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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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案例2: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于案发次日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1. 犯罪事实:李某因与张某产生邻里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犯罪动机:李某因邻里纠纷心生怨恨,企图通过伤害张某来报复。

3. 犯罪手段: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残忍。

4. 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的;(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提醒我们要重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思修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0月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天下午5时左右,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案件分析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事故,应当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启示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

3.不要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不仅会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还会加重法律责任。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勇敢承担责任,积极赔偿损失。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3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3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31、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2、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人同住在一个小区。

张三家住在李四家的对面,两家共用一条过道。

近年来,张三家因装修需要,计划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然而,李四认为这样做会妨碍他的通行,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张三认为,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他有权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而李四则认为,虽然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但他也有权在过道上通行。

如果张三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将严重妨碍他的通行。

双方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法律分析1. 公共空间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在本案中,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张三和李四均有权在共用过道上通行。

2. 晾衣架安装的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人、受益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在本案中,张三计划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是否合法,需要结合物业管理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查阅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和公布物业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进行管理。

”在本案中,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允许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晾衣架安装对李四通行的影响。

如果晾衣架安装后,不会对李四的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张三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3. 案件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共用过道属于公共空间,张三和李四均有权在共用过道上通行。

(2)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允许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且晾衣架安装后不会对李四的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张三的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张三有权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2)李四不得以妨碍通行为由,阻碍张三在共用过道上安装晾衣架。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李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积累实践经验,小李决定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

经过一番努力,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

工作期间,小李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得到了餐厅管理层的认可。

然而,在兼职打工过程中,小李与餐厅发生了劳动争议。

具体争议如下:1. 工资问题:小李认为餐厅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小李与餐厅在兼职工作时间上存在分歧,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3. 工作环境:小李认为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要求餐厅进行整改。

二、案例分析1. 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工资。

然而,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餐厅应当合理安排小李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小李加班。

3.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应当及时整改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结论1. 餐厅拖欠小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拖欠的工资。

2. 餐厅安排小李加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3. 餐厅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及时整改。

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打工过程中,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旅》,并在某知名文学网站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网络文学平台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并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

甲发现后,向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未予理睬,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甲的小说《梦幻之旅》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乙在未经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并销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未经甲授权,在其平台上转载甲的小说《梦幻之旅》并销售,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著作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4. 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作为著作权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尊重他人著作权。

在创作、传播、使用他人作品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3)提高法律意识。

网络平台、企业等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 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 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 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添加违禁物质、使用劣质油等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修作业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思修作业法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其邻居王某某,女,28岁,某市居民。

两人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引发纠纷。

具体经过如下:1. 李某某在自家房屋进行装修,由于施工噪音较大,影响到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

2. 王某某多次找到李某某协商,要求其在施工期间降低噪音,但李某某未予理睬。

3. 王某某无奈之下,向物业管理处投诉,要求李某某停止施工。

物业管理处对此进行了调解,但李某某仍不配合。

4. 王某某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经调查,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噪音扰民。

5. 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王某某因噪音扰民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分析(1)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商业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作业。

”(2)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道德分析(1)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未考虑他人感受,对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缺乏道德修养。

(2)李某某在物业管理处调解和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缺乏社会责任感。

三、案例启示1. 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时,应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相关部门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依法行政,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四、总结“李某某与邻居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相互交织。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依法行事,又要注重道德教育,以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为李某。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故意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李某的赔偿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诚信与利益冲突背景:小王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近期公司推出了一款新产品。

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小王发现了一个可以大幅度提高销售额的秘诀——那就是在产品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

小王深知这样做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但他又担心如果不这样做,就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业绩和奖金。

问题:1. 小王应该如何处理诚信与利益之间的冲突?2. 如果小王选择了违背诚信的道路,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和道德上的后果?3. 公司应该如何建立健全的机制,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解析:1. 小王在面对诚信与利益冲突时,应该坚持诚信原则。

他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法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主动向公司提出建议,要求在宣传中真实、客观地介绍产品;- 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销售技巧,争取在不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下提高销售业绩;- 如果公司坚持要求夸大产品功效,小王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

