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 案例分析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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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于案发次日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犯罪事实:李某因与张某产生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犯罪动机:李某因邻里纠纷心生怨恨,企图通过伤害张某来报复。

3. 犯罪手段: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残忍。

4. 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的;(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思修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0月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天下午5时左右,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案件分析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事故,应当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启示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

3.不要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不仅会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还会加重法律责任。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勇敢承担责任,积极赔偿损失。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张华是一名大二的学生,他一直以来都是班级里的优秀生,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然而,最近张华遇到了一些麻烦,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网上接触到了一些不良信息,并逐渐沉迷其中,导致他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问题阐述1. 张华的行为对他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哪些不利影响?2.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如何帮助张华走出困境?3. 学校和社会应该如何预防和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三、案例分析张华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他的学业,还可能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接触不良信息可能导致价值观扭曲,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因此,张华需要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措施改正。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主动与张华沟通,了解他的困扰,并给予他正面的引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可以鼓励他参与更多的集体活动,转移他的注意力,帮助他重新找到学习和生活的方向。

学校和社会层面上,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社会也应该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

四、结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

张华的问题虽然严重,但只要他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得到周围人的帮助和支持,是完全可以改正的。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思考与讨论1. 你认为张华应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 如果你是张华的辅导员,你会如何帮助他解决当前的问题?3. 你认为学校和家庭在预防类似情况发生中各自承担哪些责任?请考生结合上述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 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人同住在一个小区。

张三家住在李四家的对面,两家共用一条过道。

近年来,张三家因装修需要,计划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然而,李四认为这样做会妨碍他的通行,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张三认为,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他有权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而李四则认为,虽然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但他也有权在过道上通行。

如果张三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将严重妨碍他的通行。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法律分析1. 公共空间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在本案中,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张三和李四均有权在共用过道上通行。

2. 晾衣架安装的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在本案中,张三计划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是否合法,需要结合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查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和公布物业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进行管理。

”在本案中,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允许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晾衣架安装对李四通行的影响。

如果晾衣架安装后,不会对李四的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张三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3. 案件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张三和李四均有权在共用过道上通行。

(2)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允许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且晾衣架安装后不会对李四的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三有权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2)李四不得以妨碍通行为由,阻碍张三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整合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整合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一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问题:(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李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积累实践经验,小李决定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

经过一番努力,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

工作期间,小李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得到了餐厅管理层的认可。

然而,在兼职打工过程中,小李与餐厅发生了劳动争议。

具体争议如下:1. 工资问题:小李认为餐厅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小李与餐厅在兼职工作时间上存在分歧,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3. 工作环境:小李认为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要求餐厅进行整改。

二、案例分析1. 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工资。

然而,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餐厅应当合理安排小李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小李加班。

3.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应当及时整改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结论1. 餐厅拖欠小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拖欠的工资。

2. 餐厅安排小李加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3. 餐厅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及时整改。

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打工过程中,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旅》,并在某知名文学网站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网络文学平台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并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

甲发现后,向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未予理睬,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甲的小说《梦幻之旅》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乙在未经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并销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未经甲授权,在其平台上转载甲的小说《梦幻之旅》并销售,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著作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4.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作为著作权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尊重他人著作权。

在创作、传播、使用他人作品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3)提高法律意识。

网络平台、企业等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引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是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本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小明(化名)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盗窃了学校附近一家超市的1000元现金。

后被超市监控录像抓获,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道德分析:小明为了个人利益,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先生(化名)酒后驾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鉴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道德分析:李先生酒后驾驶,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其行为违背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为500人。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生产部技术员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乙入职后的前6个月,甲公司对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认为乙能够胜任技术员职位。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发现乙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乙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0次;2. 乙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生产线上出现质量问题;3. 乙与同事关系紧张,经常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

然而,乙并未认真对待甲公司的要求,仍然我行我素。

甲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思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思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思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思修案例分析题1(含100个经典考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xx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xx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网络技术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经查,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多个方面。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未经授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李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2. 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该案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需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思修法律案例考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考题(3篇)

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背景:甲是一名大学生,因家庭贫困,经常在学校食堂打工。

一天,甲在收拾餐具时不小心将一块价值500元的餐具打碎。

食堂负责人要求甲赔偿,甲认为餐具是自己不小心打碎的,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如何处理甲与食堂之间的纠纷?【案例二】背景:乙是一名初中生,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滑。

