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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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府函[2016]25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川府函〔2016〕252号)
民政厅:
你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川民政〔2016〕1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附件
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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