2006〕7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2008年9月25日) (二)温馨家园: 1.《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温馨家园建设意见
号) 2.《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5〕
164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京残发
〔2010〕100号) (六)自由职业者保险: 1.《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
社救发〔2010〕501号) 2.《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
办发〔2011〕8号) 3.《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
发〔2010〕93号) 4.《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救发
〔2009〕480号)
245号) 3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的通知》(京司发〔2002〕1号) 4.《关于确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通知》(京司发
〔2005〕22号) 5.《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京民救发〔2006〕
公治字〔2007〕680号) 5.《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4.01•【文号】残联厅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基础数据管理,保障以残疾人基础信息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建共享,避免各地重复建设、重复投入,促进残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数据标准统一管理(一)基础数据标准。

各级残联在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与系统建设中采用的基础数据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基础数据标准相一致。

中国残联基础数据标准以外的指标和数据,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及分类科学的原则进行归纳和设计,在使用前应征求中国残联的意见并备案。

对于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如存在与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中国残联制定的基础数据标准不一致的,应责成系统建设方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步更新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数据。

中国残联在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吸收借鉴地方残联意见、整合各省级残联残疾人业务应用数据指标项的基础上,制定残疾人基础数据标准,对地方数据标准进行备案管理,指导地方数据标准管理工作。

(二)地方数据标准备案管理。

各省(区、市)残联要做好本地区残疾人数据标准的整理和规范工作,并提交中国残联备案和管理。

数据标准应遵守:1.按照GB/T 19488.1-2004《电子政务数据元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和规范进行编写。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广安府办函〔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9〕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1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全面落实村(社区)残疾人专(兼)职委员配备的通知》(川残发〔2018〕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和阵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从2019年起,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残联专职干部(简称残联专干)、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简称残疾人专〔兼〕委)配备。

到2020年底,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名残联专干,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专(兼)委协助村(社区)残联主席开展工作,构建以区(市、县)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工作组织网络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努力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1.配备。

各地要制定配备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加大选配力度,乡镇(街道)残联专干由分管残疾人工作的乡镇(街道)副乡镇长(副主任)兼任,纳入班子固定分工,在2019年3月底前全部配齐;村(社区)残疾人专(兼)委配备分步实施,2019年底配备的村(社区)不低于70%,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部配齐残疾人专(兼)委。

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附件1:安徽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钱玉贵省残联副理事长副组长:曹道龙省残工委秘书处主任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王宾省残联教就处处长徐桃坤省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主任成员:颜景秋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柏福芳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由曹道龙同志兼任。

附件2安徽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加强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第四条县级以上残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同级残联直属单位,应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应满足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且持证上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具体规范和标准按照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通知》(…2003‟教就函字第3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主要职责与任务第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省级以指导、示范性就业服务为主,市、县级以直接服务为主的原则,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残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搭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以乡镇(街道)残联专干、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骨干,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做好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各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应急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山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鲁组发〔2015〕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组发〔2015〕5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规范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吸引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

立足实际需要,积极开发专业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置到相应社会工作岗位,完善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措施。

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适应不同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优先开发民生和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社会工作岗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渝卫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残联,两江新区社发局、残联办事处,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残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中国残联康复部印发的《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手册》和重庆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的《重庆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渝残联发〔2016〕164号),以及《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卫函〔2018〕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室)建设运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残疾人精准康复需求为导向,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为基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家庭医生团队结合自身服务能力与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签约,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残疾人个性化康复服务。

到2020年,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和履约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

二、服务对象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对象为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优先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因病致(返)贫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及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

三、服务内容(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门诊预约、协助转诊和健康管理等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纠纷加强保障与维护农村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措施

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纠纷加强保障与维护农村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措施

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纠纷加强保障与维护农村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措施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既是社会公平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加强对农村残疾人权益的保障与维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旨在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并为他们创造公正、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一、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责任我国自200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农村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其中,《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规定了残疾人的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关于加强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了农村残疾人的康复水平。

