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之_潜伏_性缺陷_以台湾地区判决为参照_杨小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来源课件w .5 YK J.OM 4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zd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困境及其对策
识 的 觉 醒 与 提 升 , 腐 成 为 这 几 年 社 会 民众 关 注 的 热点 , 公 民 知 反 将
情 权 列 入 宪 法 确认 的 基本 权 利 , 以成 为 迫 切 要 求 , 以 为 行 政 信 息 可 公 开立 法 提 供 宪 法上 的正 当性 依据 。
2 0 年 4月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07 《 (
一
下位法 , 事法规依 据宪 法 、 律制定 , 只适用 于“ 装力 量 内 军 法 且 武 部 ” 与 行政 法 规 之 间互 不 相 涉 。 自治 法 规 、 济 特 区法 规 与 行 政 , 经
法规 之 间位 阶关 系不 明确 。从 自治 法 规 、 济 特 区法 规 在 “ 通 执 经 变
、
《 府 信 息 公 开 条例 》 临 的 困 境 政 面
《 例 》 颁 布 实施 打 破 了政 府 对 信 息 的 垄 断 权 , 公 众 获 得 条 的 为 政 府 信 息 , 有 知 情 权 提 供 了 法律 依 据 , 得 公 众 监 督 政 府 有 了更 享 使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情 形 下 看 , 是 附 条 件 的 “ 别 规 定 ” 的 应 特 。所 以 , 不 能 说 它 们 与 行 政 法 规 之 间 有 上 下 位 法 之 关 系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 国家 通 过 《 例 》 公 众 知 情 权 , 可 能 会 不 断 地 收 缩 公 众 知 情 权 条 给 叉
公 开 与 保 密 是一 对 矛 盾 体 , 此 , 开 与 保 密 的 具 体 范 围 很 难 因 公
《 例 》 正式 公 布 。20 条 ) 08年 5月 1日正 式 实 施 。《 例 》 信 息 公 条 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及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5题)1、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有关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A、正确B、错误2、英国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发源地。
A、正确B、错误3、突发公共时间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A、正确B、错误4、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
A、正确B、错误5、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的规定。
A、正确B、错误6、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A、正确B、错误7、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A、正确B、错误8、县级财政是我国现行五级财政的基础环节。
A、正确B、错误9、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A、正确B、错误10、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和单位。
A、正确B、错误1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A、正确B、错误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A、正确B、错误1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A、正确B、错误14、政府公开信息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A、正确B、错误1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A、正确B、错误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题)1、各级行政机关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年报应当在A、每年1月1日B、每年3月31日前C、每年5月1日D、每年3月1日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又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予以答复的时间期限是A、2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3、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A、二级B、三级C、四级D、五级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公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形式是A、政府公报B、政府网站C、新闻发布会D、报刊、广播、电视的新闻媒体5、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A、谁制作水公开B、谁制作水公开,谁保存谁公开C、谁保存谁公开D、制作兼保存6、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要做到A、依法公开B、真实公开C、注重实效D、及时准确7、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A、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B、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C、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D、使政府工作更协调8、最重要的国家秘密被称为A、秘密B、机密C、绝密D、保密9、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即可以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期限是A、5年B、10年B、20年D、30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A、由关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11、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A、2个小时B、4个小时C、12个小时D、24个小时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的时间是A、2007年1月17日B、2007年1月15日C、2007年1月10日D、2007年1月 1 