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大一思修法律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二、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二)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果(一)甲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法律建议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诉讼或仲裁。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六、案例启示1.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明确约定各项条款。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同学与乙同学系某大学大一新生,两人于2019年9月一同入住该校某宿舍。
入住后,两人因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矛盾逐渐加剧。
2020年3月,甲同学因琐事与乙同学发生争执,甲同学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
事后,乙同学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甲同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经调查,认定甲同学构成侵权,要求其赔偿乙同学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甲同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同学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将乙同学打伤,侵犯了乙同学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甲同学将乙同学打伤,导致乙同学受伤,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赔偿范围,法院应根据乙同学的实际损失,结合甲同学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3.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价值观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大一思修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显得尤为重要。
思修课程作为大一新生的一门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法律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一新生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调查,李某在入学后,因生活费用紧张,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李某趁宿舍无人之际,盗取了同宿舍同学王某的笔记本电脑。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李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笔记本电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其次,李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最后,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对王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案例启示(1)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依法将李某抓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2)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本案警示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我国高校普遍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法律”)课程。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道德考量,旨在帮助大学生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小明(化名),男,20岁,某高校大一学生。
一天,小明在校园内的一家奶茶店购买了一杯奶茶。
在饮用过程中,小明发现奶茶中竟然有一只苍蝇。
小明感到十分恶心,于是要求奶茶店老板退款。
奶茶店老板表示,奶茶是现做的,无法退款,但可以赠送小明一杯新的奶茶。
小明认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奶茶店提供的奶茶中存在苍蝇,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本案中,奶茶店提供的奶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德考量(1)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奶茶店在明知奶茶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退款,违背了诚信原则。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奶茶店在消费者发现奶茶存在问题后,没有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法律结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奶茶店在提供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奶茶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德结论奶茶店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大一新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小明性格开朗,乐于助人,但在高中时期,由于学业压力较大,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进入大学后,学校开设了思修法律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小明为了通过这门课程,开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然而,在一次思修法律考试中,小明遇到了一个让他难以解答的案例,以下是案例的具体内容。
二、案例内容【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块土地,约定由甲负责办理土地证。
甲在办理过程中,因私事繁忙,未能及时办理。
乙、丙催促甲办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年后,甲、乙、丙因土地证问题发生纠纷,甲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乙、丙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间,乙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房屋损坏严重,丙表示自己并未损坏房屋,甲要求乙赔偿。
请问:乙是否违约?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案例三】: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
甲在签订协议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二】: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远销国内外。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公司与部分员工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2018年10月,某公司决定裁员,涉及员工共计30人。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向员工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
部分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员工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1.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首先,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次,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最后,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大学生在学术研究中,抄袭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违反了学术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以某大学生因抄袭论文被学校处分这一案例,分析抄袭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术诚信。
二、案例背景某大学一名大一学生小张(化名),在完成课程论文时,为了追求高分,未经允许,将他人论文中的内容进行篡改后作为自己的论文提交。
在论文查重过程中,学校发现小张的论文与一篇已发表的论文相似度极高,遂对小张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小张抄袭事实成立,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小张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学术抄袭的法律性质学术抄袭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获得报酬权。
抄袭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属于侵权行为。
2. 学校处分的法律依据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小张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
该条例规定,学生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学校对小张的处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责任对于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小张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小张应立即停止抄袭行为,不得再使用被抄袭的作品。
(2)消除影响:小张应在公开场合,向原作者道歉,消除抄袭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小张应赔偿原作者因抄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参与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2. 培养学术诚信,提高自身素质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要求。
大学生应注重培养自己的学术素养,提高独立思考、创新研究的能力,自觉抵制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大一思修考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一名大一新生,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为了锻炼自己的能力,积累社会经验,决定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小王得知附近一家餐饮店正在招聘兼职服务员。
经过面试,小王顺利地获得了这份兼职工作。
小王在餐饮店兼职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为1500元。
然而,在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日,小王发现工资数额比之前承诺的少了300元。
原来,餐饮店老板以小王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扣除了300元工资。
小王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不应该被扣除工资。
于是,小王与餐饮店老板发生了争执。
