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化侦查与公民权利保障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正逐渐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以其海量、高速、多样、价值密集的特点,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公民的隐私权却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威胁。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滥用和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大规模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公民的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侵害。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风险。
关于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在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如何促进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实现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应用之间的平衡,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保护不仅关乎公民个人的权益和尊严,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探讨和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
1.2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数据量呈现爆炸性增长的趋势,个人信息也随之被大量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
在这种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侵犯和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哪些挑战?个人数据被滥用和泄露的问题如何解决?当前的隐私保护法律和规定是否足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公民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隐私权保护事关个人的信息安全、人权尊严和社会稳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需要重视隐私权保护,探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建立起有效的隐私保护机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问题提出】的解决将是当前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安部门推进智能化警务建设
公安部门推进智能化警务建设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智能化成为各个领域的关键词之一。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公安部门也积极响应,推进智能化警务建设,以提升办案效率、改善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智能化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情况1. 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公安系统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必须高效地管理和利用大量的警情信息、案件数据、嫌疑人信息等。
公安部门利用智能化技术建设了警务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这些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分享,为警务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智能化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智能化技术在刑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等,警方可以快速准确地比对嫌疑人信息,提高破案效率。
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从海量数据中发现嫌疑线索,为案件侦破提供科学依据。
3. 智能化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应用:公安部门利用智能化技术改善社会治安管理,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例如,在城市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中,利用人工智能算法进行异常行为识别,可以及时发现危险情况,防止事故和犯罪的发生。
同时,通过智能化的巡逻车辆和无人机的使用,提高了巡逻效率,增强了执法力量。
二、智能化警务建设面临的挑战和问题1.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智能化警务建设离不开大数据的应用,但与此同时,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安部门需要加强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确保警务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2. 技术更新与培训问题:智能化技术日新月异,公安部门需要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系统,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
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警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他们运用智能化技术的能力。
3. 社会舆论和道德伦理的考量:在智能化警务建设中,也面临着社会舆论和道德伦理的考量。
例如,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预测是否侵犯了人权?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这些都需要公安部门权衡利弊,并与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讨论。
三、推进智能化警务建设的建议1. 建立完善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公安部门应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智能化警务建设的原则和规范。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法律保护现状及意义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法律保护现状及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信息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互联网、电商、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兴产业不断崛起,信息技术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
一方面带来了诸多福利与方便,另一方面却也众所周知的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隐私侵犯等问题。
电商、金融、医疗等重要领域也经常因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而引起争议,甚至造成了人们财产受损、信誉遭到破坏等不良后果。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公民权益已成为国家不可或缺之事。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由于社会现实需求而逐渐形成的。
1998年,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首次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规范。
