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大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
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格式调整版)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
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
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
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含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中,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的是A.社会主义荣辱观B.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D.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分析:绪论中(二)社会主义就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
教材3页“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
参考答案:A.社会主义荣辱观2.“理想信念”是由理想和信念两个概念结合而成,包含了理想和信念各自的含义。
其中,信念是指A.人们对未来发展状况的随心所欲的想象B.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C.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D.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态度分析:理想信念含义问题在第一章《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中有详细介绍;13页参考答案:D. 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态度3.人们的理想信念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类型。
其中,追求高尚的理想人格,使自己富有人格魅力,做一个为他人所喜欢、为社会所推崇的人,属于A.生活领域中的理想信念B.职业领域中的理想信念C.道德领域中的理想信念D.社会领域中的理想信念分析:一章《科学的理想信念》第一节《理想信念及其作用》理想信念的四种类型。
要求掌握每种类型的包含的内容。
17页参考答案:C.道德领域中的理想信念4.在人类历史上,对美好生活和理想社会的向往和追求源远流长。
共产党人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是A.实现工业化B.实现共产主义C.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D.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共产主义是人类最崇高的理想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一)绪论珍惜大学生活开拓新的境界一、单项选择题:1、社会主义大学的培养目标是()A.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人才B.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C.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现代人才综合素质的灵魂是()A。
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 B。
人才的文化素质 C。
人才的身心素质3、现代人才综合素质的核心是( )A.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B.人才的专业素质C.人才的文化素质 D。
人才的身心素质4、世界政治格局发展的必然趋势是()A。
“多极化” B.单边主义 C。
两极格局形成5、在全面发展的教育中德、智、体是缺一不可,统一存在的,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A)A.德育 B。
智育 C.体育二、多项选择题:1、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A。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B。
开拓中国先进生产力 C.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复兴2、现代人才的素质规格包括()A.思想道德素质 B。
专业素质 C。
文化素质 D。
身心素质3、学风是指在一定环境的条件下形成和表现出来的带有一贯性的学习风格和行为样式,它包括( )A.学习态度B.学习精神 C。
学习风格 D。
学习方法三、问答题1、为什么说大学时期是人生发展的新阶段?2、结合个人实际,谈谈大学新生如何尽快适应大学生活?3、当代大学生肩负着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4、大学生为什么要及时确立新的目标?怎样才能确立和实现新的目标?5、人际交往对大学生成才成长的重要意义?6、谈谈你进入大学以来遇到过哪些人际交往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7、“八荣八耻”的科学内涵是什么?大学生如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8、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9、新的学习理念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应如何树立新的学习理念?10、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是什么?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一、单项选择题:1、理想与空想的区别在于( ).A、是否具有主观能动性 B、是否是自然形成的C、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性D、是否是创新思维的结果2、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的对美好未来的追求和向往,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人生奋斗目标上的体现。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案例一(道德与法律)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
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
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
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
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专题
案例分析题1、一位叫鲍玉儿.达尔的美国妇女,她只有一只眼睛,而且视力极差,几近盲人。
但她不愿生活在别人的同情中,小时候她很想和其他孩子玩“跳房子”的游戏,却看不到地上的线。
于是她常常一个人趴在地上找画在那儿的线,并记下线的位置,然后再和小朋友一起玩,居然成此专家。
她看书非常吃力,每次都把书靠近睫毛的地方才行,然而由于她在家一直坚持读书,最后她竟得到哥伦比亚大学的文学硕士学位,并成为一所学院的新闻与文学教授。
问:(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是什么关系?答:(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关系: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一个人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反过来,一个人对人生的态度如何,又对他的人生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2分)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一个人满怀希望和激情,热爱生活,勇敢坚强地战胜困难,其背后一定有正确的人生观作为精神支柱。
(2)大学生在人生实践中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难时,应如何端正人生态度?(2)端正人生态度: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2、这是小李同学的择业标准:①工资要高;②工作前景要好;③工作环境要好;④离家近;⑤工作轻松简单,有固定假期,不随意加班;⑥公司有良好声誉和竞争实力。
(1)请你谈谈对“职业”的理解。
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
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如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应做到以下几点:(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好充分的准备。
3、正在念初二的13岁女生李华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元的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
其家长知道后,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母亲要求退货。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思修课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还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法律知识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化名)在校园内捡到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小王想将手机据为己有,但在犹豫之际,他想起在思修课程中学到的法律知识。
经过深思熟虑,小王决定将手机归还失主。
然而,失主并不知情,小王在归还手机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占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被侵占,请求返还占有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捡到的手机属于失主的占有物,小王应当将手机归还给失主。
