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相关案例

合集下载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市区周边购置了一块土地,并计划在此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

然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A公司发现该土地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证上面积多出10%。

2. 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但实际用途为住宅用地。

3. 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为B公司,而实际所有权人为C公司。

A公司认为,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A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

2. 依法确认A公司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3. 依法判令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登记制度。

1. 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所有权人标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该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3. 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位置、等级、质量、使用期限等进行登记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土地登记存在错误,导致A公司无法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用途及所有权人均存在错误,无法证明A公司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物权法典型案例

物权法典型案例

物权法典型案例关键信息项:甲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标的物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权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目的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或交易的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款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抗力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权法典型案例合同书1. 合同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物权标的物,描述如下: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权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上述物权标的物,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相关义务。

物权法占有案例

物权法占有案例

物权法占有案例在物权法中,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某物的实际控制、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物权法中占有的适用情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张先生的花园张先生在城市郊区拥有一片花园,他经常在花园里种植各种花草。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里,他发现有人私自进入他的花园并且采摘花朵。

他很生气,想通过占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指对该物实际的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张先生对花园具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能力,他通过种植和管理花草来体现对花园的占有。

因此,他可以主张对花园享有占有权。

在这个案例中,未经张先生允许擅自进入花园并采摘花朵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占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合法占有权。

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犯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王女士的公寓王女士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她经营着一个美发店。

然而,最近她发现有人非法占据了她的公寓,并开设了一家竞争性的美发店。

王女士感到非常愤怒,她想通过占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指对该物实际的控制、支配和处分的能力。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对公寓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她无法进入公寓并进行经营。

因此,她的占有权遭到了侵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物品。

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使用她的公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公寓的实际控制权,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以上是两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占有在物权法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情况。

占有是物权法保护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了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处分能力。

对于侵犯他人占有权的行为,物权法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物权法中的占有是保护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了对物的实际支配和处分能力。

在面对侵犯占有权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犯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物权法定原则案例

物权法定原则案例

物权法定原则案例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在实际生活中,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应用非常广泛,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然后将其出租给他人。

在租赁期间,因为租客拖欠房租并且擅自转租给他人,小明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产。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小明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产,因为他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房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

租赁合同的解除和房产的收回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而不是由租客或转租人自行决定。

案例二,某市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征收某些居民的房产。

在征收过程中,居民提出了异议,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征收程序、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对居民的房产进行征收,否则居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案例三,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土地用于工厂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滞。

随后,该公司将土地转让给他人。

原土地所有权人提出异议,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了他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程序、转让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土地的转让行为才能生效,否则原土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无论是房产租赁、政府征收、土地转让等情况,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物权法定原则,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物权,同时也尊重他人的物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总之,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对于规范和保护物权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始终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物权,共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建设。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物权法的法律案例(3篇)

物权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张某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张某所有。

李某于2007年购买了张某隔壁的房屋,房屋面积同样为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李某所有。

两套房屋均为多层住宅,共有楼梯间连接。

2010年,张某在装修自己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房屋的墙壁出现了裂缝。

张某认为裂缝是由于李某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遂要求李某赔偿。

李某否认裂缝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且表示张某房屋墙壁裂缝是正常现象,无需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房屋墙壁裂缝是否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2. 若为施工质量问题,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确实存在,且裂缝从房屋建成至今一直存在,未进行过修补。

2.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施工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且房屋验收合格。

3.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房屋墙壁裂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

法院认为:1.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张某与李某房屋相邻,双方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相邻权问题。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因相互之间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法官案解物权法”系列报道,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现实中与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体案例,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现实案例李华和杨利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

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

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不同结果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物权法经典案例

物权法经典案例

物权法经典案例在物权法领域,有许多经典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我们理解和应用物权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物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

1.《李某与王某买卖房屋纠纷一案》。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

但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在物权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合同的效力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2.《张某占有土地纠纷一案》。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在一块空闲的土地上搭建了一座小屋,并在小屋周围进行了围墙围护。

后来,土地的所有者发现了这种情况,要求张某搬离并恢复原状。

张某则主张自己已经占有了这块土地,并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占有补偿费。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土地所有者的诉讼请求,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搬离并恢复原状。