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对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随后,《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以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存储、销毁等环节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等要求,禁止以钓鱼式收集个人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以及借机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增强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减少了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造成的损失。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公民可以对自己的信息安全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随着之前有过的大数据事件,个人私密信息被大数据提炼利用之后造成了大量诈骗,个人信誉被破坏,甚至可能导致事业或生活的破裂等恶果,因此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可以切实降低这样的风险,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提供重要支持。
其次,我国个人信息立法有利于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推广电商等互联网新业态对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可以对企业从源头上提升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风险自我处理能力,打造用户信任度牢固的企业,在行业中占据优势地位。
信息化侦查中的程序控制与公民信息权保障
中获 得 紧急情 形授 权 追 认 , 以使 后 续 侦查 程 序 能 够
继续 进行 。 ( ) 置侦 查法 定 时限 , 强预 警功 能 三 预 增 通过 在程 序 内预 置 《 事诉 讼 法 》 侦 查 程 序 形 对
都是等地图类信息 , 求职网站 、 校友录 、 购物 网站、 单 位 机构 等文 字类 信息 , 视频 、 客 、 坛 、 博 论 网站上 的 图 片类信 息 , I 询 、 索 引擎 、 天 内容 查 看 等工 具 P查 搜 聊
在现 代法 律规 范 框 架下 , 罪控 制 与 人 权保 障 犯 存在 紧张 和 冲突 , 别是在 信 息化 的时代 , 特 侦查 案件
需要 运用 大量信 息来 完成 , 使得 这一 冲 突更为 突 出。
( ) 安信息 资 源 。根据 有 关数 据 , 一 公 目前 全 国
公安机关信息化应 用 已经涵盖了主要警务工作领
2 0 12 年 第 4 期
第2 2卷 总 第 10期 0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un lo i yP l e C l g o ra fRal oi ol e wa c e
2 2 No. 01 4
Vo . 2 S ra 0 1 2 e il1 0
源。
收稿 日期 :0 2— 6一l 21 0 1
可 以根 据需要 安装 监控设 备 。社 会 的各个 角落几 乎 都 已被 视频覆 盖 。毫 无 疑 问 , 可利 用 的视 频 资源 正
在 趋 于丰 富。 ( ) 三 互联 网资 源 。随着 互 联 网 的发 展 , 互联 网
对 人们 的影 响越来 越 大 , 联 网上 承 载 着 海量 的信 互
作者 简 介 : 埠 , , 何 女 西安 财 经 学 院 法 学 系副教 授 , 学硕 士 , 究方 向为 诉讼 法 、 政 法 。 法 研 行
论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工作
未发 生变 化,因此这些罪在本质上还是一样 的。但是,有些犯罪是过 去没有的,是在计算机和 网络技术诞
生之 后才 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这类犯罪的共 同特征是 以计算机 为对象实施犯罪 。笔者依据犯罪对象 ,并结
合有 关 的 法律 规 定 ,分 为 以下 四 类 :
() 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犯罪 。根据 《 1 针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以下简称 《 刑法 》 )第 2 5条第 1 、 8 款
罪 ;利用计算机系统侵犯商业秘密 、电子通信 自由的犯罪 :利用 计算机系统进行 电子恐怖 、骚扰 、扰乱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犯 罪 。
( 二)信 息时代 的新类 型犯罪
一
般 而言,新科技 的诞生在推动社会进步 的同时,也会 对社会 带来负面影响 ,即产生新类型 的犯罪 。
虽然 上文 中提及 的 “ 犯罪人—— 网络—— 事主 ”的犯罪模式 以网络为中介 ,但上述类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并
( )传 统类型犯罪的延伸 一
当人们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成 果, 运用智能工具来提升人类社会 的生产 力水平,改变人类 的 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充分利用起这一工具。通过大量媒 体报道可 以发现,。 盗窃、诈骗 等多发的传统类型犯罪,有从原先的 “ 犯罪人——事主”的模式 ,逐步向 “ 犯罪人—— 网络——事主 ”模式 发展的趋势。参见图一,演示的 “ 犯罪人——事主”模式;图二 ,演示 的 “ 犯罪人——网络——事主 ”模式。
对于公安工作而言由于其所具备的时代性智能性对抗性信息化等特征要求从事这一行业需要最及时地去获取最前沿的信息尽最大力量去汲取当代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尤其是电子生物工程激光集成电路自动化等领域的最新成果敏锐地发现并及时纳入侦查科学为侦查工作服务决不可落在犯罪分子之后
论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被侵犯,已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因而,各国政府开始积极推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公开或者销售。
同时,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公检法机关在侦查、判决和执行过程中,也必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除了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一些案例也充分证明了公法保护在个人信息安全中的重要性。
2015年,广东某医院外科医生李某因聊天时对护士对话暗示暧昧,而被举报个人信息泄露。
经调查发现,李某利用医院的内部信息系统,获取护士的电话号码,并多次给护士打电话,作出过于亲昵的行为。
该事件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侵犯个人信息罪,李某被判刑。
该案例充分证明了在职场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2018年,一起涉及顺丰快递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激起舆情。
原来,一名顺丰快递员在快递过程中窃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售卖,涉及多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该事件被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于快递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
该案例充分说明了企业在收集、处理、使用、保存、分享、传输、销毁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微博已经成为大众传播和信息互动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2018年,一位微博网友因检举公职人员受贿,终于获得了相关部门的回应,并让有关问题开始得到公正解决。
但为了避免泄漏该网友的个人信息,相关部门在处理该公职人员的案件时,采取了保护此网友个人信息的措施。
该案例充分说明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于检举人等特殊人群,公法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各阶层的个人应牢记:要谨慎、合理共享个人信息。
而国家在加强立法和制度的同时,也要切实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发现侵犯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刑事案件、医疗救治、安全国防等领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获取和使用一定的个人信息。