2. 如果小王选择了违背诚信的道路,他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和道德上的后果:- 法律后果: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道德后果:损害自己的职业声誉,失去同事和客户的信任,影响个人形象。

3. 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机制,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制定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建立完善的销售业绩考核体系,将诚信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案例二:自由与责任背景:小李是一名大学生,他热衷于参加各种社团活动,但在学习上却经常因为社团活动而耽误课程。

他的学习成绩逐渐下滑,引起了家长和老师的担忧。

小李认为,大学生应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应该因为学习而限制自己的兴趣爱好。

问题:1. 小李的观点是否合理?2. 大学生应该如何平衡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3. 学校和家庭应该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解析:1. 小李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大学生确实应该享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9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某日,小明在校园内散步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地,腿部受伤。

小明立即上前询问老奶奶的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明一直陪伴在老奶奶身边,安慰她并帮她联系家人。

救护车到来后,小明陪同老奶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老奶奶治疗期间,小明了解到她的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医院。

小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照顾老奶奶,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老奶奶的伤势有所好转。

然而,在出院后不久,老奶奶因腿部感染再次入院。

这次,小张因工作繁忙,无法在医院陪伴老奶奶。

小明再次伸出援手,不仅陪伴老奶奶,还承担了她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小明在老奶奶跌倒后,主动上前救助,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友善”的价值追求,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正是这种友善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与义务在老奶奶住院期间,小明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这体现了小明对老奶奶的关爱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明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对老奶奶的关爱和帮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也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关系与权益保护在本案中,小明与老奶奶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小明作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老奶奶及其家属对其付出的帮助表示感谢。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网络技术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经查,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多个方面。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未经授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李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2. 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该案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需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男,18岁,某中学高三学生。

小明自小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长大。

母亲为了维持家庭生计,长期在外地打工,小明则由祖父母照顾。

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小明在学校里表现出了叛逆的性格,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

在一次校园暴力事件中,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一、道德伦理分析1. 孝道观念缺失:小明自小父母离异,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导致其孝道观念淡薄。

在家庭中,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明的行为违背了这一道德伦理。

2. 社会责任感不足:小明在学校里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显示出其社会责任感不足。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3. 道德认知能力欠缺: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说明其道德认知能力欠缺。

他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伦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

二、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小明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

在本案中,小明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三、教育对策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关心孩子的成长,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2.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强化社会教育:社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作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华和李明系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张华家所在的小区周边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噪音污染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张华家中有一个女儿,正在上初中,深受噪音和环境污染的影响,学习成绩也受到了影响。

张华多次与李明协商,要求李明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但李明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一次夜间,李明家中突然传来巨大的噪音,张华的女儿无法入睡,第二天上学迟到,受到了老师的批评。

张华忍无可忍,找到了李明,要求其立即停止噪音污染。

李明不但没有停止噪音,反而对张华进行了辱骂。

张华一气之下,将李明告上了法庭。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分析(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明在夜间制造噪音,严重干扰了张华家庭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张华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李明对张华进行辱骂,侵犯了张华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德问题分析(1)邻里关系: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李明在夜间制造噪音,不尊重邻居,破坏了邻里关系。

(2)社会责任: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

李明制造噪音,不仅影响了邻居,也对社会环境造成了污染。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在夜间制造噪音,侵犯了张华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李明对张华进行辱骂,侵犯了张华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明立即停止噪音污染,并向张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

2. 强化法治意识:公民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道德素质:公民应当提高道德素质,尊重他人,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案例分析题_思修(3篇)

法律案例分析题_思修(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效益持续下滑,员工工资拖欠,福利待遇减少。

在多次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员工们决定采取集体罢工的方式,以表达对公司管理层的不满和抗议。

罢工期间,部分员工堵塞了公司大门,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事高度关注,要求企业尽快解决问题,恢复生产。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减少福利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 民事诉讼法角度员工罢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

(二)道德分析1. 企业道德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减少福利待遇,违背了企业道德。

2. 员工道德员工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尊重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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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

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

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

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

(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分)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案例三: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四: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案例五: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六: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3 4.1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案例七: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案例八: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3.2、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九: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案例十: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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