这个案例在物权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了土地占有和侵权行为的界定,对于我们理解土地占有和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3.《王某与李某共有房屋纠纷一案》。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但在房屋的使用和管理上产生了分歧。

王某要求分割房屋并独立使用,而李某则要求共同使用和管理。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违法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在物权法领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了共有物的使用和管理问题,对于我们理解共有物的权利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的来说,这些物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不仅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我们理解和应用物权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规定和精神,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霸占小区公共法律案例(3篇)

霸占小区公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该小区共有居民2000户,是一个典型的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内设有绿化带、停车场、休闲广场等公共区域,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居民为了满足个人利益,开始侵占公共区域,引发了小区居民之间的纠纷。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某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发现,小区的绿化带被邻居张先生私自种植了蔬菜。

原来,张先生为了方便自己种植蔬菜,擅自将绿化带改成了菜地。

此举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环境,还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2. 纠纷升级李先生多次与张先生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占公共区域,恢复绿化带原貌。

然而,张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威胁李先生不要干涉他的“私事”。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3. 物业处理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张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张先生确实占用了公共区域,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恢复绿化带原貌。

4. 张先生拒绝配合面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张先生不仅拒绝配合,还继续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

这导致小区居民怨声载道,甚至出现了集体抗议的情况。

5. 法律介入在居民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小区居民联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保护公共区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法院判决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占公共区域,恢复绿化带原貌,并赔偿李先生及其他居民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霸占公共区域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本案例中,张先生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

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背离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租赁给乙方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为两年。

在租赁期届满前,甲方提出要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原因是甲方需要将房屋卖出。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租赁人自然人在租赁期满前不得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的主张与该规定背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乙方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要求,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是合理的。

根据物权法第四章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二:物业侵权纠纷,邻居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是相邻的两家人,甲方的房屋外墙上有一棵大树,树木的枝干长到了乙方的院子里,并对乙方的房屋和院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方要求甲方将树木修剪或者砍伐。

甲方不同意,认为自己对树木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跨越他人界限的植物,扰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种植的树木的枝干侵入了乙方的院子,扰害了乙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甲方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采取措施将树木修剪或者砍伐,以消除侵害。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失、飞失、落入邻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主张所有权的,不抵赖相反的事实的,可以归所有人所有。

在本案中,由于树木的枝干已经长到乙方的院子里,并对乙方的房屋和院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方可以主张对树木的所有权,并要求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修剪或者砍伐树木。

结论:物权法案例分析主要关注各种情形下的物权纠纷,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和运用,可以对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指导。

在案例一中,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二中,侵权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侵害。

物权法教学案例(3)

物权法教学案例(3)

物权法案例3案例22:陈某想办一个时装店,因资金不足,陈某父亲将自己名下的在外地某市的四间祖屋,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即将回某市定居的华侨周某,周某与陈父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付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陈父回家后不久因病去世。

陈某不知道其父卖屋之事,便继承了2万元存款和在外地的四间老屋,并将老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陈某以将老屋房产证交给花某某的方式抵押,向花某某借款2万元,再加上继承的2万元,合计4万元开办了一家时装店。

但时装店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陈某无力清偿花某的借款,花某要拍卖该房屋实现抵押权。

而此时周某回国定居,要对老屋装璜并办理过户手续。

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已是陈某,于是要求陈某协助过户,同时主张花某的抵押权无效。

1、陈某应否协助周某过户?陈某有义务协助周某过户。

陈父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未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

陈父死亡后,陈某基于继承取周某的房屋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无需公示。

但是陈某概括承受陈父的权利及义务,因此周某可以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陈某履行义务。

2、花某的抵押权有效否?为什么?花某的不动产抵押无效,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时应当登记才成立,陈某仅通过交付房屋产权证明与花某某抵押,但未完成登记,因此抵押权无效。

案例23: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售,王某提出购买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协议。

后赵某与同事李某达成了买卖协议,商定房价为20万元,分二次支付,合同签订时付10万,余款二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期房款,赵某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某,李某搬入房中。

后王某又向赵某提出,愿以25万价格一次付清。

赵某心动即同意,次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过户手续。

一周后王某要搬入原赵某的房中居住,李某获知了情况,拒绝王某入住,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赵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退房。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物权法是指规定和保护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规范。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与物权相关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物权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案例一,小明的房屋被邻居侵占。

