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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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沈政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第二十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0日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活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的准入方式。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行禁止准入或核准准入。

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类投资主体在沈投资项目同等适用于沈阳振兴发展系列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农经委等,各区、县(市)政府)2.推动产业转型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12个千亿产业链(群),参与沈阳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交通、环保、能源、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建设,进入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等,各区、县(市)政府)3.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沈阳市PPP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沈政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关于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办[2000]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改办《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沈阳市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全国房改有关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沈阳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改革的通知》(沈政发[199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0年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为主线,以继续发放住房补贴、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积极出售公有住房、稳步推进租金改革、启动廉租住房政策、扩大住房贷款规模等6项工作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调动个人买房积极性,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切实把住房建设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验室⒈继续做好市本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工作。

计划2000年用于市本级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资金总量为1亿元。

其中,指标资金5000万元(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市计委在基建计划中安排1000万元、市城市住房资金安排3000万元);单位售房款收入、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5000万元。

拟于8月份下发指标资金分配计划。

⒉积极推进城区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各城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要调整城区财政支出结构,做好区机关事业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⒊做好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条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使有能力的企业都能实施操作,同时做好外资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沈政发[20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如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需求。

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编制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通过实物配租、廉租补贴方式,解决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要通过实物建设、货币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问题。

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关于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关于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关于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沈政办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关于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0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沈阳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服务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42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为生产者提供中间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不仅能够细化社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够降低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

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看,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仅是推进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迫切要求。

近几年,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速18%以上,目前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上 涨过 快 的城 市 ,要切 实增 加 限
行 力度 。金 融机构 在继 续支持 居
价商 品住房 、 经济 适用 住房 、 公共
租赁 住房供应 。 ( ) 加住 房建设 用地 有效 二 增
民首 次贷款 购买 普通 自住房 的 同 时 .要严格 二套 住房 购房 贷款 管
理 , 理引 导住 房消 费 , 合 抑制 投 资 投 机性 购房 需求 。对 已利用 贷款 购 买 住 房 、又 申请 购 买 第 二 套
产 信贷 风险 管理 制度 , 持公 平 、 坚 有 序竞争 , 格执行 信贷 标准 。 严 要
严 格 执 行 房 地 产 项 目资 本 金 要
目. 采 取 促 开 工 、 上 市措 施 , 要 促 督 促房 地产 开发企 业加 快项 目建 设 和销 售 。要 适 当加大 经济适 用 住房建 设力度 ,扩大经 济适用 住
房地产 市场 的 回升 ,近期部 分城 市 出现 了房 价上 涨 过 快 等 问题 ,
房 、 租住房 的建设 规模 , 分解 廉 并
到住房 用地 年度供 应计 划 ,落实 到地 块 ,明确 各地块 住 房套 型结 构 比例 等控制 性指 标要 求 。房价
需要 引起 高度重 视 。为进一 步加
供 应 ,提高 土地供 应 和开发 利用
效 率 。各地要 根据 房地 产市 场运 行 情况 , 把握 好 土地供 应 的总量 、 结 构 和时序 。城 市人 民政府 要在 城 市 总体规 划 和土地利 用 总体规
系列 政策措 施 ,取得 了积 极成
效 ,新 建商 品住 房成交 面 积大 幅 度增加 ,保 障性 安居 工程建 设进 度进 一步加 快 , 这对 于提振 信心 、 活跃 市场 、解决 低收人 家庭 住房 困难 问题 、 进住 房消 费和投 资 , 促 实现保 增长 、 内需 、 民生 的 目 扩 惠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沈政办发[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旧住宅区是指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以及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和回迁等住宅区。

近年来,由于旧住宅区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相当一部分旧住宅区处于弃管状态,产生诸多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

为解决上述矛盾,提高我市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品质”的总体要求,以便民、利民、为民、安民为主旨,在旧住宅区综合改造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旧住宅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

到2012年底,建立全市住宅区“统一政策、区域负责、属地管理、多方协同”的综合管理体制。

二、各地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旧住宅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区、街两级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区级房产行政部门要根据旧住宅区的数量情况,向每个街道办事处派驻1至2名驻街专管员,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及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

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17年北京购房新政策

17年北京购房新政策

17年北京购房新政策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大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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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北京购房新政策北京人购房:1.单身北京只限一套住房,不得购买第二套。