日13、下列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是A、政府公报B、政府网站C、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D、新闻发布会14、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C、科学及时中的秘密事项D、个人财产、名誉或其他利益的情况、资料15、判断依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原则是A、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B、能够区分处理C、对公共利益不造成重大影响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6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的制定部门是A、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B、国务院财政部门C、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D、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国务院财政部门17、下列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是A、公平B、准确C、公平D、便民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使用主体是A、立法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由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C、司法机关D、教育机构19、属于政府信息集中保管地的是A、电子图书馆B、大学图书馆C、政府网站D、国家档案馆20、对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的部门是A、国务院B、人民政府C、检查机关D、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三、多向选择题(每题3分,共10题)1、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主要区别是A、公开政府信息的动因不同B、制度设立的功能不同C、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途径不同D、是否收取费用上不同E、公开政府信息的目的不同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是指A、国家计划B、国家秘密C、商业秘密D、个人隐私E、国家政策3、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原则包括A、收费政策B、收费客体C、收费对象D、收费项目E、收费主体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预案》规定预警信息除公共事件的类别外,还包括的其他项目A、预警级别B、起始时间C、可能影响范围D、警示事项E、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5、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的是指A、泄漏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B、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漏国家秘密的C、泄漏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D、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E、使用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6、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A、会议通知B、政府公报C、政府网站D、新闻发布会E、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7、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地是A、政府网站B、电子图书馆C、大学图书馆D、国家图书馆E、公共图书馆8、行政机关可减免费用的规定是A、减免费用的对象只能是公民B、减免费用的实质要件是公民确有经济困能C、减免费用的程序是公民个人提出申请D、减免费用的程序是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E、并不是行政机关对所有因为经济困难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都必须同意9、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做到A、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B、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C、加强行政机关队伍建设D、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E、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综合素质10、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机关是A、检查机关B、行政部门C、人民法院D、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E、监察机关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3题)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测试题答案一、1-5 A B A AA 6-10 BBBBA 11-15 AAABA二、1-5 BDBAB 6-10 DCCDD 11-15 BACAB 15-20 DBBDD三、1、ABCD2、BCD3、CDE4、ABCD5、ACDE6、BCDE7、DE8、ABCDE9、ABD 10、DE四、1、(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难的原因及对策
《 例 》 为 我 国第 一 部保 障 公 民知 情 权 的 法 规 , 经 颁 布 行政机关想公开就公 开 , 条 作 一 不想公开就不公开 , 这种 现象严重影响
条例》 的实施 。 就在全 国范 围内掀起 了一 片“ 息公 开 申请热潮 ” 各级政府及 了《 信 , ( ) 条 例 》 3 规 定 了信 息 公 开 工作 的 监 督 和 救 济机 四 《 第 3条 其部门都根据 《 条例》构建了一套符合各地实 际的信息公开制 《 规定的救 济途径 包括举报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就 度 , 民保护知情权 的意识也逐渐提高 , 公 建立公 开透 明政府 的观 制 ,条例》 公 法人 或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 念也已深入人心。但一年 多的实施 , 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 使得 举报而言 , 民、 信 息公开义务的 , 以向政府信息工作 主管部 门举报 。一方面 , 可 《 条例》 在一些地方的实施举步维艰 。 ( ) 着互 联 网技 术 的发 展 , 上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已成 为 政 信息主管部门承担着本部 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享有信息公 一 随 网 府 信 息公 开 的一 种 重要 形 式 , 强 政 府 网站 建 设 , 加 充分 发 挥 网络 开权 ,另一方面 ,其也 承担着在不公 开政府信息 时可 以接受举
