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1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第六条鼓励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普及劳动保护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1. 概述
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中因权益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为了保障劳
动者的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劳动纠纷处
理制度。
2. 处理流程
劳动纠纷处理流程如下:
1. 员工应首先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诉,直接上级应及时予以处理。
2. 如直接上级无法解决争议,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
面申诉。
3. 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调查,对调查结
果作出处理意见。
4. 如员工对人力资源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公司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5.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向申诉人和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3. 注意事项
劳动纠纷处理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诉内容应当真实、清晰、具体。
2. 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陈述,收集证据材料,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处理决定应当合理、公正、有据可查。
以上即为公司的劳动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大家遵守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OO七年四月十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2006年12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准确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合理、科学地细化申请及审查程序,优化审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下简称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前的申请所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一项临时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采取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应遵循积极、慎重原则。
第二章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四条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虽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存在某种特定规章制度,该特定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审查其效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进行审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劳社字[2004]6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4.09.28【实施日期】2004.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1号)各市、县劳动保障局:为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打造诚信安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文件精神,我厅拟定了《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提高企业守法的信用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状况,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具体负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一)招收、使用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情况;(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四)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五)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和。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此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处理成本,我们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我们以客观事实为出发点,合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XXX负责调查研究纠纷原因,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法务部提供法律分析、建议,并代为收受法律文书,提交诉讼材料等。
争议员工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为便于应对及时,简化处理沟通过程,XXX与法务部各自指定一名直接对接人员并及时通知对方。
我们定义劳动纠纷仅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指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XXX接到XXX的仲裁通知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并将全部相关文件转交给法务部指定人员。
如当日内无法转交原件的,应先以扫描件或拍照等方式提交。
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说明,表明公司立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辞职信,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能支持公司主张、反驳对方提出的仲裁申请的证据)。
证据材料以复印件/扫描件形式提交并提示原件信息以备查。
法务部在接到XXX的反馈信息后,于48小时内给出案件的初步评估意见,XXX依据法务部的评估意见,于24小时内做出和解、调解或应诉的决定。
如果XXX未能于指定日期前给予法务部“确定不应诉”的回复,法务部将依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于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XXX提交应诉材料。
5.5 法务部将根据已收到的证据材料准备应诉答辩。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2条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3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1.XXX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XXX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第4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1.劳动争议的类别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1)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12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和诉讼当事人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以及退休的劳动者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保险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不服该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当事人仅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
当事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60日内尚未作出裁决、决定、通知,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未予办理,或用人单位拖欠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为此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报酬,劳动者以债务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遭受人身伤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不予受理,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是否构成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认定决定予以变更、撤销的,可按行政案件受理。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1995.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1995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依照《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大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职工一方的代表。
第八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劳动争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和分类(一)劳动争议的定义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
(二)公正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当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三)及时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及时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四)着重调解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优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解。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职责(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2)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4)定期向用人单位和工会报告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劳动争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待劳动者的投诉和咨询;2、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3、对劳动争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劳动管理的建议。
(三)用人单位管理层1、对重大劳动争议进行决策和协调;2、确保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劳工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工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避开和解决劳工争议,建立和完善劳工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司员工,包含劳务派遣工人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劳工争议:指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权益、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和其他劳动关系问题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资双方:指企业雇主及其雇员。
第四条原则劳工争议处理应遵从公正、公平、公开、协商全都的原则,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争议解决机构第五条争议解决机构设立公司设立劳资争议解决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解决劳工争议。
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劳资双方选派的代表构成,行使争议解决的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劳资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接受劳资争议的申请,并进行审理。
2. 当事人均有权出席,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出席。
3. 主持协商、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 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委员会工作程序1.当事人提出争议申请,应书面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2.委员会收到争议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席。
3.委员会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争议的调查和审理,做出相应的调解或仲裁决议。
4.当事人不服委员会的仲裁决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权威性劳资争议解决委员会的仲裁决议具有权威性,当事人应依照决议履行义务,不得再提起其他争议,且无权对仲裁决议进行上诉。
第三章协商和调解第九条协商解决劳工争议劳工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劳资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三日内共同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友好沟通,寻求问题解决方案。
第十条协商解决的程序协商解决的程序如下: 1. 协商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2.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提出本身的主张,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3. 如协商双方在三次协商未能达成全都看法,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转入调解程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皖高法[2015]3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1.20【实施日期】2015.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干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高法[2015]3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于2015年1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
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是什么?