其父母为了纠正乙的行为,限制乙玩游戏的时间,并要求乙每天按时完成作业。

然而,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父母过于干涉自己的自由。

在一次争吵中,乙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问题:1. 乙的父母的行为是否合法?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离家出走?3. 如何处理乙与父母之间的矛盾?【案例三】背景:丙是一名公司职员,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

一天,丙在加班期间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丙患有高血压。

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丙回家休息,但丙认为自己的病情已经得到控制,可以继续工作。

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1.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回家休息?2. 丙是否可以继续工作?3. 如何处理丙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二、简答题1. 简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简述合同的成立要件。

3. 简述离婚的法律程序。

4. 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三、论述题1. 结合实际,论述如何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2. 结合实际,论述如何处理家庭矛盾。

3. 结合实际,论述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四】背景:丁是一名高中生,因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学费。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丁得知某高校设立了奖学金,便向该校申请。

然而,丁在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奖学金,伪造了家庭贫困证明。

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丁的行为,取消了其奖学金资格。

问题:1. 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学校取消丁奖学金资格的决定是否合法?3. 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五、综合题结合以上案例分析,谈谈如何加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某高校大学生。

2020年,张三在网络上结识了李四,李四自称是某知名企业的销售经理,和张三聊得非常投机。

在李四的诱导下,张三加入了一个名为“财富投资”的微信群。

微信群中有许多成员,他们都在讨论投资理财,张三也被这种氛围所感染,决定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合法?张三加入“财富投资”微信群,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张三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微信群中的讨论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投资协议。

因此,张三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合法。

2. “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财富投资”微信群中的成员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诱导张三投入资金。

因此,“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

3. 张三应该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张三可以依据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的口头投资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项。

同时,张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王五,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王五在工作中结识了赵六,赵六自称是某投资公司的合伙人,和王五谈得非常投机。

在赵六的诱导下,王五投入了20万元进行投资,并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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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答:(1)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人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中的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结果产生。

二、2008年8月5日上午,黄某(36岁)在山坡上的责任地里做活,不慎绊倒一块石头,石头滚下山坡,砸伤了正在山沟里放牛的李某(43岁)。

医院检查时,发现李某还患有胃病。

治疗砸伤和胃病花费了5200元,李某要求黄某支付,遭到拒绝。

请使用一般侵权民事行为理论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答: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知,黄某不慎砸伤李某,其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而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黄某应当赔偿李某治疗砸伤的费用。

但是,李某的胃病与黄某的行为没有关系,所以,李某治疗胃病的费用,黄某无须负担。

三、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五、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六、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八.A、B是夫妻,有一子C一女D,C和E是夫妻,有一子F,E有兄弟G。

某日,A、B、F一同去大连旅行,不幸遇上空难全部遇难。

经查明,A、B有存款10万元,房屋一套。

A、B曾立下遗嘱:房子归C所有,D继承5万元存款。

C、D两人还没来得及分割财产,C突然遭遇车祸死亡。

问:(1)本案中应该如何确定死者的先后顺序?(2)A、B两人的遗产(房子一套、存款10万元)应当如何继承?参考答案:(1)死亡的先后顺序:A、B、F都有继承人,则长辈先死亡。

A、B辈分相同,推断同时死亡。

(2)因A、B留有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先按遗嘱房子由C 继承,D继承5万元存款,剩余5万存款则按法定继承由C 和D共同继承。

又因C、D还没来得及分割财产,C突然遭遇车祸死亡,则C所继承的遗产适用转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E来继承。

九.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十.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十一、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十二、2001年,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你的理由。

答:合法。

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

用人单位认为此条件更有利于单位的发展。

这是他们对岗位的任职条件的规定。

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本公司的企业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十三、甲丧偶,有四子均已经成人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日,甲与长子乙乘车外出,发生车祸,两人坠入山涧死亡。

甲遗有一笔遗产。

问:①此案应该按什么方式进行继承?②乙妻和乙的唯一儿子各应当继承甲多少遗产?③如果有证据证明乙死于甲之前,乙妻和乙的唯一儿子又各应当继承甲多少遗产?参考答案:①因为甲未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每个儿子可以分得1/4甲的遗产;②因为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推定长辈甲先于乙死亡,发生转继承,乙在后死亡的短暂瞬间按法定继承分得甲的1/4遗产,该遗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乙妻先从共有财产中得到1/2,属于乙个人的另一1/2由乙妻和乙子平均继承。

③因为乙先于甲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由乙的晚辈直系血亲乙子代乙继承甲的遗产,乙妻无权继承。

十四、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

甲急忙夺路逃走,在逃走的路上情急之下抢取过路妇女的摩托车,骑着就跑,使过路妇女的权益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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