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未经民主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未必无效
未经民主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未必无效首先,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可能会存在合法性问题。
在民主社会中,民主程序和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正当的民主程序制定,即未经过员工或相关方参与和同意,这可能被认为是违反了民主原则和程序正义,从而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规章制度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很可能被视为无效。
其次,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可能违背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员工是企业的一份子,他们应该有参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权利。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权益,可能会限制员工的自由和权益,导致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这可能会引发员工不服从、抵制或抗议,最终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可能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
民主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意见,制定出公正、合理的规章制度。
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片面、偏袒其中一方利益,或者未能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导致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情况。
这将削弱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而可能引发冲突和纠纷。
然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有效。
例如,如果企业的特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被普遍认可和执行,那么即使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
此外,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一段时间内得到了有效执行,并获得了员工广泛的认同和接受,那么即使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可能被视为有效。
综上所述,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未必无效。
但是,这种规章制度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并且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为了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员工的参与和接受度,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民主原则和程序正义,促进员工参与和意见表达,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普遍认同。
制定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将不予以适用。
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的时候也存在一个非常大的漏洞,就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本就没有配套出台。
我现在问各位读者朋友,有谁知道你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怎么产生才算合法,职工代表大会中,需要职工多少名,企业领导多少名才算合法,对此,谁也不清楚,更何况,现在有更多的企业甚至连工会都没有,那么,针对没有工会的企业,如何制定或修改企业的规章制度,才算是合法的规章制度,相信,很多人都不好回答。
对什么情况下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属于合法的规章制度,笔者也曾经与北京劳动仲裁委的相关种菜官探讨过,仲裁官认为,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经过公式或者经过职工签字了,一般都会被仲裁庭认定为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对于职工具有约束;根据该制度制订的一切行为才合法有效。
虽然说,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过程需要严格的程序在现有的情况下比较难于实施,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法律上规定的程序还是必需的,否则,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企业的规章制度就面临无效局面。
作为企业,所应该制定的对策是:1、转变思想观念,不要认为企业的规章地制定与修改、完善、只是企业的事情,与职工无关。
2、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环节,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后,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
未经民主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未必无效
本律师认为,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那么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但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规章制度并不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依照制度对其做出处理是合法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30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8条,对此就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一公司在2005年7月制定了规章制度,其中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合期内累计旷工5天或连续旷工3天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将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一名员工,在2009年2月份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连续缺勤13天,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不服,以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为由,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对于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效力如何认定
对于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效力如何认定【案情】王某甲于2016年3月16 日到某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费。
王某甲于2017年12月30日因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同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后王某甲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王某甲2016年8 月至12 月提成11296.16元、2017年提成10000元、2017年12月工资39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3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甲、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向王某甲支付2016年11月提成1181.8元。
王某甲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给付王某甲工资和提成共计15946.24元,并主张某公司制定的提成管理办法不合理且未经其同意。
一审判决:王某甲与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双方认可的提成金额1237元,但认定公司制定的2017年度《销售公司市场费用控制方案》《销售公司提成实施办法》有效。
二审判决:2017年度《销售公司市场费用控制方案》《销售公司提成实施办法》在2017年1 月至 5 月对王某甲不具有约束力,2017年6月至12月对王某甲具有约束力,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甲提成金额3700.93元。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7 年度《销售公司市场费用控制方案》《销售公司提成实施办法》对王某甲是否具有约束力。
观点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职工的程序权利,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故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提成管理办法、控制方案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故提成管理办法、控制方案对王某甲没有约束力。
观点二:未经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经过员工同意,是否不经过民主程序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经过员工同意,是否不经过民主程序就具有法律效力篇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三、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笔者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案例】小张2008年3月入职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年6月,小张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张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规章制度公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处理员工违纪的依据。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制定哪些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制定哪些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
⽤⼈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类:⼀类是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另⼀类是有关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定要经过民主程序的。