小明是一名普通市民,他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自己的住所。

然而,不久之后,他发现邻居将自家的篱笆扩建到了自己的房屋一部分上,侵占了自己的土地。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停止侵占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判决,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维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二,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而被起诉。

某公司在推广自己的产品时,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商标,导致商标所有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涉及到商标所有权的问题,也属于物权范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其所有权物。

因此,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标所有人的损失。

案例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出售公共设施。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了小区的公共健身设施,引起了业主的不满和抗议。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共有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的共有权益,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

因此,业主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恢复公共设施的原状。

综上所述,物权法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护了人们对物的合法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维护了公平交易和社会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深入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那么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1:孙某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马某某系孙某某丈夫,马某某从朱某处购买XX县XX镇XX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60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10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10年,XX县进行街道整治,经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马某某从朱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马某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XX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马某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8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马某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马某某和孙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向XX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XX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马某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XX街11号未拆除的60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孙某某所有”,并经XX 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孙某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孙某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孙某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孙某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8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XX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XX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XX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孙某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的经典案例

物权法的经典案例

物权法的经典案例
1. 子与父买卖住房:在这个案例中,儿子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父亲认为自己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要求将产权证书上的名字改为自己的。

最终,法院判决儿子无权转让该房屋,因为父亲没有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 高利贷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借了一定金额的钱,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然而,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了高额的利息费用,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借款人起诉贷款人,要求退还多收取的利息费用。

法院判决贷款人必须按照法定利息率退还多收取的利息费用,并对贷款人的高利贷行为予以处罚。

3. 物业权利争议:在这个案例中,两个邻居因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

一方声称该土地属于自己的产权,而另一方则认为该土地是公共领域。

法院最终依据土地登记信息以及相关证据,判决土地确实属于一方的所有权。

4. 租赁纠纷:在这个案例中,租房者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规定租房者支付租金并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然而,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导致租房者无法正常居住。

租房者起诉房东要求其支付维修费用和赔偿金。

法院判决房东违反了租房合同的约定,并要求其支付维修费用和赔偿金给租房者。

5. 拆迁补偿案件:在这个案例中,政府需要拆迁一片地区用于建设公共设施,需要对居民进行拆迁补偿。

然而,居民认为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不合理,要求增加补偿金额。

法院在审理中
判断拆迁补偿应当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并最终判决政府增加拆迁补偿金额给居民。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段开发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20栋住宅楼。

2010年,开发商将小区的一部分住宅楼对外销售,其中包括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购买的位于第15栋的住宅。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业主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该住宅的产权证书。

2011年,开发商开始对该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第15栋住宅楼的基础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建。

开发商立即向业主告知了这一情况,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开发商承担拆除重建费用,但业主需配合拆除重建工作;2. 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拆除重建造成的损失;3. 开发商与业主协商,重新调整住宅面积和总价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在未告知其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其物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作为住宅的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应当依法拆除、重建,并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首先,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占有权。

8个物权法案例

8个物权法案例

1、物权的确认案情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 一直未获得批准。

该公司因办公急需轿车, 便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 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台桑塔纳轿车, 共花费35万元。

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转帐支付。

在交付车辆后, 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 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

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两辆桑塔纳轿车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完全是以公款购买的,李某将该车据为己有,并擅自转让其中的一辆车,已经构成对水产公司所有权的侵害, 理所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既然两辆车是以李某的名义登记的, 李某对这两辆车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其有权转让该车。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但张某是善意的, 应当受到保护。

2、关于公信原则案情某市某镇居民吴某于1993 年7 月申请到一块宅基地, 决定建造一栋三层共180平方米的楼房。

同年8 月, 吴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到了准建证和施工许可证。

同年9 月, 吴某四处借款未果, 遂找到邻居张某借款, 双方经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月。

合同规定, 张某借给吴某5万元建房, 一年后如吴某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5000 元, 则房屋为双方共有, 各人得一半房屋。

该房建成后, 吴某要留出几间给张某堆放杂物。

1994 年 3 月该房建成, 吴某将第三层的三间房交给了张某。

同年4 月初, 吴某在登记产权时, 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同年9 月底, 吴某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 张某提出要按原协议分割房屋, 双方各得一半, 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一:原告:王某被告:张某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

