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2015]226 号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附件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预计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若额度发生变化,财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内向各省下达通知,调整资金拨付额度。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初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设备仪器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及日常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复提取。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水保监[2005]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 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工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同应按新标准计列。
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指《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xx 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的抗旱应急备用井和引调提水工程。
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部商财政部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定额补助”的原则,分年度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依据《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xx]14号)及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工作负总责。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工1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二)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xx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与各省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应按照相关建设程序,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求,落实项目前期经费,有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编制本地区省级年度实施方案。
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当年度具体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地方资金落实等情况合理安排,并于中央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项目县级实施方案,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
财 农[ 1] 号 2 24 0 5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支 持专项工程建 设的 ,重 点支持高效 节 五 单列市财政 厅 ( 、水利 ( )厅 办法 》 ( 局) 务 财农 f 01 5 ,以下简称 水 灌 溉 、 山丘 区 “ 小水 利 ” 工程 建 2 93 号 0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 《 局) 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
局:
一
设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 ( )小型水 源工程 :包括塘 坝 一
、
将 《 办法》 第九 条修改 为 :
根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 “ 小农 水 专项 资 金 用 于重 点 县 建设 的 , ( 容积 小于 1 万 m ) 0 、引水堰 闸 ( 量 流 m/ 、小型灌溉泵站 ( s 装机小于 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 1 1 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 小于 1 ) 2 1 号) 01 00 、灌溉机 电井 、雨水集蓄利 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 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 ,因 10 千瓦) 容积小于 50 0m )等; 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 《 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 用工程 ( 中 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 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
平。
年4 月底前,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总 部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 目查勘、
二是建章立制阶段 (02 1 月 结材料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 规划、申报审核、实施 、验收、监督检 21 年 1 底之前完成) 。要全面梳理现有制度办 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对照上级要求和基层实践需要,及 时查漏补缺 ,堵塞漏洞。对现有管理制 度办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理的 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施步骤具体分为 四个阶段: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三章资⾦使⽤与管理第四章项⽬实施与管护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农村⼯作提⾼农业综合⽣产能⼒若⼲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中央财政设⽴了⼩型农⽥⽔利⼯程建设补助专项资⾦(以下简称⼩型农⽥⽔利专项资⾦)。
为加强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型农⽥⽔利⼯程建设采⽤“民办公助”⽅式,对农户、农民⽤⽔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愿开展⼩型农⽥⽔利⼯程建设的项⽬,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型农⽥⽔利专项资⾦重点⽀持⼩型⽔源、渠道、机电泵站等⼯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对建设项⽬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财⼒可能、各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状况、⼩型农⽥⽔利⼯程建设任务、省级预算安排⼩型农⽥⽔利建设资⾦,以及以往年度项⽬实施情况,确定各省年度资⾦控制额度。
中央财政补助资⾦可⽤于中央补助项⽬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出,但最⾼⽐例不超过中央补助资⾦总额的3%(其中中央提取安排⽐例不超过1%),并不得⽤于⼈员补贴、购置交通⼯具和办公设备等⽀出。
第四条中央财政积极探索建⽴⼩型农⽥⽔利专项资⾦“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型农⽥⽔利建设专项资⾦的⽅式,对⼩型农⽥⽔利⼯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实⾏“以奖代补”。
第五条各级财政、⽔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型农⽥⽔利专项资⾦项⽬的实施。
第⼆章项⽬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的对象包括:(⼀)农户(包括联户)。
(⼆)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组集体。
第七条申请对象向县级⽔利、财政部门申请项⽬时,应报送的⽂件材料包括:(⼀)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建设⽅案、资⾦筹措(含投劳)⽅案和建成后管护⽅案、⽤⽔分配⽅案,⽤⽔合作组织组建⽅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选派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专家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选派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专家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选派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专家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86号)各流域机构: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054号)有关要求,水利部将于2013年11月20日-12月20日组成检查组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由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开展,部直属有关单位选派熟悉计划、财务工作的专家参加。
现请你单位推荐若干名计划、财务专家(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每位专家需参加在北京的集中学习、现场检查、报告编写等工作,共需10天左右。
派出期间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
请于11月21日前将专家名单回执表(附表2)报送水利部。
联系人:1.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张文洁电话:************,传真:************邮箱:**************2.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王晗电话:************邮箱:************.cn3.水利部财务司蔡泓电话:************邮箱:**********.cn附件1专家名额分配表序号单位计划专家(人)财务专家(人)备注1长江委372黄委373淮委244海委24珠江委236松辽委247太湖局23附件2报名回执表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方式备注12 3 4 56 7 8 9 10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结束——。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直接发放给农牧民,下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渔业资源保护等支出方向。
第五条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以及支持半农半牧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落实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基础工作、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等方面。
第八条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第九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0.12•【文号】财农[2015]197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选择部分省份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省份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反馈。
非试点省份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财政部2015年10月12日附件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化和市场化步伐日益加快,一些地方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难以实现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保值增效和提高村集体自我发展与保障能力,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乡村治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新时期新阶段对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挖掘农村市场消费需求潜力、培育农村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手段,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巩固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现就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23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10日财建[2003]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在预算上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支出预算额度提出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