路。作 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 中国家 , 中国正在步入信息化社会 , 只能将信息公开工作 落实 到人 ,制定两 三个人专 门负责本行政 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我 国经济社会 的发展起着极为重 机关 的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但实际上 , 各级政府经办之事千 要 的意 义 。 头 万绪 , 各类政府信 息浩如烟海 , 与之相 比 , 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 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的 的人员编制远不能适应工作需 要 , ) 信息公开工作徒有虚名。 颁行是我 国行政 公开法制建设 的一个里程碑和新起点 ,是实现 ( )条 例 》 政 府信 息 分 为 主 动公 开 的信 息和 依 申请 公 开 三 《 将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 目标一个重要切入点 。这对提高政府透 的信 息 , 对主 动 公 开 的 信 息进 行 列 举 , 定 了县 级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规 明度 , 建立 阳光政府 、 有效政府 , 进政 府依 法行政 , 促 充分发挥政 有 四类 信 息 需要 主 动 公 开 , 一 类信 息 需要 重 点公 开 。 这 些 信 十 但 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 息都是作为法治政府所应 当公开的 ,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程序缺陷
商业秘密应作广义理解 , 即理解为商业信息 , 任何 与
商业利益有关 的信息都可 以视为商业 信息 , 被列 入 是否公 开第三人信息 的考虑范围 。 2关 于个人 隐私 。隐私权 的概念在理论界 尚未 . 形成共识 , 从有关学者关 于隐私权的界定来看 , 学 [ 1 者们 在隐私权 的主体和客体方面存在分歧 , 而主体 和客体 又是事关隐私权保护 的重要方面 , 在此方 面
【 文章编号 】 6 3 2 9( 010 — 0 5 0 17 — 3 12 1 ) 04 — 3 2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于 2 0 ) 08 年 5月 1F 正式施行 , t 起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 门规范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影 响” 法 准 确界 定 无
I 于商业秘密 。 国《 . 关 我 反不正 当竞争法》 1 第 0 条第 3 款规定 : 业秘 密 , ‘ 商 是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 , 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直接 ” 影响着权利人 的收益 , 因此 , 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不容 侵犯 , 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时有义务保 护第 三方 的
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的 , 应当予以公 开, 并将决定公开 的政府信息 内容和理 由书面通知
第三方 。此规定对第三方 的权益 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 ”
商业秘密 。 但行政信息公开 中仅以商业秘 密为范 围 保护第三方 的权益 , 以有效保护权利人 的正 当利 难
益 。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必须对商业信息采取过保
、
《 条例 》 2 第 3条的程序缺 陷
损失 。 实上 , 事 除了商业秘密外 , 其它一些商业信 息 对企业 的利益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秘密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精品范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五、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第五个问题,关于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里面持有的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当这个信息如果转入国家档案机构它就变成了档案信息。
政府信息公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档案管理里面信息呢?国家档案机构里面信息根据档案法来,档案法最长多长时间?30年,他30年以后才公开。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在政府机关手里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来决定。
但是如果这个信息一旦转入档案馆,那对不起,他可以压30年。
换句话来说,你死了这信息都不一定公开。
这两个东西的衔接,政府信息和档案信息在现在工作当中衔接问题就成了一个关键。
(一)案情我们来看一个案件,这是上海市比较早的,当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条例,上海市是首先出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这个规定出台以后上海发生一起案件,一个姓董的市民向房管部门申请向他公开一个原始产权的资料,一栋房屋的产权资料。
他申请人说这个房子是他父亲在1947年解放以前,从一个法国商业公司手里购买,他自己在1949年到1968年期间他也住在这个房里,但是文革期间他们被赶了出去,这就是简述的过程。
就是1947到1968这套房子是他父亲名下的,他也在那生活和居住过。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79年当事人收到了退还他们被抄家的物资,折价两万多元,1990又得到一批退还的古玩字画。
物资折价还了,字画也还了,但是这部分房子却没有还。
而房产资料原始买房肯定有比如说房契、契约、印花税凭证等等。
这些东西已经丢失了,他自己当事人手里没这些资料。
因此他向房管部门申请,你告诉我,1947到1968年我们家住那套房子的原始数据资料,告诉我这个。
你知道房管部门怎么答复吗?它给了他前后三个不同的答复。
第一,信息不存在。
就是你要的房产信息、房产档案我们这儿没有。
这个就属于赤裸裸的撒谎了。
没想到当事人事先已经做了调查,他知道他那儿有这个信息、档案材料。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政治透明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自身职责、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和主动公开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信息,为社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三定”制度,即公开信息指导目录、公开信息清单和公开信息规定。
第二章政务公开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政策、计划、法规、规划、经费等信息,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有重大影响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运转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着眼于加强政治纪律监察和政务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策中,向当事人依法公开与其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依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重点,及时通报突发性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以及有关自身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依法公开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积极依法公开信息,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规定的方式请求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采用文书、公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开信息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完整、清晰易懂的,并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免费、及时获取。
