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台湾周”苏台(镇江)绿色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镇政办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76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开展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并将淘汰禁燃区内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00台左右列入2006年为民办实事之一。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开展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5〕167号),根据2006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加强环境基础建设,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着力削减我市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市民创造更为适宜的居住环境。
二、整治范围专项整治区域划定为:东至谷阳路,南至官塘桥路、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润州路,北至长江的闭合区域。
三、整治目标2006年12月31日前,在禁燃区专项整治区域内,拆除、改造4蒸吨以下(含4蒸吨)燃煤锅炉100台以上,完成市各委办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及未改制企业、省部属单位、驻镇高等院校、部队单位的4蒸吨以下(含4蒸吨)燃煤锅炉的整治任务。
推行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城市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市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镇政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8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镇江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1日镇江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建设实施方案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交网络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城市公共热点地区WiFi覆盖已成为推动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实现全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覆盖,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成果真正惠及大众,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优化环境、改善民生这一主线,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规律和方向,大力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智慧镇江”建设,积极响应民众随时随地自由获取信息的需求,促进民众信息消费,全面提升全市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2015年,在各辖市及丹徒区、镇江新区城区建设免费WiFi热点区域32个,工程总投资1531.6万元,建设无线热点1182个,投入无线接入设备1973个,实现全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覆盖,民众可在全市城区主要公共区域通过智能终端免费接入互联网,共享信息技术成果。
三、建设计划丹阳市:重点推进客运东站、新客运站、妇幼保健医院、万善公园、全民健身中心、京沪高铁丹阳北站等11个公共场所免费WiFi建设,工程总投资107万元,建设无线热点39个,投入无线接入设备156个,到年底基本实现城区、开发区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覆盖。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专项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6]77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窑炉单位的积极性,确保专项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奖励资金。
对列入整治名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按3万元/蒸吨的基数给予奖励,如改造为太阳能,按照集热器面积,另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改造的燃煤窑炉,给予3万元/座的奖励。
第三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0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04号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镇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现就我市打造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理念,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激励、行政监管、技术支撑”的作用,推动重点项目和区域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统一。
二、目标任务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相关验收要求,确定我市三年内(2015-2017)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主要工作任务目标。
(一)绿色低碳生态1.低碳生态城市。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0.05吨标煤/m2.a,单位建筑面积CO2排放强度0.10吨/ m2.a。
2.绿色建筑发展。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及甲类公共建筑执行65%建筑节能率。
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总面积511.7万m2,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266.1万m2,比例52%,建成303.8万m2,比例59.4%。
(二)节约型城乡建设1.节约型规划。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20m2,城镇控规全覆盖率。
示范城市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用地面积占整个示范区域面积的比例10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镇江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镇江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镇政办发[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镇江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1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长江镇江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长江镇江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为全面落实《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加快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促进镇江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长江镇江水域非法采砂、碍航捕捞、违规建设码头、非法浮吊过驳等违法营运、占道作业综合整治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有序、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水上交通和港口发展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加快山水花园城市建设,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工作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整治办公室统筹协调,成员单位服从指挥,切实履行违法营运、占道作业综合治理责任。
2.坚持多策并举,高压严打。
属地政府和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强化监管巡查,形成执法合力,保持严查、严处高压态势。
3.坚持防打结合,综合治理。
强化宣传教育,做好疏导工作。
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发挥震慑和示范效应。
逐步取缔“三无”船舶,从源头上管住违法营运、非法占道行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度绿化造林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度绿化造林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镇政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2009年度绿化造林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镇江市2009年度绿化造林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督查,强化考核,确保完成全市分解下达的2009年度绿化造林任务。
二○○九年二月九日镇江市2009年度绿化造林考核奖励办法根据《关于2009年度全市绿化造林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8〕224号),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生态市建设目标,迅速掀起绿化造林热潮,确保完成分解下达的2009年度绿化造林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2009年度绿化造林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如下:一、考核目标2009年全市完成造林面积15.6万亩。
其中:丹阳市7.23万亩,句容市3.4万亩,扬中市0.97万亩,丹徒区2万亩,京口区0.55万亩,润州区0.55万亩,镇江新区0.9万亩。
二、考核方式在各辖市区自查统计上报面积的基础上,按照省林业局制定的绿化造林核查验收办法,由市农林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门人员,适时对各辖市区进行造林核查验收,确定最终结果。