论信息化侦查方法
论信息化侦查方法论信息化侦查方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犯罪行为也逐渐向网络领域转移。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信息化侦查方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信息化侦查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的调查技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化侦查的概念和特点信息化侦查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侦查方法相比,信息化侦查具有以下特点:1. 大数据分析能力:信息化侦查可以通过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快速挖掘出可疑线索和犯罪嫌疑人,减少侦查周期和资源投入。
2. 跨地域调查能力:网络没有地域限制,犯罪行为可以发生于任何地方。
信息化侦查可以跨越地域边界,迅速获取相关调查数据,并加以分析和研判。
3. 多媒体信息处理能力:信息化侦查可以处理各种形式的多媒体信息,如图片、视频、语音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提取和分析,有助于还原犯罪过程和发现犯罪证据。
4. 隐蔽性和追踪能力:信息化侦查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隐蔽的侦查和追踪。
通过使用虚拟身份、IP追踪等技术手段,揭示犯罪者的真实身份和行踪。
二、信息化侦查的技术手段1. 大数据分析:信息化侦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案人员、通信记录、行为轨迹等进行全面收集和分析。
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式识别,可以发现潜在的犯罪线索和关联关系。
2. 数据获取和恢复:信息化侦查通过网络监控、数据恢复等手段,获取并还原关键信息。
例如,从被删除的文件中恢复数据、从网络中截获通信内容等。
3. 网络溯源和追踪:信息化侦查利用网络溯源技术,追踪犯罪者的网络活动轨迹。
通过IP地址追踪、虚拟身份识别等方法,可以揭示犯罪者的真实身份和行踪。
4. 多媒体信息分析:信息化侦查通过对图片、视频、语音等多媒体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还原犯罪过程和犯罪手段,发现隐藏的犯罪证据。
5. 社交网络分析:信息化侦查通过对社交网络中的关系图谱进行分析,找出潜在的犯罪圈子和关联人员。
通过分析社交网络中的互动和信息交流,揭示犯罪背后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三、信息化侦查的挑战和建议信息化侦查虽然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隐私保护:信息化侦查需要获取和使用大量的个人数据,对隐私造成一定的侵犯。
网上侦查视阈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
・
10 ・ 0
会 生活 曾经 推动过 人 类 文 明 , 经 过 文 明熏 陶 的人 但
资源 的共享 。
们 , 于公开 化变 得更 为敏感 , 对 因而隐 私权对 人们 来
说 变得更 为重 要 ” 。二 人 把 隐 私 权 界 定 为 个 人 “ 生
活 的权利 ” r h f) “ (i to i 和 独处 之权 利 ” r h e g t le (i tob g t
查 活动 。 毫 无 疑 问 , 当前 互 联 网 上 的个 人 数 据 和
信息 的收集 、 理 、 处 传输 和使 用 比以往 任何 时候 都要 便利得 多 , 而其 保密性 却 比传 统的文件 资料 差得多 ,
个 人信 息和数据 等遭受 侵害 的可能性 大幅提 高 。随 之而来 的便 是公 民①( 尤其是 犯罪 嫌疑 人 ) 的隐私 权
N . y N .5 o.7 o3Ma. o 1 1V 1 2
网 上 侦 查 视 阈 中 的 公 民 隐 私 权 保 护 研 究
汤纪 东
( 华东政法大学 , 中国 上海 20 4 ) 00 2
摘 要 : 联 网所创 造 的 无边 界 的 虚 拟 空 间催 生着 侦查 信 息化 的发 展 , 侦 查 方 式 由传 统趋 于现 代 。 侦查 的 核 心 是 信 互 使
工作 未来 的发 展 趋 势 。 上侦 查 , 是 以 计算 机 ¨网 即
他人非 法 干涉 , 经 允 许 不 得 非 法 公 开 的权 利 。3 不 l
隐私权 作为一项新 兴 的人 格权 , 入 法律 的保 护 视 进 野 已有 百余 年 的历 史 , 概念和理 论首见 于 19 其 8 0年
可分 。广泛 的信 息是 侦 查 工作 的灵 魂 , 是 开展 网 也 上 侦查工作 的前提 和基础 。而互 联 网恰 能够使各 种 与 侦查有关 的信 息得 到 高效 的管 理 和应 用 , 而最 从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一、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虚拟空间的延伸,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对于与其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网络行为及其产生的数据依法享有不被非法侵犯、收集、使用、公开、传播和复制的权利。
这一权利包含了诸如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居住地等)、网络活动记录(浏览历史、购物记录、通信内容等)、以及通过网络形成的个人资产与信用信息等诸多方面。
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维度。
从个体角度看,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每个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维护着个人在数字世界中的自主性和安全感。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成为一种极具价值的资源,过度收集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遭受身份盗用、经济欺诈等风险,严重时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从社会层面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构建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增进公众对网络服务和数字经济的信任。
企业和组织在采集、处理用户数据时遵守隐私权保护原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塑造良好商业伦理、提升品牌形象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再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是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关键环节。
在全球化和技术融合的今天,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一部分,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既是对国际隐私权保护标准的回应,也是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公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必要举措。
在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捍卫,更是推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各国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面对这一挑战,共同构建和完善适应网络时代特征的隐私权保护制度与实践。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害的主要形式数据收集与监控:网络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等,通过用户注册、浏览行为、购物记录等方式收集大量个人信息。
浅谈秘密侦查中的权利保障
浅谈秘密侦查中的权利保障摘要:秘密侦查属于侦查的一种,而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秘密侦查的新规定也略显粗略,有待完善。
秘密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保障也要特殊看待。
针对秘密侦查中权利保障问题,笔者从侦查实施方、侦查对象方两方出发对人权保障及其中涉及的平衡原则进行讨论。