第十四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信息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分类制度,依据信息类型、级别、保密程度、有效期限等因素进行分类,划分不同级别的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日期:2019-04-16 16:28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潜伏性缺陷——以台湾地区判决为参照
2010年3月第1期(总第43期)瘩峡珐季Cross-s t ra it L ega l Sci enceM ar.20l ON o.1(S umN O.4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潜伏"性缺陷——以台湾地区判决为参照杨小军1,彭涛2(1.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中国北京100089;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北京100088)摘要: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存在重大的区别。
我国大陆地区不区分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从而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潜伏”一些缺陷。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系统地解决该问题。
首先,确立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区别,如果属于信息公开则有单独的救济请求权,但是如果属于卷宗阅览则其针对卷宗阅览的被否决不单独享有救济请求权。
其次,在制定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时候,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卷宗阅览删除而放在《行政程序法中》予以规定。
关键词:资讯公开;卷宗阅览;政府信息公开务例;缺陷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0067—0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施行,该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并列为中国行政法治体系的两大基石。
该条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该条例没有区分信息公开m权利与卷宗阅览权利,从而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潜伏”一定的缺陷。
目前该条例施行不到一年时间,缺陷还没有在实践中显现出来,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该问题迟早会暴露出来。
我们以台湾地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8年度诉字第755号案例为参照对该缺陷进行分析和探讨j 案情:原告为甲某,被告为台湾地区“教育部”。
甲某为陆军少校军训教官,原任职“国立台北护理学院”(以下简称“北护”),2006年该校以其言行不服从指导,执行交付任务不力,管理学生宿舍玩忽职守,报请“教育部”对其申诫2次及记过1次。
甲某不服,向该校教官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评会)提起申诉以及再申诉,经该会以甲某已以“北护军训室”主任违反长官职责及妨害名誉,分别向“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告诉,与本件申诉案件有牵连关系,决议停止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题第一二章1、()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A.政府档案B.政府信息C.行政信息D.行政档案2、()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研究室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3、行政主体将行政过程和相关的因素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行政相对方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过程叫做()。
A.行政公开B.行政公布C.信息公开D.信息公布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
A.有关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公开原则②平等原则③服务原则④便民原则⑤法治原则⑥安全原则A. ①②③B. ③④⑤C. ①②③④⑤⑥D. ②③⑤⑥6、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
A. 准确性B. 及时性C. 公开性D. 全面性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A.协调B.和谐C.统一D.规范8、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
这体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
A. 公平原则B. 公正原则C. 便民原则D. 平等原则9、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A. 二级B. 三级C. 四级D. 五级10、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
A. 公正性B. 公平性C. 及时性D. 准确性11、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C.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D.个人财产、名誉或其他利益的情况、资料12、最重要的国家秘密被称为()。
杨小军: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doc
杨小军: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杨小军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2011年06月28日1013 杨小军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条件--中国共产党新闻窗体顶端【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社区手机点评纠错E-mail推荐分享窗体底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需要具备资格条件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申请者需要具备“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条件,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否则,就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资格条件限制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资格条件限制如何解读这个资格条件限制本文就此作些粗略分析。
