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质监特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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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赣质监特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通知(赣质监特发[2008]46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为了规范全省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确保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省局制定了《江西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本《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省内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现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届时废止。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细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把许可准入关。

三、有关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细则》及时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和评审指南,并纳入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规范鉴定评审工作。

四、有关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细则和评审指南请于2008年9月1日前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处,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展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江西省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备注:同时申请多项施工类别《许可证》的单位,其相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力资源及注册资金等其它基本条件可统筹考核,无须按累加考核。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赣质监特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质监特发[2009]36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持证上岗率,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特种设备处反映。

二○○九年六月十日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指导意见(试行)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一)锅炉操作人员1.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按下列数量配备:1)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 (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4)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2.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3.有机载热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1.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工作程序规定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是指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和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执行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

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含个人,下同)出示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监察员证或质监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的事项和内容,并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安全监察人员每次检查,应当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的,安全监察员可以将情况记录在案,邀请证人签字,或者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五、被检查单位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在限期内整改,整改自查合格后书面报告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由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指派的下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查,并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并立案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七、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不符合原许可、核准、登记条件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条件,应当上报发证机关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由发证机关下达许可、核准、登记撤消决定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8号2010年5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我省自2009年7月起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36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0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整顿工作主要任务、考核指标及责任单位(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

监督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

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管,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准入、登记注册,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管,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采购非食用物质行为。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科技项目的通知-赣质监计函[2010]41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科技项目的通知-赣质监计函[2010]41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科技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科技项目的通知(赣质监计函[2010]41号)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侧重应用、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省局决定组织2010年度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其中10项科技项目(见附件1)将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申报及招标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原则1.优先考虑全省质监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研究领域;2.坚持科技为质监工作服务,以研究质监技术为核心,以质监业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3.坚持科技高起点,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填补质监技术领域空白;4.坚持“超前技术储备”和“软、硬科学研究并举”。

注重“可预见性”技术储备的研究;5.贯彻“技术超前”精神,坚持“以质监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开发方向。

凡2009年底以前已申报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科技厅项目并已列入国家或省科技厅年度科技项目的,一律不再得次申报。

二、申报范围1.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所需的检验、检定、测试技术和装置;2.新的检测、校准方法,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3.锅炉、压力容器以及特种设备的检验、测试技术和方法;4.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5.组织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5.信息化及网络技术的创新、创造、发明;6.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所需要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申报资格和程序1.科技项目的第一申报者,必须是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并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系统内在职人员。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赣质监特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赣质监特发[2008]45号)各设区市局,省锅检院、省特检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赣质技监特发〔2005〕7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2.3 成立江西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2.4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2.5 应急联动机制3 预警和预防3.1 预警范围3.2 预防措施3.3 预警信息采集3.4 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 事故报告4.2 分级响应4.3 信息共享和处理4.4 基本响应程序4.5 指挥和协调4.6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8 群众的安全防护4.9 新闻报道4.10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理5.2 社会救助5.3 保险5.4 调查和总结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治安保障6.7 物质保障6.8 经费保障6.9 社会动员保障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7 宣传、培训和演习7.1 公众宣传教育7.2 培训8 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监督检查与奖惩8.4 制定与解释部门8.5 预案施行时间8.6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8.7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一览表8.8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技术处置机构名单8.9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名单8.10 江西省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专家组名单8.11 江西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名单8.12 江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检测中心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检测中心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二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求意见三稿)一、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1、路基注:1、港口道路、堆场检测频率及取费标准与公路相同;2、表中检测频率均按双车道公路计算,多车道公路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增加检测数量,检测取费相应增加;3、表中弯沉值检测采用贝克曼梁法或连续检测,取费未含弯沉车台班费。

2、底基层(基层)注:1、表中检测频率均按双车道公路计算,多车道公路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增加检测数量,检测取费相应增加;2、表中弯沉值检测采用贝克曼梁法或连续检测,取费未含弯沉车台班费。

3、沥青混凝土面层: 1、表中检测频率均按双车道公路计算,多车道公路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增加检测数量,检测取费相应增加;2、表中平整度检测采用3m直尺法,采用连续平整度仪检测平整度时,每公里单价与3m直尺法相同,不含台班费;3、表中厚度检测采用钻取芯样法含取芯费用;4、表中弯沉值检测采用贝克曼梁法或连续检测,取费未含弯沉车台班费。