(2)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捡到手机后,若将其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对失主财产的侵占,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思修课程中的法律知识应用(1)物权法原则在思修课程中,我们学习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占有即所有”。
小王通过学习,明白了占有他人财物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侵犯他人权益。
(2)法律意识思修课程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小王在捡到手机后,通过回忆课程内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权益,从而决定将手机归还失主。
(3)道德修养思修课程要求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学会尊重他人权益。
小王在捡到手机后,考虑到失主的痛苦,决定将手机归还,体现了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思修课程中的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学习思修课程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做到学以致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
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
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
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
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
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
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歹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
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
2017年7月,原告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8月,原告李某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李某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李某在合同期间未休年假,且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因此拒绝支付原告李某未休年假工资。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有权,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关于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原告李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8000元,故其未休年假工资应为8000元×20%=1600元。
思修课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学生可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道德素质。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经典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介绍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乙车严重损坏,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甲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乙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两车相撞,因此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甲在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甲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在本案中,甲驾驶的小型客车超速行驶,乙驾驶的货车违反交通规则,两车相撞,均存在过错。
因此,甲、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乙受伤,甲、乙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及赔偿责任认定,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规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一参考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一参考答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一参考答案一、不定向选择题1.ABCD2.ABCD3. .AC4. ABC5. ABCDE6.ABC7.ABCDE8.ABC9.ABC二、名词解释1. 思想政治素质:是人们在为实现本阶级利益而进行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素养和能力。
在人的素质中,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
2.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人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
3.道德素质:是人们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水平的综合反映,包含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
4. 信念:是人的认识,感情,意志的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精神状态。
三、案例分析、答:(1)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般来说,理想目标越小越低,它的实现需要的时间就越短;而理想越是高远,它的实现需要的时间就越长,尤其是比较高远的理想,更需要长期奋斗才能实现。
理想变为现实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往往会遭受波澜、挫折和坎坷。
所以实现理想也具有艰巨性和曲折性,其中必然会有顺境和逆境的交替。
在顺境中前进,如同顺水行舟,使人们更易于接近和实现目标;但是顺境中的气氛、优越条件,容易使人产生娇、骄二气,自满自足,意志衰退。
在逆境中奋斗,犹如逆水行舟,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更多的艰辛,才能成功,但逆境可以磨练意志、陶冶品格、丰富战胜困难的经验和人生阅历。
只要树立必胜的信念,坚持科学的态度,逆境不但不会把人打垮,反而能使人的潜能最大限度的迸发出来,创造出乎意料的奇迹。
(2)青年时期是理想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立志的关键时期。
所以,青年人需要立志做大事。
张立勇出生在农村,但他没有在命运面前低头,而是坚定信念,立志上大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便更好地担负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更好的为国家建设服务,胸怀大志而不气扐。
面对家庭经济贫困和求学艰难的现实,有的人困惑,有的人游戏人生,有的人怨天尤人,有的人只是幻想成功,也有人躬身实践、努力奋斗,张立勇就属于努力奋斗的人。
思修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员工总数为500人。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生产部技术员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
在乙入职后的前6个月,甲公司对乙的工作表现给予了肯定,认为乙能够胜任技术员职位。
然而,在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发现乙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乙经常迟到早退,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到20次;2. 乙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多次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生产线上出现质量问题;3. 乙与同事关系紧张,经常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
针对上述问题,甲公司多次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改正。
然而,乙并未认真对待甲公司的要求,仍然我行我素。
甲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思修课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思修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
本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下将结合一起经典的案例,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赵某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伤势过重死亡。
经调查,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