一、两种模式就世界各国范围看,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者有无资格条件限制,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模式有资格条件限制模式和无资格条件限制模式。
有资格条件限制模式。
在一些国家,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初期的制度中,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者的资格条件,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种限制,一般都体现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政府信息与特定人有关。
例如,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当初规定文件只对和文件直接有关的人提供,不对一般公众提供。
[1]丹麦1970的行政文书公开法也规定,为了请求文书公开,必须表明特定的案件利益。
[2]在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大多数将政府信息请求权限制在本地居民或者利害关系人范围之内,[3]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无资格条件限制模式。
如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都没有限制,任何个人或者法人组织等,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甚至包括外国人等。
英国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是“任何人”(Any person),日本关于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也规定是“任何人”,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是“公众”(The public),挪威信息自由法规定的也是“公众”,新西兰政府信息法详细规定申请人为新西兰公民、新西兰永久居民、在新西兰的人、在新西兰成立的法人团体、在新西兰之外成立但在新西兰设有商业办事处的法人团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个人隐私”的理解与适用——以若干法院判例为素材
沈成骄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三条 中 “ 个人 隐私”的理解与适用
41
政 机 关 在 对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判 断 时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引 用 其 他 法 律 中 的 定 义 ,这 也 是 一 个 值 得 探 讨 的 问
土 地 承 租 合 同协 议 或 其 f 蛴 纺 式 ; 镇 政 府 出具 补 偿 总款 的收据 ) ’ ’ 等 内容 是 属 于 杨 、 孙 二 人 的 个 人 隐私 ,
[ 关 键 词] 信息公开 ; 个人 隐私 ; 判例 ; 司法审查
[ 中图分类号] D9 2 2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1 . 7 l 5 5 ( 2 0 1 3 ) 0 2 — 0 0 4 0 — 0 5
《 政 府 信息 公 开条 例 》 第 二 十三 条 规 定 : “ 行政
造 成 重大 影 响 的 , 应 当 予 以公 开 , 并 将 决 定 公 开 的
法 规 对 它进 行 了界定 , 比 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罔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和《 关 于 禁 止侵 犯 商业 秘 密行 为 的若 干规 定 》 等等 , 所 以对 商业 秘 密 的定 义并没 有 直接
《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对 商业 秘 密 的 界定 标 准 。但
是 , 《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的 目的是 “ 保 障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健 康 发 展 , 鼓 励 和 保护 公 平 竞争 , 制 止 不 正
由 。虽 然 《 政 府信 息公 开 条例 》 第 二 十 三条 的表述 在 字 面上 比较 容 易 理 解 , 但是, 因为 条文 中存 在着 较 多 的不确 定法 律概 念 , 同 时 还 涉 及 到 第 三 方 的 意 见 , 因此 在具 体理 解 与适 用 时可 能存 在 障碍 。
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 1 凡政府 信 息 中涉 及 剑 国家 秘 密 、 业 秘 密 、 人 密 , 商 个 爱护公 共财 产 , 遵守 劳 动 纪 律 , 守 公 共 秩序 , 遵 尊 ” 7条 规 定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 隐 私 的 , 得公 开 。 ( ) 经 过权 利 人 同意 或 者公 共 重社 会公 德 。 同法 第 6 不 2但
密、 商业秘 密应 当依照《 守国家秘 密法》 《 保 、 反不 正当竞争 法》 等法律规 定做 出界定 , 个人 隐私 因欠缺 法律的具体规 定需要通过个案予 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 个法律概念 , 有助于《 府信 息公 开条例》 实施 。 政 的
【 键 词】 关 国家秘 密 商业秘 密 个人 隐私 政府信 息公开 工作秘密
“ 业秘 密 ” “ 人 隐私 ” 商 和 个 已编 织 成 了 “ 阳光政 府 ” 看 , 国家 秘密 ” 与 公 民 ( 括人 民代 表 ) “ 是 包 的义 务 相
是 一 之 下 的一 个 “ 阴影 ” 如 何 厘 清 “ , 国家 秘 密 ” “ 、 商业 秘 关 联 , 公 民宪 法 上 的基 本 义 务 之一 。但 是 , 直 以 宪 密 ” “ 人隐 私 ” 和 个 三个 法 律概 念 的 内涵和 外延 , 关 来 因缺少 宪法解 释 以及宪 法在 司法个案 中的适 用 , 事
公 开或者 行政 机关 认 为不 公 开 可 能对 公 共 利 益造 成
、
国家秘 密
( ) 一 法规 范 的解读
“ 国家秘密 ” 为 一 个 法律 概 念 , 国现 : 中华 “ 重 大影 响的涉及 商 业 秘 密 、 人 隐私 的政 府 信 息 , 个 可 已有 明确 的规 定 。 我 国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相关法的协调——现行立法的局限及其完善
作者: 杨解君[1]
作者机构: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510420
出版物刊名: 江苏社会科学
页码: 139-146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信息公开;保密;法律协调
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依托的一部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存在一些缺憾,需要与现行完法和相关法律及制度实行对接与协调。
在宪法依据方面,应将信息自由权或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纳入其中;在法律上应确立限制除外的公开原则,在公开的范围和决定权、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及具体操作方面应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应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改变保密法下的公开之局限,实行公开前提下的保密制度;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应建立起个人隐私及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营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作者: 杨小军[1]
