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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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作者:潘丹丹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12期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

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

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地产登记,但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理表明,行政主体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登记实务中有必要增设“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这一纠错手段,来补充更正登记适用范围过窄、纠错不足的局限,从而完善上海的房地产登记纠错制度。

一、更正登记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更,字典中的解释为“改变,改换”;正,解释为“改正,纠正(错误)”。

更正,顾名思义,也就是纠正错误的意思。

更正登记作为纠正房地产登记错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被明文列入房地产登记法律法规中,在国家层面和上海出现的时间并不同步,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国家层面的登记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中仅规定了登记机关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方式纠正不实登记的纠错制度,尚未出现“更正登记”的概念。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其“不动产登记”一节正式将“更正登记”作为纠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手段和方法,予以了明确。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配合《物权法》的施行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则通过第74、75条两个条文对更正登记的具体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更正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附答案解析

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附答案解析

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试题一.判断题1、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5、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并进行修改。

()7、宗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记簿关联。

()8、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9、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淘宝搜索不动产考试小灵通,并做出口头承诺。

()10、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二、单选题目1、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A.申请人身份证明B.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C.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D.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2、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B.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C.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不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D.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E.更多不动产登记员和相关考试真题资料,请淘宝搜索不动产考试小灵通。

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试卷附有答案详解

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试卷附有答案详解

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试卷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离开地面一定深度单独建筑、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联为一体的地下建筑物,其土地权利可确定为()。

A.用益物权B.土地收益权C.土地使用权(地下)D.土地他项权利【答案】 C2. ()是指土地权利变动事项是否登记,依当事人双方意愿,政府无强制要求。

A.登记自愿原则B.登记自主主义C.登记自发主义D.登记无强制作用【答案】 D3. 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不包括()。

A.土地登记区的划分B.土地登记期限C.土地登记收件时间D.土地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答案】 C4. 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不包括()。

A.抵押人B.土地所有者C.抵押权人D.受让人【答案】 B5. 土地登记依法原则的含义不包括()。

A.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B.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存有权属纠纷的土地进行处理C.土地权利经登记后的效力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夸大或缩小土地登记的效力D.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土地登记义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答案】 B6.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土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年。

A.40B.50C.60D.70【答案】 B7. 土地登记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是()。

A.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B.依法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权利C.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的权利D.对委托方提出建议的权利【答案】 A8. ()是指已经登记完毕的土地权利变动事项,当有第三人主张其权利时,仍应按照实体法律决定该土地权利的归属。

A.登记无公信力B.登记既定事实C.登记公信变更D.登记本位主义【答案】 A9. 下列关于土地登记中权属问题的描述,错误的是()。

A.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而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B.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C.“土地权属性质”栏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和地役权等D.只有根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机构才能确定土地权属的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并进而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答案】 C10. 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年以上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应被注销登记。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莱西市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五、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变更更正的相关证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莱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办。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莱西市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户籍室;
(二)电话咨询: 各派出所户籍室电话。

青岛路派出所户籍电话;水集派出所户籍电话
滨河路派出所户籍电话;望城派出所户籍电话
李权庄派出所户籍电话;姜山派出所户籍电话孙受派出所户籍电话;夏格庄派出所户籍电话店埠派出所户籍电话;沽河派出所户籍电话
院上派出所户籍电话;武备派出所户籍电话
日庄派出所户籍电话;南墅派出所户籍电话马连庄派出所户籍电话;河头店派出所户籍电话龙水路派出所户籍电话;梅花山派出所户籍电话产芝水库派出所户籍电话。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行政案例)1.从三起案例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案例(一)中介甲冒充租房客,先租下房屋,后将房主乙的真房屋产权证掉包,伪造了房主身份证,将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过户,卖给丙。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分析: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一种情况,善意购买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购买不动产。

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因相信登记而购买了不动产,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是出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买受人为善意,三是合理价格转让,四是已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应当即时取得所有权。