关键词:秘密侦查,侦查实施方,侦查对象方,权利保障一、秘密侦查中对于侦查对象的人权保障秘密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极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困境,在秘密侦查尚未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内的时候,主要由侦查机关内部规则加以规范,造成侦查主体在审批程序简单、侦查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如果为了快速破案而滥用的秘密侦查手段,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甚至生命财产权。
如秘密拍摄的侦查手段(属于秘密侦查中的技术性手段的一种)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在这里的侦查对象,不光是犯罪嫌疑人,还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只要是属于被侦查的对象,都在其中。
(一)侦查实施方:完善审批监督程序与期限限制如今,秘密侦查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被提及,但只涉及到了简单的审批程序,而且还是公安机关自己审批,甚至在公布的正式修正案中还将审批的公安机关的级别限制(县级以上)给去掉了,对如何监督却是并未提出有益方案,这样粗略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
检察机关是法定监督机关,它在秘密侦查中的监督职责也应当得到具体规范。
因此有学者提出,鉴于检察院是宪法授权的监督机关,所以可以参照审批逮捕程序将秘密侦查的审批权交由检察院行使为妥。
[1]检察院在接到侦查机关报请进行秘密侦查的案件后,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复杂程度进行审查。
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先行秘密侦查,但事后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并且在期限上,也要有所限制。
既不能无限地进行秘密侦查以致浪费司法资源,也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做一个标准来界定侦查期限。
(二)侦查对象方: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秘密侦查必然会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尤其突出的就是个人隐私权。
试论侦杏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摘要: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由于长期以来侦查机构权利过⼤,得不到有效制约,⽽屡屡发⽣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种能够有效制约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制,以实现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完善侦查,系运⽤国家强制权⼒查明案件并缉捕嫌疑⼈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为.侦查权⼒是⼀种国家赋予的权⼒,且有国家强制⼒作为其强⼤的后盾,与其相对的个⼈则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前,犯罪嫌疑⼈在侦查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更有受到随意侵犯的危险.因此,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犯罪嫌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刑事诉讼领域,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与个⼈⾃由的⽭盾与对⽴始终是价值冲突的核⼼.”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注重把安全和⾃由的追求⾸肯为具有终极意义的⽬标.”[1]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是”犯罪控制观”的理念,也就是强调安全⾃在这种理念下”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要任务,刑事侦查机关被赋予⼴泛的权⼒,享有相当⼤的⾃由裁量权,可以较⼤范围的限制被告⼈的权利.这⼀⽅⾯保证及时打击了犯罪,另⼀⽅⾯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家权⼒滥⽤造成公民合法权⼒被侵害的危险性.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个⼈之间地位的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从诉讼价值追求的⾓度来看,权利保障本就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意.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度看,世界各国都⽐较重视⾃由价值,注重安全与⾃由,国家权⼒与个⼈权利的协调均衡是⼤势所趋.从诉讼法的⾓度上看,诉讼的要义之⼀就在于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因此,程序⽴法应该从保障⾃由的⾓度作规定.(⼆) 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是指”法律为了保持⽇常司法⼯作的纯洁性⽽认可的各种⽅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等.”[2]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核⼼应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持续定,必须对可能严重侵犯个⼈⼈⾝⾃由、⼈格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的国家侦查权⼒进⾏严格的限制,贯彻程序法定⽐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并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的程序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段防⽌受到⽆根据的或⾮法的追究或者不⼈道的待遇”.[3] 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国家权⼒的使⽤,⽽在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上先天不⾜.在⼀个双⽅地位极不平等的程序下,该程序的正当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我国的刑诉与国际公认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要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观念就必须⾸先贯彻”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对进⼀步规范侦查⼯作,完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规范侦查⾏为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使⾃⼰的权利.从实体⾓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违法⾏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类⽂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切司法活动的⽬标、依据、⾏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多能依法履⾏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其主要表现在:(⼀)强制措施使⽤不规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的限制其⼀定程度⼈⾝⾃由的⽅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任意使⽤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常普遍,致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绝⼤多数都被羁押,在羁押的状态中等待漫长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不依法操作的现象⼤量存在,如⾮法搜查、扣押,不当使⽤拘传、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滥⽤刑事拘留、超期拘留,超期羁押,滥⽤械具,任意逮捕、羁押,以捕代侦、以罚代侦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受到限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对于实现会见权的规则没有相应规定,六部委的解释对相应的规则作了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并将国家秘密解释为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也就是对侦查机关的批准权作了⾮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但实践中,⼀些侦查机关⾃⾏对⾃⼰的批准权作了扩张性解释,我⾏我素,把⾃已的批准看成了律师会见的当然程序,不对案件性质作出任何区分,⼀概要经过⾃⼰批准.