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015-1176:根据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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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

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

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欧盟委员会2002/66/EC号指令2002年7月16日修订76/3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委员会指令附录中关于水果、蔬菜、谷物、动物源食品及部分植物源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欧盟确立的条约;考虑到1976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76/895/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0/8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5条;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谷物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动物源食品或其表面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3/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考虑到199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植物源类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90/64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因而(1)对于谷物和包括水果、蔬菜的植物源产品,残留限量应该反映农药可获得对植物的有效保护的最小使用量,应基于这样一个观点:残留限量既要尽可能的低又要使农药的毒力可以接受,特别考虑要保护环境,根据每日最大允许摄人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对于动物源食品,残留限量应反映动物消耗的被农药处理的谷物和植物源食品的用量,或直接使用的兽药的用量。

欧盟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反映的是在被生产者认为是经过优良的农业措施生产出的产品中可检出的最高农药残留量。

(2)制定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应参考过去制定的标准,同时也要根据最新的信息和数据加以调整。

在没有被授权使用的领域,残留限量应符合分析的最低检出限。

原创欧盟2019—2021年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控计划解读

原创欧盟2019—2021年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控计划解读

原创欧盟2019—2021年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控计划解读信息服务事业部2018年4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 (EU) 2018/555 ,2019—2021年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监控计划,该法规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届时2017年发布的(EU) 2017/660将会被废止,但是2018年测试的样品将继续使用该法规至2019年9月1日。

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针对本法规解读如下:1、植物源性食品:计划每年取样10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涉及水果、蔬菜、谷物、酒类等。

对植物源性食品中2,4-D、阿维菌素、乙酰甲胺磷等175种农药进行监控。

2、动物源性食品:计划每年取样2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涉及牛奶和猪油(2019),禽脂肪和羊油(2020),牛油和鸡蛋(2021)。

对动物源性食品中联苯菊酯、氯丹、毒死蜱等24种农药进行监控。

为使我国出口欧盟的食品企业及机构清楚的了解欧盟农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具体内容,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对欧盟农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残留监控计划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5年发布的(EC) No 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确保动植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低于最大残留限量,并评估消费者摄入食物的农药暴露量,欧盟成员国应按照官方控制的有关规定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控。

二、谁来制定及执行?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验证农药残留对消费者的安全性,欧盟委员会下属健康与食品安全署(SANTE)根据欧盟食品安全局的意见决定制定、修正、删除农药的残留限量。

SANTE下属健康、食品审计和分析办公室(Health and Food Audits and Analysis)专门负责农药残留监控行动。

该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并与各成员国内相应的机构联系,督促其制定本国残留监控计划和执行欧盟协调监控计划,公布残留监测结果,并对第三国残留监控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微访谈之各主要大国农药残留限量概况

微访谈之各主要大国农药残留限量概况

22 食品安全导刊 2014年11月微访谈之□ 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各主要大国农药残留限量概况中食安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服务于食品行业的咨询机构,致力于为食品行业客户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监控、标准法规数据库、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专业翻译等全方位的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简介随着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了全球化问题并愈发引起重视,农药残留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而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重要依据。

当今日益严格的限量值既保护公民健康又是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因此各国纷纷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MRLs )。

为了提供最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按客户所需,我们将各主要大国的农药残留信息归总以方便用户查询,并不断更新提供最新的资讯。

1 欧盟欧盟最大残留水平适用于315种鲜活产品,也适用于其加工后的产品,但要考虑到加工过程中对产品的稀释与浓缩。

其规定包含了在欧盟中或欧盟以外的现在和以前用于农业的农药(1100个左右),约14.5万个残留限量标准。

其规定涉及的人群包括所有消费者,例如婴幼儿、儿童和素食者。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会根据农药的毒性,预计在食品中的最大水平和欧洲人不同的饮食习惯评估其对消费者的安全性。

根据欧盟1991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91/414/EEC指令,公共健康保护优先于作物保护,必须确保农业化学品残留不会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必要的伤害。

欧盟于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植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以及修订理事会91/414/EEC指令的第396/2005号议会与委员会法规”,建立了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及饲料中统一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框架。

