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体育局公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苏公厅〔2021〕690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公厅〔2021〕690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加强和规范公章刻制治安管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章刻制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2月9日江苏省公章刻制许可备案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章刻制经营许可第三章公章刻制备案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章刻制治安管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章单位”)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代表用章单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个人名章。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是指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公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公章刻制备案以及本单位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落实国家对公章刻制业“放管服”政策措施,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应用,提升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服务水平。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新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等新印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新印章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通知》(镇发〔2010〕11号),市政府部分机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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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
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镇江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和《镇江市关于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体育类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经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相关评估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实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登记满两个年度、上年度检查合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市体育局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授权,市体育总会具体负责对所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镇江市体育总会组织设立“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小组”和“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办公室”,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初审工作。
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评估办公室设在镇江市体育总会办公室。
评估专家小组接受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评估专家小组成员由市体育总会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联合推荐产生。
评估专家小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体育事业和社会组织领域享有较好声誉。
第十条评估专家小组派出评估人员承办初评工作。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评估专家小组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第十二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组织建设、工作业绩、社会评价四个部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镇政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1〕5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加快发展全市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体育需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抓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机遇,推动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将体育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促进镇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我市体育产业总量初具规模,基本形成包括运动休闲、健身娱乐、体育竞赛表演、体育用品生产和销售、体育彩票销售等体育市场和产业体系;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体育旅游、运动休闲集聚区和产业基地;基本建成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促进体育相关产业发展;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明显增加,体育产业从业人员比例明显提高;实现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2%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拓展运动休闲业。
依托我市山水花园城市的环境优势,科学规划,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南山绿色健身基地、金山湖体育休闲旅游度假基地、世业洲运动旅游度假基地、镇江新区国家级绿色社体家园、体育会展中心体育产业集聚区、健康路健身文化休闲区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体育旅游、运动休闲集聚区和产业基地。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八届运动会我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八届运动会我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镇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十八届运动会我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镇政发〔201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江苏省第十八届运动会已于2014年9月26日胜利闭幕。
我市体育代表团全体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克服种种困难,不畏强手,顽强拼搏,以综合金牌68枚、赛会金牌40枚的成绩位列全省第八名,并获人才输送奖第八名、青少年部代表团进步奖第二名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实现了竞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金牌总数超上届,力争进入前八名,精神文明获丰收”的任务。
为了弘扬市体育代表团克难奋进、顽强拼搏的进取精神,进一步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市政府决定:给镇江市体育局等5个单位记二等功一次,给丹阳市体育局等9个单位记三等功一次,给汪磊等10位同志记二等功一次,给刘哨等35位同志记三等功一次(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继续保持优良作风,再接再厉、不断进取,为我市的青少年体育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附件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等功单位(5个)镇江市体育局镇江市教育局扬中市文化广电体育局扬中市教育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三等功单位(9个)丹阳市体育局丹阳市教育局京口区文体局京口区教育局润州区文体局镇江市体育运动学校镇江市中心业余体校镇江市体育科研所镇江市南徐中学二等功个人(10人)汪磊、宋鹏举、朱爱君、李丹峰、田建伟、于波、鹿江涛、张志超、李云芳、陈华三等功个人(35人)刘哨、马元旦、周志辉、黄世伟、XXX娣、张宪、杨梧桐、朱红玲、蒋鹏、冯干东、刘成庆、郑民、顾伟、何葆花、王立平、李志勤、张爱民、刘承吉、姜立田、马正汉、于洋、曹有良、陆建平、郦小辉、秦泽峰、王祥、杭国栋、凌坚文、赵鹏、吴红玉、朱萍、殷晓峰、张元成、骆晓军、左云鹏。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10]1号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10〕1号)各市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训练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精神,现将《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各项正式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技术等级标准》和《省体育局关于深化教体结合进一步规范运动员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苏体综[2008]4号)确定的比赛范围及要求者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四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中心负责审核,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审批和授予。
省体育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和上报。
第五条一级运动员称号由省体育局负责审批和授予。
各省辖市体育局和各有关单位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省体育局授权各省辖市体育局审批和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现开展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含总局对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进行内部事务性管理的文件)(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应明令废止。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予以修改。
(三)工作要求在清理工作中,各单位要逐一认真审查本单位起草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逐一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初步意见和详细理由。
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应当以本通知附件1提供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且注重拾遗补缺,把目录中遗漏的、现行有效的、本部门牵头起草和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补充进来。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于提出拟修改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单位牵头起草的,应做出修改进度安排。
