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4】号文
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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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22•【文号】交公便字[2003]363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3]363号)各公路施工企业:自1998年加快公路建设以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各公路施工企业为此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公路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
为进一步了解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施工企业对加强政府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请你单位按照附件要求准备书面意见,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交通部公路司(建设处),地址:北京建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Email:**************.cn。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征求意见表┏━━━━━┯━━━━━━━━━━━━━━┯━━━━━━━┯━━━━━━━━━━━━━┓┃调查方面│调查内容│调查结论│具体意见┃┃│├─┬──┬──┤┃┃││好│一般│差│┃┠─────┼──────────────┼─┼──┼──┼─────────────┨┃一、项目法│1、标段划分情况││││你单位建议的合理标段:分路┃┃人方面│││││基、路面。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编制符合部有关规定情况││││┃┠─────┼──────────────┼─┼──┼──┼─────────────┨┃│3、招标公告的发布符合国家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和││││┃┃│交公路发[2002]544号文规定情││││┃┃│况││││┃┠─────┼──────────────┼─┼──┼──┼─────────────┨┃│4、资格预审工作符合国家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5、招标文件的发售符合国家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6、项目法人在要求潜在投标人││││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提交投标担保及退还投标担保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7、开标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8、评标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9、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优点?缺点?┃┠─────┼──────────────┼─┼──┼──┼─────────────┨┃│10、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方法││││优点?缺点?你单位希望使用┃┃│││││的评标方法?┃┠─────┼──────────────┼─┼──┼──┼─────────────┨┃│11、项目法人在要求投标人提交││││若不符合,具体在哪些方面?┃┃│履约担保及退还履约担保方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招投标有││││┃┃│关规章的规定情况││││┃┠─────┼──────────────┼─┼──┼──┼─────────────┨┃│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合││││若履行合同有不规范的地方,┃┃│同、履行合同情况││││具体有哪些?┃┠─────┼──────────────┼─┼──┼──┼─────────────┨┃│13、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情况│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如何指定?┃┃││重│││┃┠─────┼──────────────┼─┼──┼──┼─────────────┨┃│14、项目法人指定采购情况│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如何指定?┃┃││重│││┃┠─────┼──────────────┼─┼──┼──┼─────────────┨┃│15、项目法人拖欠工程款情况│严│一般│无│若有,拖欠的项目数及占项目┃┃││重│││总数的百分比:拖欠的金额及┃┃│││││占应付工程款的百分比:┃┠─────┼──────────────┼─┼──┼──┼─────────────┨┃│16、项目法人压缩建设工期情况│严│一般│无│若有,提前的时间占总工期的┃┃││重│││百分比?┃┠─────┼──────────────┼─┼──┼──┼─────────────┨┃│17、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情况││││有何建议?┃┠─────┼──────────────┼─┼──┼──┼─────────────┨┃二、设计方│18、设计图纸质量情况││││┃┃面│││││┃┠─────┼──────────────┼─┼──┼──┼─────────────┨┃│19、设计技术交底及设计代表服││││┃┃│务情况││││┃┠─────┼──────────────┼─┼──┼──┼─────────────┨┃│20、设计与工程实际的吻合情况││││┃┠─────┼──────────────┼─┼──┼──┼─────────────┨┃三、施工单│21、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情况│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出借的方法是:┃┃位││重│││┃┠─────┼──────────────┼─┼──┼──┼─────────────┨┃│22、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情│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做法是什么?┃┃│况│重│││┃┠─────┼──────────────┼─┼──┼──┼─────────────┨┃│23、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严│一般│无│若有,具体做法是什么?┃┃│标情况│重│││┃┠─────┼──────────────┼─┼──┼──┼─────────────┨┃│24、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严│一般│无│拖欠的数额和原因,你单位认┃┃│况│重│││为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做法:┃┠─────┼──────────────┼─┼──┼──┼─────────────┨┃四、监理方│25、监理单位对质量的控制情况││││有何建议?┃┃面│││││┃┠─────┼──────────────┼─┼──┼──┼─────────────┨┃│26、监理人员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严│一般│无│┃┃│介绍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索贿│重│││┃┃│情况││││┃┠─────┼──────────────┼─┼──┼──┼─────────────┨┃│27、监理人员素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况││││┃┠─────┼──────────────┼─┼──┼──┼─────────────┨┃五、质量监│28、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有何建议?┃┃督方面│工作的效果││││┃┠─────┼──────────────┼─┼──┼──┼─────────────┨┃│29、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水平││││┃┠─────┼──────────────┼─┼──┼──┼─────────────┨┃│30、质量监督机构行为规范情况││││若不规范,具体在哪些方面?┃┠─────┼──────────────┼─┼──┼──┼─────────────┨┃六、政府交│31、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有何建议?┃┃通主管部门│章情况││││┃┃方面│││││┃┠─────┼──────────────┼─┼──┼──┼─────────────┨┃│32、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整顿和规││││有何建议?┃┃│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效果││││┃┠─────┼──────────────┼─┼──┼──┼─────────────┨┃│33、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服务意││││有何建议?┃┃│识和工作质量情况││││┃┠─────┼──────────────┼─┼──┼──┼─────────────┨┃│34、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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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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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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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db74b5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57.png)
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18•【文号】交人劳发[1994]170号•【施行日期】199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交人劳发(1994)170号)部属企、事业单位: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今年二月三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146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月八日,劳动部、人事部又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附劳部发〈1994〉66号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46号令,结合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特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46号令,落实劳部发(1994)66号文有关规定,部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实施细则,作到既保证工作生产正常运作,又要落实好新工时制度。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在京部属企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1994年3月1日起,每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
三、部属中等和中等以上各类学校按国家教委有关意见办理,即:先试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
四、因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公休的职工,每工作满一年,增加集中休假26天。
五、实行四班三运转班制的职工,原则上按原班制执行。
六、实行连续三班制和长年12h或24h值班制度的职工,每年增加休假26天。
七、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缩短工时时,按劳部发(1994)66号文规定,报部核批。
八、部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均从199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工时制度。
各单位在实行新工时制度过程中,有何新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交办公路【2022 】24号文件
![交办公路【2022 】24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d0a4ff6f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75.png)
交办公路【2022 】24号文件一、关于“从省级层面制定社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补助规定”建议一是积极推动研究出台应急救援队伍补偿补助制度。