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则实施0.01mg/kg 的标准。

ispm15标准

ispm15标准

ispm15标准ISPM15标准。

ISPM15标准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下的一项标准,是为了防止植物病虫害在国际木质包装材料间的传播而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木质包装材料的热处理和熏蒸要求,以及木质包装材料上的标识要求,旨在保护全球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

ISPM15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木质包装材料的热处理要求。

根据ISPM15标准,木质包装材料必须经过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以确保其中的植物病虫害被有效地消灭。

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要求严格,通常要求在56摄氏度以上持续加热30分钟以上,或者在60摄氏度以上持续加热一分钟以上。

而熏蒸处理则要求使用甲醛气体或二氧化硫气体进行处理,以达到相应的杀菌效果。

其次,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标识要求。

根据ISPM15标准,经过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在包装上进行相应的标识,以表明其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要求。

标识通常包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认可代码、处理方法代码以及生产商的信息等内容,以便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识别和监管。

此外,ISPM15标准还规定了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根据该标准,进口国的检疫部门有权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以确保其符合ISPM15标准的要求。

如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进口国有权要求销毁或者退运,以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

总的来说,ISPM15标准的实施对于全球的木质包装材料行业和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全球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因此,各国应当严格遵守ISPM15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木质包装材料的监管和管理,共同维护全球的生态平衡和贸易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木质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管,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符合ISPM15标准的要求。

同时,各国企业和生产商也应当加强对木质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其产品符合国际标准,为国际贸易提供安全可靠的包装材料。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_18812006 翻译和解析

欧盟法规(EC)No.1881/2006(2006年12月19日)-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20日生效,实行日期是2007年3月1日。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 18406.4-200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腌制水产品卫生标准》(GB10136-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0144-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2-2008)《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45《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农业部公告第2002[235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此法规主要描述:- 制定新的食品污染物限量,取代原有法规(No 466/2001)的相关要求。

- 保护人类身体健康,保证食品污染物在可接受水平。

- 根据对等性原则检测食品污染物以规避欧盟成员间法律的不等效性和竞争压力。

- 本法规检验方法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一致。

- 干燥、稀释、加工和多组分食品没有具体限量要求,应提供具体浓度和稀释倍数,并附相关证明性的实验数据。

- 超出限量的产品不能销售。

- 食品标签中标注污染物含量。

- 部分产自波罗的海鱼种(二恶英和二恶英类似多氯联苯超出限量)不再范围内。

- 要求使用同样的采样和分析方法。

- 本法规主要介绍了水产品中汞和甲基汞、无机锡、二恶英和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的限量要求。

除虫菊驱虫剂含量标准

除虫菊驱虫剂含量标准

除虫菊驱虫剂含量标准
要确定除虫菊驱虫剂的含量标准,通常需要参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国际和地区性标准:
1.欧洲标准(EU):
•在欧洲,除虫菊驱虫剂的含量标准可能受到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的监管。


体要求可能包括对活性成分的含量、标签说明、使用指南
等。

2.美国标准(EPA):
•在美国,美国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可能颁布了针对除虫菊驱虫剂的含量标准。

EPA通常对农药和除虫菊等产品的注册和标签进行监管。

3.国际标准(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可能发布了与化学品含量、质量和
标签相关的标准。

例如,ISO 22958 可能与农药的标签和
说明相关。

4.国家标准:
•不同国家可能有自己的标准和法规,规定了除虫菊驱虫剂的含量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由国家的农业、环境或卫生部
门颁布。

在查找具体的含量标准时,可以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政府机
构、标准化组织或农业部门查询。

此外,制造商和销售商通常也会提供有关其产品的含量信息,并遵循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确保使用合规的除虫菊驱虫剂有助于确保产品的效果和安全性。

环酯草醚农药限量标准

环酯草醚农药限量标准

环酯草醚农药限量标准
环酯草醚农药的限量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下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环酯草醚农药的限量标准:
1.中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环酯草醚在糙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毫克/千克。

2.美国:美国环保署(EPA)对环酯草醚的残留限量标准较为严格,根据不同的作物和用途,残留限量通常在0.01~0.2毫克/千克之间。

3.欧洲联盟(EU):欧盟对环酯草醚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美国相似,根据不同的作物和用途,残留限量通常在0.01~0.2毫克/千克之间。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科学研究的进展而发生变化。

