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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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中国船级社组织架构

中国船级社组织架构

中国船级社组织架构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简称CCS)是中国的一家船级社,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北京。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认可的唯一一家中国船级社,CCS在中国船舶和海洋工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中国船级社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总部和各个分支机构。

总部设有多个部门,包括质量安全管理部、技术监督部、船舶工程部、海洋工程部、船舶运输部、质量安全管理部、质量安全管理部和信息技术部等。

这些部门在中国船级社的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质量安全管理部是中国船级社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船舶和海洋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核船舶和海洋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监督船舶和海洋工程的建造过程、参与事故调查和技术支持等。

技术监督部主要负责对船舶和海洋工程的技术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标准要求。

船舶工程部和海洋工程部是中国船级社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船舶和海洋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和评估。

船舶工程部主要关注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而海洋工程部则主要关注海洋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这两个部门在船舶和海洋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

船舶运输部是中国船级社的另一个重要部门,负责对船舶运输的监督和管理。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进行监督、审核船舶运输合同和运输方案、参与船舶碰撞和沉船事故的调查等。

质量安全管理部则负责船舶和海洋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确保船舶和海洋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除了上述部门外,中国船级社还设有信息技术部,负责船级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发和维护船级社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信息安全等。

总的来说,中国船级社的组织架构是一个相对完整和有序的体系。

各个部门在船级社的运营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共同推动中国船舶和海洋工程的发展。

中国船级社组织架构

中国船级社组织架构

中国船级社组织架构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CCS)是中国唯一的船舶和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位于北京。

作为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成员之一,中国船级社在全球范围内提供船舶和海洋工程的技术服务,并参与国际航运和海洋工程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和监管工作。

中国船级社的组织架构由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组成。

总部机构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技术研究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行政支持机构。

领导机构负责决策和战略规划,包括董事会和理事会。

技术研究机构负责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包括技术发展部、技术标准部和技术研究院。

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技术审核和认证,包括船舶审核部、海洋工程审核部和认证部。

行政支持机构负责后勤和行政事务,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

分支机构主要包括区域管理机构和海外分支机构。

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包括华北分公司、华东分公司、华南分公司、西南分公司和海洋工程中心。

海外分支机构负责海外业务拓展和服务,包括美洲分部、欧洲分部、亚太分部和非洲分部。

这些分支机构在各自的区域内提供船级认证、技术审核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中国船级社的工作涵盖了船舶建造、船舶运营、船舶维修和海洋工程等领域。

在船舶建造方面,中国船级社负责对船舶的设计、建造和验收进行技术审核和认证。

在船舶运营方面,中国船级社提供船舶的运营管理和技术支持,包括船级维修、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服务。

在船舶维修方面,中国船级社负责对船舶的维修和改装进行技术审核和监督。

在海洋工程方面,中国船级社参与海洋平台、海底管道和海洋装备等项目的技术审核和监管。

中国船级社作为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航运和海洋工程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和监管工作。

中国船级社与国际船级社协会的其他成员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全球航运和海洋工程的发展。

中国船级社也与国内外的船东、造船厂和海洋工程公司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中国船级社机构设置

中国船级社机构设置

中国船级社机构设置
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CCS)是中国的船舶检验和认证机构,其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和职能:
1.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负责制定战略和政策,监督公司整体运营。

2. 总裁办公室(Office of the President):总裁领导的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3. 技术部门(Technical Departments):包括船舶设计审查、结构与系统、电气与自动化、船舶材料与焊接等技术领域,负责船舶和海工设施的技术审查与认证。

4. 船级社服务部门(CCS Services Departments):包括船舶、海工设施、港口服务和货物检验等业务,负责提供船舶检验、认证和技术咨询服务。

5. 质量管理部门(Quality Management Departments):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6. 国际合作与业务发展部门(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Departments):负责与国际相关机构和公司的合作,开展业务拓展和国际交流合作。

7. 信息技术部门(Information Technology Departments):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保障信息化建设和运营。