2.夫妻家庭北京可买两套住房。

3.北京军官可在北京购房。

4.北京集体户口可在北京购房。

外地人购房:1. 外地人需要北京五年社保或者是纳税(五年连续社保或纳税是购房当月前一个月向前推5年)可以在北京购房。

2. 外地人如有北京居住证可以在北京购房。

外地人配偶是北京户口也可在北京购房(可买两套)。

单独或夫妻二人都是外地人在北京购房只能买一套。

3. 公司购房,北京或是外地公司都可在北京购房,但必须全款。

贷款政策:北京认房又认贷1.有过一次贷款记录的,就算是二套贷款。

2. 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就不能在做贷款,只能全款购房。

3.有一次贷款记录并且此房产已经出售不在名下的,二套首付在60%。

4.有一次贷款记录并且此房产仍未出售还在名下的,二套首付在70%。

5.名下有一套北京房产,就算二套,按二套贷款政策。

6.名下有两套北京房产,无法再买第三套住房以上全部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单身或夫妻)。

购房提交的资料:1.北京提供:单身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北京夫妻提供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外地提供:单身身份证,户口本,北京五年连续社保或者五年连续纳税或者北京居住证,暂住证。

(五年连续社保或纳税是购房当月前一个月向前推5年)外地夫妻提供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至少一个人的北京五年连续社保或者五年连续纳税或者北京居住证。

其中合同名的购房人必须有暂住证,配偶可以没有暂住证。

(五年连续社保或纳税是购房当月前一个月向前推5年)3.外籍提供:护照译本,境外人员在京居住证明。

4.港澳台提供:港澳台身份证或港澳台护照,境外人员在京居住证明。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房促销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房销售,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政府要抓紧对存量商品住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摸底调查。

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的工作方案,确保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于9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二、我市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项目一律采用货币化补偿或以政府团购商品住房、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房等方式安置,打通回迁安置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政策执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居民购房需求。

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期间,对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发放补助资金;在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含本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发放补助资金;在168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发放补助资金。

对居民购买商品非住宅的,按每平方米175元发放补助资金。

五、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缩短办理贷款周期,采取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力度,确保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支持住房消费。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沈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抓源头治理、排查整改问题、强化市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依法查处和纠正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清理整顿内容对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查处:(一)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建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未经立项、环评、消防、人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以及未取得规划、施工、安全许可和招投标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容积率超建、少建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以内部认购、收取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

(五)发布虚假商品房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监理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

(七)建设项目中道路、排水、绿化等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社会治理和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网络整合为基础,以应用整合为重点,以数据整合为核心,以共谋共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目标,着力解决“网络条块分割、应用各自为政、数据信息孤岛”问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着眼长远、聚焦现实、锐意改革创新,围绕我市“263”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体系架构,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完善顶层设计,形成覆盖全市、逻辑集中、分级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系统,构建横向互通、上下联动、业务协同的大系统。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

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

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

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

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得给 予相关税收优惠 。 同时 , 要加快
地 产市场 平稳健 康 发展 , 国务 院 经 同意 , 现就 有关 问题通 知如下 :

的城 市 建设 用地规 模 内 , 紧编 制 抓
21 0 0—2 1 0 2年住 房 建 设 规 划 , 重

增 加保 障一 眭住房 和普通 商
点 明确 中低价 位 、 中小 套型普 通商
( )增 加住 房建设 用地 有效 二
供应 , 高土 地供应 和 开发利 用效 提
率。 各地 要根据 房地产 市场 运行情 况, 把握 好 土 地 供应 的 总量 、 结构
低 于 4 % ,贷款 利率 严格 按 照风 0
险定价 。 ( )继 续实 施差 别化 的住房 四
价 上涨过快 等 问题 , 需要 引起 高度 重视 。 为进 一步 加强和 改善房地 产
法违规 行 为的查处 力度 , 强对住 加 房特 别 是 保 障性 住 房 的 工程 质 量 安全监 管。 国土资源部 门要 严格土 地 出让价 款 的收缴 , 深化 合 同执行 监 管 ,加 强 对 闲置 土 地 的调 查 处
理 ,严 厉 查处 违 法 违 规 用地 和 囤
投 资购 买房地 产 的 , 要严 格按 照现
城 市 和 国有 工矿 棚 户 区 改造 项 目
单 位和 个人 , 限制其 参 与土地 出 要 让 活动 。 从严 控制 商 品住 房项 目单
宗土 地 出让 面积 。要 结 合 当地 实 际, 合理 确定 商 品住房 项 目预售 许 可 的 最低 规模 , 得 分 层 、 单 元 不 分
市 场 调控 , 定 市 场 预 期 , 进 房 稳 促
和 时序 。 市 人 民政 府要在城 市 总 城