此类规章制度⼀定要经过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民主程序应当经过两个阶段:
(1)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规章制度草案,对草案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般来说,企业建⽴了⼯会的,与企业⼯会协商确定;没有建⽴⼯会的,与职⼯代表协商确定,这样既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可以⿎励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增强主⼈翁意识。
(2)⽤⼈单位将规章制度公⽰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规章制度发⽣效⼒的前提。
律师提⽰:
(1)绝⼤多数⽤⼈单位在出现劳动纠纷时,规章制度内容上的合法性没有问题,败诉的主要原因之⼀就是规章制度的建⽴程序出了问题。
很多⽤⼈单位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者通过民主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曾经通过了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都会导致在发⽣劳动争议时⽤⼈单位处于不利的地位。
(2)⽤⼈单位没有必要凡事通过民主程序。
如果⼀项规章制度不涉及或者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个重⼤事项不涉及或者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单位直接确定就可以了,⽆须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公⽰与告知义务却不可没有。
(吴圣奎)。
规章制度没经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没经民主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包括员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代表的参与。
第四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经过与员工讨论,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
第五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六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开透明,员工有权了解和查询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内部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等环节。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员工的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保障员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三章员工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福利待遇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帮助员工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生涯规划制度,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
第四章不良行为处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纪律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处理员工之间的纠纷。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公司内部纪律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时间合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制定应注意哪些
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制定应注意哪些一、企业规章制度存在什么问题?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职工投诉举报案件中发现,有不少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没有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依法进行。
存在下列问题: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
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由于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
但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规章制度未经公示。
许多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根本不为员工所知,这就使员工无所遵从,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否则不对员工产生效力。
四是规章制度未及时修改、补充。
许多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好以后便完事大吉,由于劳动保障现行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制订当时属合法的内容可现在已不合法,对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
没有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如何制定规章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二、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注意什么?为此,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
不能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也不能违反民法通则等其它基本法律。
甚至,国家机关出台的一些政策性规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都是必须考虑进去的,防止稍有不慎,就步入雷区。
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一、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危害1. 剥夺公民参与权利。
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将剥夺公民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限制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容易导致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得以存在和实施。
2. 丧失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缺乏民众的支持和认可,会损害其合法性和公信力,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舆论质疑,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3. 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难以保障。
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可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权利制衡不当、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导致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和维护,影响其效果和成效。
4. 制度失去调整和改进的机会。
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缺乏民众的反馈和监督,容易陷入僵化和滞后状态,失去调整和改进的机会,不利于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原因1. 官僚主义倾向。
一些官员为了追求政绩和权力,往往会忽视民意和法律程序,擅自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以满足自身利益和目的。
2. 利益集团的干预。
一些利益集团为了谋取私利和维护既得利益,会干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操纵和控制决策,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3. 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权力竞争,容易导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经过充分协商和协调,出现混乱和矛盾。
4. 社会参与意识不强。
社会参与意识不强,民众对规章制度的了解和参与程度不高,容易被忽视和边缘化,导致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
三、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的解决途径1. 加强宪法法律规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依据宪法法律规定,遵循法治原则和程序规定,确保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和合法合理。
2.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对话,提高民众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促进民主决策和监督。
3. 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规章制度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国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代表人民利益而不是特定利益集团。
国会应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审议,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会应该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和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人民利益,充分听取民意,确保规章制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民生需求。
政府部门不应该擅自制定规章制度,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职权,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法院在审查规章制度时,应该依法独立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应该检验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民权益,应该予以废止或修改。
法院应该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媒体在报道规章制度时,应该客观公正,保护民众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
媒体应该深入调查报道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和影响结果,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促使政府改善规章制度,保障人民权益。
