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1年中山大学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立功(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12年研)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
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3.并科原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
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武大2011年研)答: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1.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中山大学法学理论A卷2009--2019年考研真题
学 瓣
考试试题
科 目代码 : 科 目名称 : 考试 时间:
பைடு நூலகம்
611
法学理论 A卷 1月 10日 上 午
∶ 考生须知 :
: 全部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 : ∶答在试题纸上的不得分 !请用蓝、 :
∶ 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作答。答题要 :
∶ 写清题号 ,不 必抄题
一、名词解释 (每题 8分 ,共 gz分 )
1、 权能分治 2、 公决权 3、 集合犯 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论述题 (共 118分 )
!、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⒛ 分 )
2 3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30分 )
刑罚的功能 (30分 )
4、 物权 的种类 (30分 )
考试完毕 ,试 题和草稿纸 随答题纸一起交 回 。
第 1页 共 1页
2009年中山大学617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年中山大学617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山大学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617科目名称:刑法学A卷考试时间:1月11日上午一、问答题(共75分)1.宪法的法律意义是什么?(15分)2.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5分)3.清律在唐明律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原则有哪些变化发展?(15分) 4.民法中表见代理的特别要件及其效力。
(20分)5.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10分)二、论述题(每题25分,共75分)1.为什么说“三权分立”是一种现代宪政制度?2.论述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论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答案:中山大学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617科目名称:刑法学A卷考试时间:1月11日上午一、问答题(共75分)1.宪法的法律意义是什么?(15分)答:(1)法学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以法治国原则来讨论宪法的意义。
(2)宪法的法律意义①法治国原则不应只具有法学的意义,也应有政治层面的理念与制度,但是法治国强调由宪法以下各级法规与法理所形成的规范与价值体系来规范国家的一切生活。
就此意义而言,宪法的任务即由其产生的规范方式——即对所有法规享有的“最高性”——来显现。
通过“宪法优越性”之原则,辅以达成此原则的附属制度,宪法也成为提供国家与人民在法律生活许多“当为”规范的来源。
②法律意义的宪法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如行政机关与法院)之执行以及有系统的法学方法之诠释,使宪法以有限的条文形成一个内容丰富且不至于一成不变的广阔价值与规范体系。
宪法在此“法领域”内享有最活泼的生命,也就是所谓“活的宪法”。
因此,现代民主国家中宪法的规范力虽然无所不在,但最明显且最频繁的出现宪法被适用与遵守的情形,则无疑在此“法领域”之中。
③宪法的另一个任务是确定国家发展的方向。
这个可以划归在宪法“总纲”内的条文,使得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具备“恒定性”,不会因为日后负责国家政策的决定者之更替,而变更了国家权力追求的理想路线,例如宪法的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的组织与界限之规定。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罪数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概念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是比较少见的犯罪类型,理论界公认的继续犯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等。
有的学者认为窝藏、窝赃之类的犯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还有的学者认为虐待罪和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3.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罪数形态,其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前述的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4.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详解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犯罪中,应当认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是()。
A.甲乘坐外国轮船从中国港口出发,当行至公海时实施犯罪B.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失手致中国公民落水而亡C.丙乘坐外国轮船前往中国,在公海上与同行的旅客斗殴,致其重伤,该旅客被送入中国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D.丁在其本国境内打猎,致正在该国旅游的中国公民死亡【答案】C【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BD三项,犯罪行为与结果均不在我国境内。
2.《刑法》第13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该“但书”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
A.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免予刑罚处罚B.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非刑罚处罚C.给予司法机关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自由裁量权D.避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答案】D【解析】《刑法》第13条设定了“但书”,“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规定“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犯罪。
3.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答案】B【解析】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B项,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犯罪对象而非犯罪客体。
2011年中山大学624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1年中山大学624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中山大学2011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及详解主讲教师:刘云嘉一、参考教材教辅教材(4本)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3.《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教辅(4本,圣才考研网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1.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2.周叶中《宪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3.魏振瀛《民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二、本试题与其他相关试题比较1.本试题与其他年份试题简单比较本试题与往年试题在题型上保持一致,考试范围还是法理、宪法、民法以及中国法制史,就难易程度上,本试题的难度较往年略有降低,考查内容为常见的学科重点,因此复习时还是要抓住重点,注意掌握基础理论的深度要点和逻辑思路。
2.本试题与其他学校(北大、人大、中政等)相同专业试题简单比较本试题与其他重点法学院校进行比较,纯粹主观题的题型并且没有案例分析类题目,考试内容涵盖四门学科,较为综合,试题难度适中,注重对知识的记忆和归纳。
由于其参考教材为高教统编教材,学说以通说为主,因此较为容易着手复习。
中山大学2011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1.违宪审查2.表达自由3.议会至上4.名例律5.官当6.领事裁判权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3.简述自助行为的条件。
4.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
5.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
6.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论述司法独立。
2.论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3.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一、概念题刑事责任与刑罚(华南理工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山东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中央党校2008年研)答:(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①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产生于我国民主革命时期。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人大2004年研)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2011年中山大学822刑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1年中山大学822刑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山大学2011年刑法学B卷(代码822)真题及详解主讲教师:一、参考教材教辅教材(3本)1.《刑法学》(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刑事诉讼法》(龙宗智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3.《刑法学》(王仲兴编著,中山大学出版社)教辅(1本,圣才考研网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二、本试题与其他相关试题比较1.本试题与其他年份试题简单比较:题型、考试范围、难易程度等。