二、案例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餐饮店老板是否有权扣除小王的工资?三、案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八)劳动条件;(九)劳动纪律;(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餐饮店老板扣除工资的合法性分析(1)餐饮店老板扣除工资的依据餐饮店老板以小王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扣除工资,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餐饮店与小王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对工作表现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餐饮店老板扣除工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餐饮店老板以小王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扣除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餐饮店老板在扣除工资时未与小王进行协商,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王的工作表现确实不佳。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男,20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2019年9月,张三考入我国某知名大学,成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
在大学期间,张三积极参加各种社团活动,拓展了自己的社交圈。
然而,在2020年6月,张三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导致其朋友李四受伤,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描述】2020年6月,张三与朋友李四一同参加学校组织的户外拓展活动。
在活动中,张三驾驶一辆自行车,与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
李四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
李四认为张三在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1. 张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如果张三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二、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在驾驶自行车过程中与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存在过错。
因此,张三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果张三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四受伤,花费医疗费用2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应赔偿李四的医疗费用2万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李四受伤,可能对其精神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张三还应赔偿李四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张三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 赔偿李四的医疗费用2万元;2. 赔偿李四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思考(一)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人身权益方面的作用本案中,张三因过错侵害了李四的人身权益,导致李四受伤。
侵权责任法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使受害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遭遇侵权事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这些侵权事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在校园内遭遇侵权事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高校学生李某在校园内被同学王某推倒,导致李某腿部骨折。
事发后,李某要求王某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王某及其家长认为李某的受伤与自身无关,拒绝赔偿。
李某无奈之下,向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明显属于侵权行为,其推倒李某导致李某受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
2. 侵权责任分析(1)王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教育、管理、服务等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在校园内发生侵权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也未对李某进行及时救治,因此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案件处理(1)王某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赔偿李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2)学校的责任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王某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整改,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措施;③对李某进行慰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大学生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了解自身权益,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生大一法律思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名大一新生,来自我国北方的一个小城市。
刚踏入大学校门,他就被大学的丰富多彩所吸引。
然而,在享受大学生活的同时,小明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压力。
小明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为了供他上大学,家里已经付出了很多。
大学期间,生活费、学费等开销较大,小明每个月的生活费只有一千元。
面对这样的经济压力,小明开始寻找各种途径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二、案例经过1. 校园借贷的诱惑在大学里,小明了解到许多同学都通过校园借贷来解决经济问题。
一些校园借贷平台宣传“无抵押、无担保、快速到账”,吸引了众多大学生。
小明在朋友的推荐下,也尝试了校园借贷。
2. 过度借贷,陷入困境起初,小明只是借了少量的钱,用于购买一些生活用品。
然而,随着开销的增加,小明开始借更多的钱。
他不仅自己借款,还帮助其他同学借款。
渐渐地,小明发现自己陷入了借贷的泥潭,无法自拔。
3. 法律意识缺失,后果严重小明在借贷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为零。
他不知道校园借贷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当借款到期,小明无力偿还时,债主开始催款,甚至威胁他的家人。
三、案例分析与反思1. 校园借贷的风险校园借贷虽然方便快捷,但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校园借贷平台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其次,过度借贷可能导致学生负担过重,甚至影响学业;最后,校园借贷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小明因为法律意识缺失,导致自己陷入困境。
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3. 法律思修教育的必要性法律思修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 加强校园借贷监管政府应加强对校园借贷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借贷行为,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一思修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高校一年级新生小王(化名),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生活必需品。
一天晚上,小王在宿舍楼内发现一名同学小李(化名)的宿舍门未锁,心生贪念。
小王趁机进入小李的宿舍,窃取了小李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李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性质为盗窃罪。
2. 犯罪主观方面小王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他发现小李的宿舍门未锁,意识到可以趁机盗窃财物,进而实施了盗窃行为。
因此,小王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犯罪客观方面小王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小李财物的行为。
他进入小李的宿舍,窃取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体本案中,小王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5. 犯罪客体本案中,小李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小王。
随后,公安机关将小王抓获归案。
2.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小王被送往监狱服刑。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大学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宿舍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3. 培养良好品行我们要培养良好的品行,自觉抵制诱惑,远离违法犯罪。
4. 关注贫困学生学校和社会应关注贫困学生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总之,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以此为鉴,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的合同纠纷案件概述:王某是一家电商公司的法务经理,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某天,王某接到了一位供应商李某的电话,表示希望与电商公司合作销售他的产品。
王某与李某商议,并在电话中初步达成了一项合作协议。
根据电话中的约定,双方同意临时合作,以试销的方式进行业务,合同内容将在后续进一步商议。
双方在试销过程中都对对方的产品进行了同意,但却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而后,电商公司接到了另一家供应商的优惠报价,王某认为该供应商的产品更具竞争优势,于是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合作。
李某得知此消息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了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法律问题及分析:1. 双方是否达成了有效合同?根据案例描述,虽然王某与李某之间在电话中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但并没有签署正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订立合同。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以类似书面或者类似口头的行为表示了意思表示,视为达成了合同。
根据案例可知,王某与李某通过电话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并已在试销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合作。
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合同。
2.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案例描述,由于电商公司接到了另一家供应商的优惠报价,王某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合作。
然而,在电话中没有明确约定合作期限或终止合作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其它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合同条款的通则。
”根据合同法的通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订立合同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必须遵守的规定和习惯。
在商业合作中,终止合作需事先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协商。
然而,在本案中,王某并未事先通知李某,并直接终止了合作。