2022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4号),文件对各级调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社会救援队伍)参加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财权和事权进行了明确。
与此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结合近年来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省应急厅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正在积极研究起草《贵州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社会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产生费用的补偿内容、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进行明确。
二是积极推动落实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补偿资金。
近年来,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与水城“7·23”特大山体滑坡、六枝牂牁江客船侧翻、遵义正安碧峰特大暴雨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省应急厅积极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的社会救援队伍一定的补助。
如:水城“7·23”特大山体滑坡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对蓝天救援队、阳光救援队、众志通讯应急救援中心等社会救援队伍分别补偿了2万元。
三是积极推动社会救援队伍纳入各级应急救援体系。
2019年,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我省主要风险和灾害事故规律特点,组织与省内21支救援队伍集中签约,其中包括省内4支社会救援队伍。
与此同时,要求9个市(州)、88个县(市、区、特区)参照省级做法,积极主动与有关社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将其纳入本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关于“从政府层面减免社会救援队伍保险、抢险救援时的高速过路费等,解决社会救援队伍生存压力”建议一是积极推进落实减免社会救援队伍保险费用。
2022年6月,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指导有关保险机构定向开发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产品,社会应急力量参保每人每年保费低于300元,保费标准低于同类产品,但最高伤亡赔偿可达100万,保险责任覆盖培训、演练和救援多个环节,该产品已实现线上线下同步销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416af6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2f.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4•【文号】交办运〔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意见》规定,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具备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优化培训内容,减轻学员负担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全面修订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督促和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见附件)开展培训,推动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避免培训内容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学员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13220c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7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李小鹏【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4()10【摘要】《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4-47)【作者】李小鹏【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f14b4c38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a3be23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11.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3.06•【文号】交办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4〕58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部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转变文风,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公文是交通运输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对公文处理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做到应知应会。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主管交通运输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24号部令)](https://img.taocdn.com/s3/m/4dc7e412bcd126fff7050b7d.png)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732ae3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67.png)
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5•【文号】交公路发[2007]248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开展以来,对提高道路客运行业车辆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运输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执行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够、车型重复申报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更好地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客车生产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是交通部门实施营运客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客车技术进步、优化客车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道路客运更安全、更经济、更舒适的重要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严格执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的自觉性,维护相关制度、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此项工作健康、规范、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严格执行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新标准。
新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经交通部批准,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结合道路客运发展需要,以提高客车安全性能,节约客车运行能源消耗为目标,调整了一些技术参数和指标,进一步明确了营运客车技术引导方向。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参与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掌握和理解新标准的实质和准确内容,自觉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16a1f9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f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24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22()33【摘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9月26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8页(P25-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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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11.2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fdbcb158f5f61fb7366688.png)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4号)《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0月22日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c1cc60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9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9.05.2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9.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3号
《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商务部部长钟山
2019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废止下列2件规章: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
期
1
交通部
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
外商独资船务公
司设立管理办法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令2000年第1号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
2015年第16号第一次修
正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
2018年第29号第二次修
正
2000年1
月28日
2
交通部
商务部外商投资国际海
运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商务部令 2004
年第1号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
2014年第8号修正
2004年2
月25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c26b4a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d1.png)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
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
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
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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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六)编制招标文件;(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二)确定中标人;(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监督人员名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七)评分情况;(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