案例(二)租客甲假装租房,将房主乙的真房屋产权证掉包,伪造了房主身份证(名字为乙,照片为甲,仿真),将房屋在房屋登记部门过户,卖给丙。

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分析:登记机构存在过错,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核对实际处分人是否为权利人。

没有核对身份证和签字的真实性(与原来的登记文件核对),登记机构具有重大过失。

判定房屋登记机构是否有责任的标准在于:是否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

如核实当事人、鉴别权证真伪、查询房屋权属情况等。

案例(三)甲和乙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发现房屋被同时卖给丙。

而甲、乙却不知情,甲和乙现在手里的证是假证,真实的权证已经在过户时被收回。

分析:房屋第一次登记时已经存有甲和乙的身份证(复印)和签字,登记机构应该认真核对。

提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的,根据其过错及其在损害中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善意购买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购买不动产,应当即时取得所有权.2.房屋登记机构应否办理预告登记?案例:乙与甲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未到过户时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以没有具体规定为由拒绝办理。

分析:《物权法》并未将预告登记的范围限制在期房上,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协议而产生的请求权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不动产更正登记流程

不动产更正登记流程

不动产更正登记流程一、概述不动产更正登记是指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相关信息进行更正的登记手续。

在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因此,当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错误时,需要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3.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共有人、代理人);4. 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三、办理流程1. 材料准备: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登记申请:申请人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3. 材料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公示公告: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5.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如有相关方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6. 更正登记: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进行不动产的更正登记。

7. 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完成更正登记后,将颁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注意事项1. 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时,需要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避免提供虚假材料。

2. 如有代理人代办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3. 对于涉及到共有人的不动产更正登记,需要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共有人的共识意见书。

4. 在公示期内,任何相关方都有权利提出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 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费用标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

总结:不动产更正登记是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真实准确的重要手续,对于不动产交易和贷款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院:不动产登记错误应当更正而不是撤销

最高院:不动产登记错误应当更正而不是撤销

最⾼院:不动产登记错误应当更正⽽不是撤销裁判摘要: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利害关系⼈申请或者⾃⾏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

⼀、基本案情 湛江市华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湛国⽤(2004)第00091号《国有⼟地使⽤证》登记的⼟地位于湛江市××区××路××号,四⾄范围:东⾄⼴州军区⾚坎⽣产基地,南⾄海北路,西⾄中⼭街道办事处,北⾄⼴州军区⾚坎⽣产基地。

该宗⼟地东北⾓⽅向系⾚坎区海北路11号之⼆,即谭*兴房地所在位置。

现⽣效判决已确认湛江市政府核发给东园合作社的99号(91号证原证号)证违法,认定该证所登记的⼟地⾯积、四⾄范围、宗地图与东园合作社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原始权属来源材料均不⼀致,该证登记错误。

谭*兴起诉要求撤销湛国⽤(2004)第00091号《国有⼟地使⽤证》,被驳回。

⼆、裁判要点 最⾼⼈民法院(2021)最⾼法⾏再131号谭*兴、⼴东省湛江市⼈民政府资源⾏政管理⼟地⾏政管理⼟地再审⾏政判决书认为,《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九条、第⼋⼗条规定,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权利⼈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在30个⼯作⽇内办理更正登记。

当事⼈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作⽇后,依法予以更正。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利害关系⼈申请或者⾃⾏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

在本案的处理⽅式上,因91号证颁证时间久远,华兴公司所属兴华⼴场项⽬早已出售,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直接撤销该证后由湛江市政府重新颁证,必然对众多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影响,须耗费的⾏政成本亦不⼩。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二、主旨:依职权更正登记三、条文释义: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时如何办理更正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合理性及其限制是否规定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在比较法上存在不同做法。

有些立法原则上禁止登记机构依职权径行更正登记。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管理人更正登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仅得以法官的裁判为之。

”也有国家或地区给与了登记机构较大的依职权径行更正登记的权限,如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登记完毕后,发现登记错误或遗漏时,应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机关于报经上级地政机关查明核准后更正之。

前项登记之错误或遗漏,如纯属登记人员记载时之疏忽,并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可稽者,上级地政机关得授权登记机关径行更正之。