乔靖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靖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乔靖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3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董凤瑞【审理法官】龙国华董楠董凤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靖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乔靖来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乔靖来【当事人-公司】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德辉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德辉【代理律所】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乔靖来【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乔靖来是否符合申领购房补贴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乔靖来是否符合申领购房补贴的条件。

沈房发〔2017〕10号《关于对个人购买住房实行补贴政策的通知》是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文件制定的,更具体明确的实施性方案,本院予以参照适用。

该通知明确规定“购买、出售或者互换行为的时间确定标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确定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乔靖来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时间应以备案时间即2016年8月29日为准,应以该时间点来判断乔靖来是否是在校生、其是否具有申领资格。

而此时,乔靖来已经从兰州大学毕业,非兰州大学在校生,且辽宁大学尚未对其进行学籍注册,也非辽宁大学在校生,故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申领购房补贴条件,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王胜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王胜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王胜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钺单立金鑫【审理法官】赵钺单立金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王胜敏;胡延芹【当事人】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王胜敏胡延芹【当事人-个人】王胜敏胡延芹【当事人-公司】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丹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丹尧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代理律师】徐丹尧【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胜敏;胡延芹【本院观点】因违反限购政策导致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因不可单独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合同应当解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违反限购政策导致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因不可单独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合同应当解除。

上诉人提出可以通过在沈阳继续缴纳保险的方式予以解决,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存款利息承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均有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不应支持。

但被告因此获利有失公平,故酌定被告对原告付款之日起产生的相应人民币存款利息损失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适当返还涉案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辽宁融涛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5•【字号】沈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关于2018年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及清理退出工作机制。

现将《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制度》、《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社会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出台的文件。

其范围包括:减税降费、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简政放权、金融信贷、扶贫帮困、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社会保障、人才引进、财政扶持、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5日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制度为着力整治政策措施调研不充分、政策制定“离地三尺”、“含金量”不高等问题,保障市政府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坚持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根据国务院、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一)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责任主体包括:政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制定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及重大工程项目的申报部门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5]92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1日沈阳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全市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实时调度,与国家、省项目管理有机衔接,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增强投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国家和省资金支持项目、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及PPP项目。

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投资项目应通过全市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全过程、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即依托平台对投资项目储备、前期工作、招商、签约、落地、开工等环节的信息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测;按照投资项目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类型、不同投资量实行分层次、精细化管理;通过平台建设,实现投资项目智能化管理,提升部门间协同效率,实现平台与智慧沈阳直接对接,与国家、省项目库有效衔接。

第四条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应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全市投资项目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本地区项目建设的属地责任地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推进项目建设的行业责任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投资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签约、落地等工作,及时通过平台申报符合规模标准和储备条件的项目,负责投资项目推进、信息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三级责任负责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辽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后期管理难,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

各地区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做好拆迁安置、保障房筹集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有机衔接。

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

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

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由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

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各地区要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统筹使用各城市、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沈政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李英杰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顾春明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各民主党派;联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邢凯副市长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分管市规划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地铁建设和运营工作、五里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联系邮政、通信。

王玲副市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体育局、沈阳广播电台、沈阳电视台;联系共青团、妇联、文联、红十字会和中省直大专院校。

王英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等工作。

分管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联系工会、电业、铁路及中省直企业。

王翔坤副市长负责农业、农村工作。

分管市农经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供销社;联系市气象局、市农电局。

邹大挺副市长负责科技、金融等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档案局、市文史馆、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联系科协、社科联、中省直科研院所。

祁鸣副市长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等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老龄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联系市烟草专卖局、石油、残联、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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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8]62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5
【实施日期】201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稳房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新增土地供应,供应规模不低于2017年水平,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提下,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限地价、竞自持”和“限地价、竞租赁住房”等竞价方式。

各区、县(市)政
府要加大存量土地攻坚力度,挖潜存量土地资源,保证土地供应后备资源。

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对施工进展缓慢、停缓建等开发不充分的项目,督促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尽早入市销售。

(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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