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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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doc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4-8-24执行日期:2004-7-1生效日期:1900-1-1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筹集、管理、使用、偿还;银行专户存储;市财政局、审计局实施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会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代表、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方案。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新会区及各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文本一、出台背景我市于2013年出台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3]319号)有效期为5年,将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

按照《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09〕107号)的要求,我们对江房金字[2013]319号文进行立法比较分析和实施情况评估后,认为江房金字[2013]319号文应当予以保留,但需要适时修改、完善,以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需要。

在前期充分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我们修订并出台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8]75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替代江房金字[2013]319号文续期执行,江房金字[2013]319号文到期后废止。

二、主要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四)《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三、主要内容《提取管理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文件的制定宗旨及基本制订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程序、提取监督的相关规定。

《提取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四、主要变化(一)优化提取方式。

《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符合第四条(一)至(六)、(十二)、(十四)、(十五)项情形,账户已封存,且可提取额度超过账户余额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2018-江门市201X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实用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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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201X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3月1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请示》。

这一公积金新策从3月1日起执行。

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201X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01X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4 大新变化
一、调整贷款额度
一个职工25万元,两个或以上50万元
(一)降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

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降低到25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降低到50万元。

降低后,全市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致。

(二)降低全市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

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三)职工购买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原贷款最高额度增加标准不变。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的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等情况;正确核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正确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财务活动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指导下,按照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规范管理,分账核算。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应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管委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预算是指经各级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批复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各管理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和管理费用收支预测,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各管理机构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中心汇总报管委会审批,各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审议结果严格执行。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支出。

第十条职工在退休、离职、死亡等情况下,可按规定提取或继承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江房金字[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2]86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市人民政府同意,我中心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含新会区管理部、开平市管理部、台山市管理部、鹤山管理部、恩平市管理部),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称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合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限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

第四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货币分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江门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

江门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

前言:前言: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江门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文章的内容不一定符合大家的期望需求,还请各位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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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本篇《江门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能真实确切的帮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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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江门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具有以下内容:江门住房公积金补缴流程详解一、引言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是一项重要的业务,涉及到职工个人权益和公积金账户的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门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流程,帮助广大职工和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二、补缴条件在江门市,职工和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已经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存在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单位和职工同意进行补缴,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补缴流程提交申请单位或职工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补缴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补缴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补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补缴期间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审核材料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补缴申请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补缴人员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补缴期间的工资或收入是否真实、合理;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核定补缴金额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将根据补缴期间的工资或收入情况,核定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并通知单位和职工。

缴纳补缴款项单位和职工在收到补缴通知后,需按照核定金额缴纳补缴款项。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具体以管理中心的要求为准。

更新账户信息管理中心在收到补缴款项后,将及时更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四、注意事项补缴申请应在发现未缴或少缴情况后尽快提交,避免影响职工的权益;提交申请时,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或遗漏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补缴款项应按时缴纳,逾期缴纳可能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咨询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或拨打服务热线。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江房金字〔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8〕75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7月31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在江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办法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管理部依据本办法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十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三)享受城乡居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十四)发生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五)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规范公积金缴存实施方案

规范公积金缴存实施方案

规范公积金缴存实施方案
首先,对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我们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存比例分别为8%和12%,总计20%。

这样的比例既能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能减轻用人单位的
负担,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其次,对于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我们规定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以及支付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

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满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另外,我们规定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我们还规定公积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使用公积金。

最后,我们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以上规范公积金缴存实施方案,我们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公积金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公积金制度的良好运行,为建设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3]318号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3]318号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3]318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市法制局审查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我中心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7月16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我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筹集、管理、使用、偿还;银行专户存储;市财政局、审计局实施监督。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统计、工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筹集、管理等工作。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在多年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租金改革以及住房货币分配的基础上,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修改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各单位要切实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工作,按照《条例》要求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逐月各交纳5%-20%,存入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本息归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停发住房补贴,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购买解困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等手续。

目前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尽快组织实施。

江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公告

江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公告

江门关于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公告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法》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我中心定于xx年7月1日起开展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xx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或比例发生变化的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缴存基数。

xx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xx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不能高于xx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缴存基数上限)。

xx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249.15元。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xx0元。

职工xx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月缴存基数上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月缴存基数上限的按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三、缴存比例。

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高于20%。

四、缴存限额。

xx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4449.83元。

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4014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67.5元。