作者机构: [1]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出版物刊名: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页码: 47-5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主题词: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原则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基本精神是适度公开与逐步扩大。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是实行依法公开原则。
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依法确定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依法确定和处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依法确定和处理"灰色地带"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程度。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美、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行政机关工作的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范围是必然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救济方法不同:资讯公开的权利受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申请 资讯公开所作的批准或拒绝在性质上是行政处分,申请人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而 卷宗阅览则只能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被行政机关拒绝时,按照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条规定,只能在对实体决定声明不服时一并提出声明,不能提起诉愿。
予以规定。
关键词:资讯公开;卷宗阅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0)01-0067-0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08 年 5 月施行,该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并列为中国行政法治 体系的两大基石。该条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该条例没有区分信息公开①权利与卷宗阅 览权利,从而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潜伏”一定的缺陷。目前该条例施行不到一年时间, 缺陷还没有在实践中显现出来,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该问题迟早会暴露出来。我们以台湾地区“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2008 年度诉字第 755 号案例为参照对该缺陷进行分析和探讨。
68
序进行中之数据或卷宗。⑥ 第二,存在个案与否不同:资讯公开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享有的请求任何政府机构的资讯,
非以“个案”(事件或争议)存在为必要。 “ [2] 资公法”的公开是一种“一般性之信息公开”,享 有该权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不依附于某一具体案件就能提起资讯公开请求。而卷宗阅览则在逻 辑上存在一个“个案”,在该个案中当事人才能行使自己的卷宗阅览请求权。既然“卷宗阅览” 仅限于行政程序中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方得主张,则未有具体个案(行政程序或行政争诉 程序之进行),无从主张“卷宗阅览请求权”。[3]台湾地区“法务部”也认为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 存在个案有否的差异,该部认为:“……(卷宗阅览请求权)系针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于行政 程序中个案性信息阅览卷宗之规定,与前述之行政信息提供请求权系属二事,并此叙明。”⑦
结合本案的情况我们对甲某在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竞合之时的处理作如下分析: 首先,判断甲某有什么请求权?甲某的申诉与再申诉程序由于涉及刑事诉讼而停止了评议, 但是其后甲某提出的请求是与申诉与再申诉程序相关的,所以应当是一种卷宗阅览请求权。因此 甲某只能就其对申诉与再申诉的结果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不能就其对再申诉过程中的卷宗阅览 请求提起复议请求。 其次,甲某的请求权是处于申诉与再申诉过程中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依附于再申诉程序中。 因此就要判断甲某有没有对该申诉与再申诉结果不服提起诉愿的权利。甲某提起诉愿的权利有无 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务员,因为按台湾地区的相关判决⑩公务员只有在足以改变其公务员身份关系, 或者对公务员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处分的时候才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公务员身份 上的权益。甲某作为军训教官与学校之间关系,在台湾地区被认为是一种公务员与其所属的行政 机关之间的关系。甲某作为军训教官属于广义上的公务员,因此其受到的申诫 2 次、申诫 1 次及 记过 1 次的行政处分应当认为是单纯的行政机关管理措施事项。这些管理事项都应当被视为一种 内部行政行为,而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处分。所以甲某不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最后,既然甲某不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其针对再申诉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是不合法的, 随后的行政诉讼当然要被法院驳回。 通过对甲某的案件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在表 1 中涉及的 4 个不同法律体系中可能会产生资 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竞合的情况之下的普遍性处理流程。 该流程应当是:(1)区分是资讯公开还是卷宗阅览的权利,如是卷宗阅览则优先适用卷宗阅 览。(2)在资讯公开中判断是一般资讯还是档案,如是档案则优先适用“档案法”规定。(3)在 卷宗阅览中则要确定其处于什么程序中,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程序中的卷宗阅览权。 台湾地区对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竞合处理的前提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分这两者,因此当两 者竞合的时候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理结论。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潜伏”缺陷 大陆也有一些与台湾地区类似的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法律规范,我们将相关法律、法规主 要内容列出,见表 2 所示。
