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及工作交接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盘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盘锦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三章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四章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第五章领导干部工作职责第六章责任落实和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2〕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总体指挥、部署、规划、支持和协调。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盘政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制定的《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盘锦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按照管理权下放后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特制定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靠先进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全市建筑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建筑施工网格化源头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我市住建系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杜绝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监管模式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工业五项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工业五项工程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5
•【字号】盘政办发[2010]66号
•【施行日期】2010.11.0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工业五项工程领导小
组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我市实施工业“五项工程”(企业提升工程、项目工程、产业集群工程、企业并购工程、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工业五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工业五项工程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实施工业五项工程的政策措施。
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蹇彪(代市长)
副组长姜冰(副市长)
成员邵炳南(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子信(市经信委主任)、杨权(市发改委主任)、王岩(市财政局局长)、王庆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赵佐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尚君(市环保局局长)、孙雅娟(市金融办主任)、董桂林(市交通局局长)、蒋立和(市科技局局长)、齐作忱(市服务业委主任)、张晓辉(市质监局局长)、齐昌辉(市工商局局长)、于长广(市供电公
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子信(兼)。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盘政办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组长高科市长副组长郭伦常务副市长XXX 市政府秘书长成员袁胜利市政府副秘书长邵炳南市政府副秘书长苑秀娟市政府副秘书长孙雅娟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志坚市政府副秘书长贺清录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建平市编委办主任孙洪军市发改委主任王宁市法制办主任官伟市行管办主任(二)主要职责在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区、经济区相关工作,督促推进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服务百姓事项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评估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132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处级),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1.将市民投诉中心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将软环境建设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政府系统绩效考评相关职责整合划转至市政府办公室。
4.将市委办公室(市委督查室)承担的政府系统督查督办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现督考合一,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3.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宣传工作,为推动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或参与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各部门、外市领导以及外宾来我市政务活动组织安排。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2.将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委托下放至城两区(经济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3.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4.将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及拆除人防设施审批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5.将权限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委托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6.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人民防空工程转租审批。
2.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盘锦市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将“4+2”大调研工作成果转化为实际行动,进一步提升项目支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做到优化软环境、完善硬环境、体制机制创新“三个坚持”,实现政府效能、项目建设平台承载能力和要素保障能力“三个提升”,全力推动项目落地,不断培植发展优势,强力推动我市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市场创业活力进一步释放;产业项目投资实现由“量”到“质”的转换,促进产业结构换档升级。
到20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保持在6%-8%区间,单项投资亿元以上新开工重点项目超过500项,其中,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50个以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1日盘锦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可以从市大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不再重复采购建设;可以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
根据全市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体系等五方面统一。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盘政办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盘锦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机关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按照全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全市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二、工作机制1.实行“同级审批”机制。
对已下放到县区(经济区)或园区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依法将土地、规划、环评等前置审批事项下放县区(经济区)或园区有关部门负责。
对国家、省明令禁止不得下放的,实行部门上下级联动审批模式,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2.实行“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分段式并联审批机制。
理顺部门间的审批关系,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并联审批流程,实现审批环节的最大简化。
3.实行“牵头受理、要件共享、告知其它、同时办理、限时办结”并联审批机制。
建立牵头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要件审核流转和协调推进、办理结果反馈。
4.实行“报前统一辅导、报时统一报件、批前统一会商、批时统一出件”机制。
——报前统一辅导。
由审批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各阶段组织并联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前辅导,协助项目单位完成所有要件准备并达到申报条件。
——报时统一报件。
在申报时,由项目单位一次性提供阶段并联审批各部门所需的所有要件;并由牵头办理部门将审批申请和要件流转各部门研究办理。
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淑珍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系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及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减灾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制定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系统;(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体育、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六)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承接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 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04
•【字号】盘政办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及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辽政发〔2021〕1号),我市共承接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161项,其中,与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重复36项,剩余125项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系统“三落实”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统筹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接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承接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盘政办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市住建委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管理,确保各项行政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规范高效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委法规科是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信息传递工作;市住建委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建委和行政审批权限承接部门分别承担如下职责:市住建委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行使监督、检查、指导职责,以确保行政审批权限有序、规范、高效运行;各承接部门对承接的行政审批权限负全责,包括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清欠、房屋征收、物业供暖等方面的投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宜。