二、编制2014年度总局规章制定计划(一)编制原则1.切实发挥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事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充分体现行业管理的特色和现实需求。
关于加强公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章使用管理的通知各镇(街)教育办、区属学校、筹建办,机关各科室:为加强公章管理,规范公章使用程序,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现就公章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章的保管局行政章、党委章分别由局办公室、政工科指定专人保管,下属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公章由本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将公章交由他人代管。
二、公章的使用范围凡是以教体局名义发送的文件(含联合发文)及资料、报表、信函、介绍信、证明等材料需盖公章的,可加盖局行政公章;党务类文件和资料可加盖局党委公章。
下属单位及各科室的公章使用参照以上范围。
三、公章的使用要求1.凡在局红头文件、重要数字账目、授权书、承诺书、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以及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因业务需要加盖公章时,由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1),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公章保管员专人加盖公章。
如遇特殊情况,由经办人请示分管领导后,先加盖公章,事后再由经办人请分管领导补签。
4.公章原则上不能带出使用,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带出使用时,必须填写登记表,注明理由、使用期限,由公章保管员全程陪同监督。
公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5.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6.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如字迹潦草、有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7.规范使用公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公章的废止与封存有下列情况的,公章必须停用:机构撤销、单位撤并;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非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镇政发[2013]3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非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非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镇政发〔2013〕3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43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权力进行了梳理。
经梳理,共有行政权力4646项(截至2013年4月1日)。
其中,行政许可262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15项、行政处罚3982项、行政征收48项、行政强制102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奖励7项、行政确认 23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其他205项。
现将市本级非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根据上位法依据,认真梳理本级行政权力事项,明确统一规范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调整,与市法制办对接,及时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更新调整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8日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序号行政权力类型行政权力名称1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2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4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6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7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8行政许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9行政许可烟花爆竹批发许可10行政其他非煤矿矿山(不含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受委托)11行政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备注行政许可9项,行政其他2项。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体办字[2003]43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结合我总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规格、式样、制发(一)国家体育总局印章一枚,印模一枚,圆形,直径5.0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家体育总局钢印一枚,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发。
(三)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章(以下简称办公厅印章)一枚、印模一枚,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发。
(四)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律检查组印章一枚,直径4.2厘米,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中共中央纪委制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印章一枚,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自左而右环形,监察局自左而右横行,由监察部制发。
(六)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印章,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办公厅制发。
(七)各直属单位钢印,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办公厅制发。
(八)各厅、司、局及直属单位所属的处级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厅、司、局、直属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处级机构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各厅、司、局刻制处级机构印章,应向办公厅书面提出制章申请,并附印章图案,经批准后,由秘书处按规定制发;直属单位所属处级机构的印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制发,并报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体育俱乐部印章管理制度
体育俱乐部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俱乐部印章的管理,加强印章使用的监督,保障印章的安全,在促进俱乐部的发展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体育俱乐部印章是体育俱乐部的重要标识,是俱乐部的法定凭证。
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俱乐部规定,确保印章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第三条体育俱乐部印章管理应该具备科学、规范、严谨、完善的原则,并依法运用,做到合理使用和保障安全。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体育俱乐部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体育俱乐部印章的管理机构第四条体育俱乐部印章的管理机构为俱乐部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体育俱乐部印章经由俱乐部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并在俱乐部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印章上盖章生效。
第三章应用范围第六条体育俱乐部印章的管理范围包括:体育俱乐部的章,法定章,合伙制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七条俱乐部印章的使用范围:1. 体育俱乐部章:用于体育俱乐部章的文件、证书、奖状等;2. 法定章:用于牌照、合同、结算凭证等;3. 合伙制章:用于合伙制合同、队内章程等;4. 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类凭证、款项支付等。
第八条俱乐部职工在使用俱乐部印章时应当查验相关文件,在章后签名或盖章,保证章证一致。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第九条印章的保管由俱乐部保管员进行,保管员负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切勿私自移交或外借印章。
第十条印章的存放处应设有保管人,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十一条印章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印章的清洁和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第十二条印章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俱乐部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三条印章应当在法定文书、文件、合同时盖章使用,如需作废应当立即销毁。
第十四条印章使用应注意保密,避免泄露印章信息。
第十五条印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制度的完善第十六条俱乐部应不定期组织印章管理培训,加强员工的印章使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俱乐部应建立完善的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印章的使用情况和变更。
体育培训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培训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体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印章的使用、保管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印章种类及用途第四条印章种类:1. 行政印章:用于单位对外正式行文、签订合同、出具证明等。
2. 专用印章:用于特定业务、活动或项目。
3. 印记:用于内部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印章用途:1. 行政印章:用于单位对外正式行文、签订合同、出具证明等。
2. 专用印章:用于特定业务、活动或项目,如报名、考勤、成绩等。
3. 印记:用于内部文件、资料等,如文件归档、文件传阅等。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六条印章使用前,须由使用者向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使用印章时,须由授权人员亲自操作,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使用。
第八条使用印章时,应确保印章清晰、完整,不得擅自更改印章内容。
第九条使用印章后,应立即将印章收存,不得随意放置。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第十条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将印章带出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发现印章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员离岗时,应将印章上锁并交由接班人员验收。
