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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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综合量化赋分标准说明
为了规范高中职职称申报工作,促进职称评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对2014年《综合量化赋分标准》说明如下:
一、资历及考核的赋分说明
⒈学历
达到本学段合格学历赋基础分5分,每提高一个学历档次加2分(研究生结业视为学历加分)。
⒉教龄
按每任教1年加0.5分计算。
⒊任职年限
现有职称任职年限按每年1分计算。
其间因受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撤处后从年度考核合格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⒋班主任任职加分
2013-2014学年担任班主任加5分;任现职以来,其它学年每任班主任1年加0.5分。
累计不超过10分。
5.教师任课加分
2013-2014学年在教学一线任课,且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课时量加5分。
6.年度考核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按每个优秀2分,合格1分计算。
二、荣誉奖励的赋分说明
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荣誉奖励证书,分四类赋分。
⒈一类荣誉: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18、14、10、6分。
包括:
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政府二、三等功、嘉奖、拔尖人才、三三三人才、优秀园丁、模范教师、十佳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双百评定的)、专家人才、先进教育工作者
⒉二类荣誉: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13、10、7、4分。
包括:
名师(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教学能手
⒊三类荣誉: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8、6、4、2分。
包括:
中小学先进教学工作者、高中教学工作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德育工作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优秀支教教师、体艺工作先进个人、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职业教育先进工作者、电大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现代教育技术先进工作者、教育装备先进工作者、高考优秀教师、高考优秀班主任、安全先进个人、督导工作先进个人
⒋四类荣誉:获得上述三类荣誉规定之外的荣誉,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4、3、2、1分。
集体奖(指先进教研组、先进班集体等)若证书上没写姓名,要配相应有姓名的通报,如无通报则不能加分。
以上荣誉同年度相同称号均加一个最高分,不同称号累积加分。
上述各种奖励的赋分均以通报(或评选文件通知)及证书为准。
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证书,一律不予赋分。
三、技术奖励的赋分说明
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技术奖励证书,分五类赋分。
⒈素质技能比赛:综合性素质技能比赛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10、
8、6、4分。
⒉优质课: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分8、6、4、2分。
⒊指导教师奖:团体指导奖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5、4、3、2分;个人指导奖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4、3、2、1分,两人以上指导的按人数平均赋分。
⒋课件、教具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5、4、3、2分(两人以上的按人数平均赋分)
5.教学设计按国家、省(部)、市、区分别赋4、3、2、1分(两人以上的按人数平均赋分)
以上奖项同年度获同一级别的均赋一次分,相同称号按最高级别赋分,同一级别每降低一个奖次降0.5分。
上述各种奖励的赋分均以通报及证书为准。
㈡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证书,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依据或推荐,颁发的技术奖励证书降低分值使用。
⒈各级教研部门(包括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仪器站、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组织颁发的技术奖励证书,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奖励证书降一级使用;
⒉各级学术团体等组织颁发的证书按同级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奖励证书的赋分折半使用。
⒊各级电大、进修学校组织颁发的证书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奖励证书降一级使用。
以上奖项同年度获同一级别的均赋一次分,相同称号按最高级别赋分,同一级别每降低一个奖次降0.5分。
上述各种奖励的赋分均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依据或推荐通知(由教育局主管科室盖章生效)和证书为准。
四、科研奖的赋分说明
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课题研究结题后,获国
家、省(部)、市、区级主持人分别赋7、5、3、2分,课题组成员分别赋4、3、2、1分。
㈡各级教研部门(包括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仪器站、教育装备管理中心)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课题研究结题后,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题证书降一级使用;
㈢各级学术团体等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课题研究结题后,按同级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题证书的赋分折半使用。
㈣课题研究结题中产生的技术奖励、论文证书,无论哪个级别一律按区级赋分。
上述各种证书的赋分均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依据或推荐通知(由教育局主管科室盖章生效)及证书为准。
五、论文的赋分说明
㈠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按国家级2分、省(部)级及以下1分,论文要求为800字以上。
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论文、教科研成果、教案、教学案例、教学反思、优秀试题等证书 (独著)按国家级2分、省(部)级及以下1分。
㈢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颁发的与专业技术有关的证书,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依据或推荐,颁发的论文、教科研成果、教案、教学案例、教学反思、优秀试题等证书按同级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论文赋分折半使用。
论文累计分值不得超过2分。
上述各种证书的赋分均以通报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依据或推荐通知和证书为准。
以上所有证书加分年度认定:年终政府颁发的六种奖励,在获奖年度加分;其它获奖证书中有叙述年度的按叙述年度加分,无叙述年度的或跨年度的,按
证书的落款年度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