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2012年)通函第14号总第176号-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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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2 年)通函第 16 号总第 176 号 2012年 1月 29 日(共5+5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审图中心,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设计单位及航运公司

关于执行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的通知

马绍尔群岛主管当局发布了海事通告MN-2-011-5,给出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认可、检修及布置等要求。请在检验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MN-2-011-5中文译文参考

救生用品及救生设备

参考文件:

(a)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修正案

(b)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及其修正案

(c)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的建议(MSC.81(70) 决议) 及其修正案

(d)欧盟96/98/EC船用设备法令(MED)

(e)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建议案(A.768(18)决议)

(f)通过对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条件建议案(A.768(18))的修正案(MSC.55(66))

(g)关于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接缝和密闭性能进行定期试验导则(MSC/Circ.1114)

(h)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1#

(i)马绍尔群岛技术通函4#(Rev.1)

(j)全封闭救生艇内穿着救生服导则(MSC.1/Circ.1278)

(k)IACS统一解释SC 213

(l)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救生设备的要求、维护及检修

目的:

本通告解决了最近的一些问题,以及提交马绍尔群岛海事主管当局要求解释和澄清涉及马绍尔群岛旗船舶救生设备的问题,本通告取代了Rev.4/11,进一步澄清了关于远离存放的救生服的内容。由于救生艇及承载释放艇钩问题的严重程度,这些问题已转到马绍尔群岛海事通告2-011-37独立成文(上述参考文件(l))。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需满足上述参考文件(a)的所有船舶、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及海上移动式平台。

要求:

1.0 设备认可

1.1只要认可完全满足SOLAS公约的要求,主管机关可接受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

认可的设备,或者是认可组织代表主管机关或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认可的设备。所有新安装的救生设备应满足上述(a) ~ (c)的参考文件。

1.2按照原来SOLAS公约要求进行生产及试验的现有设备,只要其仍保持工作状态,

可允许继续使用。

1.3主管机关也可以接受按照欧盟船用设备法令(参考文件(d))认可的设备。

1.4更多的关于认可机构代理主管机关行使此项职能的指南,可参见马绍尔群岛的技

术通函1# (参考文件(h))。

2.0 服务供应商的认可

2.1主管机关接受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或者是认可组织代表主管机关或其他

SOLAS公约缔约国认可的检修设施,只要认可满足经上述参考文件(f)修订的参考文件(e)的要求。此举是必要的,因为一些供应商没有设立足够的检修站网点来服务自身的产品,船东在选择这类服务时应予以考虑。

2.2主管机关不提供遍布世界各地的认可检修站的详细清单,因此主管机关需依靠当

地的情况及认可组织广泛的网点。认可组织在各地的网点应该了解当地检修站的适用性,主管机关会接受认可组织推荐的检修站。

2.3关于救生艇、降落装置及承载释放装置的检修和维护,可参考马绍尔群岛海事通

告2-011-37(上述参考文件(l))。

2.4更多的关于认可机构代理主管机关行使此项职能的指南,可参见马绍尔群岛的技

术通函1# (参考文件(h))。

3.0 设备检修

3.1SOLAS公约要求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衣、海上撤离系统与充气式救助艇应

在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

3.2已实施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查计划的船舶,对于船上气胀式救生筏、气

胀式救生衣及海上撤离系统,在SOLAS公约88议定书规定的年度、定期及换证检验期间确认最近一次检修,并对检修进行检验和发证。对于其他船舶,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定期及换证检验之前或期间,对这些设备进行检修。

3.3认可组织的验船师在签发或签署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时,应确认已圆满完成了检

修。救生筏的检修时并不强制要求验船师在场。

3.4主管机关认识到对于客船在其特定的航行条件下,对客船所要求的大量的救生筏

进行年度检修存在困难,因此主管机关同意在一个证书年度周期内,可将救生筏分成若干较小数量的、便于管理的救生筏组进行检修。每一只救生筏应按顺序进行检修,保证每只救生筏的检修间隔期不超过12个月。

3.5充气式救助艇的检修间隔期及检修程序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进行检修

的设施应满足上述2.1条款的要求。

3.6救生服应按照上述参考文件(g)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对于不超过10年的救生服,

应每隔不超过3年进行试验;对于超过10年的救生服,或者救生服有接缝或对其密闭性能有怀疑的,应要求增加试验的频次。如果船上有适用的设备,救生服的气密试验可在船上进行。救生服的任何修理均应由认可的服务供应商按照生产厂家的说明书进行。

4.0 救生筏

4.1按照SOLAS公约Reg.III/31.1.4要求配备的救生筏,应能由一人搬动及释放下水。

它们可存放在受保护位置,确保在任何时候立即可用。当装运甲板货时应特别注意保持救生筏的可接近性。为便于释放,应在适当的地方设有可拆式的栏杆或舷墙。

4.2按照上述参考文件(k),设置在远处的救生艇筏,如根据SOLAS公约Reg.III/31.1.4

要求配备的救生筏,应配备一个登乘梯或按照Reg.III/11.7规定能以受控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为此,打结的绳索不是一种可接受的登乘方式。

4.3有时候,或许有必要在原先批准的数量外临时增加船上人员的数量。当实际可行

时,应确认船上配备的救生艇能提供足够的乘员定额。如果现有的救生艇被证实已经达到其最大乘员定额,主管当局可根据能证实的合理原因,允许安装符合要求的气胀式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乘员定额不足部分,作为一种临时等效措施。这种临时措施应限制在船上额外人员所需的最短时间内实施,通常不应超过2个月。

这种临时措施需由主管当局特别批准。

5.0 救生服及保温用具

5.1救生服应满足国际救生设备规则2.3款要求。

5.2应为船上每位人员配备一件救生服。救生服和保温用具应由船长安排存放。建议

将其与救生衣一起存放在居住舱室。

5.3对于远离救生服通常存放处所的值班室或工作站,应为每位人员配备附加救生

服。在本段落中的工作站是指船员履行日常职责的任何处所。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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