公民在面对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请愿、举报、申诉等方式表达不满和要求改善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推动规章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公平公正,维护人民权益。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和混乱,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Let us allwork together to create a fair and just society where everyone's rights are respected and protected.。
规章制度没有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没有民主程序首先,民主程序是任何合理制度的基础,也是规章制度制定的前提。
民主程序的核心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最大共识,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建议,让每个相关方都有机会参与到制度制定的过程中,避免盲目决策和一意孤行的情况发生。
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遵守,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效果。
其次,民主程序可以有效减少规章制度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
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可以避免规章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偏颇和矛盾,确保制度的平衡和公正。
如果规章制度是由少数人独断制定的,可能会忽视一些重要因素,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
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反映各方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可信度。
再次,民主程序可以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效果。
在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各方的参与和建议可以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使得规章制度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实践需要。
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各方的抵制和反抗,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效果。
只有经过充分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受到广泛认可和遵守,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利益,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效果,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管理。
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实现规章制度的科学、公正和有效。
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约束和规范作用,为组织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
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一、前言在一个社会中,规章制度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组织运转的重要手段。
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可能会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因此,本文将探讨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及其影响1.规章制度的制定方式在一些情况下,规章制度的制定并不经过广泛的讨论和民主决策程序,而是由少数人或特定利益集团单方面决定。
这种规章制度可能存在不合理的规定和不公平的待遇,造成社会冲突和不满情绪的激化。
2.社会的反应当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被公布实施时,社会可能会出现各种不满和抗议的声音。
因为规定的内容可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损害广大民众的利益,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和矛盾激化。
3.制度执行的困难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无法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难以有效执行。
一些人可能会抵制和抵制规定的执行,造成制度的混乱和失效。
4.制度的合法性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能违反了法律和民众的基本权利,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
这种制度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和诉讼,危及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三、改进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建议1.加强民主程序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加强民主程序,广泛征求民意和听取各方建议,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2.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任意行使。
只有实行监督制约,才能避免规章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现象。
3.保障民众权益任何规章制度都应该尊重和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利益。
在制定规定时,应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利益,避免出现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规定。
4.加强宣传教育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加强宣传教育,使民众了解其内容和意义,增强对制度的认同和支持。
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增进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四、结语规章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组织运转的重要手段,但如果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可能会带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后果。
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
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部门要求、公司自身的情况和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意见。
为了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民主性和合法性,公司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和修改公司规章制度。
首先要建立公司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明确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公司领导班子应该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必须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该在员工代表大会上公布即将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
如果规章制度涉及到员工权益和福利的改变,公司应该在全体员工代表大会上通过表决方式进行决定。
其次,要建立公司的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督机构可以由公司领导、劳动监督部门、工会、员工代表等组成,需要独立运作,对公司领导和员工都有监督权力。
公司还可以建立投诉和监督制度,员工可以通过匿名举报等方式向监督机构提出问题和意见。
最后,要建立公司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司应该定期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了解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公司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公司内刊等方式进行宣传,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公司还可以定期组织规章制度考核和评比,对执行好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奖励和表彰。
总之,公司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是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民主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才能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员工的权益提供保障。
公司应该积极倡导民主程序,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机制,不断提高规章制度的制定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的顺利运营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规章制度是不是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是不是民主程序在民主社会中,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即遵循民主原则、程序公开、民主决策等要求。
民主程序保障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了广大成员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民主原则、程序公开等方面展开讨论,探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一、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讨论、决策程序公开、透明度高等特点。
民主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广泛征求意见。
规章制度的草拟和修改应当广泛征集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制度受影响的各个方面的人员,必须通过适当的调研、座谈、意见征集等方式,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多元参与和代表性。
2. 充分协商讨论。