因此,在使用环酯草醚农药时,建议查阅最新的限量标准,并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欧盟即将限用含丁氟螨酯的农药产品

欧盟即将限用含丁氟螨酯的农药产品

2/864环球农化担任新公司的这一职位。

-现任爱利思达拉美区业务主管Fabio Torretta 将担任新UPL 巴西区主管。

-现任UPL 印度区主管Sameer Tandon 将在新公司中继任该职务。

-现任爱利思达亚洲区主管Hisaya Kobayashi 将担任新UPL 亚洲区主管。

-现任UPL 北拉美区主管Jagdish Nainwal 将担任新UPL 拉美区主管。

-现任爱利思达欧洲、中东和非洲区主管Hildo Brilleman 将担任新UPL 欧洲区主管。

- 现任爱利思达非洲南部和东部地区主管Marcel Dreyer 将担任新UPL 非洲、中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地区主管。

全球Decco 部门仍将由Francois Girin 领导,并将继续向Carlos Pellicer 做汇报。

谈及新团队,UPL 首席执行官Jai Shroff 说道:“该领导团队成员间将会密切合作,带领新UPL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做好准备打破现有定式,推动全球农业出现新变革。

我们的实力将会注入新的UPL,而这些领导团队成员将会带领我们实现,甚至超过我们的目标。

具备行业影响力的新UPL 将会助推全球农业可持续地发展。

” 就职协议预计将在2019年年初收购完成后才会生效,在此以前,两公司的管理层仍将保持现状。

(世界农化网)欧盟即将限用含丁氟螨酯的农药产品 2018年12月14日,欧盟委员会向WTO 通报,建议对含有活性物质丁氟螨酯的植物保护产品使用采取限制措施。

限制原因 欧盟农药法规(EC)No 1107/2009第4条要求,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不应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在对申请者提交的补充数据的评估过程中,有诸多关键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的评估报告结论,不能排除丁氟螨酯在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代谢物B3存在潜在的基因毒性。

因此,根据丁氟螨酯的使用场景,有必要限制该类产品的使用。

欧盟委员会否决了草甘膦退出市场的提议

欧盟委员会否决了草甘膦退出市场的提议

28-29/773海外农化 近日,欧洲议会下设的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否决了由欧洲左派/北欧绿党党团联合(GUE/NGL)提出的,关于若在今年年底草甘膦未获得欧盟的再登记授权,将把草甘膦从市场退出的建议。

在由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起草人Kate ina Kone ná发起的投票会上,ENVI部分成员投了反对票,最终否决了该项提议。

投票结果为25票赞成、32票反对以及10票弃权。

Kate ina Kone ná是北欧绿色左派的一名成员,其一直试图阻碍草甘膦的扩大。

若草甘膦没有获得欧盟的再登记授权,那么欧盟市场中含草甘膦的750种产品必须在今年12月份停止销售。

欧盟委员会建议将该期限延长至明年6月份。

基于106法规,GUE/NGL联合议会的其它成员,共同起草和提议了关于“延长草甘膦的登记期限”的反对意见。

最终的投票结果是令人失望和惊讶的,因为议会的绿色组织中的一些成员也投了反对票。

针对这种投票结果,Kate ina Kone ná表示,“各种科学数据表明草甘膦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着严重的风险。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近日研究也指出,草甘膦对人类具有潜在的致癌性。

这些充分的研究结果至少可以说明草甘膦存在着安全隐患,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同时,这也意味着在欧盟委员会作出最后的裁决之前,所有含草甘膦的产品,譬如农达,应该被退出市场。

GUE/NGL的提议被否决,意味着草甘膦将会继续被销售和使用。

而欧盟委员会也将继续评审草甘膦,该项评审自2012年以来,已被延误多年。

” GUE/NGL成员Anja Hazekamp评论道,“在刚刚完成的ENVI投票中,一些组织未能对民众付出相应责任。

他们没有将保护环境和民众的健康放在首位,而是优先考虑经济和政治因素以及行业的游说。

”欧盟委员会否决了草甘膦退出市场的提议新西兰要求禁止销售陶氏益农氟啶虫胺腈 在美国法院决定禁止销售陶氏益农的氟啶虫胺腈后,新西兰反对农药人士呼吁新西兰环保署(EPA)禁止销售该种衣剂。