有的重⼤案件甚⾄要经过局长批准,对于异地办案的律师来说,⼤⼤加重了律师的办案成本.有的虽同意会见,但设法拖延会见时间;有的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有的对谈话内容严格限制,甚⾄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致使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权利.(三)⾃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宪法》第125 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有辩护权,但对于犯罪嫌疑⼈⽽⾔,法律没有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只能⾃⼰为⾃⼰辩护,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为⾃⼰辩护.这样,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诉讼权利,就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居于侦查阶段所有权利的核⼼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存在着很⼤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有四种情形:第⼀,有些侦查⼈员对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不够重视,限制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第⼆,辩护和狡辩难以区分和把握,在侦讯过程中,有些侦查⼈员常常将犯罪嫌疑⼈为⾃⼰的⾏为所进⾏的种种辩解看成是其拒不交代犯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把辩解当作狡辩的情况时有发⽣.第三,由于急于破案或者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的情况屡禁不⽌.第四,有的犯罪嫌疑⼈因为⾃⾝的各种原因,不敢、不能或⽆法为⾃⼰辩护.(四)拒绝回答与案件⽆关的问题的权利⽆法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但是,对本案⽆关的问题究竟做何理解?法律没有阐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侦查⼈员理解和执⾏的随意性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员出于侦查犯罪的策略性需要,可能会以“迂回渐进”的⽅式,也可能以“消磨时间”为⼿段,向犯罪嫌疑⼈提出⼀些貌似与本案⽆关⽽实际却⼜间接有关的问题。
论信息化侦查方法
论信息化侦查方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化侦查方法在公安机关的犯罪打击和社会治安维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信息化侦查方法的概念、特点以及在犯罪侦查中的实际应用。
一、信息化侦查方法的概念信息化侦查方法是公安机关在犯罪侦查工作中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搜集、分析和研判的方法。
通过信息化侦查方法,公安机关可以从庞大的信息库中获得有关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迅速锁定目标人员并展开侦查工作。
信息化侦查方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快侦查速度,提高侦查效果。
二、信息化侦查方法的特点1. 数据化:信息化侦查方法的核心在于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公安机关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从大量数据中筛选出重要线索,进行案件研判和侦查决策。
2. 自动化:信息化侦查方法大量使用计算机自动化技术,如数据挖掘和模式识别等。
这些自动化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处理大量的复杂数据,挖掘出隐藏的规律和关联,提高犯罪侦查的效率。
3. 实时化:信息化侦查方法能够实现对案件线索的即时获取和分析。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监控、数据抓取等手段,随时掌握犯罪动态,及时采取行动,有效打击犯罪活动。
4. 多元化:信息化侦查方法涵盖了多个领域的技术和方法。
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从不同维度获取犯罪线索,全面展开侦查工作。
三、信息化侦查方法在犯罪侦查中的应用1. 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数据挖掘技术是信息化侦查方法中最常用的技术之一。
通过对犯罪线索进行大数据分析和挖掘,公安机关可以发现隐藏的信息、关联和规律,为案件侦破提供有效的支持。
2. 社交媒体监控: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犯罪分子也开始利用社交媒体进行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监控社交媒体平台,获取犯罪线索,并与其他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3. 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视频监控技术在信息化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并进行分析,从而迅速锁定目标人员。
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关系到对侦查权力的限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西方法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寻求的以对犯罪控制程序合理规制来促使保障人权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在新刑诉法框架下,我们应结合本土实际,摒弃口供中心主义,通过四个转变来实现侦查模式的战略转型。
[关键词]保障人权;侦查模式;转变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和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下,如何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实践中此消彼长、实现平衡?笔者认为,避开制度设计,即在不对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进行摧毁及重建的基础上,通过机制构建、方法创新等途径来实现。
具体而言,应当实现四个转变:一、从偏重依赖口供办案向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转变,避免“口供中心主义”侵犯人权的潜在危险(一)转变初查方式,实行精细化初查强化初查,必须实行办案重心前移,加大初查阶段证据收集力度,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尽量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获取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可靠证据,做到从外围入手、从外围突破。
新形势下初查工作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初查力度,确保初查的质量和效率。
既要强调加大初查阶段证据收集的力度,又要防止初查战线拉的过长贻误战机。
二是创新初查方式,提升初查的能力和实效。
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初查中的作用,注重秘密初查与公开初查结合,以秘密初查为主、适度公开初查为辅。
要通过多渠道展开初查,实现网上初查与网外初查的结合,加强对初查材料的印证。
三是制定初查预案,强化案件线索的管理与经营。
通过线索分析,严格把握启动初查的条件,对时机尚不成熟的,应当做好暂缓初查、放长经营、案件线索保密等工作;对启动初查的线索,应详细制定初查方案,在准确研判的基础上,谨慎接触初查对象。
(二)转变取证方式,实现科学、规范、全面取证在取证模式上要实现由“以供促证”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提升收集客观证据、依法运用现有各种证据材料侦查破案的水平。
