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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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食品实行“ QS ”认证
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 项目的销售门店,不得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QS ”认证的食品。 实行“QS ”认证的28大类食品目录如下: 1.白酒:白酒。 2.小麦粉: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3.大米:大米。
4.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5.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6.食
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7.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肉丸、肉饼),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 腿制品。 8.孚L 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乳菌、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 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9.饮料:
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 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 饮料、固体饮料。 10.调味品:糖(白沙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味精 面:油炸方便面、热风干方便面
12.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 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 13.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
头、其他罐头。
14.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5.速冻面米食
品:生制品、熟制品。
16.膨化食品: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 17.糖果:糖果、巧克
力及巧克力制品。
18.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19.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 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21.黄酒:黄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 v/v )小于24%( v/v )
22.酱腌菜:酱腌菜(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 味、分装、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23.蜜
11.方便 20.啤酒:熟啤酒、
饯: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果糕类
24.炒货食品: 烘炒类、油炸类。
25.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26.可可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
可可脂。27.焙炒咖啡:炒咖啡豆、咖啡粉。
28.水产加工: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冰鱼糜制品
QS许可证的时间问题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QS许可证申办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名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邻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 •接受审查组
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 •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
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QS许可证的申领进度
申请阶段(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
(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
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
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
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
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
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发证阶段(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