第三,权利存续期间不同:资讯公开请求权一般没有时间限制,自政府资讯产生之后该请求 权就一直存在。只有该资讯在合法灭失之后,该请求权才不存在,如,依据台湾地区“档案法” 规定定期保存档案在经过了法定保存年限之后或者依法定程序可以销毁,档案销毁之后资讯公开 请求权自然不存在。卷宗阅览请求权存在于行政程序经过的期间,在行政程序经过期间之前或之 后都没有该请求权。因为该请求权仅限于行政程序中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权主张,而 没有行政程序(含行政程序未开始,及行政程序已终结)则无“阅览卷宗请求权”可言。⑧因此 行政程序的存续期间就是卷宗阅览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摘 要: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存在重大的区别。我国大陆地区不区分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从而导致《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潜伏”一些缺陷。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系统地解决该问题。首先,确立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区别,如
果属于信息公开则有单独的救济请求权,但是如果属于卷宗阅览则其针对卷宗阅览的被否决不单独享有救济请求
权。其次,在制定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时候,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卷宗阅览删除而放在《行政程序法中》
上述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区别是在实践中认定当事人请求权性质的基础,也是享有不同的 请求权所能够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的基础。
三、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竞合 为了更进一步清晰对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认识,我们将该案主要涉及的台湾地区资讯公开 与卷宗阅览的法条进行比较,见表 1 所示。
表 1 台湾地区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法条对比
一、资讯公开抑或卷宗阅览 本案中,首先需要判断的是:甲某要求政府公开一定资讯的请求权是资讯公开还是卷宗阅览?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及到以下三部法律:“……就政府信息公开,分别定有行政程序法(系就 行政行为之程序进行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阅览卷宗之程序规定);政府资讯公开法(以下 简称资公法,系规范政府机关于职权范围内作成或取得信息之公开事宜);档案法(系规范政府 机关已归档管理之档案,其信息之公开范畴等事宜)。”那么我们根据这三个法律的性质来分析甲 某请求权的属于资讯公开还是卷宗阅览。 “资公法”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知的权利,此系台湾地区法律首次以明文规定人民 有知的权利(the right to know),有其重要意义。[1]由于知的权利在台湾地区“司法院”解释理由 书②曾使用过,该解释将其纳入“宪法”权利术语,因此知的权利在台湾地区可以说是一种受到 “宪法”保障的权利,即其属于具有“宪法”权利位阶的权利。台湾地区“法务部”对该种权利 作了进一步说明:“一般性资讯公开乃属实体法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的,应属行政处分的 性质,申请人如有不服,应提起诉愿。”③“资公法”所规定的都是对直接归属于请求人的权利规 定,即不需要通过任何程序过程,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径直判断当事人有没有权利。这种权利不 需要当事人作任何判断,基于法律规定其自身当然享有,因此是一种实体性权利。而“档案法” 作为“资公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其所规定的权利与“资公法”同样为人民知的实体权利。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 46 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 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该条规定的请求权是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请求权,即不 处于特定的行政程序当中就不享有此项权利,因而此条规定了行政程序中当事人阅览卷宗请求 权。该权利指的是特定之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 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之权利,属于程序权利。④ 上述三个法律规定了两种性质的权利,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上述法律来判断甲的权利性质。甲 某在该案中的请求是在向北护申评会提起申诉以及再申诉的行政程序过程中提出的。虽然该程序 尚未结束就因为“北护军训室”主任将甲诉至“军高院”涉及刑事诉讼而被中止,但是在刑事诉 讼结束后,申评会就应当继续进行甲的申诉程序。因此甲提出的请求应当是与没有结束的行政程 序相关联,是一种在“特定程序”中的请求权,属于程序权利。即甲某所提出的请求属于一种“阅 览卷宗”请求权。因此,从该案件中能够看出判断要求政府公开一定资讯的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 质的权利有两个判断点:其一,看该请求权是否是基于一定的程序而享有的;其二,该请求权是 否是一种不附属于任何程序的独立的权利。如果是前者则一般是程序性权利的卷宗阅览,如果是 后者则是资讯公开。 二、资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界分 实体性的资讯公开权利与程序性的卷宗阅览权利存在着较大区别。 第一,两者权利主体不同:资讯公开请求权是任何人都享有的普遍性权利。“资公法”的立 法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及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因 而任何人都可以提起。阅览卷宗请求之对象,并非一般大众,仅限行政程序中之当事人或利害关 系人,系属“行政程序中之个案信息公开”。⑤申言之,一般社会大众不得依本法请求提供行政程
【收稿日期】2010-01-11 【作者简介】杨小军(1959-),男,浙江义乌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彭涛(1977-),男,陕西
商洛人,中国政法大学 2009 级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
67
用 1 件。甲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甲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被 法院判决驳回。
制,而且资讯公开范围与卷宗阅览范围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因此,在理论上当“行政诉讼法”与 “诉愿法”规定的卷宗阅览请求权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卷宗阅览权时,他们也同时享有资 讯公开请求权。基于表 1 中的几个法律规范所指向的信息对象存在着一定的相同,资讯公开与卷 宗阅览存在着竞合的现象。