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9.04.04•【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89.04.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3.03.10•【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2013年3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4名,进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名额为161名,按照不少于8%的差额比例,提名174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为13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四章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二、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五)规定选举日期;(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多个省区党政正职调整
多个省区党政正职调整│文本刊全媒体记者曾那迦近日,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7个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调整,许勤、吴政隆、易炼红、张庆伟、王宁、王君正、刘宁分别出任上述省区党委书记。
在这一轮密集调整前,山东、安徽两省省级党委一把手已于9月完成更替。
浙江省省长郑栅洁接替李锦斌任安徽省委书记,山东省省长李干杰接替刘家义任山东省委书记。
一个月内,已有9省区党委一把手换人。
卸任者进入全国人大,履新7人中3人南调此番调整后,娄勤俭、刘奇、许达哲、阮成发、吴英杰、鹿心社均不再担任省区党委书记等职务。
官方媒体关于中央对江西、湖南、江苏等省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进行调整的报道明确使用了“某某某同志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省委书记职务”的措辞。
此次卸任一把手的同志平均年龄64岁。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刘家义、娄勤俭、吴英杰、许达哲、李锦斌、刘奇、鹿心社、阮成发、雪克来提·扎克尔、齐扎拉10位原省级党政一把手履新全国人大。
履新的7名省级党委书记中,除吴政隆、易炼红在本地升任外,许勤从河北北上黑龙江,刘宁、张庆伟、王君正都被南调。
王宁西调,从福建调往云南。
其中,许勤已经第二度跨省接替张庆伟职务。
2017年时任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庆伟赴黑龙江任省委书记,当时接替他的是时任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市长的许勤。
今年59岁的张庆伟出生于1961年11月,是河北乐亭人。
2007年8月30日,时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张庆伟被任命为国防科工委主任(正部级),成为当时国家部委中最年轻的部长之一。
2011年8月,张庆伟告别航空航天事业,出任河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后升任省长。
2017年3月,张庆伟跨省履新黑龙江省委书记。
许勤出生于1961年10月,是江苏连云港人。
研究生毕业后,许勤进入原国家计委工作,历任机电司电子处副处长、处长,高技术产业发展司信息产业处处长、副司长等职。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名单
历任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名单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董必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高克林马锡五张志让1959年4月—1965年1月(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谢觉哉(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吴德峰王维纲张志让1965年1月—197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杨秀峰(1965年1月——1975年1月)(196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谭冠三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邢亦民王德茂张志让1975年1月—1978年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江华(1975年1月——1978年3月)(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副院长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江华(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宋光王怀安王战平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郑天翔(1983年6月——1988年4月)(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任建新宋光王怀安王战平林准祝铭山马原(女)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任建新(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华联奎林准祝铭山马原(女)端木正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任建新(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祝铭山谢安山高昌礼唐德华刘家琛罗豪才李国光林准华联奎端木正王景荣马原(女)1998年3月—2003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期间)院长肖扬(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副院长李国光姜兴长沈德咏万鄂湘曹建明张军黄松有江必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2.12.10•【文号】•【施行日期】1982.12.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03.14•【文号】主席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0.03.1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国务院总理的选举流程
国务院总理的选举流程
国务院总理是中国政府的首席行政长官,负责处理国家重大政治、经济、社会事务。
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任命。
国务院总理的选举流程可分为提名、候选、表决和任命四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
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提名权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务院总理候选人名单后,代表大会议员可以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议员提出代表建议。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到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的同意票,则成为正式候选人。
