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县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工作移交暂行办法
《关于明确国库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6)59号)
关于明确国库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6‟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为使各级国库在贯彻落实《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等国库管理制度工作中,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制度规定与要求,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一)关于明确第七条规定中的国库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业务培训和会计主管任职资格的问题。
各级国库应坚持国库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对于新调配、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要求其在较短的期限内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各级国库可结合辖区内国库人员情况制订培训计划,可与本行人事教育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工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以切实达到上岗要求。
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是国库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国库的会计主管由本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因此,会计主管即是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又是辖区内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应认真履行职责。
(二)关于明确第十条规定中“重要岗位”和“按有关规定强制休假”的问题。
本条款对强制休假仅作原则性规定,不作具体要求。
强制休假制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基本制度》)执行。
本规定中的岗位都是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科学安排。
(三)关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库部门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难度大的问题。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
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同意”。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应遵照《实施细则》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条款规定执行,并采取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可在评比办法中增加对该项工作执行情况的评比考核,总库也将加大这方面的考核力度,以促进该项制度顺利执行。
雷正西:神木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雷正西:神木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来源:神木新闻网时间:2012-08-06 08:58:00 作者:贺军张新月7月30日上午8时,神木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是神木县
继收入集中入库、会计集中核算、政府集中采购、资产集中管理等财政改革之后的又一重要举措。
这一工作的开展,既能增强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又将缩短资金流动过程,提高办事效率。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主要是为了规范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一种财政资金透明、高效运作的新机制。
这种机制与过去相比,只是改变了账户设置和资金的拨款方式,并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及资金使用权、所有权、支配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将通过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和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单位正常用款的方便和快捷。
我县此次在县财政局、政府办、畜牧局、信访局、老干局、法院、经发局、审计局等8家预算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通过与银行、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联网,新的系统让财政部门能够对每一笔资金的支付情况了如指掌,任何一个端口发出的支付指令,网上都能够随时看到,随时监控。
同时,通过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的方式,财政资金可以直接打到收款单位,资金的使用者将只能“见物不见钱”。
随着中共神木县委老干部管理局与县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建行首笔车辆保险费6386.24元的直接支付划款清算和5笔总金额为53000元的财政授权支出清算,标志着我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成功运行。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进一步简化了财政资金的拨付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财政资金使用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下,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
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制度 格式
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和《长清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因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而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
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执行。
第二章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专户会计第三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附件11),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简称人行营管部,下同)国库部门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财政专户会计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机构每日编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贷:财政专户存款第四条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人行营管部国库部门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财政专户会计对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和现金支取数,与财政专户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机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其会计分录为: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暂存款贷:财政专户存款第三章财政国库机构会计第五条财政国库机构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神政办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神政办发〔2019〕1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9日神木市中小(民营)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市内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且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池”是指由神木市中小企业“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有贷款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指“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银行贷款额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政府对银行为“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所进行的补偿。
第六条成立神木市中小企业“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助保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助保贷”工作的领导,市工贸局为市政府指定的“助保贷”日常管理机构。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18〕133号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18〕133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9日神木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规避财政性资金存放风险,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积极向上争取利好政策,提升银行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贡献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市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的要求,按照全市2018年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考评,以竞争性方式决定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以银行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利益输送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银行的所有资金(社保资(基)金除外,社保资金已按财库〔2017〕76号)文件要求完成存放)。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
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的运行,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库管理效率,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地方财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机构在财政科学、合法、稳健经营和财政监督职责范围内的行为,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有效、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国库是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存放国家统一安排使用的资金的专用库所,是国家财政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
第五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库是指国家财政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按规定配置、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库所。
第六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是在财政管理制度框架下的基础性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库基本功能、资金管理、账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国库基本功能第九条国库的基本功能包括资金集中、资金存管和支付结算。
