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公路、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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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一、分类:养护维修作业根据不同设施分为四类:(一)、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维修类(A类):指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

(二)、大型桥梁和高架道路养护维修(B类):指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三)、高速公路养护维修(C类):指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四)、越江隧道养护维修(D类):指穿越黄浦江的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

二、条件(一)、A类1、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提以上从事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6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5、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二)、B类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相关专业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6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7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其中有养护综合车、清扫车、起重设备和桥梁检测设备等。

5、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6、从事运营管理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⑴、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或高架道路运营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桥梁高架道路收费、运营监控设备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9修改)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9修改)

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5年11月24日以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3月15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交通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系统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五条(管理制度)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规划管理分工)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进行规划管理审批。

第七条(平面位置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平面位置,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道路规划红线和其它控制线来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标高的控制)市政交通工程的标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中确定的标高来控制,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净空控制)桥梁(除廊道以外)净空高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跨越城市道路的不得小于4.5米,但通行无轨电车的不得小于5.0米,通行超高车辆的不得小于5.5米。

(二)通行内燃机车的不得小于6.0米;通行电气化机车的不得小于6.5米;通行高速铁路的不得小于7.7米。

(三)在跨越河流时,应当满足通航要求,并征得航务和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非通航河道应当征得防汛水利管理部门的同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沪建交[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0〕651号)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0年1月1日施行,2004年7月7日修订并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特指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区、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的设定)(一)城市道路、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最小招标标的为设施量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2平方公里;(二)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招标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三年;(三)单项50万元以上大、中修(含重点养护)项目;(四)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养护项目按照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招标标的;(五)越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项目应当设定为一个招标标的;(六)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项目的招标标的,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设定;(七)大、中修项目,可以单独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条件)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三)具有相应的养护维修管理人员;(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四)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招标人)下列单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是所管辖市政设施的招标人:(一)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是区、县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作者: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点击次数:441【颁布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法规文号】沪市政法(2001)930号【颁布日期】2001年10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明确项目法人和工程管理公司的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政(含越江设施)、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招商项目,均应遵守本试行规定。

第三条本试行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本试行规定所称的工程管理公司,是指具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被列为推行代建制试点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工程立项、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等政府管理职能,其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前期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参与比选的工程管理公司不得少于3家。

对工程规模小且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直接选择工程管理公司,但必须经市市政局同意。

第六条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工程管理公司时,在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资质条件范围内,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择优选择:(一)工程管理公司的管理业绩、企业信誉;(二)出任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资历和能力;(三)建设大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五)管理目标与工程管理公司经济责任的关连度。

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桥梁桥孔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整洁,便于城市桥梁的养护和维修,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本市城市桥梁(含高架道路,下同)桥孔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是指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桥孔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具体负责桥孔使用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是所管辖桥孔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署)具体负责本区(县)管辖桥孔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分工)市管桥孔的使用由市市管处负责管理。

区(县)管辖桥孔的使用由所在地区(县)市政署负责管理。

第七条(桥孔的使用)桥孔只限于临时使用,用于停放车辆、设置道班房或者绿化,不得移作他用。

在桥孔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市市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管理方式)需要使用桥孔的单位,应当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签订《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临时使用及设施保护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和《临时使用桥孔设施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未经签订协议的,不得使用桥孔。

第九条(管理要求)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署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进行使用桥孔的管理。

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和检测,需要使用桥孔单位配合的,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使用桥孔单位。

第十条(使用要求)使用桥孔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面积和用途使用桥孔;(二)无条件配合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进行城市桥梁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三)遵守本市城市规划、管线、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四)在桥孔内安装照明、给排水、护栏、岗亭等必需的临时设施时,其设计方案应当事先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署认可;(五)定期对桥孔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维护桥梁的安全。

上海市政总院-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

上海市政总院-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

上海市政总院-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一、引言上海市政总院发布的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技术规范,它涵盖了桥梁工程设计的方方面面,对于保障桥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一导则展开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导则概述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市政总院-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的背景和概述。

这是一部集合了多年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综合性技术规范,它以系统性、完整性和前瞻性为特点,覆盖了桥梁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