候选
正式候选人必须持有中国国籍,年满35岁,具有高等学校学历,有工作经验,公民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中国国籍。
正式候选人需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上接受宪法宣誓。
如果宪法宣誓不合格,则不能被选为国务院总理。
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拥有表决权,他们会通过投票的方式来选择国务院总理。
当候选人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时,则代表大会主席会宣布该候选人当选。
任命
当选的国务院总理需要经过国家主席的任命,然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说明,并宣誓就职。
通过以上的流程,国务院总理的产生经历了多轮层层筛选,是一个相对严格的程序,保证了国务院总理的选拔公平公正。
同时,在现代化社会中,政府和社会催生出了对国务院总理的更高要求、更严格标准,因此,选出具有高质量领导才能的国务院总理更为重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宋庆龄参加全国两会的故事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
回顾历史,国家名誉主席、民革中央名誉主席宋庆龄多次参加全国两会,曾当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等职。
1949年
1949年6月19日,毛泽东亲笔致信宋庆龄,信中说:“庆龄先生:重庆违教,忽近四年。
仰望之诚,与日俱积。
兹者全国革命胜利在即,建设大计,亟待商筹,特派邓颖超同志趋前致候,专诚欢迎先生北上。
敬希命驾莅平,以便就近请教,至祈勿却为盼!专此。
敬颂大安!”8月28日,宋庆龄乘专列抵达北平,毛泽东等领导同志和各界代表人士亲临车站迎接。
邀请宋庆龄莅临北平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此举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描绘了建立建设新中国的宏伟蓝图。
会上,宋庆龄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1954年
1954年8月17日,宋庆龄和沈钧儒、陈云、陈毅等63人被选为上海市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9月9日,宋庆龄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宋庆龄为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式主席台,左起:黄炎培、李济深、宋庆龄、周恩来、毛泽东、刘少奇、郭沫若、张澜
宋庆龄、史良、蔡畅出席一届人大二次会议
来源:团结报。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2002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任命邵关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总页数】1页(P456-4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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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课件(27张PPT)-2022-2023学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江泽民
胡锦涛
习近平
1993年3月~1998年3月 2003年3月~2008年3月 2013年3月~2018年3月
1998年3月~2003年3月 2008年3月~2013年3月 2018年3月~至今
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
4、主席任期:
主席任期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个独立的第国二章家机公民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从我国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宪法的构 成可以看 出,国家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主席的性 质是什么?
毛泽东
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 1949年9月~1954年9月 期是多久吗? 1954年9月~1959年4月
刘少奇 1959年4月~1965年1月 1965年1月~1966年
名誉主席: 宋庆龄
李先念
1981年5月16日决定 1983年6月~1988年4月
杨尚昆 1988年4月~1993年3月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当地时间2021年1月17日下午,国家主 席习近平乘专机抵达内比都国际机场,开始 对缅甸联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缅甸以最 高规格礼遇盛情欢迎最尊贵的客人!习近平 乘坐的专机进入缅甸领空时,缅甸战机升空 护航。机场上红毯铺就,缅甸第一副总统敏 瑞率多名内阁部长热情相迎。盛装少年献上 鲜花,艺术家和青年们载歌载舞。现场欢呼: “中缅友谊万岁!”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副主席协助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 部分职权;在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 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5.03.11
【实施日期】199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5年3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三、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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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 2 0 1 5年 1 2月 2 7日第 十二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八次会 议通 过)
一Leabharlann 、免去 黄尔梅 ( 女 )的最 高人 民法 院副院长 、审判 委员会 委员 、审判员 职务 。
二 、任命 张述元 为最 高人 民法院副 院长 、审判 委员会 委员 、审判员 。 三 、免去 高贵君 的最 高人 民法院审 判委员 会委 员 、刑事 审判第 五庭庭 长 、审判 员 职务 。 四 、免去 金克胜 的最 高人 民法 院 民事审判第 三庭 副庭长 、审判 员职务 。 五 、免去 王琬 ( 女) 、张滨生 、于金 陵 ( 女) 、王洪光 、王宪 森 、刘香 ( 女) 、范 向阳 的最 高人 民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公 报 2 0 1 6・ 1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
( 2 0 1 5年 1 2月 2 7日第十二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八 次会议 通过)
任命李 学勇 为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财 政经济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
法院审判 员职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