4、水泥混凝土面层注: 1、表中检测频率均按双车道公路计算,多车道公路按其车道数与双车道之比增加检测数量,检测取费相应增加;2、表中平整度检测采用3m直尺法,采用连续平整度仪检测平整度时,每公里单价与3m 直尺法相同,未含台班费; 3、表中厚度检测采用钻取芯样法含取芯费用。

5、基桩检测6、桥梁静、动载试验7、梁板静载试验8、混凝土超声波检测9、隧道质量检测10.道路养护技术状况质量检测注:1、表中检测频率均按单车道计算,多车道公路按其与单车道之比增加检测数量,检测费相应增加;2、由于工作现场检测工作必需或工作量不足时,可按每台班2000元收取台班费。

11.桥梁技术状况质量检测注:1、以上拟定单价以每孔≤50m的双车道桥梁为计算单位,如跨径>50m,每增加1m增加2500元的检测费用;2、现场照明、供电和交通管制及相关的配合人员由委托方负责。

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1、水泥试验项目2、粉煤灰试验项目5、岩石试验项目6、水泥混凝土试验项目7、混凝土外加剂试验项目9、钢材试验项目10、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项目11、土工试验项目12、土工合成材料试验13、公路工程用水试验项目15、橡胶支座试验项目。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实验
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9.11.30
•【字号】赣质监认监发[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实验室资质
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
(赣质监认监发[2009]3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省级及行业实验室认证评审组和有关单位申报的计划,经审核,现批准2010年度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见附件),并下发给你们,请按有关工作要求抓紧落实,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赣质监特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省质监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质监特发〔2015〕4号各设区市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省锅检院、省特检院: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及《意见》要求开展使用登记、检验检测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应抓紧时间完善现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软件中信息数据,务必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对现有软件中8大类特种设备的“设备新类别”清理。

“设备新类别”必须选择具体品种,而不能仅选择设备种类或者类别。

三、自2015年2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软件。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力量,做好新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软件的应用工作以及数据信息清理,尤其是要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细化和完善“设备类别”。

省质监局2015年1月28日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医药设备制造安装公司等单位压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医药设备制造安装公司等单位压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医药设备制造安装公司等单位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赣质监特发[2010]3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06.12
【实施日期】201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医药设备制造安装公司等单位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
道安装资质的通知
(赣质监特发[2010]35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评审,江西医药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符合压力容器制造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条件,允许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业务(详见附件1)。

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因地址变更,同意核发新地址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详见附件2)。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许可单位。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日用消费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日用消费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日用消费品安全检测技能比武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赣质监认发[2010]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09.02
【实施日期】2010.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日用消费品安全检测技能比
武方案》的通知
(赣质监认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局、省质检院、省纤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在全国质检系统检测机构掀起知识学习和技术练兵的热潮,促进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的精神,促进技术人员检测水平的提高,提升我省质检系统在食品及消费品安全检测领域的整体检测水平,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总体安排,决定在全省质监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日用消费品安全检测技能比武活动。

现将《全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日用消费品安全检测技能比武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全省质监系统食品安全、日用消费品安全
检测技能比武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在全国质检系统检测机构掀起知识学习和技术练兵的热潮,促进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的精神,促进技术人员检测水平的提高,提升我省质检系统在食品、消费品安全检测领域的整体检测水平,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总体安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质监局发[2009]3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9.07.30
【实施日期】2009.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品
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质监局发〔2009〕31号)
各设区市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质监法发〔2009〕5号)精神,省局决定,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品生产许可证,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单位为各设区市局,受理审批人为各设区市局分管局长,要制定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暂不符条件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须当场或在3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符《行政许可法》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收费
各设区市局要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查费,纳入本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允许以任何名目搭车收费。

对财政回拨的食。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特种设备相关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质监特发[2008]5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准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特种设备相
关资格的通知
(赣质监特发[2008]50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标准,经省锅检院和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评审,江西泰达长林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34家单位符合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等相关资格条件。

现批准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等资格,相关业务范围和许可证编号见附件,许可证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制发。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获得特种设备相关资格单位名单。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系统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赣质监计发[2010]31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系统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赣质监计发[2010]31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系统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系统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赣质监计发[2010]31号)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质监系统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管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XXX 副局长在全国质检系统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动员和部署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情况通报〔2010〕4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0〕306号)的精神要求,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省局制订了《江西省质监系统收费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江西省质监系统收费公示制度一、公示内容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质监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都应进行公示。

具体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二、公示方式省局通过省局网站、报检大厅触摸屏、公告栏、公示牌和办证大厅窗口、板报、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收费对象了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及标准,保护收费对象的权益。