一是要科学化讯问。
要通过询问前准备工作增强讯问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实行侦查讯问专业化分工。
浅谈侦查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域外借鉴
一
、
从我 国现行 的立法来 看 , 我 国公安机 关在 对公 民个 人信 息的
国侦查 权利 的行 使 由侦查 部 门的负 责方面总 体上基 本遵循 了对 公民个人 信息安 全保护 的原则 , 具 查 。不 仅缺 少独立 监督 , 而且在 实践 中行 使收集 、 利用 公 民个 人 体表 现为 : 第一 ,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2 5 3 条规 定“ 国家机 信息 的权利往 往掌握 在具体 的承办人 员 , 立法 上 的首长审批 制度 关或 者金融 、 电信 、 交通 、 教育、 医疗 等单位 的工 作人 员 , 违 反国家 往 往无 法起 到 真正 的监 督过滤 作用 。这 虽然 提高 了公 安机 关侦 规 定, 将本 单位 在履行职 责或者 提供服 务过程 中获 得的公 民个人 查办 案效率 , 但 是也 增加 了侵犯 公 民个 人信 息 的风险 。
侦 查机 关
个人信 息
保护
域 外借 鉴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5 4 . 0 2
3 . 公安 机关在 收集 、 利用 公 民个人信 息上 缺少 外部监 督 。 我
作 者简 介 : 陈强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2 0 1 1 级研 究生 , 法 律硕 士专 业。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0 . 4 我 国公 安机 关对 公民个 人信 息的保 护
讼法的实施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获得了重大的进展但r101act的实施2006月美国司法部诉谷歌一案和2013是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缺少统一完年被曝光棱镜计划prism这些事件逐渐使冲突变得日益激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很难系统有效规范公安机关在触及公民化而这又通过美国司法体制内的博弈逐步完善了在侦查行为中个人信息方面上的行为
论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创新策略
论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创新策略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利器。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经济犯罪侦查提供了更加全面、深入的数据支持,使得侦查工作更加高效和精准。
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犯罪形势和手段时,传统的侦查方法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因此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传统的经济犯罪侦查手段往往受限于数据量大、种类繁多的特点,难以快速、准确地发现问题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则能够帮助侦查人员从海量数据中快速提炼出关键信息,发现隐藏在其中的规律和模式,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在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提升侦查效率和质量,保障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1.2 大数据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在经济犯罪侦查中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
大数据技术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为经济犯罪侦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警方快速获取海量数据,并通过数据分析技术挖掘出隐藏在数据背后的规律和线索,从而加快犯罪案件的侦破速度。
大数据技术还可以帮助警方建立全面的嫌疑人档案和网络关系图谱,有助于深入分析犯罪团伙的成员结构和作案模式,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更有力的依据和手段。
大数据技术还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即时监控和实时分析,提高了警方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突发犯罪事件。
大数据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提升犯罪侦查效率和精准打击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1.3 问题意识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重大威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当前在经济犯罪侦查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亟需加以解决。
经济犯罪手段变化多样,犯罪主体隐蔽性强,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方法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信息化侦查之我见
信息化侦查之我见——信息化侦查的隐忧信息化侦查,顾名思义,就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
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
不得不说,信息化侦查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优越性,从海量信息中筛选中关键部分,从纷繁复杂的联系网络中找到重要结点,省去了大量花在数据信息处理上的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
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信息化侦查在优势巨大的同时也有着相当的局限性,应当引起我们侦查部门的重视。
侦查是一项斗智斗勇的特殊博弈活动,具有极其强烈的复杂性、谋略性特征。
因此,侦查活动特别强调发挥其主体——侦查员在侦查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但随着侦查信息化程度提高,却出现了信息化抑制和排斥侦查员主体性的倾向。
由于信息技术深度渗透而形成的自动化、智能化侦查手段和自动化工作流程,日益剥夺着侦查员对案件判断和决策的权力,侦查员存在着被机器边缘化的趋势。
高度自动化的信息侦查手段使得侦查员不但不能主导侦查行为,有时甚至于完全丧失了对案件的意见表达机会。
信息科技引入侦查首先是作为一种侦查工具而加以应用和推广的,其目的是解决信息量过于庞大传统方法处理效率低下、成本过高的问题。
然而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手段的普及,信息技术以其自身的扩张性将会渗透到侦查的每一个领域和方面。
传统上以侦查员为核心的侦查手段将普遍地被智能化的犯罪信息系统、自动化的分析工具所取代,侦查员再不愿意劳心费力去主导侦查进程而是习惯性地听从于“机器或技术”的摆布,按图索骥,机械的按照分析工具的意见行动,侦查员的主体地位被技术和机器一步一步销蚀殆尽。
侦查信息化最直接的实现方式就是运用大量信息系统和分析工具来取代先前“人力决策”的模式。
这些系统和工具将劳动者、信息、技术、物质、能源按照一定的结构科学合理地安排在一个稳定的系统中,通过结构性的组合而使侦查发挥出了最大效益。
侦查科管理制度
侦查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侦查科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为了规范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侦查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制度,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
第三条侦查科应当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侦查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干警积极参与侦查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侦查科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申诉制度,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第七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维护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侦查科设立科长,负责侦查科的日常工作,直接向公安机关领导汇报工作。