以上部门和职能在中国船级社机构设置中扮演重要角色,协同工作以确保公司对船舶、海工设施和相关领域的技术审查、认证和服务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论中国船级社法律责任体系建设

论中国船级社法律责任体系建设
Keywor山- Classification society,legal inspection,class survey,Himalaya Clause.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 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 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 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 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 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陈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 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 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 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 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 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 文;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 此规定。
society’S service acope is widening,SO it will make more fault,which leads to Classification society sued by others.There is no international rule about classification society’S legal liability,sometimes the judge will give unfair results
综上所述,笔者总结:船级社是根据本国政府的法律成立的一种民间社团组 织,它的主要业务是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入级和保持船级的检验,审查及检验有 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各项船舶安全设施,颁发相应的证书。船级社都制定有一整套 船舶设计和制造的规则,并且为船舶和其他海上装置提供检验服务。船级社的检 验报告在实践中经常被船舶保险人,政府机构,港口当局,租船人,银行用作证 明船东是否克尽职责使船舶在结构上和机器上适合航行的证据。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名称: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颁布时间:2000-11-09生效时间:2000-11-09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第八条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第九条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作业前检验;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条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称“船用产品”的制造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签发认可证书;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一经批准,除用于入级船舶的船用产品外,其他机构不得重复进行;船用产品检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四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三条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第三章船舶检验机构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必须取得中国海事局的船舶法定检验授权,并按照中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执行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第十五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如该机构继续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应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复核;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接受中国海事局的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对该机构的法定检验授权: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二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三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四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六显失独立、公正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第十七条外国验船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交通部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交通部令第33号进行管理;第四章船舶检验人员第十八条从事船舶检验包括图纸审查、船用产品及集装箱检验的人员以下称“验船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适任条件,并经中国海事局考试及资格审查合格,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第十九条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分国际、沿海、内河、海上设施、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及船用产品七个种类以及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第二十条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验船人员应参加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办理证书延期;第二十一条验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适任证书处分: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二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第二十二条有关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第五章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免除第二十三条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经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实施,并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时,应严格执行中国海事局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免除或放宽的,应报中国海事局批准;第六章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第二十五条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格式,由中国船级社按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要求设计,报中国海事局核准;报告和记录格式报中国海事局备案;第二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填写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签发;第二十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签发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复审制度,确保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并对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各项数据负责;第七章检验登记第二十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并按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图纸资料;第二十九条受理船舶检验登记的机构负责:一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保管登记船舶的检验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接受其查询;二对船舶的检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三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与检验登记有关的工作;第三十条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制定;第三十一条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转到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原登记机构负责将全部图纸资料转交新登记机构;第三十二条船舶报废或改变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原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其注销,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第三十三条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其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该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检验,如船舶不能回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港口检验,根据其要求,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可委托船舶营运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营运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将船舶检验的技术资料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第三十四条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期证书;第八章检验管理第三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如果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中国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中国海事局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七条验船人员或船舶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过程中应秉公办事,如果当事人认为验船人员、或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可以向验船人员所在船舶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中国海事局投诉;第九章其他第三十八条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船用货物集装箱焊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焊工考试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制订或认可的焊工考试规则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焊工合格证书,方可按证书中规定类别施焊;第三十九条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船用货物集装箱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由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无损检测人员考试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制订或认可的船舶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办法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上述考试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证书规定范围的无损检测工作;第四十条凡从事船舶救生筏检修,船体测厚,船舶消防设备维修检测以及从事船舶其他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经中国海事局审批,并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业务,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制订;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部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67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交通部。

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交通部代管的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汽车出入境运输由交通部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除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外,交通部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事项。

2.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3.交通企业集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和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运输班期调整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三)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交人劳发[1999]400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99年8月4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9〕400号文印发)中国船级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

经部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现将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国船级社作为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船级社为部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为对外开展业务的需要,中国船级社对国外可以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保障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

(二)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委托,承担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鉴定(审图)、法定检验和发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船舶审核和发证,进出口船舶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状况勘验、鉴定、检验及发证,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中国船级社机构设置