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

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

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1年5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4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2003年5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

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

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日,王海趁李江外出办事之际,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伍。

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

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

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

问题:张伍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答:张伍可以合法拥有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物权法有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在该案例中,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夜莺”练歌城是李江、王海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王海没有权力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因为王海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的交易方式卖给张伍的,张伍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的所有权的。

这符合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张伍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案例三:1998年,张仪在下岗后,与自己的两个哥哥张清、张山各出资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

1999年1月,张仪酒后驾车,将行人路民撞伤,路民花去医药费1.8万元。

路民要求张清、张山赔偿全部医药费。

张清、张山认为,事故是张仪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清、张山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黎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半。

张仪对两个哥哥将车出租的事情也很不满,到法院起诉,称二人将汽车出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因而租赁合同无效,黎明应返还汽车给自己。

问题:1、张仪在开车的过程中撞伤路民后,路民的医药费能否要求张清、张山赔偿?答:路民的医药费可以要求张清、张山赔偿。

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在按份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了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在该案例中,这两出租车为张仪、张清、和张山三人的按份共有财产,张仪撞伤路民,而张清,张山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路民的医药费可以要求张清、张山赔偿。

2、张仪能否要求黎明返还汽车?答:不能要求黎明返还汽车。

首先,这一案例中的兄弟3人是按份共有汽车的,法律有规定:“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而该案例中,张清、张山2人处分了汽车,这满足了这一条件,因此,张仪不能要求黎明返还汽车。

案例四: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

199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

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

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

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问题1、轿车属于按份共有财产还是共同共有财产?答:轿车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因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王某是否有权处分轿车的买卖?答:王某无权处分轿车。

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王某处分轿车并未得到丈夫李某的同意,没有达到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要求,因此,王某无权处分轿车的买卖。

3、李某能否要求刘某返还轿车?答:不能。

物权法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时,应当有效,造成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

该案例中,王某虽无权处分轿车,但刘某取得轿车是善意的,因此,李某不能要求刘某返还轿车,李某收到的损失因由王某赔偿。

案例五: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答:房屋抵押权无效。

物权法有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抵押权的成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权于该抵押权设定登记时成立。

该案例中,抵押物为不动产,抵押时,某甲及工商银行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抵押权无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答:工商银行可以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六:1997年12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价值6万元的进口高档音响作为抵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

李某遂与其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向其交付音响。

张某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父母家,且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李某。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

12月3日张某又向刘某借款1.5万元,同样提出以该音响作质押,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质物。

问题:1、若张某不归还李某2万元欠款,李某可否行使质权?双方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答:(1).李某可以行使质权。

因为2万元欠款属于张某的债务,而李某是债权人,如果张某不归还李某2万元欠款,李某就可行使质权。

(2).双方的质押合同无效。

质权合同为要务合同,即合同从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而该案例中,张某并未将质物音响交到李某手中,因此,质押合同无效。

2、若张某不归还刘某1.5万元欠款,刘某可否直接将音响归为自己所有?答:不可以。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案例中,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于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如果未到时间,刘某是不能直接将音响归为自己所有的。

3、若张某的音响在质押中,被查出是假冒进口音响,价值只有5000元,刘某可否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若张某拒绝,刘某可否将该音响变卖?答:两种情况下刘某都可以将该音响变卖。

根据质权人的权利:“质权的保全。

当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价金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此,如果该音响的价值不值6万时,刘某可以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如果张某拒绝,刘某则可以将该音响变卖。

4、若张某的音响在质押中被损毁,保险公司赔偿了5万元保险金,刘某可否就此优保险金先受偿?答:不可以。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案例中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某于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未到时间刘某不能就此优保险金先受偿。

案例七:2000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000元的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

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

2001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1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

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贷款。

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

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银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1、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答:县农行有权变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

该案例中赵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还给县农行,因此,作为抵押权人的县农行就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变卖以偿还赵某所欠的贷款。

2、县农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答:县农行应当与赵某协议作价该汽车,而不是擅自以低价将该汽车出卖给他人。

3、县农行与申某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该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县农行与申某之间是恶意串通,以低价将抵押物卖出,这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