海外传真

海外传真

14/875海*外*传*真欧盟修订氯氨吡啶酸等12种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9年6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9/1015号条例,修订氯氨吡啶酸等12种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并修订法规(EC)No 396/2005的附件Ⅱ和Ⅲ。

据了解,本次修订有克菌丹(captan)、氯氨吡啶酸(aminopyralid)、氰霜唑(Cyazofamid)、氟噻唑菌腈(flutianil)、醚菌酯(kresoxim-methyl)、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双炔酰菌胺(mandipropamid)、唑醚菌酯(Pyraclostrobin)、螺甲螨酯(spiromesifen)、螺虫乙酯(spirotetramat)、氟苯脲(teflubenzuron)和四氟醚唑(Tetraconazole)在多种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加拿大续登虫酰肼 2019年6月11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RVD2019-06号咨询文件,有害生物管理局批准继续登记虫酰肼(tebufenozide)。

据了解,虫酰肼是一种昆虫生长调节剂,用于控制苹果、梨、小红莓、灌木浆果和温室蔬菜等上的鳞翅目幼虫。

经过评估,加拿大卫生部建议,只要风险缓解措施到位,含有虫酰肼的产品可在加拿大继续注册。

虫酰肼杀虫活性高,选择性强,对所有鳞翅目幼虫均有效,对抗性害虫棉铃虫、菜青虫、小菜蛾、甜菜夜蛾等高效,并有极强的杀卵活性,对非靶标生物更安全。

虫酰肼对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对高等动物无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对哺乳动物、鸟类、天敌均安全。

此次登记的公众评论期为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9月9日(90天)。

阿根廷批准第五代转基因棉花 6月21日,阿根廷农业部长Luis MiguelEtechevehere和巴斯夫全球棉花部负责人Christian Monty共同宣布推出棉花转基因新性状,该性状将使棉花具备除草剂和杀虫剂抗性。

生物防治活性物质在欧洲农药法规(EC)No.11072009框架下的发展

生物防治活性物质在欧洲农药法规(EC)No.11072009框架下的发展

世 界 农 药 V ol.41 No.2·6· World Pesticides Apr. 2019作者简介:杨田甜,硕士,研究方向:农化产品境外咨询工作。

E-mail: yangttsmile@ 。

收稿日期:2019-04-02。

生物防治活性物质在欧洲农药法规 (EC) No.1107/2009框架下的发展杨田甜 编译(济南天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济南 250000)DOI :10.16201/31-1827/tq.2019.02.02中图分类号:TQ4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485(2019)02-0006-071 简 介1.1 生物防治的发展对于人类来说,农业中一个主要问题是农药应用风险,特别是食品中农药残留和农药使用对环境的影响(报道在粮食生产中使用农药成为英国第三大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人们希望通过监管改变农业实践,减少化学品的使用。

欧盟的监管行动包括颁布指令2009/128 / EC ,鼓励成员国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其目的为“减少农药的使用对人类健康以及环境构成的风险和影响,并促进综合病虫害管理和使用替代方法或技术,如非化学物质替代农药”。

因此,如果种植者目前需要将农药使用作为其现有农业系统的一部分,那么社会意愿、监管带来的压力以及种植者对农药风险的认识,将迫使他们寻找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较小的化学解决方案的替代品。

(BCA)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的一种工具,因为BCA 通常被认为比化学物质的危害性更小。

欧盟各成员国对的定义并不统一。

在本研究中,使用法国对于BCA 和利用自然机制进行综合病虫害治理的相应产品的官方定义。

这些物质包括宏观生物体(本研究未涉及),微生物、化学信息素 (如信息素)和化感物质等植物保护产品以及源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的天然物质。

随着有关生物防治的出版物越来越多(图1),人们对生物防治的兴趣不断增长。

生物防治市场也在强劲增长,目前全球市场价值为19亿欧元,欧洲为5.42亿欧元;预计年增长率分别为15%和20%。

欧盟植物源农药登记

欧盟植物源农药登记

欧盟植物源农药登记口/吴康一、欧盟植物源农药的定义 起初,欧盟把植物源农药叫作植物提取物(plant extract),近年来欧盟对植物源农药有了新的定义:来自于天然产物,经过物理方法提取,没有化学或微生物工艺过程的农药。

