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管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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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宛政〔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2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泊位出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有偿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供电杆、垃圾箱、路灯杆(景观道、主干道除外)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扬府发[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广告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㈠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㈡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㈢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㈣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所在建筑物外部设置的与其名称相符的各种形式的店牌店招、指示牌等。

第五条扬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广告标志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应届毕业生工作总结通知
亲爱的应届毕业生们:
在这个毕业季,你们即将踏入职场,开始全新的工作生涯。

在这段时间里,你
们一定收获了很多,也遇到了不少挑战。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总结工作经验,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特发出这份工作总结通知。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你们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收获。

无论是在实习还是在
校园社团活动中,你们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技能。

你们可能学会了团队合作,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的能力,或者是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些都是你们宝贵的财富,将成为你们未来职业发展的基石。

其次,让我们一起总结一下在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和困难。

在职场上,每个人都
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这是正常的。

重要的是,你们能够从挑战中学到东西,不断成长和进步。

无论是工作中的压力,团队合作中的矛盾,还是自我管理中的困难,都是宝贵的经验,值得你们好好总结和反思。

最后,让我们展望一下未来。

毕业只是人生中的一个新起点,你们有着无限的
可能性和潜力。

希望你们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软实力,都需要不断的磨砺和提高。

相信你们一定会有更加辉煌的未来。

总之,工作总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它能帮助你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
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这次总结,真诚地反思自己的工作经验,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祝愿大家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实现自己的职业梦想!
谨上。

【单位名称】。

【日期】。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3【实施日期】2022.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含“T”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四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2-27 11:55:访问次数:129426字体:【大中小】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庄兆林2019年12月20日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批准、备案的有关信息等内容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002]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002]

海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总则0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0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0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0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3.容貌标准0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3.1 基本要求0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3.2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1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3.3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2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4.技术标准3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4.1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要求3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4.2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要求5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4.3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要求5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4.4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要求5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4.5 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检测要求5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4.6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要求6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5.管理规程6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6.术语解释6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1.1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实现“双创”目标,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1.2以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内容均针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参照《海口市户外招牌设施细则及工作规程(试行)》中除“一店一招”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1.3 本导则结合“双创”工作制定,适用于“双创”工作期间。

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本导则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户外广告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其面积S≥10㎡或单边边长a≥4m。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全文解读(2020)

《金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全文解读(2020)
第十九条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措施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该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让相关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即可办理相应许可审批。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第二十六条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所在地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表;
(二)取得非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该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对店面招牌等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备案手续,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四)属于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利用前款规定的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设置许可有效期按照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核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该条第一款明确了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公共载体的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采用协议、私下转让等暗箱操作。该条第二款则明确了利用公共载体设置广告的使用权限期。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报批申请书

户外广告报批申请书

户外广告报批申请书尊敬的广告审批部门负责人:您好!我是某广告公司的负责人,现致函申请报批户外广告。

我公司计划在某市市区范围内投放户外广告,以提升客户的品牌知名度和推广其产品销售。

在此,我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申请:1. 广告内容和设计方案:我公司已经就广告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策划,确保其符合市场潮流和舆论导向,同时具备吸引力和创新性,能够有效地吸引顾客的目光,并激发他们对产品的购买欲望。

在此附件中,我公司提供了详细的广告内容和设计方案,供审批部门参考。

2. 广告投放区域选择:根据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我公司精心选择了某市市区内具有较高人流和车流量的繁华地段作为广告投放区域。

这些地段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交通枢纽等,能够最大限度地扩大广告的曝光率,并将产品信息传递给更多的目标顾客。

3. 广告投放时间:我公司计划在8月1日至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投放户外广告。

根据市场策略和产品销售计划,这个时段是最适合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的时期。

在此期间,我们将根据需求和效果进行灵活调整,以达到最佳的市场效果。

4. 广告投放数量和规格:根据客户要求和市场需求,我公司计划投放某市区范围内约50个户外广告牌,每个广告牌尺寸为3米×6米,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并采用高质量的印刷材料制作。

此外,广告内容也将根据不同地点和受众特点进行一定的差异化处理,以最大程度地满足顾客需求。

5. 广告投放可行性论证:我公司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可行性论证,包括市场需求、目标客户、竞争对手、预期效果等方面的考量。

根据论证结果,我们相信户外广告投放对于提升客户品牌形象和产品销售具有重要作用,并能够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率。

6. 安全和环保保障:为确保广告投放过程中安全和环保,我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广告的布置和维护不会对交通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我公司将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物业管理方合作,确保广告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维护。

户外广告审批申请书5篇

户外广告审批申请书5篇

户外广告审批申请书5篇第1篇示例:户外广告审批申请书尊敬的审批部门:我们是一家专注于户外广告推广的公司,现向贵部门申请在某市某区设置一处户外广告牌的审批,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选择在该区域设立广告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该区域是一个交通要道,车流量大,行人密集,是一个非常适合广告宣传的地方。

我们的客户群体主要是通过车辆和行人接触到广告信息的,因此选择在这样一个区域放置广告牌将能够更好地推广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广告内容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审美标准,不含有任何不良信息,不引起公共道德风气的不稳定。

我们公司一直秉持着“健康、正能量”的宣传理念,所以放置我们的广告牌也将有利于提升当地市民的文明素质。

我们公司将严格遵守贵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按照审批流程和标准操作,保证广告的制作、安装和维护工作不会对市容市貌造成任何影响。

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完成广告牌的设立审批手续,履行相关责任,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希望贵部门能够审批通过我们的申请,让我们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广告推广服务。

再次感谢贵部门的审批和支持!此致敬礼(公司名称)以上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希望审批部门能够审慎考虑,依法审核。

感谢!第2篇示例:户外广告审批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户外广告制作和推广的企业,多年来在广告行业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和业绩。

最近,我们计划在城市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投放一系列户外广告,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促进产品销售。

为了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并能有效地传达产品信息,我公司特向贵部门提交户外广告审批申请书,希望得到批准并获得支持。

一、广告内容及形式我们计划投放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横幅广告、灯箱广告和立柱广告等形式,用于宣传公司的最新产品和服务。

广告内容将涵盖产品特点、优势、价格和促销信息,鼓励消费者前往购买并享受优惠。

我们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以维护广告行业的诚信和规范。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十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徐惠民2018年11月16日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惠府〔2016〕149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6〕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1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3日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发挥户外广告在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及其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公路两旁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设置申请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审批。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受理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0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08〕2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招牌以及张第十二条审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费用由城建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收取,并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三条取得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持市城建部门的审批手续,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按照城建部门审批时间计算,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城建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十五条各类开业庆典等商业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同时报工商部门登记,方可设置。

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六条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纸质广告,应当张贴在城建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第十七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城建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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