导则从桥梁工程设计的基本原理、设计方法、技术要求、验收评定和相关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为桥梁工程设计提供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指导。

三、深度评估接下来,我们将对上海市政总院-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进行深度评估。

导则中对桥梁工程设计的基本原理进行了系统梳理和阐述,明确了设计的基本任务、原则和方法。

导则针对各类桥梁工程的设计方法进行了详细介绍,从桥梁结构、材料、荷载、地基、施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

导则还对桥梁工程设计中的技术要求和验收评定进行了全面规定,确保了桥梁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在相关标准方面,导则提出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为桥梁工程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四、广度评估除了深度评估,我们还需要对上海市政总院-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进行广度评估。

导则所涵盖的桥梁工程类型非常广泛,包括公路桥、铁路桥、城市桥、特大桥等各类桥梁工程,这为不同类型的桥梁工程设计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导则还涉及了桥梁工程设计中的材料选用、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多个方面,为桥梁工程设计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支持。

五、总结回顾上海市政总院-桥梁工程设计导则qb2013是一部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技术规范,它系统梳理了桥梁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为工程设计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支持。

在今后的桥梁工程设计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循这一导则的要求,不断提高设计水平,确保桥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在施工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一)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组织实施困难,作业安全风险居高不下,一直以来是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

在施工阶段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工程实施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估测,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这项工作也是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风险评估结果在施工阶段的落实和深化。

(二)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高等级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可由各地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当地工程建设经验,并参考以下标准确定。

(一)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2.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6.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二)隧道工程。

1.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2.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3.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VI、V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 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4.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6.隧道改扩建工程;7.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交公路发[2001]329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按照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74号)的要求,1999年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普遍重视和加强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加大了资金投入,改造和加固了一批危桥、险桥,提高了桥梁的通行能力和公路的总体服务水平。

但随着公路运输的发展,大批始建于六、七十年代的公路桥梁,在日趋增大的车辆荷载的作用下,技术状况快速下降,开始成为危桥、险桥。

特别是进入雨季以来,桥梁垮塌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杜绝桥梁垮塌、坠车伤人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重申如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现有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辖区内公路桥梁的检查、维修、加固和改造工作,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桥梁管理和养护工作制度,确保专职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到位,切实纠正“养路不养桥”的倾向;二是针对不同技术状况的桥梁,要全面系统地掌握其使用情况,并根据CBMS的评价结果,结合路网改造项目的实施,合理安排养护生产计划,加快危桥和险桥的加固、改造步伐。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尽快建立桥梁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制度严明、职责明确。

四、对无法及时改造、加固的危桥、险桥,一是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示;二是要派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件。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监控城市道路运行和安全状况的信息管理设施(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信息管理设施)。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会同审批城市道路、桥梁的废弃;(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三)负责所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并且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六)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七)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理。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2007年6月29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2007年6月29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2007年6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沪建管〔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5〕17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为进一步指导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理清相关程序,现印发《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以作参考。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附件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程序指南一、目的与依据为指导本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进一步理清操作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南。

二、定义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是指为恢复、完善原有设施技术等级、使用功能以及综合服务水平,对道路、桥梁、隧道、地道等设施实施的定期或周期性综合维修。

具体分类为:1、整路段沥青路面基础翻修(≥5000平方米);2、涉及主体结构的维修项目(≥1000万元);3、机电系统等附属设施整体更换。

三、适用范围市和各区(县)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道路大修项目,适用本指南。

四、大修工程实施环节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施环节主要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批复、工程报建、工程勘察和设计招投标、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报和批复、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工程合同信息报送、工程施工许可、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和清算关账。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五、政府采购城市道路大修工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应按上海市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其中工程达到报建限额以上的,还应遵守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分工按照两部门联合制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执行。

上海市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通知
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 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建管办《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指导意见》,经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一、施工人数超过 50人的工地,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工程造价在1千万至5千万的市政(公路)工地,应配备2至3名专考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工程造价在 5千万以上的大型市政(公路)工程工地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专业要求配备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要求,参照《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指导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结束——。

上海市 桥梁安全监测政策

上海市 桥梁安全监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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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2)8628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和城镇范围内架设在水上或者陆上,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

