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物出资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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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物出资
——规范公司实物出资行为,整肃市场主体信用秩序
关键字:实物实物出资虚假出资产权转移验资报告
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经营商品、建筑物、厂房、车辆等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日益繁荣的市场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出资形式日趋多元化,其中,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立法对实物出资问题还是比较重视的,其规定也相对比较严格。特别是对实物资产的评估和验资方面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但实物出资不同于货币出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与实际脱节,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文仅对实物出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展开如下表述:
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过户后登记。按此规定股东要以实物出资必须先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才能批准登记。然而,现行的登记程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批准设立,颁发《营业执照》。但会计师事务所受托验资时,公司尚未设立,未领《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当然也不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只能在成立后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手续。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很多投资人出资人不想用所出资的实物资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他们在公司设立后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易造成出资人用实物资产虚假出资。表现如下:
(一)出资人用已出资的实物资产重复出资,设立若干企业。
例如,甲、乙二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甲有一处房屋经评估作价60万元,乙有一辆小汽车经评估作价20万元,出具验资报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后,未办产权转移手续。过一段时间,甲、乙二人又用上述实物资产出资,在另一注册地注册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二)与单位串通开具发票、证明,虚假出资。
例如,甲、乙二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二人现只有40万元货币资金,另10万元则通过关系开出空调5台、电脑5台的发票,价值11万元,并与出具发票的单位串通将发票中所列的空调和电脑存在特定地点,慌称存放在租用的仓库中,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10万元并出具《验资评估报告》。在执行完所有审验程序后,出具了《验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此核准设立。公司成立后,甲、乙二人将已取得的发票交还给出票单位“作废”处理,形成虚假出资。
(三)出资的实物资产与实际的经营范围不符、或资产本身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导致虚假出资。(不再举例)(四)出资的实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较大,从而引起出资不实。(不再举例)
二、解决办法
目前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存在的实物出资不实的现象给正在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企业信用秩序带来严重危害,破坏了公正、平等、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亵渎了法律法规,也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不建立和认真执行对
实物出资不实者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必然给国家的经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大对实物出资的监管力度,既是深化企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是创造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所在。
实物出资作为投资人的一种出资形式,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使实物出资真正投入到位,避免虚假出资,确保实物投入的有效性和市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应采取如下解决办法:(一)针对工商登记注册程序法律与实际不符问题
1、先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验资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借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做法,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设立条件具备的条件下,先颁发«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规定期不提交〈验资报告〉及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予以撤消注册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实物投资未办产权转移手续、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引起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人会问,设立时不验资,从企业设立到提交〈验资报告〉的期限内出现的经济责任由谁承担?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如果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的,在这一特定的期限内,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处理与设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经济往来时,都会持谨慎的态度。
这个期限不宜过长,1-2个月就足够了。
2、现有工商登记注册的程序不变,设立后再次验资
这一设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他资料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批准设立,颁发《营业执照》,国家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企业设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到首次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验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验资报告》的,撤消注册登记。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物出资按时转移产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发生。
(二)不同的虚假出资形式采取的解决办法
1、对以实物资产重复出资的问题
可以采取实物资产出资预先核准制。由工商部门建立投资者档案,在验资前,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工商部门查询时,如果投资者近一年以来成立了公司,应查询其成立时以什么出资,如果为实物资产出资并与本次成立公司的实物资产不相同,则由工商部门出具“以实物资产出资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投资者再凭该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会计
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如果为相同的实物资产且购置发票等也相同,则不能将实物作为出资。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重复出资而造成的虚假出资。
2、对与单位串通开具虚假发票或证明等虚假出资问题
为了防止投资者与销货单位串通开具发票,可以在发票上注明“此发票上的实物资产已作为成立某公司的出资,除公司因特殊原因没有成立或者它违反合同等须退回的因素存在外,不能将实物资产及发票退回”等字样,这样因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时,若发现此类发票,可以视为开具虚假发票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可以吊销以该实物资产出资成立的单位,避免虚假出资。
3、对出资的实物资产与实际的经营范围不符、或资产本身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问题
在对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审查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先确定该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和经营能使用的物品,投入的商品应与经营范围相一致,然后按照实物权属证明转移的期限分清类别在公司开业登记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实物,主要包括房产、车辆等权属证明变更需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物品。这类资产在资金验证时也要填写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