三、奖励标准完成市政府下达造林任务的地区,经考核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按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总量,实施分层次奖励。
1.完成下达造林计划任务5万亩以上的地区,给予奖励120万元;2.完成下达造林计划任务2-5万亩的地区,给予奖励100万元;3.完成下达造林计划任务2万亩以下的地区,给予奖励80万元。
上述造林计划任务,含农田林网、四旁植树折算面积,不含更新造林面积。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2•【字号】镇政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5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2日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强化平台系统应用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1.全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以下简称“统建平台”)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2.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统建平台的技术保障、安全管理和网上政务大厅的运行维护。
市监察局具体负责行政监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权力库的运行和维护,审核权力事项的变更及调整、工作流程图变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负责法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市政务服务办具体负责所有进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网上办理的运行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落实统建平台建设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3.各级政府、市级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统建平台中完成,并接受网上监察监控管理。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统建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4.统建平台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镇政办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14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1992年以来市政府分别出台了《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等文件,为提升我市城市环境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原有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环境管理的需要。
本次环境功能区划修订,根据镇江市向生态型城市发展的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我市当前创建生态城市的经济、社会及环境需求,对城市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进行调整,分期实施。
1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目的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纳入《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依据1.2.1 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3)●《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纲要》●《镇江市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3年)》●《镇江市沿江产业带规划》(2003)●《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镇江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04)●《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总局)●《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的各方都应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镇政办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8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镇江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则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案》、《镇江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暨专项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镇江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农机局、城管局、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丹阳市政府、句容市政府、丹徒区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名单附后)。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太湖治理方案和工作方案,履行综合监督协调职能。
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负责制订分解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年度工作任务,对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中期、年度考核。
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治太工作职责情况。
负责定期报告和通报治太工作情况,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负责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镇政办发[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镇江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和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1号)的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2013年底与苏南各市同步全面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所辖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为载体,以推进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十大工程为抓手,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薄弱地带脏乱差现象,加快配套完善和规范管养城市基础设施,有效解决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城市顽疾,精心打造优美整洁、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综合承载能力和生态文明水平,为加快建设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全力打造现代山水花园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至2013年底,全市城市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等市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治取得突破性进展,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面貌有明显改观,城市管理群众举报投拆问题解决满意度进一步提升,2条城市道路达到“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标准、2个社区达到“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标准,市、辖市建成运行数字化城管平台比例100%,为达到“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一星级标准打好基础。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5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52号各处室:现将《市政府办公室落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和分工要求组织学习并认真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效能革命”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效能革命”的意见》(镇发〔2016〕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我办“效能革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加快职能转变,深化改革创新,提升工作质效,进一步激发全办机关工作人员干事担当、履职作为,提振精气神、提高执行力,全面展现机关作风新气象、干事创业新活力、改革发展新作为。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办公室“效能革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殷国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组长:闻风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成员:王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卢利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红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毅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效能革命”的意见》文件精神,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效能革命”氛围,各分管领导和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围绕各自细化分工的任务,按照市委要求扎实整体推进。