本试题,在题型方面,是取消了简单题,把简单题减少的分值加到了名词分析中。
B卷的考试范围仅限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刑法几乎占到了三分之二的分值。
该试题侧重于对刑法总则的考查。
因为理论性很强,所以难度略大。
2.本试题与其他学校(北大、人大、中政等)相同专业试题简单比较:题型、考试内容、难易程度等。
本试题在题型上和北大、人大的考试题型是一样,全是主观题,无客观选择题的考查,但是不同于中国政法大学的,2011年的中国政法大学的考题中既有单选题还有多选题,且占有近乎一半的分值。
在难易程度上,相对于北大、人大,对于理论方面考查的较基础,本试题考查是理论和实践并重,大量案例分析考查同学们的实践分析能力,而其他的题型考查同学们的理论功底。
中山大学2011年刑法学B卷(代码822)真题一、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1.论理解释2.状态犯3.战时缓刑4.不起诉5.上诉不加刑6.监视居住二、法条分析(2题,每题15分,共30分)1.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请说明该发条的含义有哪些?2.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请说明该法条的含义有哪些?三、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1.被告人张某甲,女,37岁,无业。
2007年中山大学《刑法学》考试题
学院:_____专业:_______年级:_____班级:____姓名: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中山大学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考试试卷课程名称:2006级《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程》考试试卷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方式:开卷与闭卷考试日期:2007年7月15日“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单选题(15分)1、农民甲买回骡子一匹。
为驯服骡子,甲把骡子用缰绳拴在自家院内的树上,用皮鞭猛抽骡子,骡子受惊,挣断缰绳,跑上公路,撞死在公路边玩耍的幼童一人。
甲的行为属于()。
A、直接故意犯罪B、间接故意犯罪C、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2、防卫过当行为是指()。
A、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手段不适应B、造成了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D、给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害的3、我国《刑法》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的()进行分类的。
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4、甲乙二人共谋枪杀丙,甲、乙先后开枪,甲未击中,乙击中丙的头部,造成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B、乙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中止C、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对甲可以免除处罚5、被告人伍某因妻子肖某与邻居邹某勾搭成奸,遂怀恨在心,寻机杀死两人。
某日夜间,伍某在家中将肖某掐死,然后窜至邹某家,意图杀死邹某。
然而邹某因有事被朋友约走。
伍某在邹某家附近潜伏了一夜,未见邹某回来,遂忿忿回家。
就本案而言,伍某的行为属于()。
A、吸收犯B、结合犯C、想象竞合犯D、连续犯6、某甲潜入某工厂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遂跳窗逃走。
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7、()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聋人B、盲人C、哑人D、醉酒的人8、吴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而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11年中山大学822刑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1年中山大学822刑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山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22刑法学B卷一、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1.论理解释2.状态犯3.战时缓刑4.不起诉5.上诉不加刑6.监视居住二、法条分析(2题,每题15分,共30分)1.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请说明该发条的含义有哪些?2.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请说明该法条的含义有哪些?三、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1.被告人张某甲,女,37岁,无业。
被告人张某乙,男,35岁,工人。
1997年11月,被告人胡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韩某某杀害后,将其尸体肢解为五块,套上塑料袋后分别装入两只印有球形门锁字样的纸箱中,再用印有申藤饲料字样的编织袋套住并用打包机封住。
嗣后,胡某以内装毒品为名,唆使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帮其将两只包裹送往南京。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按照胡某的旨意,于1997年11月30日中午从余姚市乘出租车驶抵南京,将两只包裹寄存于南京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后因尸体腐烂,于1998年4月8日案发。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被告人张某,男,21岁,农民。
2008年12月,张某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胡某发现,张某弃下财物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
张某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张某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
张某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四、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论刑法中规定排除犯罪事由的原因及其种类。
2.论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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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山大学624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山大学2011年
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及详解
主讲教师:刘云嘉
一、参考教材教辅
教材(4本)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3.《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教辅(4本,圣才考研网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
1.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2.周叶中《宪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3.魏振瀛《民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二、本试题与其他相关试题比较
1.本试题与其他年份试题简单比较
本试题与往年试题在题型上保持一致,考试范围还是法理、宪法、民法以及中国法制史,就难易程度上,本试题的难度较往年略有降低,考查内容为常见的学科重点,因此复习时还是要抓住重点,注意掌握基础理论的深度要点和逻辑思路。
2.本试题与其他学校(北大、人大、中政等)相同专业试题简单比较
本试题与其他重点法学院校进行比较,纯粹主观题的题型并且没有案例分析类题目,考试内容涵盖四门学科,较为综合,试题难度适中,注重对知识的记忆和归纳。
由于其参考教材为高教统编教材,学说以通说为主,因此较为容易着手复习。
中山大学2011年
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违宪审查
2.表达自由
3.议会至上
4.名例律
5.官当
6.领事裁判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3.简述自助行为的条件。
4.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
5.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
6.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论述司法独立。
2.论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3.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答案与解析】
中山大学2011年
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详解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违宪审查
【分析】对违宪审查的解释可以从定义、特征、审查方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方式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回答。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体系不健全,但宪法还是体现了对违宪的审查方式。
答: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违宪审查以下两种不同方式:①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
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②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
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表达自由
【分析】对表达自由的解释注意要适当区别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外延更大。
此外需要回答宪法中对表达自由保障的具体条文。
答: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
又有人称“言论自由”。
但现代学术界认为,“表达自由”比“言论自由”更加能涵盖这种以表现个人观点和态度为目的的个人自由。
除了言论外,个人还可以通过行为、暗示和其他行动形式,来表达他自己的观点。
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表达自由有利于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和发扬容忍。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对表达自由的宪法保障。
3.议会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