第九条侦查科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侦查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案件侦查小组、技术侦查小组、情报侦查小组等。
第十条侦查科每年定期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干警分工调整,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侦查任务分配干警到各个侦查小组和部门。
第十一条侦查科建立健全业务督察、质量评估和技能培训机制,提高侦查小组和部门的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侦查科干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十三条侦查科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员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监督和考核干警。
第十四条侦查科干警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热爱公安事业,坚持原则,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侦查科应当加强干警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高,不断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侦查科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激励干警积极参与侦查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四章侦查工作第十七条侦查科应当加强对案件的及时研判和调查取证,严格遵守证据保护和勘验规程,保障案件取证的合法、规范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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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侦查与公民权利保障曹文安(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要:信息化侦查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一种崭新的侦查模式,其对提升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但由于对信息化侦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侦查机关尚未建立内部防控机制,侦查机关及其人员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薄弱,从而导致信息化侦查过程中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的隐私权经常受到侵害。
必须通过加强对信息化侦查的规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树立侦查机关及其人员权利保障意识等途径,实现信息化侦查中保障公民权利之目的。
关键词:侦查;信息化;公民权利;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4-信息化侦查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平台上开展侦查活动。
作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崭新的侦查模式,信息化侦查不仅是对侦查模式的创新,其对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有效性,无疑亦具有重大意义。
由于在信息化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广泛收集各种信息,其中必然涉及公民个人的各项信息,对这些信息如何运用关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因而与公民的权利保障息息相关,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一)公民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广义上讲,权利有法律权利、宗教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之分,狭义的权利只指法律权利。
[1]235此处探讨的是狭义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
何谓权利?学界对此可谓见仁见智。
高鸿钧先生认为,“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
”[2]夏勇先生认为,“权利是一种观念(idea),也是一种制度(institution)。
当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利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entitlement)、利益(instrest)、力量(power)或主张(claim),别人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
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便没有意义了。
所以,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文明秩序的存在。
”[3]周永坤先生认为,“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1]236公民权利是权利之一种形态,它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一国公民所拥有的、为该国宪法、法律所规定并为该国政府所保障的权利。
一国的公民权利通常可以划分为政治权利和自由、法律权利和社会权利3个方面。
在我国,公民权利主要体现于宪法、民法和各诉讼法之中。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全体公民享有政治权利是近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
”[1]23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
法律权利在此主要指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这些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
诉讼权利是指公民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时,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其实又与其宪法性权利密切相关,比如刑事诉讼中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同时也是其宪法性权利。
因为刑事诉讼法其实就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大宪章”。
社会权利是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包括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例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
收稿日期:2011-07-07作者简介:曹文安(1967-),男,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二)公民权利保障的现实意义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代法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在于保障权利,因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心应当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公民权利保障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以权利为本位,就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就意味着对公权力的法律约束。