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以下四项指标进行分配。
(一)基本经费。
各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基本经费数额相同,用于保障各地组织开展农产品调查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误工补贴。
根据各地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登记员)数量及误工补贴标准确定。
全国误工补贴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农产品成本调查额补助资金额度及农民收入水平、市场价格指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误工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误工补贴标准。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财农〔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2年1月12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三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
其中:(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作业费;(四)日常维修养护费;(五)其他费用。
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
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分配因素及权重是:(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3)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3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3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4)2 规划 (4)3 项目建议书 (5)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5)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6)4 可行性研究报告 (7)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7)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9)4.3 组建项目法人 (9)5 项目申请报告 (9)6 初步设计报告 (11)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1)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1)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11)8 施工图设计 (12)9 施工准备 (12)9.1 招标投标 (12)9.2 质量监督手续 (13)9.3 其它 (14)10 建设实施 (14)10.1 设计变更 (14)10.2 检查与稽察 (14)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4)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5)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5)11.2 项目资金结算 (16)11.3 项目资金决算 (16)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17)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17)13 运行管理 (18)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18)14.1 绩效评价规定 (18)14.2 后评价规定 (19)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根据《江西省“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7〕74号)要求,省财政厅对职责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3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29号)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0号)3、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森林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6]31号)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6]26号)5、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农字[2016]33号)6、关于印发《江西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33号)7、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8、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9、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64号)10、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79号)11、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83号)12、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97号)13、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5]41号)14、关于印发《江西省造林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0号)15、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森林防火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1号)16、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2号)17、关于印发《“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08号)18、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城乡、绿色通道”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113号)19、关于印发《江西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农[2012]81号)20、关于修改《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82号)21、关于修改《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赣财农[2012]89号)22、关于印发《江西省处置过剩采砂船舶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2]126号)23、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12号)24、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经济发展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7号)25、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49号)26、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61号)27、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1号)28、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5号)29、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3]99号)30、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4]23号)31、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工程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农[2015]3号)32、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3]15号)3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4〕31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重点岗位有廉政风险的重点工作内容及防范措施
部门
办公室 计财科
重点岗位有潜在风险的工作内容及防范措施
岗位
主任 副主任
科长
重点工 作内容
廉政风险
工作流程
防范措施 相关制度
小额财务审 批
资产 办公用品采
购
车辆
公务接待
违规审批不合规定支 业务分管领导审查→财务科长审核
出,违反财经纪律。 →主任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核
普陀区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资金补助指 南
渔农村“三资” 管 理 及财 务 审
“三资 ”管理不 力,渔农村财务审
计
计失职失实,违反 审计规定纪律
科站日常督查,科站长对“三资”管理, 《普陀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财务审计负责→分管领导核准
办法》、《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专业合作社补 违规发放补助资
长
项目管理及验收
支农项目实施监管不力, 验收把关不严。
验收组审查→验收组组长审定
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验收办法执 行
渔农村“三资” “三资”管理不力,渔农 科站日常督查,确定审计对象、审计结果→分管领导 普陀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管理及财务审计 村财务审计失职失实。 核准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现场查看和专家评审后,随审批程序给 予是否审批,经会商后再按要求审批→ 分管领导审批
《涉水项目审批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
不按要求验收,验 收程序违规失职
现场工程验收→有关部门及专家开验收 会议→验收委员会通过验收结论,合格 后出具验收报告
《防洪法》、《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塘建设管理条例》、《舟山市重 大变更管理条例》及竣工验收程序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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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5]226 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 号)等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水利部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
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
上年9 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
取上述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耕地面积(权重10% ),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粮食产量(权重15% ),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地区倾斜(权重20% ),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
4.建设任务(权重25% ),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5.绩效因素(权重30% ),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60% ),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40% ),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 ),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绩效因素(权重40% ),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
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九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关于修改<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