三、主要内容及分工(一)实施依法履职行动1.履职规范化(1)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五张清单”制度,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清单之外无权力”。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镇政发[2008]60号【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1【实施日期】2008.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镇政发〔2008〕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自2004年《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以来,镇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
为进一步加快镇江生态市创建步伐,镇江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国家最新修订的生态市建设指标,对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进行适时修编。
本规划属于战略性、指导性的概念规划和目标建设规划,通过行政和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镇江市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全面指导镇江生态市建设。
一、生态市建设的基础条件(一)镇江生态市建设的优势1.丰富的自然资源镇江土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丘陵山区占51%、圩区占19.7%、平原占15.5%,水面占13.7%。
地表径流丰富,地下水蕴藏量充沛,全市可利用水资源总量为16.3亿立方米;拥有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镇江生物资源种类繁多,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
长江镇江段自然岸线较长,是江苏省深水岸线资源最丰富的市。
良好的深水岸线为镇江依江建港,依港兴市,提供优越条件。
2.独特的景观资源镇江北临长江,处于宁镇低山丘陵与长江三角洲平原两大地貌单元交界处,地形西高东低。
境内近东西走向、弧形分布的宁镇山脉和近南北走向的茅山山脉构成“丁字型构造”。
镇江地形以低山丘陵为主,地势波状起伏,山岭高低错落,山中泉水清澈,森林茂密,多风景名山。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镇政办发[2011]178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7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当代信息革命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引领着全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正在由工业社会走向信息社会,信息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和共同选择。
为及时抓住信息革命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智慧镇江”建设,全面提升城市信息化综合水平,带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指导我市2011-2015年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信息化建设具备良好基础“十一五”期间,我市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方面都取得较大进展,信息化整体水平显著提高。
1.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根据《江苏省地区信息化水平总指数报告(2010)》,2009年,我市信息化水平总指数为69.1,比“十五”期末提高14.4;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普及率为51.7%,比“十五”期末提高35.3个百分点;自然村宽带普及率达100%,比“十五”期末提高80个百分点,每百户居民计算机拥有量为60.7台比“十五”期末增长57.7%;每百户家庭电话拥有量为340部,比“十五”期末增长70%;公共服务网上办事项数为230,比“十五”期末增长了651%;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口比重为41.3%,比“十五”期末提高33个百分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镇政办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8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一日镇江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会同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辖市、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改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镇政办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8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提高各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主体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
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市政府每年下达给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减排任务为依据。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
各地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资金和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明确主要领导作为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责任,认真落实减排工作要求,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减排工作任务。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镇政办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和镇江银监分局制定的《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关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监分局)为促进全市金融部门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推动地方产业结构升级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现就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绿色金融”意识全市金融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绿色金融”理念。
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2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2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4日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我市建筑质量水平,创建国家低碳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科技、工商、质监、税务、机关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筑节能工作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加强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市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权限,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二)与本市现行政府规章相衔接;(三)争议问题已经过协商、协调;(四)名称、体例、结构、条款设置和用语等,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市政府在研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
第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主执笔人。
第七条起草小组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和程序,掌握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现状,熟悉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技术和规则。
第八条起草小组应当广泛收集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信息,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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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台湾周”苏台(镇江)绿色能源产业合作洽谈会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4
【实施日期】2010.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台湾周”苏台(镇江)绿色能源产业合作洽谈
会活动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58号)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定于2010年9月16日-22日,举办“江苏台湾周”活动。
我市计划安排三场主要活动:一是9月17日上午举办镇江首次“台湾名优农产品产销会”;二是9月17日晚台湾明华园《超炫白蛇传》专场演出;三是9月18日上午举办“苏台(镇江)绿色能源产业合作洽谈会”。
现将苏台(镇江)绿色能源合作洽谈会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一、活动名称及宗旨
名称:苏台(镇江)绿色能源产业合作洽谈会。
宗旨:利用“江苏台湾周”活动契机,邀请一批新能源、新光源、电子信息、汽车电子、节能环保等产业的台湾知名企业来镇与开发园区和企业洽谈合作,邀请台湾研发机构和行业协会与江苏大学等科研院所在汽车电子、光电子等领域开展产学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就有关项目进行推进和对接。
二、时间、地点、规模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时间:9月 18日上午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