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工商局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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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13【实施日期】2011.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直属分局、工商干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及相关规定,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经2011年5月30日第28次局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和公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起草。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信用交易和相关的信用服务领域。

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是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商信用字〔200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推动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将《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商务信用建设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治理商务领域违规失信行为,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自治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商务诚信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建设“诚信新疆”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把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商务工作的重要任务全力推进,有效整治违规失信,改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促进商务部门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新政办发[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予以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史大刚(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徐伟华(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副政委)蒙志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薛金楼(乌鲁木齐海关党组书记、关长)成员:朱和庆(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凤艳(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超(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陈壮为(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田勇(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副厅长)张立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拜合提亚·达吾提(自治区环保厅副厅长)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杨开新(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边贸局局长)桑林(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成秉勇(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赛力克·巴勒夏提(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桓(自治区国税局总会计师)付辉生(自治区食药监局副局长)贾晓波(自治区口岸办副主任)扎克·左尔东(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副州长)谭成贵(乌鲁木齐市副市长)周旭勇(塔城地区行署常务副专员)王胜平(阿勒泰地区行署副专员)陈洪(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副州长)金一鑫(昌吉回族自治州副州长)塔力哈提·塔里木(哈密地区行署副专员)塔依尔·吾守尔(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副州长)王勇智(喀什地区行署副专员)吴东昇(新疆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周桂华(武警新疆总队副参谋长)曲卫东(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马叶江(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吕建忠(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兼缉私局局长)施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阿达来提·吐尼亚孜(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副局长)安长来(新疆邮政管理局副局长)阿不都西库·买买提(新疆邮政公司副总经理)王延春(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主任由蒙志鹏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吕建忠、陈壮为、吾拉孜别克·索力坦、赛力克·巴勒夏提和施健同志兼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新政办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近日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重点商品是与百姓生活密切关联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重点部位是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重点环节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消费等四个环节和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使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新政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工商局、文化厅、公安厅、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民委(宗教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防止通过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传播暴恐音视频等非法有害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和其他带有储存、通信、记忆、播放功能电子产品销售、维修(含二手手机电脑收购、销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传播非法有害信息防范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编印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目录,建立完善举报奖励、信息通报、案件查办等制度,协调解决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做好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民族宗教、住建(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手机及关联电子产品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加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新政办发〔2016〕176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战备,统筹协调、科学储备,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工作。

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加强与邻近省区在应急物资方面的联动协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为切实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实施,自治区商务厅决定从2011年7月开始至2012年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肉食品安全的监管,切实推进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新食安办明字〔2011〕6号)的要求,结合商务厅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畜禽屠宰环节加强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积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确保肉食品安全为目标,大力提高我区肉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畜禽屠宰加工,肉品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树立畜禽屠宰厂(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宰前尿样检测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族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公安、工商等部门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公安、工商等部门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公安、工商等部门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取消公安、工商等部门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取消公安、消防、工商、海关部门收取的部分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安部门取消公安厅治安总队收取的“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收费项目和“印章网络维护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外观检验费(规费)”收费项目;取消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项目。

二、工商部门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咨询服务费”收费项目。

三、海关部门取消乌鲁木齐海关服务中心收取的部分“海关经营服务费”收费项目,具体包括“打印(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费、舱单预录入、减免税预录入、新企业注册备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设备托管租赁服务、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舱单数据传输处理服务”共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四、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维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324号)、《关于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9〕2079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收费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11〕361号)、《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修理业、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982号)、《关于核定工商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6〕1268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城市消防实施建设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243号)、《关于批准收取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新财综〔2002〕14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关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8〕21号)、原自治区计委《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新安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字〔20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企业,中央驻疆单位:2010年,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治理、关闭取缔了一批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一些普遍存在和具有行业特点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一些地方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初步得到遏制,多数行业领域、多数地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尤其是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在有的地方、有的行业领域依法十分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扭转较大以上事故上升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制定了《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新政办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消防是关系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消防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效显著。

为促进消防工作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拟定的《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三年一月十五日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自治区公安厅二〇○三年一月八日)“九五”期间,我区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为保卫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社会预防大灾的整体能力依然较低,突出表现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亟待加强;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消防警力不足。

消防装备落后,与日益繁重的消防监督和社会抢险任务不相适应。

“十五”期间,自治区经济发展将以富民强区为目标,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壮大支柱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必将得到全面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新政办发[2006]16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06-2007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006-2007年)为积极应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严峻挑战,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应有的作用,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我区(2006-2007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统筹、协调高效、适应区情、保护有力”的工作方针,突出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强化行政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努力开创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领导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制全面建立并切实得到落实;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服务于增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繁荣发展的作用突出显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协调、配合长效机制趋于完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各级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明显加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自治区地方事业编制消防文员管理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方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取消消防产品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取消消防产品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取消消防产品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取消消防产品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公消(2001)303号文件精神,适应消防产品市场流通的需要,特通告如下:一、取消外省市、进口消防产品进疆销售登记备案制度。