此外,我国还通过制度性文件,对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责任进行明确。

国家计划自2016年起,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保障范围扩展给农村残疾人,为他们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这一系列法律措施的出台,为农村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加强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提供全方位保障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有效配合。

为此,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委员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督导组等组织机构,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国各级政府还积极开展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项目。

比如,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免费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农村残疾人关爱服务项目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支持等专业服务。

这些项目的落地实施,有效增强了农村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力度。

三、提升农村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促进社会融合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我国还开展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活动。

比如,《关于推动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有序开展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全部惠及,真正让残疾人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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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预防日是几月几号
残疾预防日是几月几号?小编为大家解答:残疾预防日是每年8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残疾预防日”的批复
国函〔201X〕89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设立“全国残疾预防日”的请示》(残联发〔201X〕75号)收悉。

同意自201X年起,将每年8月25日设立为“残疾预防日”。

具体工作由你会
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
201X年6月24日
如何预防残疾?
1、从小做好各种疫苗接种。

有一些疾病在儿童时期就会导致残疾,比如小儿麻痹等,对于这些疾病只要做好疫苗接种,就可以预防。

2、避免各种危险事故。

预防火灾、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这些自然灾害都会导致残疾,尤其是要注意防火,家里的电器要进行安全的管理,煤气要管好,冬天使用电褥子要格外小心。

3、避免交通事故。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比例越来越高,现在每家都有汽车,路上的汽车保有量还在不断增加,因此,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想
要远离残疾,一定要按章驾驶,更不能喝酒开车,在路上注意礼让,这样不仅
可以保证自己的安全,也给别人的安全带来一份保障。

4、预防各种心脑血管疾病。

脑中风是直接导致残疾的一种疾病,脑中风会导致身体的运动神经受损,肢体没有办法自主运动,甚至可能变成植物人,所以,预防脑中风也是远离残疾的一个重要举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4.02.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促进残疾人就业,事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法定代偿方式。

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铁脚板+大数据”,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地要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明确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劳动权益,帮助更多残疾人到企业就业。

协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帮扶基地、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残疾人的,要协助用人单位同步开发适合的劳动项目,建立关爱联系制度,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察执法,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将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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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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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
课件公文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是社会事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整体推进的大事,是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关爱弱势群体的真正行动。

为此,区委就加强残疾人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健全机构网络,切实加强领导
(一)成立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省、市、县残疾人工作有关规定,区委决定,成立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胡必泽同志任组长,督导办副主任曹尚安同志任副组长,社会事务干事陈双翔、文秘干事沈秀玲为成员,其职责是制定残疾人工作计划、细化残疾人工作目标、落实残疾人工作考核措施、检查督促辖区内残疾人工作开展情况,帮助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帮助落实办公地点、工作经费,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联系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强残疾人维权工作,解决残疾人的疾苦,负责年终乡镇残疾人工作的考核、奖惩。

(二)落实残疾人专(兼)职干部
区委决定,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或民政助理员任残疾人专职干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残疾人服务社、助残自愿联络站和残疾人协会,此项工作必须在6月底前全面落实。

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负责落实好经费和办公场所,真正实现残疾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做到活动经常。

二、助残济困,加强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工作
一是各乡镇对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进行建卡管理,以乡镇为单位,聘请县科委、县就业局、县农业局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残疾人实行技能培训。

二是由区委牵头,组织残疾人代表对辖区内身残志坚、科技致富的典型进行现场参观、交流经验、引领致富。

三是由区、乡镇残疾人领导小组对县区乡镇内各民营企业岗位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期分批对有技能的残疾人推荐上岗就业。

四是开展社会捐款助残活动,由区、乡镇领导带头,组织党员干部为残疾人捐款献爱心,并成立残疾人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残疾人专户,实行残疾人救助制度。

五是协调信用社为残疾人发放创业低息贷款,由乡镇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派专人跟踪帮扶、指导,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三、关爱备至,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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