第十条国库的资金集中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将所有国家财政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部划入国库。
第十一条国库的资金存管是指国家财政划入国库后,由国库负责管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国库的支付结算是指财政部门将国家财政支出和支付安排纳入国库制度,由国库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和程序进行支付和结算。
第十三条国库负责编制和管理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制度文件。
第十四条国库负责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实施国库基本功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实施国库基本功能。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应当配合国库履行国库基本功能。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地方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拨款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通过县财政、地方政府债券、国内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县财政全额投资或主要投资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以中央和省、市财政投资为主,县财政配套的建设项目,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县政府方案审查会确定建设方案、预算审查、造价、招投标、变更、决算、审计、验收等关键环节。
采用PPP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PPP合作方案进行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产管理等。
第五条县发改局是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资金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系统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林业、环保、交通、水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4日神木市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高效推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管理,激发全市上下抓项目、促投资的动力,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杠杆作用,根据《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神政发〔2018〕4号)、《神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神发〔2018〕9号),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各镇(办)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为本年度市政府结合各单位、各区域项目年度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行文下达任务,包含季度、按月分解下达任务。
第四条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续建和技术改造、单纯设备购置等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不包括农户投资、军工、国防项目。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主要内容是:(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各地当年完成投资额、投资增幅;(二)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各地当年重点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情况;省、市重点项目开工和完成投资情况;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信息报送及宣传情况;(三)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神政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神政发〔2018〕42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4日神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加大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神木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各镇(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各类企业。
第三条市统计局、发改局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的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侧重入统调查、培训、指导、管理;发改部门侧重项目筛选、计划下达执行、动态监管、信息反馈。
第四条项目单位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为市政府结合各单位、各区域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行文下达的任务,包含按季度、按月分解下达的任务。
第二章投资统计单位职责第五条部门职责:1.根据当年下达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梳理筛选上报本部门次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支撑项目;2.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本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逐级逐月分解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上报备案;3.落实专职领导、专职人员包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动态;4.完成市政府当年下达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承担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任务;5.指导、督促所属行业各单位、各企业按时完成承担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任务。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90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2017〕90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榆政财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榆林市财政下达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专项扶贫资金。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项目计划统一由市扶贫办下达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利用公用经费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均不计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4]131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04]131号2004年9月6日)部属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及《司法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认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我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做好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及时清理、核对本单位本年财政拨款和预算指标,并与部计财装备司核对财政资金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解决,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三、做好零余额账户开设工作,根据部计财装备司的通知要求及时提出开户申请,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各预算单位现有银行账户暂时保留,结余资金使用完后予以撤销。
四、做好今年后几个月的资金需求测算工作,根据部计财装备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报财政资金的分月用款计划,并及时报送,报送时间为9月10日。
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要做好其他相关配套工作。
一是根据本单位业务量的大小,抓紧指定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具体工作;二是规范工程、物品、服务的招、评标和合同的签订工作;三是各单位财务、人事及其他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管理工作。
财政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责任追究
对于严重违反交接制度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处罚,涉及财务损失的要 依法追究责任。
改进措施
针对违反交接制度的问题,及时采 取改进措施,完善制度缺陷,避免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CHAPTER 06
相关文件和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01
财政部关于财政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
02
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03
地方性会计法规和规章
交接清单样本及使用说明
交接清单格式
包括标题、交接时间、交接双方、交接内 容等信息
交接清单使用场景
新任会计接手前任会计工作、会计岗位调 整等
交接清单签字确认
交接双方需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以明 确责任
其他相关文件和附件
电子档案和数据备份
涉及电子档案和数据备份的交接,需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财政会计工作交接制 度
2023-11-04
目录
• 制度概述 • 交接内容及要求 • 交接程序及责任 • 特殊情况的交接处理 • 监督与考核 • 相关文件和附件
CHAPTER 01
制度概述
交接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
确保财政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明确交接双 方的责任和义务,防范潜在风险。
CHAPTER 05
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内部监督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交接流程,明确责任人 ,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外部监督
接受上级部门或审计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接工作 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监督实施
定期对交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 整改,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考核指标的制定与评估
电子数据及软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2003]68号)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财库〔200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现行以多重帐户为基础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分散掌握和安排,大量资金在部门和单位长时间滞留,既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又难以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严重影响了对财政和经济运行过程的科学管理,因此,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从制度上、源头上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1、规范操作的原则。