前项授权登记机关径行更正之范围由其上级地政机关定之。

”在《物权法》以及《办法》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规定依职权更正登记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依职权更正登记,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认为,登记行为的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尽管登记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但登记确定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涉及的是民事权益问题。

在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提出请求。

登记机构不宜主动的、依职权进行更改,即便是发生了登记错误,而真正权利人发现错误之后也不愿意更正,表明其已经自愿放弃了其权益。

物权法教学案例(3)

物权法教学案例(3)

物权法案例3案例22:陈某想办一个时装店,因资金不足,陈某父亲将自己名下的在外地某市的四间祖屋,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即将回某市定居的华侨周某,周某与陈父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付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陈父回家后不久因病去世。

陈某不知道其父卖屋之事,便继承了2万元存款和在外地的四间老屋,并将老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陈某以将老屋房产证交给花某某的方式抵押,向花某某借款2万元,再加上继承的2万元,合计4万元开办了一家时装店。

但时装店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陈某无力清偿花某的借款,花某要拍卖该房屋实现抵押权。

而此时周某回国定居,要对老屋装璜并办理过户手续。

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已是陈某,于是要求陈某协助过户,同时主张花某的抵押权无效。

1、陈某应否协助周某过户?陈某有义务协助周某过户。

陈父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未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

陈父死亡后,陈某基于继承取周某的房屋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无需公示。

但是陈某概括承受陈父的权利及义务,因此周某可以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陈某履行义务。

2、花某的抵押权有效否?为什么?花某的不动产抵押无效,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时应当登记才成立,陈某仅通过交付房屋产权证明与花某某抵押,但未完成登记,因此抵押权无效。

案例23: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售,王某提出购买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协议。

后赵某与同事李某达成了买卖协议,商定房价为20万元,分二次支付,合同签订时付10万,余款二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期房款,赵某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某,李某搬入房中。

后王某又向赵某提出,愿以25万价格一次付清。

赵某心动即同意,次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过户手续。

一周后王某要搬入原赵某的房中居住,李某获知了情况,拒绝王某入住,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赵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退房。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5篇)

202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5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5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精选5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篇1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篇2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的论文-房地产经济论文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的论文-房地产经济论文

更正登记与撤销登记的区别、联系和实务研究的论文房地产经济论文原文作者:潘丹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

《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

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

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地产登记,但是行政法的基本法理表明,行政主体有权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登记实务中有必要增设“登记机构撤销登记”这一纠错手段,来补充更正登记适用范围过窄、纠错不足的局限,从而完善上海的房地产登记纠错制度。

一、更正登记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更,字典中的解释为“改变,改换”;正,解释为“改正,纠正(错误)”。

更正,顾名思义,也就是纠正错误的意思。

更正登记作为纠正房地产登记错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被明文列入房地产登记法律法规中,在国家层面和上海出现的时间并不同步,其内涵和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国家层面的登记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中仅规定了登记机关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方式纠正不实登记的纠错制度,尚未出现“更正登记”的概念。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其“不动产登记”一节正式将“更正登记”作为纠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手段和方法,予以了明确。

《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配合《物权法》的施行而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则通过第74、75条两个条文对更正登记的具体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更正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更正登记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更正登记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

更正登记服务指南及办理流程一、依申请更正登记(一)适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申请材料申请更正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核发证书(证明)―归档(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六)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二、依职权更正登记(一)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登记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核发证书(证明)―归档(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首次登记错误该如何撤销

首次登记错误该如何撤销

首次登记错误该如何撤销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1年第2期徐映雪案例简介案例1:A公司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a建筑物的首次登记业务。

登记机构在登簿并给A公司颁发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后,发现A公司提交的规划核实意见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均系伪造,a建筑物因实际建造与规划批准不符,尚未通过规划验收核实。

案例2:B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006年7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C公司。

2007年5月,D公司成立,D公司与原B公司同名。

2003年,市政府向原B公司颁发了 a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市城乡规划局向原 B公司颁发了a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 1月,D公司取得了 a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并经建设部门审查后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