五、调整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xx年度月平均工资、xx年度月缴存基数限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内一次性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告知职工本人,承受职工监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送我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调整事项后,执行期限为xx年7月1日至xx年6月30日。

xx年7月份不能完成调整工作的,应在调整时补缴xx年7月1日至调整日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江房金字[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2]77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向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承担、缴存方式等内容,未明确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范围内确定具体的业务承办银行。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在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存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单位每月代扣代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

某某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某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系统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并为所有正式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职工,缴存登记手续或转入缴存手续,在起薪当月起按标准缴存,并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和在岗职工及内退职工死亡后,从次月起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姓名发生变更、单位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单位合并、分离、撒销、破产或解散,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年初或上年年底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个人帐户金额,进行核定和清理核对登记一次。

如遇政策性调整工资和每年新增的年功工资,核入当年当月缴纳基数。

第六条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某某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某建房改〔2005〕51号)执行,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2%,各单位核定缴存金额报分局审核后到当地办理缴存手续。

如遇政策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局研究确定后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发放工资单位代扣代缴,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应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离本辖区工作的;(二)单位合并、分设的;(三)单位撤销、重组、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

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

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一、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个人权益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是职工个人的一项权益,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的合理规定和明确流程,能更好地保障个人的权益,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合理而导致的个人权益受损。

2.保障单位权益公积金的缴存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单位也需要在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上得到保障,合理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单位规范操作,减少管理成本,避免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的损失。

3.提高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公积金是涉及到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规范而透明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也更有利于对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促进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例如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

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不仅有利于职工的切实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5.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储蓄制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保障社会的经济稳定和职工的长期利益。

二、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的现状1.缴存比例不一目前,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一,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也存在差异。

有的地区甚至存在个别企业并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2.缴存管理流程不够标准化现有的公积金缴存管理流程存在个别环节操作不够标准化、规范化,一些单位甚至存在“变相”收取公积金的情况,造成公积金管理混乱,使得部分职工的权益受损。

3.监管不到位目前公积金的监管体系不够严格,监管不到位是导致公积金管理制度运行不顺畅的重要原因,很多个别企业违规行为常常被漏检被发现,给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缴存比例不一目前,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一,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也存在差异。

有的地区甚至存在个别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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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等。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
金的缴存管理。

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管理部依据本办法及公积金中心的
授权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公积金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设立、缴存、转移、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单位~均
应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
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一式三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授权书,
,七,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采集表》。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江门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并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单位信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变更之第十条
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核实~并携带下列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个职工修改提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修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两名或以上职工批量修改提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批量修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账户汇缴、调整、补缴及缓缴第十一条职工本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后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记入职工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职工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存折,或住房公积金卡。

第十二条单位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或职工把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开立的账户~应当携
带下列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二,差额补缴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补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单位因连续两年严重亏损或被我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提交下列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按正常的缴存比例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降低缴存
以下或缓缴的决议及申请书, 比例至5%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及缴存比例每年为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携带以下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并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四章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及托管
第十五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
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携带《江门市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并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携
带《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三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并
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
积金转移手续。

五名或以上职工同时转移到同一单位的~原单位应办理集体转移手续。

,一,原缴存单位与新入职单位在同一区域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3.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存折,或住房公积金卡。

,二,原缴存单位与新入职单位在不同区域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3.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证明》,
4.身份证原件,
5.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存折,或住房公积金卡。

,三,单位同时有五名或以上职工转移到另一单位的~由单位办理集体转移手续
~并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签名确认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四份,,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3.单位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异地转移的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移证明》。

第十八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原开设的住房公积金户由其
上级主管部门代管~无主管部门的转至公积金中心代管。

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托管手续~并自审核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托管或转移手续。

受委托银行办妥职工托管手续后~单位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托管及注销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撤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网上业务
第十九条已办理缴存登记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网上系统~通过网上系统办理个人新增、个人封存、个人启封、补缴、转移及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网上系统开通手续: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系统开通,注销,申请表》,
,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系统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数字证书。

网上业务办理程序。

单位登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网第二十一条
站~使用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办理网上业务~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回复单位。

单位打印审批结果并加盖公章后,送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单位停止使用网上系统的~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公积
金中心办理网上系统注销手续: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系统开通,注销,申请表》,
,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系统授权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则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我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江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其他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和各管理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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