三、公示程序收费公示的内容,首先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

四、适用范围全省质监系统。

五、要求在网站、触摸屏、显示屏、橱窗以及公示墙等具备公开条件的进行公示,有关内容应根据政策调整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实施动态管理,选择醒目位置,便于观看和查询,对新执行或废止的文件及时更新。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赣质监认函[2010]12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赣质监认函[2010]12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正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赣质监认函[2010]12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各有关检验机构:根据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赣质监认监函〔2010〕2号)要求,为加强对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检测能力,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今年5至8月,省局组织开展了全省食品、建材建工类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综述此次省局组织开展食品和建材建工2大类检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活动,检验项目分别为食用油中酸价、过氧化值;食品中的六六六、滴滴涕;食品中的柠檬黄色素;钢筋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

共有273家单位参加了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有223家,结果满意率81.7%,结果可疑的有32家,结果可疑率为11.7%,结果不满意的有18家,结果不满意率6.6%。

其中,食品类有139家实验室参加,结果满意的有122家,合格率为87.7%;建材建工类有134家实验室参加,结果满意的有101家,合格率为75.4%(名单详见附件)。

二、有关情况通报(一)基本特点1、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反映出大部分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能够保持持续有效,特别是食品类检测实验室,在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中的总体表现令人满意,表现出良好的检测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2、此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实验室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把能力验证既当成现场考核,又看成是一次大练兵的好机会。

不仅踊跃参加,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样品,而且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检验,提交数据结果。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度全省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赣质监特函[2010]25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度全省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赣质监特函[2010]25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度全省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0年度全省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赣质监特函[2010]25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各气瓶检验机构:为了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和证后监管,促进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省质监局于2010年5月24日至28日组织对省内部分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瓶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近年来涉及投诉举报、发生过事故以及近期新取证的瓶检机构,共涉及7个设区市的14家瓶检机构,占全省瓶检机构总数的21.5%。

(名单见附件)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瓶检机构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法规、行政规章执行情况,并对瓶检机构的鉴定评审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瓶检机构能够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转,检验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但是,也有少数瓶检机构存在资源条件不足,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二、主要问题(一)部分瓶检机构检验资源条件不符合要求崇仁县液化气钢瓶检测中心、南丰县永安液化气钢瓶检验站、新余新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3家单位未配置瓶阀校验装置,鹰潭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缺螺纹量规。

(二)部分瓶检机构检验内部管理不够规范1.赣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变更未向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崇仁县液化气钢瓶检测中心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未报告发证机关。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赣质监特函[2010]23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赣质监特函[2010]23号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赣质监特函[2010]23号)各设区市局:近年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各地不断强化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为查清全省在用气瓶数量、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气瓶使用量大面广,使用者法制意识不强,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导致的气瓶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气瓶充装和检验问题造成的事故,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0〕638号)及省局《关于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质监特函〔2010〕19号)精神,现将我省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集中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工作目标和要点(一)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和强化气瓶“两站”的安全管理,巩固以气瓶充装站为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充装站分类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气瓶“两站”许可率、充装和检验人员持证率、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有效解决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遏止气瓶因充装和检验不当导致的事故。

(二)治理工作要点。

1.督促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条件,规范“两站”许可工作和气瓶安全管理;2.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两站”建立对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隐患;3.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4.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的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充装站和检验站为安全监察重点,气瓶“两站”定期将气瓶送检和检验信息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开展探索气瓶充装站分类监管试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技术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技术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结构工程
施工及质量验收技术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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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景德镇市规划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图编制计划项目的通知》(赣建设[2016]18号)要求,由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制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技术标准》已通过我厅组织的技术评审和审查,现批准为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36-042-2018,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由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28日
——结束——。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告大中小 2010-6-17 12:45:45 来源:本站点击:470 【打印本页】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和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5月13日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江西省建设厅于2005年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办法均突出强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要求,为帮助各项目部辩识工程是否存在危险性较大项目,便于各受监工程建设各方学习和施行,现予以通告,望认真对照检查、贯彻执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2010年6月17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设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院,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和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最新]《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中小 2010-11-3 15:53:51 来源:本站点击:997 【打印本页】关于转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局各受监工程项目部: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废止了《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05]2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制定了《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2010]16号),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科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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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质监特发〔2010〕55号
关于公布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B类)换证审查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局:
根据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的要求,省局对今年到期申请换证的安全监察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刘勃等105人符合B类安全监察员直接换证条件(名单见附件),同意换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B类)资格证。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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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B类)换证审查合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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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特种设备监察员换证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0年9月27日印发打印:丁晖妮校对:肖保琼共印25份—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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