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77项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说明一览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操作说明 《纳税人端》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操作说明《纳税人端》2016.2目录1概述 (1)1.1系统运行环境 (2)1.2系统适用范围 (2)2系统登录 (2)2.1系统登录 (2)2.2确认信息 (5)3公共操作说明 (6)3.1按企业类型显示应申报报表 (6)3.2总机构类申报说明 (6)3.3必报表规定 (7)3.4填表顺序建议 (8)3.5填表项颜色定义 (9)3.6表内提醒信息 (9)3.7功能按钮说明 (10)3.8重要提醒功能 (10)3.9设置”填表说明”查看功能 (10)3.10表间关系校验 (11)4查账征收类 (12)4.1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14)4.2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16)4.3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18)4.4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19)4.5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20)4.6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22)4.7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24)4.8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5)4.9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28)4.9.1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30)4.9.2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30)4.9.3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31)4.10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2)4.10.1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35)4.10.2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37)4.10.3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38)4.10.4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表 (39)4.10.5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40)4.10.6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41)4.10.7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42)4.10.8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3)4.10.9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6)4.10.10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49)4.11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3)4.11.1A107011股息红利优惠明细表 (55)4.11.2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56)4.11.3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56)4.11.4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7)4.12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58)4.13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61)4.14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62)4.15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69)4.15.1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74)4.15.2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75)4.16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77)4.17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79)4.17.1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80)4.18确认申报 (82)5分支机构类 (82)5.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支机构) (82)5.2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84)5.3确认申报 (84)6核定征收类 (84)6.1核定征收类小型微利企业判断 (85)6.2核定征收类报表填写操作说明 (85)6.3确认申报 (89)7申报状态查询 (90)7.1未申报状态 (90)7.2申报数据等待局端审核状态 (90)7.3退回状态 (90)7.4等待写入征管系统 (90)7.5申报成功状态 (91)7.6申报失败 (91)8申报历史数据查询 (91)9浏览器设置 (92)1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79号),结合上年度使用情况,网上办税平台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汇总(最新最全)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原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人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哭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直接相关。
4.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K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街,不得重复扣除。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人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D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人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目录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4)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说明 (7)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9)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12)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0)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23)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26)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29)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32)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35)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37)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42)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47)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 (50)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53)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57)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60)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63)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65)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69)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72)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填报说明 (75)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77)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使用对象: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惩罚问题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当年度实践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人为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人为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手艺先进型效劳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福利费14% 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条》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告白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该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履行)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据实扣除练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辨别为人为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人为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人为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贩卖或业务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当年贩卖(业务)收入;化装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税政解析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或5%〇[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人的5%。
[细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 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 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 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 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 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 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 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 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 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 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 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 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 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 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 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 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 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人额应包括《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视同销售(营业)收人额。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行次说明:第1行“营业收人”:填报纳税人主 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人 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人”的数额填报。
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 人、其他业务收人、视同销售收人之和确 定,营业外收人和不征税收人不能作为 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如下: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任职或受雇,合理政策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职工工资据实扣除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8%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2.5%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此外,对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可以根据合理政策依据进行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根据工资薪金总额的14%和2.5%进行扣除。
对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则可以全额扣除。
最后,对于职工工会经费,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扣除,但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企业在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同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签订分摊协议的情况下,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范围内进行扣除。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级数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的部分4513,505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年终奖所得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级数平均每月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说明: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上)——六项与工资薪金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税政解析-税政类<5—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哪些支出 可以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有哪些细化规 定?本刊分上中下三篇进行梳理解析。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为100%[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T资 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 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 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T的所有现金形式或 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细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T: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 [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 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 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 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 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 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 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 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 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 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 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 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 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 定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 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 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 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 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 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废止。
本篇法规的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度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时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中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由特定行业企业填报,一般企业无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纳税申报表B类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本表第1行至第11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第3行填报4行+5行+6行+7行+8行的合计数;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5.第5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6.第6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7.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8.第8行“其他免税收入”: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9.第9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1行-2行-3行;10.第10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10行;12.本表第12行至第14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13.第13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4.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应税所得率”×第13行;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第15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2.第16行“应纳所得税额”: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1行×15行;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6行=第14行×15行;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1.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2.第19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3.第2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20行=第16行-17行-19行;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核减减免税额之后的数额;税务机关统计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时,按照该行次数额,根据情况倒算减免税数额;五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的填报1.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填写“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①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②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③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④纳税人第1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2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2.年度申报时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本栏次为必填项目;1“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2“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3“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数,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4“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四、表内表间关系1.第9行=第1行-第2行-第3行;2.第11行=第9行×第10行;3.第14行=第12行÷100%-第13行×第13行;4.第16行=第11行或第14行×第15行;5.第17行=第11行或第14行×15%或5%的积;6.第20行=第16行-第17行-第19行;当第20行≤0时,本行填0;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一、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略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后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之第2、3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1.本表由2015年10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查账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1-3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案例1: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截止11月30日的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按月申报缴纳11月份的税款;其在12月征期中,应享受优惠税额=25×%=万元,减半征税=2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行的“累计金额”列;案例2: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度申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为万元,其2016年1月份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万元,减半征税=×%=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行的“累计金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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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按租赁期均匀扣除分期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据实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
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未经核定准备金
不得扣除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不低于10年分摊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不可扣除
不可扣除
开办费
可以扣除低值易耗品摊销
据实审计及公证费
据实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税金
可以扣除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不允许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
限额内可扣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增值税进项
2015最新77项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
有条件扣除
不允许税前扣除
有条件扣除
咨询、诉讼费
据实差旅费
据实会议费
据实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运输、装卸、包装费等费用
据实印刷费
据实咨询费
据实诉讼费
据实邮电费
据实租赁费
据实水电费
据实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公杂费
据实车船燃料费
据实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电子设备转运费
据实修理费
据实安全防卫费
据实董事会费
据实绿化费据实
15%(财产保险企业)
10%(人身保险企业)
不得扣除
投资者保护基金0.5%~5%
1%
不得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5%(一般企业)
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销项税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25%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0%交易所会员年费据实
交易席位费摊销按10年分摊同业公会会费据实信息披露费据实公告费据实
收益性支出
资本性支其他视情况而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维简费支出
用扣除说明一览表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其他说明事
项)
经营租赁租入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合理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一般无形资产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
剩余租赁期分摊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
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扣
所得税和增值税(有条件)不得扣除
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
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
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毁损、被盗等),因已经不可能用于生产,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损失的货物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后作为税前列支事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可随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营业收入的0.5%~5%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当年担保费收入
票据
票据
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