第五章印章的监督第十四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印章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印章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六章印章的销毁第十七条印章因故需要销毁时,应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销毁印章时,应由专人监督,确保印章被彻底销毁,不得私自保留。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体育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在紧急情况下,如需使用印章,应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苏体群〔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群〔2021〕47号各设区市体育局,县(市、区)文体广旅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2021年1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三章实施方式及程序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五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政府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全省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的专项资金。
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全省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级培训和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再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体育协会公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协会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体育协会所有公章的使用、保管、登记和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体育协会公章是体育协会对外行使职权、代表协会意志的重要凭证,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公章的种类与保管第四条体育协会公章分为以下几种:(一)公章:用于协会对外行使职权、签署文件、参加活动等。
(二)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合同、协议等。
(三)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报销、结算等。
(四)其他专用章:根据协会实际需要设立。
第五条各类公章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公章保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公章管理制度,掌握印章的使用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保密意识。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七条公章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
(二)权限分明,不得越权使用公章。
(三)真实合法,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八条公章使用流程:(一)提出用章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文件。
(三)公章保管人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文件,确认无误后,办理用章手续。
(四)用章完毕后,及时将公章归还保管人员。
第四章公章的登记与销毁第九条公章使用完毕后,由用章人员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用章时间、地点、用途、用章人等信息。
第十条公章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公章因损坏、丢失等原因无法使用时,应立即上报协会领导,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公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滥用公章、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1)”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1
•【字号】镇政办发[2007]105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
审批专用章(1)”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0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决定启用“镇江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1)”。
自6月1日起,党政机关科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及非经贸团组人员出访、企业自行组团人员出访请示报送市外办,由市外办受理并发放“镇江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使用“镇江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1)”。
印模附后。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27
•【字号】镇政办发[2012]198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1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镇发〔2012〕48号),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已正式成立,经研究,决定启用“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印模附后)。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附件:“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图(略)。
办公室公章管理制度 办公室公章使用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章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章指“中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党组〞“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印章。
第四条公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到公安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制作,任何人不得私刻公章,不得私存公章。
第五条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和申请流程(一)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对外重要的书面材料、工程申报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印鉴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上述公章的,由分管指导报请局主要指导批准,未经局主要指导批准,不得用印,合同协议类还需我局法律参谋审核把关。
(二)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确需使用公章的,由局办公室主任签批用章。
科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主要指导受权分管指导签批后用章。
(三)普通报送材料、工作文件、便函需加盖公章的,应附发文处理笺,由分管指导允许签字后,方可盖章。
(四)对一些行文不标准(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不予盖章。
(五)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公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六)凡需上报印模,业务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指导发展申报,经分管指导允许后安排办公室制印;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私自保存市教育体育局局公章印模,严禁私自加盖市教育体育局电子公章。
(七)局办公室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
公章使用人应如实负责登记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数、批准人等相关事项。
(八)公章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九)特殊情况需使用公章的,可先请示局主要指导,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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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体育局公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体育局公章使用流程管理,杜绝因公章使用不当带来的不良影响,提高各项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现作:
一、公章的种类
中共镇江市体育局党组
镇江市体育局
二、公章保管
1.局公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设专人持章进行专柜保管,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簿,严格执行公章使用程序及规定。
2.公章不得私自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派专人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3.持章人因事暂时离岗需要移交公章时,必须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持章人调离岗位时,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4.公章遗失持章人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并按规定及时补办。
三、公章使用流程
1.符合公文制发程序,并经领导签字的各类公文:根据公文办文单领导签字,办公室确认后盖章。
2.经领导同意出具的证明、申请、介绍信、函等:经办人登记〉经办人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确认后盖章。
3.各类合同书、协议书、申报审批材料、报表和其他重要材料:经办人登记〉经办人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涉及经济合同,需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报处室分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双重审批)〉主要领导审核〉办公室确认后盖章。
4.法人个人用章、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等重要材料:经办人登记〉经办人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核〉办公室确认后盖章。
四、公章使用规定
1.持章人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做到人不离章。
盖章时做到印迹端正、清晰,公章加盖要规范,即:位置要“齐年盖月”(公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
齐,月、日盖在公章的下面)。
3.严格审批登记制度,公章严禁私自未批先盖。
凡需要盖章人员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中登记清楚内容,经公章使用流程逐级签字后方可用印。
如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时,经办人汇报盖章内容和相关情况,经经办人所在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后持章人可先行盖章,经办人需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补齐用章手续。
4.公章严禁在空白纸页(包括各种空白合同、协议、证明、表格、信件等)或不完整、无落款文书(包括各种信函、表格、证明)上使用。
每年行政执法专用空白执法文书申请盖章时,由申请处室分管领导签发,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后盖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