Understand yourself according to your own meaning, and don't underestimate yourself and be led astray byother people's opinion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是什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薪酬,等有关人身利益的方面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向法院申请仲裁,希望通过这种方法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随着社会主一法者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是在不断完善的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知识。
一、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
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
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
因此我们可对劳动争议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团体。
(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
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劳社秘[2008]20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8.10.10【实施日期】2008.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8]206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18日以国务院第535号令公布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有关方面反映有的法律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或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够强。
同时,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
《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法律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其中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做了细化规定,对一些社会存有疑义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规避法律的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对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宣传《条例》与继续宣传《劳动合同法》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宣传效果。
【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为有效化解和处理劳动争议,公司制定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 提出申诉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应当首先向其直接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内容应当清晰明了,涉及要求和事实依据应当具体。
2. 协商调解收到员工申诉后,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邀请双方协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有权利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3. 更高层级处理如果在协商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员工有权向公司更高层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诉。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就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4. 法律诉讼在公司内部处理程序结束后,如仍无法解决争议,员工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障措施公司将为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保证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2. 员工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采取侮辱、暴力等违法行为。
以上为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维护良好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以上文档是关于【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格式文档,共计约1200字。
企业劳资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劳资争议处理管理制度1. 引言企业劳资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员工之间因权益、待遇等方面的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为了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建立一个有效的劳资争议处理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明确企业劳资争议处理的程序、责任和方式,确保劳资双方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2. 争议处理程序2.1 提起争议任何一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明争议的事由和具体要求。
申请中应包括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2.2 争议处理委员会成立公司应设立劳资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工会代表以及员工代表组成,以公正、中立的原则处理争议。
2.3 争议调解与协商争议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争议调解与协商。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如双方达成一致,委员会应协调双方签署协议,并将协议归档保存。
2.4 争议仲裁如果通过调解无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将争议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委员会应协助双方申请仲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5 仲裁结果执行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企业应当依据仲裁结果,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调整。
如一方不履行仲裁结果,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争议处理的责任3.1 公司责任公司应组织成立劳资争议处理委员会,并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资源,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并保障委员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3.2 委员会责任劳资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调解争议、协助申请仲裁等工作。
委员会成员应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以保证争议处理的公正性。
3.3 雇员责任雇员在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雇员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调解与协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4. 争议处理的方式4.1 面谈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面谈的方式,直接与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失效]【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7.07.31【实施日期】1987.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国营企业行政(以下简称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以下统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和仲裁机构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当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行政代表;(三)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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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条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依照《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召集职工大会,推举产生调解委员会职工一方的代表。
第八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第十条省、地、市、县及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
上级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工作。
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经贸委(计经委)的代表五人以上、九人以下单数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委员的确认为更换,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事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办事机构应配备适应仲裁工作需要的专职仲裁员。
第十三条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上级及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所在地直属企业、中央、部队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和跨省、地、省辖市的劳动争议,以及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异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委员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省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取得仲裁员资格者,方可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仲裁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首席仲裁员一名。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委托仲裁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参加仲裁活动,由其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设书记员一名。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由仲裁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专职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九条对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成或者经仲裁庭合议难以作出裁决时,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需由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同意并在调解书上签字。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或者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以作出变更裁决;对其他标的,应当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裁决;需要时,可以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报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中止案件审理:
(一)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委托异地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
(三)有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五)移送管辖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案件审理的。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审理。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指定原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
重新处理期间,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经仲裁裁决结案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委员会按照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具体负担的金额。
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及有关事项,必须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及仲裁参加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