而我国植物源农药的定义没有强调不能有化学和微生物的过程。

二、欧盟植物源农药管理的法规 在欧盟植物源农药管理的法规中,植物源农药和化学农药放在一起,都是在Regulation(EC)No 1107/2009的管理法规之下,具体的详细资料要求有三个:Regulation(EU)No 283/2013原药登记要求、Regulation(EU)No 284/2013制剂登记要求和SANCO/11470/2012-rev.8,20 March 2014,GUIDANCE DOCUMENT ON BOTANICAL ACTIVE SUBSTANCES USED IN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其中前面两个既覆盖了化学农药,也覆盖了植物源农药。

而SANCO/11470/2012-rev.8,20 March 2014,GUIDANCE 3月6日,“第八届中国国际生物防治技术发展论坛”在上海开幕。

论坛以“博采众长 加快发展”为主题,聚焦国际生物防治技术,追踪全球生物防治技术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等热点话题,相互交流学习。

来自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国内外资深专家、学者,企业领导,经销商,新闻媒体等行业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丛山咨询技术总监、中谱检测咨询顾问吴康先生与大家分享了“欧洲植物源农药登记”。

DOCUMENT ON BOTANICAL ACTIVE SUBSTANCES USED IN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是专门针对植物源农药的指南文件。

三、植物源农药登记的要点 首先,植物源农药是天然产物,通常来说,它们是以碳骨架作为基础的,可能化学结构上有比较多的环。

06677植物保护政策与法规

06677植物保护政策与法规

06677植物保护政策与法规
06677植物保护政策与法规包括国家层面以及国际层面的法规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1.《植物防疫法》:这是中国国家层面的法规,旨在保护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森林植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防止植物疫情的传播。

2.《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这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制定和管理的国际法律框架,其目标是保护全球植物资源,预防和控制植物疫情的传播。

3.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植物保护措施协定》:该协定旨在确保植物保护措施不成为限制国际贸易的障碍,同时还要求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本国植物资源。

4.《非洲植物保护公约》:该公约是非洲国家间制定的一项框架协议,旨在提高非洲大陆上植物保护的水平,促进植物健康和可持续农业发展。

5.欧洲联盟的《植物健康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在植物保护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为保护植物健康和防止植物疫情的传播提供了法律依据。

6.美国农业部的《植物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美国农业部在植物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并制定了相应的植物检疫措施。

这些法规和政策旨在保护植物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防止病虫害的传播和入侵,以确保粮食安全与环境可持续。

了解绿色有机产品的标签和认证

了解绿色有机产品的标签和认证

了解绿色有机产品的标签和认证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日益增加,绿色有机产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和重视。

然而,在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声称自己是绿色有机产品的产品,但实际上并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认证。

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识别真正的绿色有机产品,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标签和认证机制。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绿色有机产品标签和认证,并解释它们的含义和作用。

一、USDA有机认证美国农业部有机(USDA Organic)认证是美国最常见和正式的有机认证之一。

这个认证确保了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化学物质,如杀虫剂、除草剂等,并遵循一系列环境和动物福利标准。

认证标签上的“USDA Organic”字样表示该产品至少有95%的有机成分。

对于包装中标有“100%有机”字样的产品来说,则表示该产品完全由有机成分组成。

二、欧盟有机认证欧盟有机认证(EU Organic)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内销售的有机产品。

该认证标志着产品符合欧盟制定的严格有机标准。

认证过程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全面审查,并且要求农民和生产商使用有机种子和非化学肥料。

欧盟有机标签通常包括一个由欧洲星形图案和“EU Organic”字样组成的绿色椭圆形图案。

三、中国有机食品认证中国的有机食品认证由中国农业部负责管理,旨在确保消费者购买到优质和环保的有机农产品。

该认证要求农民和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并且要通过严格的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中国有机认证的标志是一个字母“C”和一个绿色的树叶。

四、Rainforest Alliance认证Rainforest Alliance认证是一个国际性的认证机构,专注于促进可持续农业和可持续发展。

该认证标志着产品不仅符合有机标准,还符合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

例如,Rainforest Alliance认证的咖啡产品必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民福利和劳动权益。