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各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经过辩论和协商,最终形成共识,避免片面性和偏见。
协商讨论能够整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形成统一的制度标准。
3. 决策程序公开。
规章制度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制度的制定者必须在决策时充分公开信息,保障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所有决策必须在会议上进行,全体成员都有权利监督和参与。
如果有异议,需要做出合理解释。
4. 决策结果协商。
在规章制度的最终决策结果出来后,应当再次协商讨论,确保各方理解和支持。
在协商讨论过程中,可以解释具体的条款和规定,确保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二、规章制度的民主原则规章制度应当遵循民主原则,保障广大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权利。
规章制度制定应当尊重成员的平等权利,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制度规定的执行必须公正平等,不允许任何歧视。
2. 参与权力。
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必须充分尊重成员的参与权力,确保大家有权利参与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通过民主程序,达成共识,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民主监督。
规章制度的执行必须接受广大成员的监督,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追究。
【司法案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司法案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管理依据甲公司称李某于2011年8月22日入职甲公司时仔细阅读了《职员服务志愿书》并签字,《职员服务志愿书》中第一条规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
李某认可其在《职员服务志愿书》上签字的真实性,但称未见过《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且不同意甲公司依据《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计算其业务提成。
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提成19515. 23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李某申请,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交的《职员服务志愿书》以签字来概括性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足以证明实际向李某公示或者送达了考核制度。
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要具备法定要件:(一)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
程序合法包括制定主体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用人单位有统一全面管理的机构,内部的车间、班组等可以与制定规章制度,但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
单位规章制度未民主协商
单位规章制度未民主协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在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单位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的利益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未经民主协商,导致员工对规章制度缺乏认同,甚至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
因此,探讨单位规章制度未民主协商的问题,对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员工参与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单位规章制度未民主协商的原因1.管理者强势主导。
在一些企业中,管理者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持强势态度,不顾及员工的意见和需求,单方面制定并强行执行规定,导致员工无法接受和执行。
2.法制意识淡薄。
一些企业管理者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和重视,没有将法律法规作为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导致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得到员工的认可。
3.工会组织薄弱。
在一些企业中,工会组织缺乏实质性的作用,未能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导致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影响了员工的参与和积极性。
4.员工参与意识低。
在一些企业中,员工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对这些规章制度随意应对,没有真正深入了解和参与到其中,也就无法形成员工和管理者共同遵守的规范。
二、单位规章制度未民主协商的危害1.影响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可能导致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影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产生法律风险。
2.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可能导致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利益和需求不相符,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进而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意愿。
3.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的执行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秩序,对企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用人单位绩效管理制度未经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绩效管理制度未经民主评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政策的落实,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工会的建设也越来越完善,使得劳动法领域中的民主程序日益成为劳资双方的关注点。
但劳动法领域关于民主程序的规定十分繁杂,体系混乱,可操作性有限。
因此,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及学理上的分析,对劳动法领域中的民主程序做初步探讨。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的效力劳动法领域所涉及的民主程序中,目前争议较大的则是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的效力问题的讨论。
下文将从地方法院实践入手,探索地方法院在该问题上的观点,并通过学理上的分析进而总结梳理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的效力问题。
(一)地方法院实践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在朱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餐饮公司提供的《员工声明》、《履职承诺书》上载有遵守《员工手册》事项,且有朱某本人签字确认,《员工手册》从内容上看亦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作为餐饮公司行为依据。
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为朱某仅以其未签字确认2011年版《员工手册》,即否认该《员工手册》效力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的效力未作进一步地说明。
本案中,《员工手册》虽制定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按照该规定确认规章制度的效力,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未经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即具有效力。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姚某诉上海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的《员工守则》于2003年7月1日生效,姚某在2006年10月20日签署《知照回执》,确认其收到该守则并声明愿意遵守该守则里的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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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衡女士担任沃尔玛知春店总经理职务。
2006年底至2007年8月间,衡女士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沃尔玛知春店的下属员工或家属及沃尔玛中国公司同事签订了六份《保险合同》。
2008年1月31日,沃尔玛知春店以衡女士担任友邦公司保险营销员向下属及同事销售保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衡女士于2008年2月4日收到该通知书。
衡女士以要求沃尔玛知春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沃尔玛知春店向衡女士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
因不服此裁决,沃尔玛知春店将衡女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衡女士认为,沃尔玛知春店没有证据证明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沃尔玛知春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沃尔玛知春店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制定《员工手册》、《行为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上述文件虽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但已经向衡女士及全体员工公示,可对衡女士产生拘束力。
衡女士作为沃尔玛知春店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其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其他员工签订《保险合同》,
构成对沃尔玛知春店规章制度的违反,并且不以衡女士获取保险佣金为构成要件。
衡女士在沃尔玛知春店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沃尔玛知春店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衡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沃尔玛知春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