三、法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3.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的逃逸行为严重阻碍了事故调查和赵某的救治,属于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4.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
赵某的死亡与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案例中李某可能面临的其他法律责任李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证等。
四、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
李某的逃逸行为不仅导致赵某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还使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变得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2. 道德观念的缺失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救助赵某,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暴露出其道德观念的缺失。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一、不定项选择题1、理想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
理想源于现实,又超越现实,在现实中有多种类型。
从理想的性质和层次上划分,理想有()A、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B、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C、生活理想和职业理想D、崇高理想和一般理想2、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
其中最突出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A、辩护功能B、沟通功能C、调节功能D、激励功能3、歌德在格言诗中写道:“你若喜欢你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
”这就是说( )A、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应该是第一位的B、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要以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为基础C、个人对社会的奉献既体现了个人的社会价值,又体现了个人的自我价值D、个人为社会做贡献也是自我价值的内在要求4、原始社会对行为的规范是以()形式进行的。
A、习惯B、习惯法C、不成文法D、成文法5、人生观的核心是()A、人生价值B、人生态度C、人生目的D、人生环境6、道德和法律是建立、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共生活中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相一致的B.、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相辅相成C、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都具有统一性、国家强制性、劝善性、自觉性特色D、道德调节多为事前调解和内在思想调节,法律调节多为事后调节和外在行为调节7、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一论述包含的含义有()A、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B、人的本质是历史的、发展的C、人的本质是由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决定的D、人的本质属性在于人的社会性8、下列关于信念的理解中,正确的有()A、信念具有稳定性,信念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改变B、信念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人会形成不同的信念C、信念具有执著性,信念会使人努力身体力行,不达目的不罢休D、信念具有亲和性,德同则相聚,道合须志同9、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整体被称为()A、立法体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系10、马丁·路德·金说:“一个国家的繁荣,不取决于它的国库的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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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
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
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
”你如何看待这件事?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
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
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
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
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
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
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以下是她给班主任老师的遗书的部分内容:老师,终于我还是选择了自杀这条路。
你不必为我伤心,也不必为无法帮我而内疚。
因为,没有人能帮得了我,就算你给我再多的心理辅导也没有用。
而且,这个选择,会是我15年来做得最对的一件事。
我觉得你应该为我高兴才对,我能用一颗很平静的心对待死亡。
其实,死亡并不可怕,你大概以为我选择死是因为压力太大吧。
这只是众多因素中的其中一个,而重要的原因是我根本不知道我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为了什么?为了我的理想?可是我曾问过自己,我有梦想吗?我真的有梦想吗?没有。
如果是为了我自己,那我更加要去死,人总是要死的,人早死、晚死有什么区别?反正都是要死,不如早死算了。
当然我会带着很多遗憾离开这个世界,但人死了,什么都不知道,有没有遗憾都不重要。
本来,我是不想死的,一是我想,要死也要给自己一个死的理由吧。
那个理由,如果这次考试考得不好,就去死。
果然,不出我所料,今次考试考得不好,一年的努力全都白费了。
我不明白为什么我已经很努力,还考得不好,为什么?为什么?我真的很想知道。
我实在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更没办法相信这个事实。
既然活得这么不开心,不如死了算了,到了这个地步,我已经无法选择!老师,你就当从来没有教过我吧!8、案例分析:《蒙田随笔》节选:谈到人的价值,有一点许多人会困惑:万物都以其本身的品质来衡量,惟独人是例外。
一匹马,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矫健灵活,而不是它的鞍鞯;一条猎狗,我们赞扬的是它的速度,而不是它的项圈;一只鸟儿,我们赞扬的是它的翅膀,而不是它的牵绳或者脚铃。
对于一个人,我们为什么不用他的品质去衡量呢?大群的随从、华丽的住宅、显赫的威望、丰厚的年金,这些统统是他的身外之物,而不是他的内在品质。
问题:你认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到底是什么?9、案例:30岁博士不会炒鸡蛋母亲不远千里来洗衣新华网南宁4月10日专电年龄已经30岁出头,学位拿到了博士,但是连西红柿炒鸡蛋都不会做,还要母亲不远千里前来帮忙洗衣服……这些听起来不可思议的事,生活中可真存在。
专家认为,父母只要求孩子搞好学习,其他事情不让参与,实际上是剥夺了孩子成功的机会。
不久前,记者在南宁到北京的列车上遇到一位大娘,坐下之后的闲聊中得知,她此行是进京为儿子洗衣服来着。
听后对这位苦心的母亲肃然起敬的同时,也让人隐隐感到一种悲哀。
大娘看上去60岁出头,身体还算硬朗,多年前已经从某机关单位退休,目前在一家私营企业里“打工”。
说起儿子,她满脸自豪:儿子自小学习名列前茅,高考的时候考上了北京的名牌大学,大学毕业后留校读博士,博士毕业后留在北京的某部委工作。
如此成就,让同车的乘客羡慕。
但接下来这位大娘介绍的“育子之道”却让人不敢认同。
她说,儿子自小就听她的,从上幼儿园开始到高中毕业,她都“安排得妥妥当当”,包括进哪所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在学校安排在哪个班,在班上跟哪位同学同桌,都由她选定。
儿子除了学习,不用做任何事情,更别说干家务。
儿子考上大学后,她“经常乘飞机或火车到北京洗衣服”。
现在儿子虽然已经参加工作,年纪也30多岁了,但还没结婚,所以她还得继续到北京洗衣服,收拾房间。
她说,由于从小不会做家务,儿子连下面条、炒鸡蛋都不会。
“非典”那阵子,她的儿子不能出门,外卖也送不进来,为了炒两个鸡蛋,结果打了半个小时长途电话回南宁请教。
她说现在儿子已经到了结婚年龄,将来儿媳妇也要由她来选定,“我是他妈,当然要我同意才能做我的儿媳妇!”她说。
一位同车的乘客认为,这样的母亲太辛苦了,而这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即使学习再好,读书再多,又有什么用?你的看法呢?3.1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4.1现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
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
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6.1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答案:3.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5.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5.2、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
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
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6.1、(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