中国船级社机构设置

中国船级社机构设置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CCS)是中国的一家综合性船级社机构,成立于1956年,是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和中国航海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国家级社会团体。

中国船级社承担船舶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员培训等领域的船舶技术服务和相关认证工作,在船舶工业和海运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船级社的机构设置如下:一、董事会:中国船级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决策和审批重大事项,监督和指导中心工作,并按照规定聘任、解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二、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是中国船级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制定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各部门协调合作。

三、技术中心:技术中心是中国船级社的核心部门,负责船舶技术服务和相关认证工作。

技术中心包括船体工程部、设备工程部、船舶安全工程部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技术服务和认证工作,例如对船舶的结构强度、稳定性、电气设备、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测评估。

四、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是中国船级社的认证机构,负责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船舶和相关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中心可以颁发船级证书、海洋工程设备证书、国际认可的ISO认证等。

认证中心通过严格的审核和测试程序,确保船舶和相关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是中国船级社的人才培养机构,负责培养和提高船级社的技术人员和船员的专业水平。

培训中心提供各类培训课程,包括船舶技术知识、船舶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以提升船级社的整体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区域分支机构:中国船级社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别负责不同地区的船舶技术服务和认证工作。

这些分支机构配备了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快速响应和处理船舶和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需求。

以上是中国船级社的主要机构设置,通过这些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中国船级社能够提供全面的船舶技术服务和认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职责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职责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
职责编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9.13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13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职责编
制的通知
(2018年9月13日)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就交通运输部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1.将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划转后,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中国船级社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工作。

不再保留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关于人员编制调整
1.核增交通运输部行政编制10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1名。

调整后,交通
运输部内设机构13个,机关行政编制66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0名。

2.核增中国船级社经费自理事业编制25名。

调整后,中国船级社经费自理事业编制1885名。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 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CCS)和船舶检验局(ZC)基本上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家的船舶安全监督机构,另一种是民间性质的船级社。

我国验船机构成立后,当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

之后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又成立了民间性质的独立的船级社———中国船级社(CCS)。

近来船舶检验局(ZC)的职能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中国船级社成为独立的民间组织。

●中国船级社(CCS)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1956年成立。

1986年,为适应远洋运输船队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船级社,与船检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ZC)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中国船级社(CCS)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中国船级社(CCS)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国际船级社协会10家正式会员之一。

中国船级社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的入级规范和1或技术标准,并及时进行更新;对各种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进行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和必要的文件;1参与有关标准的实施;2接受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授权,代行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接受其他方授权或委托进行检验和认证工作;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和入级标准的研究和试验;3承办公证检验业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的成立及演变历程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的成立及演变历程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的成立及演变历程作者: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17期1958年8月,原珠江航运管理局和广州港务局的验船业务及部分验船技术人员,合并到广州港务监督船舶检验科。

1959年1月,交通部发文通知上海、大连、天津、青岛港务局和广东省航运厅,其所属船检机构在体制上是各港务局(航运厅)的工作单位,检验业务由船检局领导,对外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办事处”名牌。

1959年3月,广东省航运厅以广州港务监督船舶检验科为基础,成立船舶检验处,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广州办事处。

1960年底,由广州办事处为“光华”轮签发了中国船级社第1张船级证书和第1套国际航行法定证书。

除“光华”轮外,中国第一批远洋船舶“新华”轮、“和平”轮、“友谊”轮等,也是由广州办事处签发的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

至1963年,共有17艘远洋船舶带着广州办事处签发的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远航世界各地,得到了国外港口当局的认可。

1961年3月,船检局广州办事处划归广东省航运厅代管领导。

1963年,船检局广州办事处受广东省航运厅和船检局双重领导。

1964年6月,船检局广州办事处成为交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受广州海运局和船检局双重领导。