合理确定财政局、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局、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2、强化监管的原则。
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保持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权基本不变,进一步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便利快捷的原则。
建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减少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民生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民生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民生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县民生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神木县民生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民生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解决民生保障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根据中省市民生保障工作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建立神木县民生保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一)在县政府领导下,落实民生保障制度和政策,完善民生保障机制,制定全县民生保障工作的方针和措施,向县政府提出建议;(二)统筹做好各项民生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三)研究解决民生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跨部门信息核对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等相关问题;(四)建立健全民生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救急难”工作机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召集办法(一)对涉及资金安排、能力建设、工作保障、政策制定、项目实施等重大问题和特殊、危重的急难救助事件,由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和特邀单位主要领导会议研究;(二)对责任分工、协同配合、政策起草、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比较重大问题,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和特邀单位分管领导会议讨论;(三)对事务安排、沟通协调、业务转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一般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落实。
规范国库管理制度
规范国库管理制度一、国库管理制度的概念国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库资金和国库财产进行统一管理的一套系统性规定和程序。
国库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所有国有资金和国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机关。
国库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是对国家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以及国库资金和国库财产的统一管理。
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确保国家财政稳定、提高国家财政管理水平,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国库管理制度的目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规范国家财政管理、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推动国家财政改革和发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的效率。
只有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才能够保证国家财政的安全和稳定。
2.提高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效率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提高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效率,规范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操作流程,确保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有序、合理、安全和高效。
3.推动国家财政改革和发展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推动国家财政改革和发展,完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国家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国家财政改革和发展。
三、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授权管理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授权管理原则,确立国库管理机构的权责,规范国库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国库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2.规范运作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规范运作原则,建立规范的国库管理制度和程序,规范国库资金和财产的管理和操作流程,确保国库管理的规范和合理运作。
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国库资金和财产,提高国库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国库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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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县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工作移
交暂行办法
一、会计工作移交的依据和要求
按照《神木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神木县国库支付中心全面负责全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为进一步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凡纳入县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其会计核算职能退回原单位,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仍按原渠道进行。
二、会计工作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会计移交的范围包括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预
算单位。
会计移交的内容包括:
1、单位货币资金。
移交当天单位结存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有价证券、往来资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经县会计核算中心和单位财务人员清点核对账实无误后,按照单位资金使用权、所有权和财务管理权不变的原则全部移交。
2、单位财务报表。
县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预算单位财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经费(事业)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和其他会计报表及附注说明等报表。
3、科目余额。
截止移交当日预算单位账各科目发生的余额情况,具体包括:单位名称、截止时间、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年初余额、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当前余额等内容。
4、单位会计档案。
2003年元月至移交日(核算中心保存的所有会计资料)的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资料等,经县会计核算中心记帐人员与单位财务人员清点整理无误后,编制《会记档案移交清册》,将会计档案移交预算单位保管。
5、单位财务人员、会计核算中心记帐人员将单位收入、支出核对无误后,由会计核算中心软件管理员负责将电子帐务拷贝到单位财务软件中。
6、其他移交事项。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移交的其他事项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会计工作移交的程序及办法
1、对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县财政局应提前5日向预算单位下达国库管理制度会计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预算单位做好会计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会计移交通知后,应重新设立本单位会计机构,选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督促会计人员学习国库管理制度核算业务,要求会计机构和人员做好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材料物品、往来账款等资产和账务的清理核对工作,在移交日将单位库存现金或备用金缴存开户银行,并将缴款单据及时送交县会计核算中心记账,结清政府集中采购往来款项,做好会计移交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3、县会计核算中心应在移交日前3天通知单位停办会计业务,集中办理以下会计移交事项:
(1)预算单位移交日结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经清点核对账实无误后,由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增加申报表》,由会计核算中心开具转账支票全部移交转入财政局设立的“往来资金专户”,并根据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2)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完成账务处理的,会计核算中心在移交日前完成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记账、结账等
账务处理工作,编制移交日会计报表(一式三份),打印装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需要移交的档案资料。
(3)其他需要整理移交的会计事项和档案资料。
(4)由移交人填写《会计工作移交表》、《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往来款项明细表》、《科目余额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移交表册资料一式三份,由单位填写《会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报国库支付中心审查备案。
4、县会计局负责会计移接交业务的监交工作。
5、移交表册数据和资料经移交、接交、监交三方审核无误后,共同办理移交签字手续,三方各存一份。
6、己经完成帐务移交单位,应根据当年的部门预算和本单位财政拨款数据,与县财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预算股,国库股核对本年度已拨款数,算清本单位本年度部门预算剩余指标,以便转换使用。
四、会计工作移交的责任和纪律
1、会计工作移交预算单位后,预算单位应按照相关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单位发生会计事项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承担会计主体法律责任。
2、会计档案移交预算单位后,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管会计档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各单位不准趁移交之机乱发奖金、补助,不准隐瞒、截留、转移收入和结余经费,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故意推诿、阻碍会计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埋。
后附:表一《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表二《会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