2013年 2月,D公司持上述土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材料向市房管部门申请 a项目1号楼的房屋初始登记,于3月初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群众张某于 2004年购买了1号楼 b户的一套房屋,与原 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久后发现,D公司与原 B公司虽然名称一样,但不是一个公司,故于 2017 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撤销 b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最终胜诉。

张某于 2018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D公司协助其将 1号楼 b户房屋办理至自己名下,最终胜诉。

法院于 2019年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张某办理 1号楼 b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两个案例都属于因登记错误需把首次登记撤销的情形,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呢?对登记的撤销,与对登记进行更正一样,同属于对登记成立时存在错误或瑕疵的补救与纠正。

但与更正登记不同的是,撤销登记并非一个独立的登记类型。

《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论依职权登记

论依职权登记

论依职权登记作者:程啸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10期一、依职权登记的概念与类型依职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须当事人之申请而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进行的登记。

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依职权的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

在《物权法》中,也只有一种可能被看做依职权登记的情形,即该法第150条规定,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让人来办理注销登记。

由于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既是出让人又是土地登记机构,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该条实质上规定的是依职权注销登记。

从现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登记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其一,依职权注销登记。

例如,《土地登记办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51条、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4条规定:“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其二,依职权更正登记。

例如,《房屋登记办法》第7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一)适用范围当登记簿上存在非权利事项的记载错误时,因该错误不涉及物权的归属与内容,且这些错误往往非常明显,为减轻登记权利人的负担,及时维持登记簿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比较法上一般都允许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补充登记法的更正方法

补充登记法的更正方法

补充登记法的更正方法
号码。

登记法的更正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涂抹法:在错误的部分涂上橡皮擦或者白色涂改液,然后重新填写正确的内容。

2. 划掉法:用笔划掉错误的内容并在旁边重新填写正确的信息。

3. 贴纸法:用贴纸将错误的部分覆盖住,然后在贴纸上填写正确的信息。

4. 补正条法:在错误的内容下面或者后面添加一段补正说明,说明之前的错误并填写正确的信息。

无论使用哪种更正方法,都需要在更正的部分签字或盖章确认更改的有效性,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如果更正后的信息需要被审核或者认证,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机动车登记事项信息变化或录入信息错误更正业务需要准备资料及流程

机动车登记事项信息变化或录入信息错误更正业务需要准备资料及流程

机动车登记事项信息变化或录入信息错误
更正业务
机动车登记事项信息变化或录入信息错误更正业务需要准备资料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所需准备资料。

1、机动车信息更正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提交原号牌;
5、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交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车管所办证大厅窗口提交资料;
2、现场等待资料审核;
3、审核通过后窗口领证。

通过以上步骤机动车登记事项信息变化或录入信息错误更正业务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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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办理更正登记
【案例】
2008年8月10日,甲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对某大厦进行登记,并提交了相应的土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土地、建设等批准文件中载明的主体为石林公司;另提交了甲公司2006年5月18日与石林公司签订的合作联建协议书,明确该大厦系甲公司与石林公司合作联建;还提供了2006年7月8日与石林公司签订的合作联建补充协议。

合作联建补充协议中明确该大厦房屋产权属甲公司,合作联建补充协议一方为甲公司,另一方落款及盖章均为名称写法与石林公司类似的“五林公司”。

2008年8月15日,房屋登记机构审核后,将该大厦共五层房屋全部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石林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08年9月10日提交了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石林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联建补充协议中落款的“五林公司”.徘“石林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甲公司只能取得大厦一至四层的房屋,请求撤销原产权证明,将大厦第五层房屋更正登记在石林公司名下。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了该更正登记申请,并于同目致函甲公司,告知石林公司对某大厦房屋登记提出异议。

经查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要求甲公司在15日内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房屋登记机构将直接对登记簿予以更正。

甲公司回函房屋登记机构认为该记载涉及房屋权利归属,房屋登记机构无权主动予以更正。

房屋登记机构遂告知石林公司可申请异议登记。

石林公司于9月20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了异议登记,异议期间甲公司将该大厦全部五层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石林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房屋登记机构将某大厦房屋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房屋登记
机构为甲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注销银行抵押权。