内设:产品检验科、船体检验科、机电检验科、技术科以及秘书、人事保卫等机构和职能,全处54人。

1967年,交通部实行军管,交通部军管会成立生产指挥部,下设运输组,船检与港航监督工作属运输组管理。

1968年11月,交通部广州海运局和广东省航运厅等机构裁并,船检局广州办事处只留下3人照管船检发证业务,其他人员下放劳动。

1969年1月,华南水运公司军管小组根据业务需要,将广州办事处的发证人员从3人增加至8人。

其余人员继续下放到英德茶场和菠萝庙船厂劳动和学习。

1971年底,因台风导致“红旗176”搁浅事,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各单位必须执行有效的安全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船级社是什么单位

中国船级社是什么单位

中国船级社是什么单位中国船级社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中国船级社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中国船级社(CCS)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船级社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以及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船级社设有80多个分支机构,覆盖国内外主要港口,形成了遍布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全球服务网络。

目前,接受了34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

中国船级社不仅在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工业产品领域从事提供检验业务,还在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型钢结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认证、审核、监理、检测、评估、试验、咨询、培训等服务。

安全、环保,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

中国船级社坚持"技术立社、诚信为本、与众不同、国际一流"的建社方针,秉承"客户第一、优质服务"的价值理念,牢牢把握服务国家水运安全、维护国家海事权益、推进造船强国建设的根本要求,努力建设与海洋强国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船级社。

发展历史:中国船级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团体,从事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及其材料、设备的入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服务。

交通部船舶登记局于1956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开始了我国以保障船舶安全为宗旨的船舶检验和监督工作。

1958年6月1日船舶登记局改称船舶检验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1986年8月1日,出于船舶入级和检验发证的需要,经交通部批准,中国船级社与船舶检验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局社并称对外开展各项业务。

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

名誉理事长 徐祖远
徐祖远,男,汉族,1952年1月出生,江苏 太仓人,中共党员,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 生毕业,高级工程师。1976年1月参加工作, 1976年至1988年,任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船 舶三副、二副、大副、船长;1988年至 1993年,任海南船务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3年至1995年,任广州远洋国际货运公 司总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广州海运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7月至 2001年5月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总 经理; 1998年7月任广州海运(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海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货轮公司总经理。2003年3月中国 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党组成员。2004 年5月交通部副部长。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 贴。 2008年3月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
芜南 镇江泰 安 湖通 江阴州 庆 分办 办办办 检 社事 事事事 验 处 处处处 处
唐锦州 山办 办事 事处 处
涪万成厦门 泉宁 陵州都分 州德 办办检社 办办 事事验 事事 处处处 处处
洋 浦 办 事 处
入级船舶检验总体介绍
中国船级社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本社开展 CCS严格按照质量体系要求从事入级船舶检验发证工作,确保整个 的船舶入级检验,对国内外航运企业走向国际航运市场,加速船队发 服务活动过程受控,确保了检验质量,使 CCS级船舶港口国检查成绩 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转,成为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正式成员中安 全质量记录最好的船级社之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本社的船舶检验业务水平已与国际同行保持了同步 发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的认可与授权代其 随着航运和造船业的高速发展, CCS入级船队规模得到了壮大,一批 从事法定检验签发法定证书,而且所从事的入级检验及授予的船级符 超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 LNG、VLCC、VLOC、8530TEU 号和附加标志也得到了国内外保险界的认可及保险条款上的优惠。 集装箱船、 18万载重吨散货船等)加入了CCS船队,提升了CCS船 队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 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入级船舶检验网络,拥有了一支高学历 和经验丰富的专职入级船舶检验队伍,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 截至 2011年12月,CCS级船队共有入级船舶2654艘、5030万总吨。 中国船级社致力在入级船舶领域为各界竭力提供优良的服务,欢迎各 市,及亚洲(东亚和东南亚)、欧洲、美洲、中东和澳大利亚等国家/ 界选择我们的服务,监督我们的服务,共同为航运安全、海洋环境清 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检验网点。 洁贡献我们最大的力量。