欧盟批准艾蒿酊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欧盟批准艾蒿酊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刘静,等:MIMLRBF预测谷物蛋白质功能方法的改进[14]ZHANG M L,ZHOU Z H.Multi-instance clustering with applications to multi-instance prediction[J].Applied Intelligence,2009,31(1):47-68.[15]WANG J,ZUCKER J D.Solving the multiple instance problem:a lazy learning approach[C]//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Machine Learning,Stanford, CA:Stanford University,2000:1119-1126.[16]蒋传海.神经网络中的逼近问题[J].数学年刊:中文版,1998,(3)$295-300.[17]付丽华,李宏伟,张猛.尺度可调的混合核RBF网络[J].电子学报,2011,39(1):184-189.[18]ASHBURNER M,BALL C A,BLAKE J A,et al.Gene ontology:tool for the unification of biology[J].Nature Genetics,2000,25(1):25-29.[19]WU J, HU D,XU X,et al.A novel method for quantitatively predicting non-covalent interactions from protein and nucleic acidsequence[J].Journal of Molecular Graphics&Modelling,2011,31(11):28-34.[20]SHEN J,ZHANG J,LUO X,et al.Predicting protein-protein interactions based only on sequences infbrmation[J].Proceedings of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07,104(11)$4337-4341.[21]GHAMRAWI N, MCCALLUM A.Collective multi-label classification[C]//ACM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formation&Knowledge Management.New York:ACM,2005:195-200.[22]ROGATI M,YANG Y.High-performing feature selection for text classification[C]//Eleventh ACM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Management.New York:ACM,2002:659-661.[23]YANG S J,JIANG Y,ZHOU Z H.Multi-instance multi-label learning with weak label[C]//The International Joint Conference onArtificial Intelligence.Palo Alto,CA:AAAI Press,2013:1862-1868.[24]VOGEL J P,GARVIN D F, MOCKLER T C,et al.Genome sequencing and analysis of the model grass Brach&podium dis tachyon[J].Nature,2010,463(7282):763-768.科技信息欧盟批准艾蒿酊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1年3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1/421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831/2003,批准艾蒿酊剂(a tincture derived from Artemisia vulgaris L.(Mugwort tincture))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根据附件中规定的条件,这种添加剂被授权作为动物添加剂的所属类别为“感官添加剂”,功能组别为“调味化合物”+授权结束日期为2031年3月30日0[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欧盟批准艾蒿酊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EB/OL].(2021-3-10).http://news./2021/03/586996.html很2021年第40卷第4期。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介绍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1952年生效。

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1997年新修订的植物保护公约尚未生效。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目前,签约国为111个,中国尚未加入该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

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 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为了更好地在WTO和IPPC的框架下使全球的植物卫生措施协调一致,199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其植物保护处之下设立了国际植物保护秘书处,负责管理与IPPC有关的事物,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

(1) 制订国家植物检疫标准(ISPMs);(2) 向IPPC提供信息,并促进各成员间的信息交流;(3) 通过FAO与各成员政府和其他组织合作提供技术援助。

一般情况下,IPPC秘书处与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合作完成上述工作。

1993年,IPPC秘书处制订了临时标准制定程序(Interim standard-setting procedures),成立了植物卫生措施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CEPM)。

根据新修订的IP PC,2000年,CEPM已被临时标准委员会(Interim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SC)所代替。

欧洲作物保护协会将打击专利侵权进行到底

欧洲作物保护协会将打击专利侵权进行到底

欧洲作物保护协会将打击专利侵权进行到底
佚名
【期刊名称】《农药研究与应用》
【年(卷),期】2011(015)005
【摘要】10月31日~11月2日.2011年度农作物科学与技术展览会在伦敦Excel展览中心召开。

欧洲作物保护协会(ECPA)与展会组织者承担了详细审查和监管此次参展产品的任务。

按照监管方规定,违反英国专利法的行为必须马上停止,非法材料将一律没收。

如果参展内容中仍出现上述违规情况,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经过双方的严格监管,与上一届展会一样。