不仅在法律上要对公权力进行系统的严密的约束,而且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亦须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要通过确立权力法定原则、权力有限原则和权力程序原则实现对公权力的法律约束。
只有公权力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公民权利保障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信息化侦查中的公民权利信息化侦查中可能涉及的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部分宪法性权利、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宪法性权利的保障在此不赘言,笔者在此着重阐述信息化侦查中应当保障的公民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信息化侦查中的公民诉讼权利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1)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2)有自我辩护权。
(3)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4)有控告权、申诉权。
(5)有申请回避权。
(6)有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的权利,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2.被害人在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检、法等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益。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3)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55-563.证人在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补充或者更改。
(3)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5)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5]604.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侦查阶段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包括法定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在侦查中有申请回避权;有权在对未成年被代理人进行询问、讯问时被通知到场。
鉴定人在侦查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2)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单位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3)有权收取鉴定费用。
翻译人员在侦查中依法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翻译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5]58-61(二)信息化侦查中的公民民事权利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范围广泛,笔者认为,信息化侦查中可能涉及的公民民事权利主要是公民的隐私权。
1.隐私与隐私权(1)隐私。
由于对隐私界定的角度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学者们对隐私有不同的认识。
隐私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也在不断拓展之中,隐私的范围也随之发展变化。
隐私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个人认为是隐私而不愿示人之事,另一人却完全可能不认为是隐私,甚至以公开示人为乐。
隐私通常体现为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等。
从信息化侦查的角度看,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我们应当重点探讨的隐私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走入寻常百姓家,现代社会早已成为了信息社会,人们的个人基本情况、日常生活和行为、乃至个人的兴趣爱好、个性特征,等等,无不体现为各种信息,其中的诸多信息被以数字的形式为有关机关或人员所掌握,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则多半关乎到公民个人的隐私。
“根据信息的来源不同,私人信息包括个体信息和交流信息。
个体信息是个人特征和历史的记录,包括个人所有的情况,如身高、三围、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收入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居、家庭电话号码、住址、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侵犯记录、域名、网名、电子邮件地址、QQ号码等。
交流信息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内容,谈话内容是面对面交流的信息,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内容是非现场交流即通讯的信息。
应该说,隐私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革新,使得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此,个人通讯的内容成为隐私。
”[6]20-21 (2)隐私权。
通常认为,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范畴。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7]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意味着公民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的民事权利,也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许多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受到法律保护。
”[8]6在我国,隐私权是一个舶来品。
在我国的古代法律中,从未使用过“隐私权”一词。
即便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时间里,也一直没有隐私权的法律概念。
直到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才第一次明确将隐私权定位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表明了我国在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重大进步。
隐私权在我国从无到有,从不受法律保护到法律明确保护,从一部门法到跨部门法保护,体现了我国社会的进步,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
2.隐私权的范围关于隐私权的范围,学界争论激烈。
有的人认为,隐私权仅指私人信息,而不包括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即除私人信息外,其他与个人相关的利益或领域不应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是构成隐私权客体的前提条件,任何公共的、群体的事情或与之有关的事情都不能成为某个人的隐私。
笔者认为,隐私权的范围不仅指私人信息,也包括了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私人空间是空间隐私权的客体。
“空间隐私权是一类新型的隐私权,其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权利。
空间隐私所涉及的空间包括两种意义上的空间,一是物理学上的空间概念,指以一定的长、宽、高来界定的三维空间。
房屋内的空间就是典型的空间隐私。
空间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私密空间,此种空间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是指个人所生活的隐秘范围,如旅行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私人空间。
”[8]8笔者认为,除了王利明教授在此指出的两种空间外,还包括第三种空间,即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虚拟空间,例如QQ空间、网上聊天室、QQ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