中国船级社关于总部机关机构设置调整的通告

中国船级社关于总部机关机构设置调整的通告

中国船级社关于总部机关机构设置调整的通告社通告字〔2019〕1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船级社对总部机关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进行调整,自2019年3月25日零时起按新的机构运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总部机构内设部门包括: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财务审计处、人力资源处、安全质量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业务发展处、科技和信息处、国际事务处、船舶建造业务处、营运入级业务处、国内营运船舶业务处、特殊船舶业务处、船用产品业务处、海工业务处、渔业船舶业务处直属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国船级社信息中心、中国船级社科创试验中心二、主要职能(一)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综合行政事务、法律事务、信访、扶贫工作、公共关系、港澳台事务管理。

(二)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工会和群众工作。

(三)纪检监察处: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系统巡察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五)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机构的管理,负责人员和干部管理,负责人力资源相关工作。

(六) 安全质量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建设与监控、供方管理。

(七)业务发展处:负责业务战略规划与发展策略、品牌建设、营销管理和市场拓展、新业务策划。

(八)科技和信息处:负责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科技和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标准体系建设、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技术事务工作。

(九)国际事务处:负责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亚洲船级社协会(ACS)、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欧盟(EU)、船旗国的相关技术和事务工作、双边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船舶建造业务处:负责新造船检验、船舶审图管理。

(十一)营运入级业务处:负责入级船舶营运检验(含重大改装)和审核认证管理、船舶进口勘验及技术评估、船舶委托及代理检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0.27•【文号】国办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办发〔1999〕90号)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的要求,现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监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办事高效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交通部在沿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跨省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重要港口城市设立直属海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

(一)在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界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的现状,共设置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其中正厅(局)级12个、副厅(局)级8个(见附件)。

直属海事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或河流名)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

直属局的设立与调整由交通部提出意见,经中编办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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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交人劳发[1999]400号文印发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8.04
【实施日期】199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1999年8月4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9〕400号文印发)
中国船级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实行“局社、政事分开”。

经部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现将中国船级社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船级社作为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
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船级社为部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为对外开展业务的需要,中国船级社对国外可以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保障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

(二)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委托,承担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鉴定(审图)、法定检验和发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船舶审核和发证,进出口船舶及相关工业产品的技术状况勘验、鉴定、检验及发证,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三)经外国政府和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承担相关检验、发证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和发证。

(四)办理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发证。

(五)接受外国检验机构委托,承担代理检验和发证。

(六)承担有关国际、国家标准管理体系认证和其他工业设施、产品的检验和发证。

(七)开展水上安全、环境保护检验技术的科学研究;制订颁布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等规范、规则和标准;受政府主管机关委托,承担有关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的编制。

(八)提供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代表中国验船机构参加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有关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政府主管机关组织下,参加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会议和技术活动。

(十)承担验船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中国船级社检验计费规定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参与法定检验计费标准的编制工作。

(十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内外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等工作。

(十三)承办交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国船级社在局社合一体制时所属的国内、外船舶检验机构,在实行局社分开后,均作为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构,名称都相应改冠以“中国船级社”,如“中国船级社XX分社”或“中国船级社XX办事处”等(见附件一),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X船舶检验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XX检验处”等的名称。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目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所属的机构可以暂时继续使用原名称,待新的名称正式启用后(届时另行通知),一律不再使用原名称。

(二)中国船级社总部内设机构16个:总裁事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划与质量管理部、审计部、国际合作部、市场部、发展研究部(法律事务部)、规范与技术管理部、入级船舶部、国内船舶部、海洋工程部、工业产品部、船舶安全管理认证部、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另设中国船级社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中国船级社信息开发咨询中心两个总部直属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正处级。

四、人员编制
中国船级社事业编制共1760名,其中中国船级社总部人员编制190名,其他所属
国内机构人员编制1570名。

中国船级社局级领导职数7名(总裁1名、党委书记1名、副总裁3名、总工程师1名、党委副书记兼记委书记1名),中层领导职数40名。

二、中国船级社所属国外(地区)机构名称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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