城市桥梁包括跨越河流的桥梁、车行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地道、涵洞、桥梁附属设施等。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城市桥梁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杆、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有关施工作业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具体实施负责实施本暂行规定。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所管辖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政管理署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为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10米至各60米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

市市管处应当按照不同结构、不同类型城市桥梁的专业技术论证数据划定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的实际范围,并告知管辖该桥梁的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城市桥梁安全区域内限制行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施工作业之一的,必须事先征得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同意:(一)河道疏浚、河道挖掘、船舶抛锚等施工作业;(二)建筑打桩、地下管线顶进、建筑物爆破、井点降水、地基加固等作业;(三)平均荷重超过150KN/m2的大面积堆物或者增加载荷量的其它活动;(四)其他可能损害城市桥梁的作业.第七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申请)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作业之一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30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提出申请,并提交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开竣工日期、技术保护措施、施工设计图纸等内容).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提出意见.同意施工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第八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内容)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二)施工作业的工程名称和施工周期;(三)相关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四)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五)城市桥梁沉降、位移等检测措施;(六)检测资料的收集、报送;(七)施工作业对城市桥梁损坏赔偿责任;(八)双方相关配合义务;(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要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组织施工.对可能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报送书面检测报告,同时负责采取加固措施.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加固措施的实施.第十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动态监护)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对相关城市桥梁进行动态监护,并定期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报告城市桥梁动态记录.第十一条(城市桥梁基础资料管理)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建立城市桥梁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正确反映城市桥梁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检查与巡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建立城市桥梁日常检查、巡视制度,发现擅自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三条(赔偿责任)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施工作业行为,损坏城市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负责城市桥梁损坏状况的检测,证明城市桥梁损坏与建设单位作业行为的关系,作为城市桥梁损坏后索取赔偿的依据.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可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第十五条(黄浦江越江设施安全保护区域)本市黄浦江越江设施(隧道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沪府办〔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本市桥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路桥梁、轨道交通高架,下同)、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孔”)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桥孔使用(一)本市桥梁桥孔只能用于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共设施。

依据相关规定,桥孔的使用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养护基地)或者停放车辆。

(二)桥梁桥孔下临时设置的绿化,主要用于为美化道路环境需要而设置,禁止设置经营性绿化场所;临时设置的道班房(养护基地)要符合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为道路养护管理需要而设置,设置位置要综合考虑周边道路管养设施量、里程、设施性质等,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临时停放车辆的,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设置临时客运点、货运集散地等。

(三)任何单位使用桥梁桥孔,必须符合桥孔使用用途和各项规定,桥梁管理单位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得所在区(县)桥孔管理部门同意,区(县)桥孔管理部门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询桥梁管理单位意见,并向市路政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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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沪市政建[2007]5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26
【实施日期】2007.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的通知
(沪市政建(2007)559号)
市政、公路行业各有关单位:
8月17日,交通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通报湖南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有关情况,传达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建设使用安全工作。

当天,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联合发出紧急通报,对下一步的治理专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市领导的要求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立即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黄融
副组长:王以中、张蕴杰
组员:钱寅泉、朱惠君、徐明德、张敏毅、管伟、严炯浩、盛伯荣
(二)下设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组长:朱惠君
副组长:朱成宇、管伟、刘建耀、吴青峰
组员:俞智明、韦敏、商国平、汪维恒、王亦麟、沈建庭
二、排查工作方法、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的重点
排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其重点是:
1、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
2、圬工砌体桥梁
3、结构、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
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在建的桥梁及其他公路、市政基础设施:
1、查基本建设程序。

主要是查工程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和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时间、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规范等。

2、查勘察设计。

主要是查勘察设计的深度和基础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认真执行公路、市政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款;水文、气象、地质等勘察设计工作和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可靠等。

3、查项目管理。

主要是查业主管理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招投标文件是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明确要求;工程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理工作是否到位;试验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等。

4、查工程实体质量。

主要是查结构物强度,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检验;施工便道(桥)以及其他大型临时工程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大型机械设备进场是否验收、登记;各类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沉降、位移和应力是否监控等。

5、查工程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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