避免了许多展商广告中侵犯专利产品和违反英国专利法内容的出现。

【总页数】1页(P41-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5
【相关文献】
1.加拿大作物保护协会推出新的管理系统 [J], 晓岚
2.欧洲作物保护协会发布欧盟农药登记技术指导文件 [J],
3.美国作物保护协会访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J], 敖聪聪
4.英国作物保护协会2008年年会 [J], 杨新玲
5.欧洲植物保护协会于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呼吁禁止伪造和非法交易 [J], 无(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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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种植中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

欧盟有机种植中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

欧盟有机种植中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
侯文君
【期刊名称】《世界农药》
【年(卷),期】2018(40)3
【摘要】有机植物生产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土壤肥力管理,作物种类和品种的选择,多年作物轮作、循环利用有机材料和栽培技术。

在有机植物生产中可应用农场自产的肥料和传统的防治害物产品,也可使用一些符合有机生产目标和原则的肥料、土壤结构改良剂和植物保护产品。

至少有3类使用者对用于有机农业的植物保护产品感兴趣:⑴有机农场农民:有机生产认证和市场定向,农民不能使用不符合有机生产原则的产品。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侯文君
【作者单位】上海市农药研究所,上海 2000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50
【相关文献】
1.欧盟撤回对烟碱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 [J],
2.欧盟发布法规规定活性物质二苯胺不得作为植物保护产品 [J],
3.新版欧盟原药和植物保护产品分析方法建立和报告指南文件概述 [J], 吴进龙;肖石基;姜宜飞;宋俊华;李国平;张宏军
4.欧盟批准精苯霜灵等作为植物保护产品 [J],
5.欧盟修订吡啶硫酮锌在护发产品中的使用要求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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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

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

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第一篇: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有机农业采用与环境高度协调的生产方式,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明显优势。

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欧盟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监控操作程序”。

1、有机农业的生产规程。

《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生产规程并进行有效监控。

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特定的农用物资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和其它有机物质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矿物质肥料等仅允许作为补充品使用;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

2、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界定有机农业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必须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纳入欧盟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和监控机构必须承担义务,严格遵守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和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

2.1有机农业企业承担的义务从事有机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或者进口的企业承担下列义务:应该保证向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登记所从事的活动、企业的名字和地址、实施有关活动的位置及具体田块、产业链环节的类型和产品类型、标签和生产规程及进口的相应措施、在所涉田块上最后一次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产品的日期;提供相关监控机构名字;声明所从事活动在“监控操作程序”的规范范围内。

2.2 “监控操作程序”的实施机构成员国确定的“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许可和监察制度,“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监控机构)实施“监控操作程序”,对纳入此“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进口企业实施监控;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使企业遵守《欧洲有机法案》的规定、缴纳因检查措施产生的费用和纳入此“监控操作程序”;“监控操作程序”至少包括最低检查要求和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2076_2002法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2076_2002法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2]88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2.12.19【实施日期】2002.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的通知(2002年12月19日国质检食函[2002]88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法中心、商检研究所:2002年11月20日,欧盟官方发布了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见附件)。

该法规规定:法规附件Ⅰ中的化学活性物质必须在2003年7月25日前撤消其作为植物保护用品的许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法规附件Ⅱ中的化学活性物质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撤消其作为植物保护用品的许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现将该法规及其参考译文印发你们,请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企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相关输欧产品源头监管,完善检测条件,做好有关准备,确保输欧产品符合要求。

附件: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原文)(略)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参考译文)延长91/414/EEC理事会指令第8(2)条款规定的期限,有关该指令附件Ⅰ中不包括的某些活性物质及撤销对含有此类物质的植保产品的许可(2002年11月20日EEA相关文本)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成立欧盟条约,考虑到1991年7月15日制定的有关植保产品上市的91/414/EEC理事会指令(上一次的修正案为2002/81/EC),尤其是它的第8(2)条款规定;考虑到委员会为实施91/414/EEC指令第8(2)条款中所提到的工作计划的第二和第三阶段内容而于2000年2月28日制定的451/2000法规(上一次的修正案为EC1490/2002号法规),尤其是它的第6(7)条款和第11(2)条款规定,鉴于:(1)91/414/EEC指令的第8(2)条款规定:在该指令通报后的12年期限内,成员国可以许可已在通报发布日期后上市两年的、含有未列入附件Ⅰ的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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