第四条市住建委和行政审批权限承接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一)实行例会制度市住建委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要适时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承接部门有效行使下放的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三个月内,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三个月后,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解决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存在的问题。
(二)实行行政审批权限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承接部门应将当月行政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在下月5日前书面报告市住建委,作为市住建委实行动态监督的基础信息。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辽政发〔2017〕26号文件取消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结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辽政发〔2017〕26号文件取消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04
•【字号】盘政办发〔2017〕93号
•【施行日期】2017.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辽政发〔2017〕26号文件取消及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结果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对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了承接落实,其中:取消行政职权86项,调整行政职权68项(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49项、承接省政府下放7项、调整至省级行使12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承接省
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并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附件:1.对照辽政发〔2017〕26号文件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省政府明确市县级政府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盘锦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盘锦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盘锦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蹇彪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盘锦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发改、经信、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地震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震设防要求纳入盘锦市建设工程管理程序。
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参数的给定。
抗震设防参数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土地规划、招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及工作交接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2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及工作交接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及工作交接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交接和职责划分(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严格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盘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方案》确定的146项工作任务落实通知如下:1.明确任务,压实责任。
各牵头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季度为节点,按照“三清单三制度”管理模式,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建立保障机制,确保责任逐级落实、压力层层传导。
各牵头单位的具体推进实施方案务于2021年2月3日前报送各位分管市领导,经分管市领导审核把关后于2月7日前报送市政府。
2.统筹协调,合力攻坚。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牵头单位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要求,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加强与责任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
3.加强督考,狠抓落实。
围绕《方案》的推进实施,市政府督考办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及时跟进督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年底逐一绩效对账。
各相关单位也要完善督导机制,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效。
各牵头单位要于每月28日前将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督考办。
联系人:朴勇智,联系电话:2805093,电子邮箱:***************。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市领导包扶重大项目责任制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市领导包扶重大项目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盘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市领导包扶重大项目责任制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市政府决定对34个具有较强牵动力的重大项目实行市领导包扶责任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
实行市领导包扶的重大项目,除省政府和全市重点关注的部分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单体投资一般在10亿元以上外,其他项目的单体投资基本在30亿元以上,项目具备一定的推进基础,已开工建设或者已开展了较为深入的前期工作。
按照项目所处行业和推进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34个项目分别明确由10位市领导包扶,同时每个项目确定相关协调服务单位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抓好落实。
二、制定措施。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各位市领导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应把主要精力投放到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去,如需其他领导和部门介入项目推进工作,可由牵头领导协调或指定。
各协调责任单位应制定出详细的推进计划,明确各项工作完成时限,按月逐项跟踪重大项目的推进,对于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及时进行现场或部门间沟通协调,制定问题解决方案并向上汇报。
三、跟踪推进。
包扶项目市领导可随时协调、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听取项目推进情况汇报,责成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征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市领导包扶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审批程序完备;各协调责任单位要对重大项目做好全程协调服务,保障建设实施条件通畅,使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开工项目快速建设,直至项目竣工为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盘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邢鹏: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二、副市长刘占明: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统计、国防动员、营商环境建设、信访、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人防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盘锦银行,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工商联、关工委,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盘锦调查队、消防救援支队。
段家喜:负责科技创新、国企国资改革发展、金融、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盘锦经济开发区、盘锦石油装备产业园区)。
联系市社科联、科协,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驻盘金融机构。
贾洪琳:负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爱卫办,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盘山县政府,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驻盘部队。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盘政办发[2011]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盘锦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城市洪涝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盘锦市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洪水、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市概况2.1自然地理盘锦市位于东北松辽平原南部,地处辽河三角洲中心地带。
东经121°34'至122°29',北纬40°41'至41°27'之间。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6]50号【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23【实施日期】2016.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3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2.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3.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4.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
5.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
6.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7.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8.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9.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
10.取消对供热建设单位、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热用户违反《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1.取消政府参与民营资本招投标环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1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城市排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将城市供水燃气设施审批(供水设施建设审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因工程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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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及工
作交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及工作交接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交接和职责划分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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