【评析】
一、“联建房屋”如何申请初始登记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登记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利变动原因的证明文件(合同、继承关系证明等)以及其他必要材料,这些材料在主体上应当是一致的。

对于初始登记来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因此,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审核比对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文件记载的权利人名称是否一致,权利人与申请人是否一致。

对于联建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联建各方除提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要件外,还应当提交联建协议,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文件记载的主体只有联建一方,则应由相关文件记载的联建方进行申请初始登记,以保证申请人与提交的登记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初始登记后,各方可凭联建协议等文件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对登记资料审查不严,未发现合作联建补充协议中的“五林公司”并非土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联建协议中的“石林公司”,申请人甲公司也不是土地、建设等批准文件中记载的主体“石林公司”。

该初始登记应由石林公司进行申请,初始登记在石林公司名下后,再由甲公司和石林
公司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启动程序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都是保护真正权利人以及保障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

更正登记是许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物权。

异议登记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墨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从而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不能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更正登记依申请启动。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事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尽管登记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但登记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涉及的是民事权益问题。

在登记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自然也应当按照司法自治的原则,原则上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这里需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也就是对权利内容或者权利归属提出新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可能损害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需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此表示同意,即接受自己受到更正登记带来的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方可进行更正。

本案中,石林公司未能提供甲公司同意更正登记的证明,因此房屋登记机构不应受理此更正登记申请。

异议登记同样依申请启动。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可见,《物权法》将“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作为异议
登记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利害关系人确实发现了登记错误,首先应当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来解决登记的错误问题,而不必要通过异议登记来提出异议,只有在无法进行更正登记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异议登记。

本案中,石林公司对房屋权属有异议,且无法办理更正登记,可凭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资料申请异议登记。

三、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仅对依申请更正登记进行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增加了房屋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的情形。

这是从我国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的实践出发,对我国长期登记实践和登记经验的总结。

我国的登记制度与其他国家登记制度并不完全相同,房屋登记机构事实上还承担着房屋管理的部分行政职能,因此,登记错误不仅可能影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府管理职能的落实。

因此,《房屋登记办法》细化了《物权法》对更正登记的规定,给房屋登记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更正登记预留空间。

如对于一些登记错误的情形,如不涉及权利归属,房屋登记机构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更正。

再如,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做出生效判决后,权属关系已经确定,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这些法律文书进行更正。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五条在允许房屋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的情况下,也对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对于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种情况针对的是房屋自然状况如面积、坐落等出现笔误或遗漏的情形。

2.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
限内办理更正登记。

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此种情况,由于涉及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房屋登记机构并无对实体法律关系加以审核判断的能力,因此不能主动进行更正,只能通知有关权利人。

如果有关权利人没有及时办理的,权利人处分其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这一法律效果与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相同。

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机构初始登记行为不当,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但由于该错误涉及到房屋权利的归属和内容: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主动进行更正.只能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

四、异议登记期间能否办理抵押登记
《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异议登记的效力。

从理论上讲,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阻止登记的正确性推定,警示他人该物权存在产权不明的交易风险,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真正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或者为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临时保障。

因此,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一般并不妨碍权利人的处分权。

若第三人明知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形仍与登记簿记载权利人进行物权交易的,由第三人承受因此而产生的交易风险。

《房屋登记办法》制定时,考虑到《物权法》对房屋登记机构规定了较重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异议登记效力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做法,《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这里所说的处分登记,不仅指登记簿记载权利人通过合同转移其权利办理的转移登记,还包括设定他项权利或者抛弃其权利而申请的登记。

本案中,石林公司已经申请了异议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异
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机构应暂缓办理该房屋的处分登记。

因此,房屋登记机构为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存在过错。

提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以及第三十条关于合法建造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的规定,正确区分房屋联建与转让的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至七十八条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正确把握依申请进行更正登记和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异同。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机构应暂缓办理处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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