二、取消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前置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到自治区公安厅消防产品器材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消防产品销售备案登记证》、《消防器材销售许可证》。

四、自治区内申请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业在办理有关生产手续后,可直接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产品器材管理办公室递交《生产消防产品申请书》。

通过工厂现场检查后,予以封样送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型式检验,企业凭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入市场销售;相关消防产品由生产企业自送样经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企业凭合格的检验报告进入市场销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企业应在产品标识上明示其防火性能技术指标。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在选用消防产品时,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http://www.mps.gov.cn)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和《新疆消防》杂志查询到全国所有消防产品的详细资料。

凡未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公布的消防产品一律不得选用。

根据消防产品进入市场的不同管理规则,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应查验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3•【字号】新政办[2001]175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新政办[2001]17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公安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五月至十月,全疆各地广泛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整治了一大批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了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全疆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为巩固治理成果,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配套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

设立自治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展开,形成消防工作“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稳定(一)成立自治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艾力更·依明巴海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杨肇季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柴峻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秘书长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严恢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成员:廉鈺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局长祖农·库提鲁克自治区文化厅厅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王宁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买买提明·牙生自治区卫生厅厅长依德力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李照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建共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刘华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秘书长井植朴自治区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瑞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柳耀华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副主任:严恢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廉鈺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局长成员从公安厅、经贸委、教育厅、监察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局、旅游局、消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单位抽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通知(2010年)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农产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保持农产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由于一部分农产品具有产地集中、季节性强、易保存、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极易被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出现局部市场供求失衡和价格异常波动,扭曲农产品市场供求信号,损害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社会通胀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各地要将加强农产品监管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

在近期内积极配合发改委、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谣言,在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商贸行管[2010]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1.12【实施日期】2010.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新商贸行管〔201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手车流通行业是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我区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机动车更新换代的日益加快,二手车交易日趋频繁,二手车流通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潜力。

培育和发展好二手车流通市场,既可推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国税等相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素质,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共同为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统筹规划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控制、方便交易、活跃流通、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规范管理,优化交易环境,完善布局结构,提高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构筑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体系,促进二手车流通向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13年1月23日召开自治区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取得成绩和经验,安排部署2013年商务工作主要任务。

二、会议时间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30(北京时间)。

三、会议地点会议主会场设在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分公司二楼(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51号)。

各地州市分会场设在当地电信公司。

四、参加会议人员(一)主会场1.自治区相关部门: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文化厅、口岸办、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招商发展局、自治区供销社、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兵团商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分行负责人各1人。

2.自治区商务厅领导及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3.乌鲁木齐市领导、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及处室负责人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5.重点企业代表(40人)(二)分会场各地州市分会场参加会议人员参照主会场。

五、其他事项(一)主会场邀请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记者做好会议报道工作。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经我厅考查并报商务部批复同意,我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权限已分2批下放至各地州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所属企业办理备案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极大的方便了各地州企业进行备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2010年6-12月,我区新增备案企业356家,较09年同期增加26%,对于积极扩大外贸经营主体规模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规范备案工作程序和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备案机关遵照执行:一、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结合备案工作实际,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外,备案企业还需向备案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企业出具的《代办委托书》,以便备案机关核对《登记表》内容时验看。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备案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公布日期】2002.09.05•【文号】工商企字[2002]第252号•【施行日期】200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第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装备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装备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调整改革的决定,为加强和改进对经中央军委批准保留的军队、武警部队保障性、福利性企业和经“中清办”批准保留的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的管理,现就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隶属于各级装备系统的保障性企业由总装备部统一归口负责审批;其它系统的保障性企业和各系统的福利性企业、武警部队生产性企业分别由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归口负责审批(审批单位名单附后)。

总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所办福利性企业,由当地军区联勤部代为审批。

二、军队大单位、武警部队新设立企业经审批部门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除外),持变更后的《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名称,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审批部门变更批准证书。

企业注销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方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投资热情,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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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工商局等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公安消防支队、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各地州市商务局、公安消防支队、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自2002年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以来,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加油站建设与经营管理逐步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轨道。

但是经调查,有些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加油站,造成了新的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一些加油站非法购进和销售劣质成品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部分加油站设施陈旧、管理松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
局决定自2012年12月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成品油流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确保全区成品油市场供应;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及仓储设施,净化成品油零售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非标油、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偷逃税收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公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加油站、油库标准的安全及消防设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集中整顿,使成品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零售网点布局更趋合理,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成品油市场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整治的主要依据
依据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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