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构成了违约行为。
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案例描述,李某认为王某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9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某日,小明在校园内散步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地,腿部受伤。
小明立即上前询问老奶奶的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明一直陪伴在老奶奶身边,安慰她并帮她联系家人。
救护车到来后,小明陪同老奶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老奶奶治疗期间,小明了解到她的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医院。
小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照顾老奶奶,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老奶奶的伤势有所好转。
然而,在出院后不久,老奶奶因腿部感染再次入院。
这次,小张因工作繁忙,无法在医院陪伴老奶奶。
小明再次伸出援手,不仅陪伴老奶奶,还承担了她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小明在老奶奶跌倒后,主动上前救助,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友善”的价值追求,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正是这种友善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与义务在老奶奶住院期间,小明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这体现了小明对老奶奶的关爱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明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对老奶奶的关爱和帮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也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关系与权益保护在本案中,小明与老奶奶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小明作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老奶奶及其家属对其付出的帮助表示感谢。
(完整word版)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课程是大学一年级学生必修的课程之一,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本文将选取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二、案例简介某高校一年级学生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学校申请了助学贷款。
在还款期间,李某因创业项目失败,无力偿还贷款。
某日,李某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得知如不按时还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李某因担心影响自己今后的发展,遂产生了逃避还款的想法。
在经过一番挣扎后,李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谎称自己在外地,无法及时还款。
2. 在还款日前,将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转出,以逃避还款。
3. 在还款日前,更换手机号码,以免银行再次联系。
三、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分析李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
然而,在还款期间,由于创业项目失败,导致其无力偿还贷款。
这一现象在大学生中并不少见,反映了当前大学生在面临经济压力时,如何处理个人债务问题的重要性。
2. 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本金。
”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中,明确了还款期限和方式,李某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伪造征信信息。
”李某在还款过程中,采取逃避还款、更换手机号码等手段,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征信业管理条例。
3. 案例启示(1)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贷款等行为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面对经济压力,大学生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如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事宜,而非采取逃避、隐瞒等手段。
(3)国家应加大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力度,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其在面对经济压力时,能够正确处理个人债务问题。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1]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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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4.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在其妻碗里投毒杀妻,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但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
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孩子可能中毒死亡的情况下,为追求其妻死亡的结果,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路人这种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把行人打死。
此案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路人可能中枪死亡的情况下,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路人中枪死亡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而去并致人死亡。
在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对于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何种损害并无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在行为人主观预见范围内,并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判断题:(×)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两年,而拘役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所以,管制比拘役的刑罚重。
(×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3、缓刑是指不立即执行,过一段时期再执行。
(×)4、一般来说,违法的行为,必然违反道德。
(×)5、因为宪法是母法,所以,宪法的产生早于子法。
(×)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7、时效中止是由客观情况引起的,而时效中断则是由主观情况引起的。
(×)8、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留给继承的遗产。
(×)9、老王的儿子与老王的堂妹的女儿产生了爱情,因是近亲,故不能结婚。
(×)10、债的发生原因有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11、法是人类社会开始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12、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通过法表现出来。
(×)13、每条法律条文都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
(√)1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5、公民某甲失踪5年,配偶乙向法律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父母反对,人民法院应宣死亡。
(√)16、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都受法律保护。
(×)17、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8、在我国,14岁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19、我国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婚姻。
(√)20、某公民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1、宪法的内容会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2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形式。
(×)24、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年龄不同而不同外,一律平等。
(×)25、单位犯罪也为共同犯罪。
(√)26、甲的祖父和乙的外祖母是同胞兄妹,具婚姻法的规定,甲和乙可以结婚。
(√)27、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辖管理。
(×)28、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是不能撤销和变更的,口头、书面、自书、代书、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
(×)29、法人是拟制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人身权。
(√)30、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十日。
(×)3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一定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
(×)3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和普通法有本质上的区别。
(√)33、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4、一般来说,每条法律条文都是由假定、指示、处理三部分组成。
(×)35、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6、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权。
(×)37、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
(×)38、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
(×)39、我国司法奉行的公开审判制度,所以任何案件应公开审判,允许旁听。
(×)40、同时立下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的,以自书遗嘱为准。
(×)41、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42、猎人在丛林中开枪打中了一只野猪,野猪受伤狂奔下山,撞死了正在山下路上行走的小孩,猎人对小孩的死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4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4、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5、小刘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刑事制裁。
(×)46、某甲为杀害某乙,放火烧乙在田间护庄稼睡觉的茅棚,致乙被烧死,则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后数罪并罚。
(√)47、甲将一块旧手表交给信托商店请其代为出售,这属委托代理。
(√)48、法律编纂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立法活动,而法律汇编不是创制法的活动。
(√)49、小李的姑母是小叶父亲的岳母,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小李与小叶可以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